1、附件9-1协议编号:社贷抵字 年第 号 公司社团贷款抵押协议*农村信用社抵押权人(全称): (1) (2) () (4) () (6) 抵押人(全称): (1) (2) 为了确保 (下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下称主协议)的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为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依主协议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我国物权法、民法典及其他关于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 ,金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 。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协议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
2、逾期利息、复利、罚息、应付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三条抵押物1、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资产 (详见编号为 的社团贷款房地产抵押清单)作为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作为本协议组建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置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第四条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五条 抵押人保证及声明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份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
3、抵押等情形; 4、抵押人没有隐瞒拖欠税款、抵押物项下建设工程款以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形; 5、抵押人已就本协议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人的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章程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上述声明有虚假或隐瞒,担保人愿承担由此造成或产生的所有责任;、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完全了解主协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协议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意思表示真实。 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 1、本协议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抵押权人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形。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抵押
4、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馈赠、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出租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协议项下债务,或向各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所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协议项下的债务。 4、抵押资产造成人身或资产损害的,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抵押权人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抵押人垫付了赔偿金,则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1、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抵押人应到关于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资产保险基本险
5、及附加 险手续;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协议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协议贷款本息。2、抵押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所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资产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或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八条 抵押登记 抵押人必须在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到关于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资料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 保管。 第九条抵押
6、权的实现 1、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抵押权人依照主协议的商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协议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抵押人的抵押物。 、不论本协议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否设定了其他担保,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清偿主协议项下所有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主协议债务人提供,抵押人的担保责任均未能因此减免,抵押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协议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1、本协议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不将本协议项下
7、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2、本协议生效后,任一抵押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抵押权人方与主协议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协议,无须经甲方同意,仍在本协议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5、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6、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协议项下的抵押物时
8、,应当以所取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或向各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7、承担本协议项下关于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资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及诉讼的费用。8、在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妥善贯彻本协议项下的担保义务。9、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抵押权人并协助抵押权人免受侵害。10、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担保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取得所有权证明后,应积极协助配合抵押权人到关于抵押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11、有下列情形之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
9、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2)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更;(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4)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12、发生上款(1)和(2)的情形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发生上款商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1、在主协议借款人清偿了主协议项下所有债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项下抵押。第十一条 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主协议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协议项下的抵押物。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
10、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1)依据主协议商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协议;(2)依据主协议商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其主协议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所有实现;3、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实现抵押权后,应尽力协助配合甲方行使其对借款人的追偿权。6、处分本协议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协议抵押担保范围内的所有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甲方。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抵押人在本协议第五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2、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当事人均应履行协议商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
11、议所商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如因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无效,抵押人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的所有损失。4、抵押人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立即通知抵押权人申报债权,同时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抵押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抵押人自己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先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由 进行仲裁;(2)在抵押权人 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1、即使主协议被确认无效,抵押人
12、仍应按法律的规定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协议。 、本协议担保的主协议债权另有其他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协议项下抵押权。 第十五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主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所有清偿之日终止。第十六条本协议项下抵押权益由各抵押权人依照主协议商定的贷款比例分别享有。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持一份,关于抵押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提示 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抵押权人(签章) 抵押权人(签章)负责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抵押权人(签章) 抵押权人(签章)负责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抵押权人(签章) 抵押权人(签章)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抵押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