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与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之保密协议(编号: )保 密 协 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中国X签署: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地址:X法定代表人: X鉴于:1. *公司(以下简称“*”)拟按中国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本项目);2. 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具有财务顾问及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将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了解有关*相当之商业机密。 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本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商业机密的不当披露,且为符合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特签订如下保密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第一条 乙
2、方承诺, 就其因参与本项目而获得的关于*之商务、财务、交易、专有技术及知识产权、人员、组织状况等事项(以下称“保密事项”), 不得对任何第三方予以直接或间接地披露,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权司法机关、政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除外。第二条 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保密事项”不包括已为公众所知的内容(非由乙方披露)以及*已经向公众披露的内容, 不包括自其他第三方善意取得的内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任何第三方”不包括现正受雇于或曾经受雇于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或*的人员。第三条 乙方承诺依法将上述保密事项限制在因职责而必须接触使用信息的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员工、以及XX证券
3、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聘用的顾问、专业机构之范围,并督促上述人员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因上述人员披露、泄露保密事项的,等同于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自身的披露与泄密。第四条 即使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保密事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政策应当予以披露、公布的, 乙方亦不应当由此而获得自行披露、公布的权利。具体的有关披露、公布行为,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予以具体实施。第五条 如果乙方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法律程序或任何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命令或要求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事项,乙方将给予*以及时的通知。第六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4、的规定,披露、泄漏、公布保密事项的, 应当赔偿*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但不应包括任何预期损失。第七条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双方对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自各签署方签署之后生效, 其效力及于乙方因本项目而获知保密事项之后至本项目完成后一年或法律法规要求的更长的期限。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签署各方协商解决。(此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有限公司与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密协议签章页)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