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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对企业纳税的影响-高职会计专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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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论文题目:会计准则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姓名: 学号:班级: 年级: 专业:会计专业学院:xxxxx职业大学指导 教师: 完成时间:2012年 11 月19日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摘要:随着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与实施,中国已进入一个新的会计时代。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正式建立。新的会计准则由于诸多的会计政策、计量模式、收益确认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改变,其实施自然会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的税收。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引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而且必须使用资产负债

2、表债务法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到以后各期。如果企业存在较多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影响金额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导致暂时性差异发生当期利润和权益的增加,以及差异转回时利润和权益减少。如果企业存在较多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税务法会导致差异发生当期利润和权益的减少而差异转回时利润和权益的增加。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合并之外的交易或事项,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计税基础不同而形成暂时性差异的,会计上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如果确认该类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需要调整资产的入账价值,有违历史成本原则,进而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目前这方面的交易或事项并不多见,但随着会计计量属性的多元化以及公允价值适用范围的拓展,而在税法又没有跟进或调整的情况下,这种差异的存在就会明显增多。例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入账价值并不是投资成本(计税基础),而是按持股比例计算所拥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以及被完全控股合并的公司,其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可以根据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加以调整入账等。以上都有可能造成相关暂时性差异,因此在实务中应加以注意和区分。对于按照权益法核

4、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持有期间,长期股权投资随着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或净损失而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各期损益。而税法中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通常并不发生改变。单纯就长期股权投资这项资产而言,的确存在一种暂时性差异,权且把它当作一种“疑似”,需留待进一步观察。首先,对于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可以转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企业准备长期持有,则该投资成本的调整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不大可能转回,因而也不会产生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因此,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

5、影响。其次,新税法规定,对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投资企业而言,在实际分取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权益法下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不再确认投资收益,同时也不用缴纳所得税。因此从整体上看,根据权益法予以调整的这部分投资差额在持续持有的较长期间内不会产生纳税影响,因此在会计上可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新企业会计准则特别强调,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换言之,如果企业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大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意味着企业今后未必能够享受到该暂时性差异所带来的未来

6、抵减税的“好处”,如果仍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因其所代表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丧失了资产应有之义,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也不过是形同虚设,因此本着谨慎性原则,在会计上不应确认这部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即便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一开始被确认,随后在各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也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像原预计的那样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应当减记原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本文将从新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条款变化导入,阐述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对会计要素的计量、资产减值准备、存货方法等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直接对企业税务处理产生深远的影响,主要为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准备、

7、存货计价方法、债务重组、借款费用资本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非货币性交换、收入的确人、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确认的影响。引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随后在不长时间内也将在所有大中型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正式建立。随着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与实施,中国已进入一个新的会计时代。新会计准则历史性的变革,标志着我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正式建立。新会计准则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改革程度之深是前所未有的她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加速

8、中国融入全球经济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新准则的变化不仅仅影响的是企业会计和它的财务报告方面,而她对税收以及企业纳税带来的影响也将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通过对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下某些会计政策等方面变化的分析,初步探讨了对企业纳税的影响。以期对企业科学运用新会计准则进行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有所帮助。一、受新会计准则影响的主要税种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由20多个税种组成,从计征方式看,这些税种可以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租计征、从税计征等多种形式。有的税种实行单一计征方式,有的则实行复合计征方式。受新会计准则影响较大的主要集中在实行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征收方式的税种上,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9、(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新会计准则对主要税种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影响计税依据。由于新会计准则采用了多种计量属性,加上一些会计要素的定义不同于税法,使各主要税种计税依据的确定变得较为复杂。二是影响纳税调整。由于新会计准则在确认、计量方式和标志等方面与税法规定有相当大的差别,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需要作大量的纳税调整,尤其是对一些跨期项目,需要做连续性的多期调整。三是影响税收负担。实行新会计准则后,因会计上的确认、计量有了新的要求,相应会阐述一些计入当期损益的新会计事项。现行税法对这些事项是否征税尚无明确的规定。二、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及优点(一)新

10、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会计是税收的基础,在会计实践中,某会计事项是否应该确认为收入或费用,何时被确认为收入或费用要依据会计准则来规范,进行会计的帐务处理。而企业的纳税实践是以会计帐务处理为基础依据税法规定来展开。不同的帐务处理会直接影响当期的损益乃至税收意义上的所得。因此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必然对税收带来诸多的影响,研究这种影响无疑对企业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是很有意义的。1.会计政策选择空间的变化新会计准则对某项业务提出了多种可选择的会计政策,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处理会计事项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而对纳税产生影响。例如存货计价方法的变化。新准则取消了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取消的原因是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

11、存货流转的情况。但从理论上分析,若企业将原采用的后进先出法转向其他的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时,对于存货较多,存货周转率较低的企业会引起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而且如果是处在一个通货膨胀的市场环境下,会使当期利润偏高,对税收带来影响。另外新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也作了重大改革要求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指标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当其预期使用寿命和净残值与原估计有差异时,允许调整其折旧年限与净残值。2.计量基础运用的多样化新会计准则全面引入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实现计量基础的多元化。多元化计量模式势必会影响各期的损益结果。其中公允价值的引入是新会计准则体系

12、的一大亮点,而且新准则中新增加的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都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3.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变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废除了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全面采用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与原方法相比要引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原来方法考虑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而且要求在每一会计期未应核定各资产、负债项目的暂时性差异比时间性差异范围更广泛)并以适应税率计量来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费用,再加上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便构成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可见,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这种方法所贯彻的是通过计算暂时性差异来

13、全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将每一会计期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变化确认为收益,无疑会对税收意义上的所得产生影响,而且随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以及企业合并,债务重组等核算业务的增加,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越来越多。4.收益计量方法的变化在新的债务重组准则中,改变了过去将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的作法,而允许将债务重组过程中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负债而产生的收益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作为利润进入利润表。根据目前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现状债权人一般都会根据债务人的实际偿债能力给予一定的豁免。据有关资料显示,由于这一计量方法的变更若按上年债务重组的情

14、况看,上市公司至少可增加收益60多亿元,因此收益计量方法的变化对企业利润的直接影响是显而易见的。5.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新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再限于购建固定资产的专用借款,规定指出: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财务费用)这将对企业收益产生很大影响。6.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范围以及方法的变化新准则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提取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这一规定完全切断了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方法来操纵利润的途

15、径。另外新准则还扩大了减值准备的核算范围,这无疑也会对企业的利润带来影响。7.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化。新会计准则不仅调整了投资的分类方式,而且规定将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改为成本法进行核算,这是和以前的最大不同。这将对投资企业的当期收益带来影响,也无疑会对企业纳税,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产生影响。(二)新会计准则的优点1. 新会计准则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决策有用性新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市场因素变化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强调按资产的定义确认和计量资产,在资产不能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要求企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新会计准则同时强调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财务

16、报告的目标也侧重于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也就是在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中,增强了相关性,历史成本不再是惟一的主要计量属性,比较全面地在准则体系中导入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2.适应经济生活的发展要求,内容上有所创新新会计准则体系从过去偏重工商企业准则扩展到横跨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领域的38项准则,覆盖了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在涉及的领域上,增加了原准则中没有或有但规定不详细或不明确的内容。如: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投资性房地产、生物性资产、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与列报、保险合同的规定等等。3.体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会计准则的全球趋同已

17、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这次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最大特点是: 经过财政部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双方的共同努力,新会计准则在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同时兼顾了中国经济的客观环境和发展特点,卓有成效地解决了双方准则中的非实质性差异,除了由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中国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企业合并准则规定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计提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等,二者实现了实质性的趋同。我国积极主动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实质性趋同变革。这既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又是加入WTO 后中国履行承诺的要求。三

18、、新会计准则对纳税的影响如前所述,新会计准则由于诸多的会计政策、计量模式、收益确认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以及新业务的开发,影响到企业损益的计算和税收水平,这无疑会影响着企业纳税筹划的运作空间。通常情况下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和方法越多,纳税筹划的空间也就会越大。因此,在新会计准则下利用会计政策和方法的选择空间研究纳税筹划是实现节税或递延纳税的有效途径。(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化对纳税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是现代企业在实现多元化经营时,为规避行业风险所采取的一项有效理财方式之一。其所带来的投资收益已成为企业利润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构成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新会计准则除了调整了投资的分

19、类方式外还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进行了改进。大家知道,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投资企业应根据所持股份比例以及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控制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当被投资企业处于低所得税税率地区时,由于两种核算方法对收益确认的时间不同,因而对当期收益以及对所得税缴纳产生影响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新会计准则扩大了成本法的核算范围,将原来应是权益法核算的”属于具有控制”的范围纳入成本法核算范围应该说这一变革对企业节税是有利的。因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它的核算规则是: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时,投资企业并不作任何帐务处理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才会

20、按其应享有的份额确认当期投资收益,按现金制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这种核算方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在收益的确认时间上税法与会计核算基本是一致的,按其实际获得的收益依法纳税,从客观上很公平容易接受,而且不需做复杂的纳税调整。二是若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只有在宣告分派,投资企业才能确认收益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按差额补税,如果被投资企业帐面上保留一部分投资企业暂时未分回的利润,投资企业可以把这一部分已实现收益但未分回的部分作为将来追加投资或挪作它用继续保留在被投资企业的帐面上,以此规避或延缓这部分投资收益应缴纳的所得税。然而,权益法核算的规则是:只要被投资企

21、业实现净利润,不管投资收益是否分回都要按应享有的净损益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实现税收意义上的所得,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即使投资企业将其一部分作为追加投资或挪作它用,也无法规避这部分收益应缴纳所得税。因此选择成本法核算无论是规避还是延缓纳税对企业还是较为有利。(二)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扩大对纳税的影响新准则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和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一步趋同,使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允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和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投资性房地产,所占有的借款资金的相应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不再限定于由专门借款产生的借款费用。笔者认为,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扩大将

22、使生产周期长的某些制造业更真实反映企业的资金成本,但可能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负担。若保守估计。全国上市公司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资本化比例假如占3-5,可能会增加企业利润将几十亿元,对税收的直接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另外纳税人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按会计准则需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但纳税人应充分了解和利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势(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便可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而达到合理规避纳税的目的。(三)固定资产折旧核算的会计政策调整对纳税的影响折旧核算实际上是一个成本分摊问题,它明显的抵税效果通常将其作为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固定资产

23、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预计净残值三个因素。新准则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这三个因素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并允许当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有差异时应当调整固定资产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时可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这一调整虽然对固定资产经济使用期间的累计折旧额和应税额不会产生增减影响,但会因每期分摊额(折旧额)不同而直接影响各期成本费用和利润水平以及纳税额。实证研究表明:如果折旧年限调整,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或有下降趋势时,缩短折旧年限可使后期折旧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会推迟纳税时间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相当于享受了一笔无息贷,对企业有利。如果折旧方法调整,可适当选择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如果各年度的所

24、得税率不变或有下降趋势的应选择加速折旧法为优,可把前期利润递延至后期延缓纳税如果各年度所得税率有上升趋势应采用直线法为优。因在上述情况下使用的加速折旧法延缓纳税的利润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关系,假如在未来税率趋高的情况下,以后纳税年度税负一般会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所以此时采用直线法较有利。大家知道,固定资产一般金额较大若要调整任何一项指标都将对每期折旧费用以及利润带来影响,而影响税收意义的所得。(四)公允价值模式的引入对纳税的影响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虽然资产和负债得到更为公允的反映,但会导致企业盈利的波动,给税收带来影响。如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代替帐面价值计价,并将其差异计入当期

25、损益的作法可能会大幅度提高企业利润水平而影响税收。另外,新准则规定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不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也会相应地提高企业利润,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对企业不利所以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在选择计量属性时应谨慎考虑是否还继续采用成本模式,权衡利弊。(五)存货计价方法的改革对纳税的影响从理论上分析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收益的有效手段。一般认为:在物价呈上涨趋势时应采用后进先出法,将使当期销售成本最高期末存货价值最低,可将利润延至下期延缓纳税:如果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使本期销售成本提高,从而达到本期降低所得税的目的。如果物价涨落幅度不大,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如果

26、物价涨落幅度较大,宜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有法,使企业各期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所得税。虽然从理论上分析存货计价方法影响纳税但目前它的筹划空间还很不。一是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使企业利用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来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重要抵税手段不能起效。另外税法也不允许存货计价方法如此受市场价格影响而随意改变。(六)资产减值准备范围和方法的改革对纳税的影响新准则在原基础上扩大了减值准备的范围,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商誉等都允许提取减值准备,并要求减值准备提取后除非处置相关资产否则不得转回。这将有利于遏制企业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操纵利润的行为。据有关资料显示去年上市

27、公司突击转回减值准备的数额可能达到几十个亿,那么今年实施新准则后,这一规定可能会使原来一些惯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公司做文章的空间受限,可能会出现账面亏损,对企业纳税带来不小的影响。(七)债务重组准则对纳税的影响到1999年底,财政部已颁布了九个具体会计准则。其中债务重组准则、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准则等准则的颁布实施,对税收收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债务重组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在该准则中,对企业纳税产生较大影响的有三个方面:债务重组收益、债务重组损失、或有支出。债务重组收益是指企业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时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或者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时债务人将重组

28、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之间的差额。对债务人来说,是债务重组收益;对债权人来说,是债务重组损失。由于债务重组收益包括了债权人让步的贷款和增值税(指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两部分内容,债务人一方面把无须支付的贷款及增值税转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把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全额抵减了销项税额,从而使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虽然会少缴增值税,但仍增加了纳税支出(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高于增值税的税率)。或有支出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或有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如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并由此确定债务人

29、的债务重组收益。由于将未来实际上未发生的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在重组日就没有足额地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从而使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受到影响,对此税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注意。 (八)收入准则对税收的影响 收入准则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中的收入只适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而取得货币资产方式的收入,以及正常情况下的以商品抵债务的交易,不包括非货币交易(比如资产置换、股权置换、非现金资产投资、非现金资产配股等)、期货、债务重组中涉及的资产、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对企业以材料、商品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投资再进行投资、捐赠、自用,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收入准则不视同销售,也

30、不确认有关商品、资产转让、销售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收入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的适应范围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此,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各项收入确认各项收入的实现。 同时,收入准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稳健原则对收入的确认原则也作了明确:一、销售商品,如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即确认为收入;(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原则:(一)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二)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

31、流入企业;(三)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从这里可以看出,收入准则确定的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准与税法上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准有着明显的不同(税法确定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原则的这些重大变化对企业损益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使企业的损益更加真实可靠,而对税务部门来说,收入确认原则的改变,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为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税法也应相应地对其收入确认原则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修改,使税收也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是,在税法做出新的规定以前,企业必须按税法规定确认各项收入的实现,税务部

32、门也必须注意到企业做帐依据的合理性、可靠性和真实性,考虑到会计制度的改革对纳税调整产生的新影响,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九)建造合同准则对税收的影响 建造合同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准则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责表日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确认建造合同收入采用两种方法:1、完成合同法。是指建造合同工程全部或实质已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这种方法只适用于当年完工的建造合同,于合同完成时一次确认收入实现。2、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这种方法首先要求建造合同的结果根据不同的建造合同类型在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33、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计量,则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定,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间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与此同时,建造合同准则还要求在合同预计发生了亏损时,计提合同损失准备,即出于会计上稳健性原则考虑,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时,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而税法规定合同收入的确认则由三种方式:1、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阶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形象分次确认已定阶段的工程收益。2、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款办法的工程合同,

34、于合同完成时结算工程价款,确认收入实现。3、采用定期预支,月终结算,竣工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按分期确认合同开支来确认收入的实现。对建造合同亏损,税法只允许于实际发生时的亏损才能进入当期损益即从应纳税所得中扣减,而不允许预提合同损失准备。由此可见,两者确认收入、费用或损失的主要区别在于收入、费用或损失确认的时间和合同金额的不同,税法只承认完工百分比法,不承认完成合同法,确实难于估计完工百分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其他方法确认,没有应税收入,除非是期间费用,税法不承认没有收入的成本。为此,税务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改革后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的变化及对所得税等纳税调整的影响,以便在税收征管中更具针对性,以防止税

35、款的流失。 需要说明的是,除债务重组准则、收入准则、建造合同准则已对税收产生了影响外,投资准则中的投资收益、投资转让收益的确认及提取的投资跌价或减值准备与税法规定的分类和确认实现时间也有很大的不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中修理费用、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诉讼赔偿等或有损失的调整事项与税法所确认的收益实现时间也有差异,等等,这些都要求企业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在此就不再多赘述。(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税收的影响(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成本 新准则规定,如果某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就应以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支付

36、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根据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实质是一种有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应将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一种非货币性资产和购置另一种非货币性资产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果某资产交换满足新准则规定的条件,则会计与税收的处理应该是一致的,即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从而对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产生影响,但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当是相同的。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

37、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将产生资产交换收益,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将会增加;(2)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将产生资产交换损失,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将会减少。 (二)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成本 新准则还规定,如果某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就应以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任何损益。在会计按账面价值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税收却仍然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应交

38、税金(应交所得税)将产生差异。具体来说也包括两种情况:(1)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由于税法确认了该资产交换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未确认该收益,将导致当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大于所得税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该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由于税法确认了该资产交换损失并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而会计未确认该损失,将导致当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小于所得税费用,该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举例说明 (一)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成本 1. 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甲公司以其不再使用的设备与乙公司作为固

39、定资产管理的汽车交换,甲公司设备原值12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公允价值为110万元,甲公司为此交换支付清理费用1万元;乙公司汽车原值14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公允价值为110万元;假定双方换出资产均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换入资产也都按固定资产管理。 甲公司: (1)将换出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 累计折旧 2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20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贷:银行存款 1 (3)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110 + 1=111万元 借:固定资产汽车 111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1 (4)结转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 贷:营业外收

40、入 10 将上述分录合并即为(为简便起见,下列分录均为合并后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汽车 111 累计折旧 2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20 营业外收入 10 银行存款 1 乙公司会计处理合并如下: 借:固定资产设备 110 累计折旧 3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40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甲公司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10万元大于其账面价值100万元,产生资产交换收益1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均应增加10万元,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均增加1033%=3.3万元;而乙公司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等,未产生资产交换收益或损失,对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未产生影响。结束语总之,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不仅对会计人员和它的财务报告系统是一个巨大的考验,也对国家税收以及企业纳税后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企业相关人员应认真理解和掌握新准则的理念、原则和方法,密切关注税法的变动,增强纳税筹划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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