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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保护角度论间接占有及间接占有人侵害物权的责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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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从物权保护角度论间接占有及间接占有人侵害物权的责任张国珍(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温州 325014)摘要:通说认为,间接占有是一种事实,以占有媒介意思为构成要件。通过分析间接占有的历史渊源、价值取向、制度功能,认为间接占有并不以占有媒介意思为构成要件。另外,人们在讨论物权保护时,往往只从被占有物的物权出发考虑如何保护物权,但从间接占有的事实出发分析,在间接占有情形下,间接占有人既可能会损害其间接占有的物的物权,也可能会损害间接占有物之外的物的物权。但间接占有人究竟应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则根据不同的物权保护制度和间接占有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而有所不同。关键词:物权保护;间接占有;间接占有人;侵害物权

2、;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4)01-0082-07On the Indirect Possession and Indirect Possessors Liability for Infringement on Property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Zhang Guozhen Zhejiang Jiaruicheng Law Firm Wenzhou 325014 Abstract The general theory holds that i

3、ndirect possession is a fact and indirect possession is constituted by the meaning of the pos-session medium.By analyzing the historical origin value orientation and institutional function of indirect possess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indirect possession does not take the meaning of possession mediu

4、m as the constituent element.In addition when people discuss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they often only consider how to protect property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possessed things but this article analyzes from the fact of indirect possession and argues that i

5、n the case of indirect possession the indirect possessor may damage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e things he indirectly occupies and may also damage the property rights of things other than the indi-rect possession.However what kind of tort liability the indirect occupier should bear varies according to

6、 different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s and the subjective fault of the indirect occupier.Keywords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indirect possession indirect possessor infringement on property rights liability 占有制度源于罗马法,是指占有人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支配、管控状态。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不是权利。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是否包括“心素”,尚有

7、争议,值得研究。从物权保护的角度来看,如果物上存在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双重或多重占有,间接占有人是否为适格的侵权责任主体,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弄清这些问题,对于物权保护制度的落实和价值实现不无裨益。一、占有及间接占有概述(一)占有的基本概念一般认为,民法上的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所具有的事实上的管控和支配状态,对物具有管控力的主体为占有人,被占有人管控的物为占有物。国内法学理论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法律事实,而非权利1。占有无论是作为事实,还是作为权利,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是占有”2。(二)占有的历史渊源占有源自罗马法的 Possessio,是指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对物事实上的支

8、配、管领状态。罗马法的占有是一种法律事实,脱离于本权独立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能成立占有。罗马法占有制度的功能在于保护平和的社会秩序,禁止使用私力破坏既成的占有状2802024 年 1 月上半月刊(总第 202 期)法律态,占有对象为物,不包括权利。中世纪日尔曼人在欧洲建立封建制度、庄园制度、村社制度,罗马文化包括罗马法上的占有制度,它在日尔曼人统治时期得到一定程度的继受与发展。但日尔曼法的占有制度源于日尔曼法的 Gewere,它被认为是日尔曼物权法的核心,是物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日尔曼法的占有等同于占有权,占有与本权相互结合,不能脱离本权而存在。日尔曼法占有的对象包括物和权利,如关税、债权也

9、可以作为占有的对象3339。近现代各国或地区民法上的占有制度,有的继受罗马法,如法国民法典,有的继受日尔曼法,如瑞士民法典,有的兼受罗马法与日尔曼法,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其第九百四十三条推定占有人有占有的本权,被认为系源于日尔曼法上关于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另如第八百零一条、第八百八十六条关于善意占有人的权利取得制度,则被认为源自罗马法。(三)间接占有及其构成1.间接占有的概念。以占有人是否直接管控占有物为区分标准,占有可分为直接占有、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不通过占有媒介自行对物进行管控的事实状态。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通过占有媒介人或下级占有人对物具有管控力的事实

10、状态,如出租人基于租赁法律关系,通过承租人管控出租物,其中出租人为间接占有人,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和占有媒介人;再如出质人基于担保法律关系,通过质权人对出质物进行管控,其中出质人为间接占有人,质权人为直接占有人和占有媒介人。2.间接占有的历史渊源。虽然占有制度以及占有与占有本权相分离的观念被认为源于罗马法,但它并不承认所谓的间接占有3396。罗马法的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受令状保护的部分他主占有,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等在罗马法仅是持有人,而非占有人。日尔曼法中占有为权利的外衣,不能独立于权利而存在,“由占有一面视之为占有,就另一面视之则为本权”4。在日耳曼法,无论所有权人还是承租人或者盗赃物占有人

11、,都属于占有(ledigliche Gewere)。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后,承租人是实际占有人,出租人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占有人。由于日尔曼法的占有具有权利的性质,随着占有的观念化发展,产生了观念占有和重叠的多重占有的分类,并演化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概念。尤其占有的继承,即继承人得继承被继承人的占有,纵未为事实上的管领,其占有仍受保护3397。之后,间接占有制度在中世纪欧洲教会法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在近现代立法中,间接占有制度首先体现于德国民法典,且被认为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在德国民法制订过程中相互冲突、融合的结果。在制定德国民法典时,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法学派发生激烈争论,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

12、否定承租人为占有人,因遭受 Gierke 的反对,改采日尔曼法直接占有及间接占有的制度3398。德国民法典 用“Besitz”(占有)取代日耳曼法的“Gewere”(占有),并创设出“mittelbarer Besitz”(间接占有)的概念,使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unmittelbarer Besitz)同为占有的下位概念。3.间接占有的构成。通说认为,占有包括三个构成要件:占有媒介关系、占有媒介意思、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具有占有返还请求权3420-421。解析德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及九百四十五条等国家或地区关于间接占有的相关规定,似乎也能印证间接

13、占有构成包含上述三要件。(1)占有媒介关系。间接占有的占有媒介关系,指直接占有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其中“一定的法律关系”即此处所称的占有媒介关系。也就是说,成立间接占有必须存在至少两重占有事实和至少两个占有主体,同一占有人针对同一占有对象不能既是直接占有人又是间接占有人。占有媒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等。基于合同关系成立的间接占有如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交付出租物后成为间接占有人,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基于物权关系成立的间接占有如质权关系,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后成为间接占有人,质权人为直接占有人;基于人身权关系如法定监护人占有被监护人的财产,法定监护人为直接占

14、有人,被监护人为间接占有人。占有媒介关系是间接占有构成的核心要件,但间接占有的成立,不以占有媒介关系的有效为前提。例如,租赁物被交付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成立占有媒介关系,但若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实为无效合同,亦不影响占有媒介关系的成立。(2)占有媒介意思。所谓占有媒介意思,是指直接占有人主观上持“占有他人之物”之意思,即直接占有人的占有是他主占有。占有媒介意思作为间接占3802024 年 1 月上半月刊(总第 202 期)法律有的构成要件,被认为是德国民法融合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结果。罗马法的占有要求具有“体素”(指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或称“持有”。编者注)和“心素”的双重要件,既要

15、求占有人对物具有实际的管控力,还要求占有人须有“为我所有”的主观意识,如占有人主观上不具有“为我所有”的意识,则不成立占有,仅成立“持有”。罗马法将“持有”排除于占有制度保护范围之外。相反,日尔曼法的占有仅指对物直接的、实际的控制,并无所谓“心素”的要求。德国民法继受日尔曼法的传统,舍弃了罗马法上占有“心素”的要求,将罗马法上的“持有”也纳入占有制度的保护范围,创造出“直接占有”“间接占有”的双重占有结构,但同时要求直接占有人须对间接占有人作出明示的或依行为可推定的占有媒介意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规定间接占有是直接占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占有,直接占有人一旦改变他主占有的意思而变为自

16、主占有时,间接占有即归于消灭。但需注意的是,直接占有人的占有媒介意思并非民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因占有终究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或民事行为5。(3)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是成立间接占有的另一个必备构成要件,是间接占有人对物具备实际管控力的力量源。如果该返还请求权不存在,间接占有人对物不具有实际管控力,间接“占有”就不能存在。该返还请求权的基础,通常情况下为占有媒介关系,但不以占有媒介关系为限,基于占有媒介关系之外的关系,甚至在无占有媒介关系的情况下,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占有返还请求权也包括在内。例如,合同无效时,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交付

17、人可基于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也可基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而要求返还。二、间接占有构成之我见如上文所述,通说认为间接占有包括三个构成要件:占有媒介关系、占有媒介意思(他主占有)、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这就是说,部分共有人直接占有共有物的情形,不能成立间接占有,因部分共有人直接占有共有物缺少占有媒介意思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部分共有人直接占有共有物的情形也能成立间接占有,且他主占有的媒介意思并非间接占有的必备要件。其一,从间接占有的历史渊源可知,间接占有是德国民法典融合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后首创的,间接占有和直接占有都是占有的下位概念。占有始于罗马法,是一种脱离于本权的事实状态,不考虑占

18、有人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自主占有或他主占有都能成立占有。占有制度发展至今,对于占有的本质到底是权利还是事实,一直存在争论,各国法例不尽相同,但国内外通说均认可占有是一种事实。从逻辑上分析,既然占有是一种事实,作为占有下位概念的间接占有自然也属于一种事实,与占有人是否有占有的本权并无关系,也与占有人的主观意识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无关。其二,从占有制度的价值取向来看,占有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保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支配状态,进而维持社会秩序与平和。对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人的主观上是否是他主占有,对于实现占有制度维持社会秩序与平和的目的几乎毫无分别。占有制度、直接占有制度维持社会秩序与平和的关键,在于维

19、持两层或两层以上占有人对物的支配、控制关系,不打破这种既存的平和状态。其三,从间接占有制度的功能来看,主要有三方面:物权时效取得;保护间接占有人的利益;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拟制交付创设理论基础。物权时效取得、保护间接占有人的利益,这两项功能是从间接占有人的角度出发,与直接占有人是否是他主占有无关。从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角度进行分析:1.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占有该动产的,物权人自民事行为生效时发生物权设立或转让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看似只会发生于物权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之间,实则也可发生于物权共有人之间,比如部分共有人将其共有份额

20、转让给直接占有共有物的其他共有人。因此,简易交付也可能在自物权人和自物权人之间成立。2.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与简易交付类似,指示交付中的“第三人”看似只可能是他物权人,但实际上部分共有4802024 年 1 月上半月刊(总第 202 期)法律人在其共有份额上设立物权或对外转让其共有份额时,该部分共有人可通过转让请求直接占有共有物的其他共有人交付共有份额的请求权,来代替现实交付。因此,指示交付也可在“第三人”是部分共有人的情形下成立。3.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

21、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转让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与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一样,未直接占有共有物的部分共有人在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可与受让人约定,维持由出让人继续占有(间接占有,其他直接占有共有物的共有人为直接占有)该动产的现状不变,物权转让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其四,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部分共有人直接占有共有物,其余共有人不对物直接占有,但对直接占有共有物的共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的情形。例如部分兄弟直接占有尚未分割的遗产;建筑物部分业主直接占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离婚后的前夫妻中的夫或妻单独占有尚未分割的共有物。笔者认为立法的路径,应是发现权益,继而创造

22、保护权益的方式,而不应先制定法律,而后再去发现权益。既然现实中存在大量直接占有人同时非他主占有人的情形,我们不应强行将这种客观事实规避于制度之外。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直接占有的历史渊源,还是从直接占有的上位概念 占有制度的价值取向,还是从直接占有本身的功能进行分析,间接占有并不需要直接占有人是他主占有。成立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只需两个:占有媒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占有媒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两项要素一起保障间接占有人对物的支配力。究其根本,是因为占有和间接占有本质上是一种客观事实而非权利,占有人的主观心理因素不能影响客观事实的成立。三、间接占有

23、与物权保护(一)间接占有人侵害物权的几类现实形态我国民法典并未直接出现间接占有的概念或规定,但间接占有作为客观事实,在现实生活中却相当普遍。相应地,间接占有人侵害物权的事实也大量存在。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共有人侵害物权。直接占有共有物的共有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其他共有人名义订立合同处分共有财产,或在共有物上设立权利负担,并转移直接占有成为间接占有人,侵害其他共有人的物权。例如,直接占有共有房屋的房屋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房屋出售或出租他人,并转移直接占有;直接占有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村民代表委员会,未经集体决策程序,将村民集体共有

24、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企业;直接占有业主共有部分建筑物的部分业主,擅自将该共有部分出租他人用于经营性活动。2.管理人侵害物权。遗嘱执行人、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无因管理人等管理义务人,违背管理义务或违背善意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将所管理的物对外出租、出借,从而成立所有人、管理人两层间接占有,且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侵害物权的行为。例如,遗嘱执行人将作为遗产的汽车不当出租给未取得驾照的或醉酒的人,汽车在租用过程中发生损毁或灭失,或撞毁他人房屋;对未成年人财产有监护职责的父母,将所管理的居住性房屋借用给邻居作为生产性厂房,且邻居在经营过程中致使房屋塌陷,或给他人房屋的安全造成妨害。3.合同关系相对人侵害物权。承租人

25、、保管人、借用人、分期付款买受人、承揽人、承运人、受信托人等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将所直接占有的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买受物等擅自对外出租、出借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直接占有后成为间接占有人,致使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买受物在后续的占有过程中遭受损害或产生损害的危险,或造成该物之外的他人的财产遭受损害或产生损害的危险。4.担保物权人侵害物权。质权人、典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擅自将直接占有的担保物对外出租、出借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直接占有,继而发生的物权侵害的行为。(二)从物权保护角度分析间接占有人侵害物权的责任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

26、,直接享受物的效益的排他性财产权6。所谓物权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法律为权利人所提供的使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或排除妨害的救济手段和措施,在现阶段主要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5802024 年 1 月上半月刊(总第 202 期)法律赔偿请求权等权利。1.物权确认请求权与间接占有人的侵权责任(1)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概念。物权确认请求权体现于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指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主体对物权的归属或内容进行确认的请求权。关于物权确认请求权,有学者认为其中请求确认物权内容的请求权与请求确认

27、物权归属的权利性质并不相同,前者属于物权请求权,并且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后者不属于物权请求权,并且不是实体法上的权利。笔者认为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请求权与请求确认物权内容的请求权,都不属于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但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或物权内容的仅要求是利害关系人,不一定是实际上享有物权的人,所以请求确认物权内容的请求权和请求确认物权内容的请求权都不属于物权请求权。(2)间接占有人的责任。因占有(包括间接占有)的物权公示效力,间接占有人往往被推定为真实的物权人,利害关系人提起物权确认之诉或物权确认请求时,间接占有人必然是物权确认纠纷的另一方利害关系人,故间接占有人是该类争议的适

28、格被告或适格被请求人。另外,物权确认请求权被认为是一项程序上的权利,是民事诉讼法确认之诉的请求权基础之一,它并不会直接引起实质责任的承担。因此,单独从物权确认请求本身来看,间接占有人是适格的被告或被申请人,但除此之外并不需要承担实质性的责任。司法实践中,物权确认请求权往往不会被单独行使,它常常是行使物权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与物权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并行使,这就是说,物权确认请求往往是引发间接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侵害物权责任的前提。2.物权请求权与间接占有人侵害物权的责任(1)物权请求权的概念。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被侵害或存在被侵害的危险时,物权人请求侵害人返还

29、原物、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的权利。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首创于 1900 年的德国民法典,其根据各种物权的妨害方式而设计物权请求权,包括对现实侵害的请求权和将来可能发生的侵害的请求权。但也有法学家认为,物权请求权的雏形和基本内容形成于罗马法时期,当时就形成了保护所有权的各种诉权。德国民法典之后,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都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在我国,物权请求权最早体现于民法通则担保法的个别条文,之后规定于物权法民法典单列的物权保护制度中。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支配效力的体现,与物权不可分离,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地派生。物权请求权是防御性、救济性、第二性权利,其使命在于保护物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存在侵

30、害危险时,使物权恢复至侵害或危险发生前的圆满状态。概括来说,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其一,权利主体是物权人,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其二,义务主体是侵害物权或造成物权妨害或危险的行为人;其三,内容是要求侵害人、妨碍人或造成危险的人为某种积极行为,以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其四,相对于债权请求权具有优先性。(2)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与间接占有人的侵权责任。一般认为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其一,行为人占有物权人的物,或对物权造成现实的妨害或妨害之虞;其二,行为人的占有或妨害或妨害的危险具有不法性7。间接占有人是否是侵害物权请求权的适格责任主体?回答这个问题,要厘清以下两方面事实。其

31、一,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功能和目的是为了恢复物权人对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任何造成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被现实破坏,或造成妨害或妨害之虞的人都是返还占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义务人。通过前文对间接占有的论述可知,间接占有人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通过占有媒介人或下级占有人对物具有实际管控力的人。从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角度分析。如果物权人的物,实际被直接占有人占有,并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间接占有人,那么这种多重占有的事实状态,显然是由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共同造成的,因为,间接占有对物具有实际的管控力,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直接占有人能够直接占有物,是由于间接占有人许可或造成该种事实状态存在

32、。就是说,间接占有情形下,物权人对物的支配状态的破坏是由间接占有人和直接占有人相互“合作”造成的,由此可以判断,间接占有人是物权返还请求权行使的适格责任主体。从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角度分析。如果妨害和危险是来源于物,并且这个物存在直6802024 年 1 月上半月刊(总第 202 期)法律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是否是适格的责任主体?例如甲将自有的汽车出借给乙使用,乙将汽车停于路边,之后因路基坍塌,车辆跌入丙的鱼塘。再例如甲在丙的房屋旁建造一座不符合规定的炸药厂并出租给乙占有经营。在以上两例情况下,鱼塘的主人丙或房屋的主人,能否要求车辆的主人或炸药厂的建造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33、?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与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相类似,汽车掉入池塘、炸药厂造成危险的事实,与间接占有人的行为脱不了干系,甚至如果没有汽车所有人(间接占有人)的出借行为,或炸药厂的建造人(间接占有人)的建造行为及出租行为,鱼塘主人或房屋主人的物权行使的妨害或危险,就不会出现或发生。其二,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的占有、妨害或妨害之虞具有不法性,但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的占有、妨害或妨害之虞具有不法性,比较好理解。因为任何权利都具有边界,不存在无限的权利,物权人对合法行为必须有相应的容忍义务,不得针对合法行为行使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

34、在过错,该如何理解?首先,物权请求权最终目的在于恢复物权的支配力,不在于对侵害人进行惩罚。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要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是以原物存在为前提,而原物如果尚存,则物权人的物权尚能恢复且不存在损害,而不法占有人返还不当利益,对其不是一种惩罚,因此不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一样,其本身的目的在于排除对物权支配力的障碍,不在于分配损失,甚至根本不考虑损失是否实际发生,所以不要求妨害人是否主观上存在过错。间接占有人侵害物权,这里的“物权”有两类,一类是被间接占有的物的物权,另外一类是被间接占有的物之外的其他物的物权。共有权人作为间接占有人侵害其他共有人物权的

35、情形下,该间接占有人往往主观上存在过错。例如部分共有权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共有物对外出租收益。共有权人作为间接占有人侵害共有人之外的他人的物权的,主观上一般不存在过错,例如部分共有权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共有的汽车对外出借,汽车借用过程中发生车祸造成公共桥梁损毁的,出借人对于桥梁的损毁主观上往往不存在过错。管理义务人、合同关系相对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留置物权人)作为间接占有人侵害物权请求权的,也区分不同情形:管理义务人、合同关系相对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留置物权人)作为间接占有人的,侵害所间接占有的物的物权的,往往不能成立原物返还请求权,但可以成立排除妨害请求权或排除危险

36、请求权,且一般间接占有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于管理义务人、合同关系相对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留置物权人)所间接占有的物来说,管理义务人、合同关系相对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留置物权人)往往是合法占有,不能满足返还原物请求权所要求的“不法占有”的构成要件。例如,质权人有权占有出质的古董花瓶,但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将古董花瓶出租他人展览造成花瓶灭失风险的,质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收回花瓶占有、排除花瓶灭失风险的责任。管理义务人、合同关系相对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留置物权人)作为间接占有人侵害所占有的物之外的其他物的物权的,往往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依然能够成为物上请求权的适格责任主体。例

37、如对酒店具有管理义务的管理人,将酒店合法对外出租后,承租人怠于对酒店房屋及设施进行适当维护,使酒店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给周边房屋造成风险的,周边房屋物权人可以要求酒店管理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综上所述,由于物权请求权的制度目的在于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不在于对侵害人进行惩罚,一切给物权的支配权造成障碍或障碍之虞的民事主体都是适格的责任主体,不问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间接占有人是对所间接占有的物具有实际上的管控力的人,这种“实际上的管控力”是物权的支配力被破坏或存在破坏风险的原因力之一。因此,无论间接占有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间接占有人都是物权请求权的适格责任主体,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相应承

38、担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3.损害赔偿请求权与间接占有人的侵权责任物权保护制度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行为人侵害物权造成动产或不动产损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体现于民法7802024 年 1 月上半月刊(总第 202 期)法律典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存在区别。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应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存在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同时,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的情形,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39、所规定的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情形。例如饲养动物闯入他人羊圈咬死山羊的,山羊的主人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赔偿损失,不必证明其有无过错。间接占有人侵害物权造成物权人损失的,应区别间接占有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善意的间接占有人,在间接占有的过程中造成所间接占有的物的物权人受有损害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仅承担返还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义务,无须赔偿损失。因为所谓善意的间接占有人,一般是指该间接占有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依照过错相当的原则,不应苛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惩罚性后果。善意的间接占有人,在间接占有的过程中造成所间接占有的物之外的其他物的物权人受有损害的,应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或特殊

40、规定,即一般情况下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特殊情况下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四、结语通说认为间接占有的构成包括三个要件:占有媒介关系,占有媒介意思,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通过分析占有及间接占有的历史渊源,尤其是通过分析间接占有价值取向及间接占有制度的功能,笔者认为,间接占有的成立仅需要占有媒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两个构成要件,占有媒介意思并非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以上述结论为前提,间接占有情形下,间接占有人的占有行为可能会损害两类物权,一类是间接占有人所占有的物的物权人的物权,另外一种是间接占有人占有的物之外的其他物的物权人的物权。我国物权保护制

41、度主要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间接占有人因其对物具有实际管控力,无论对于哪一种物权保护制度,间接占有人都是适格的责任主体,但具体应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视间接占有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有所区别。参考文献:1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25.2王利明.关于占有、占有权和所有权问题J.法学评论,1986(1):15-19.3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307.5张双根.间接占有制度的功能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2):44-50.6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83.7崔建远.物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29-133.作者简介:张国珍(1982),女,汉族,浙江温州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中级律师,研究方向为民法基础、债权法、物权法。(责任编辑:朱希良)8802024 年 1 月上半月刊(总第 202 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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