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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股东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合作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关要求,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一般合作企业,是依据协议自愿组成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标准共同经营 KTV事务。全体股东愿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遵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股东亲自署名后生效。各股东根据合作协议享受权利,推行义务。
第二章 企业概况
第五条 经营场所名称:
第六条 场所地址:
第七条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期限为 年,自企业设置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九条 实施董事 为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任期十二个月,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股东及出资额
第十条 企业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置。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法
出资百分比(%)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第十一条 各股东出资累计人民币 万元。协议签署后 日内需按要求付清。
以上金额逾期不交或未交齐,付该项目总投资 %赔偿金。
第十二条 合作期间各股东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股东出资为个人全部,到时给予返还。
第十三条 合作企业存续期间,股东出资和全部以合作企业名义取得收益均为合作企业财产, 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权利
1、根据其实缴出资百分比取得红利;项目新增资本时,优先根据其实际缴出资百分比认缴出资;
2、有权监督实施事务股东、检验其实施合作企业事务情况;
3、为了解合作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有权查阅账簿;
4、优先购置其它股东转让股权;
5、对项目标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
第十五条 股东义务
1、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项目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或其它股东利益;
2、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
3、在项目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委托实施人要求
第十六条 合作企业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置登记。申请人应确保向登记机关提交文件、证件真实性、有效性和正当性,并负担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实施人及其职责
1、企业事务实施人对全体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Ø 对外开展业务,签订协议;
Ø 主持合作企业前期筹备、经营、管理工作;
Ø 确定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具体方案;
Ø 制订合作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Ø 制订合作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规章制度,经全体经过后其它各方不得干涉或破坏其要求;
Ø 提出聘用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Ø 制订增加合作企业出资方案;
Ø 各方确定每 (月、星期、半月)或双方认为必需时召开会议,向其它股东汇报合作企业事务实施情况和经营情况、财务情况;
Ø 除《合作企业法》另有要求外,对合作企业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和其它股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盈利和债务
第十八条 盈余分配
1、各股东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出资百分比为依据,按百分比每 (年、月)分配。合作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亏损),剩下利润(亏损)按各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分担)。
第十九条 债务负担
1、合作企业债务由合作企业财产偿还。
2、合作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各股东按各自出资百分比负担债务。
3、合作企业债务负担,如另有变动,其具体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数名股东实施合作企业事务,应该依据约定向其它不参与实施事务股东汇报事务实施情况和合作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其实施合作企业事务所产生收益归全体股东,所产生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股东共同负担。
第二十条 严禁行为
各股东在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需严禁:
1、严禁股东自营或同她人合作经营和本合作企业相竞争业务;
2、未经全体股东同意,严禁任何股东私自以合作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严禁股东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活动。
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取得利益归本合作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它股东决定除名。
第七章 其它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入伙
新股东入伙时按下列次序进行:
1、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2、原股东向新股东通知原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3、依法签订入伙协议;
4、入伙新股东对入伙前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能够退伙情形
1、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企业经营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能够退伙:
Ø 合作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Ø 经全体股东同意退伙;
Ø 发生股东难于继续参与合作企业事由;
Ø 其它股东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义务。
2、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经营期限,股东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情况下,能够退伙,但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其它股东。
第二十三条 出资转让
股东出资转让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转让出资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2、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时,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利;
3、转让本企业股东以外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受让人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企业股东,依据修改后合作协议享受权利、负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企业股东必需符合《合作企业法》要求法定人数。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解散:
1、合作期届满,合作人不愿继续经营;
2、合作协议约定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股东决定解散;
4、股东已不含有法定人数;
5、合作目标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合作企业解散其它原因。
第二十五条 清算
1、清算由全体股东负担,并确定一名清算责任人或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和清算相关合作企业未了结事务;
5、清算后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税款、一般债权次序清偿,如仍有剩下,根据出资百分比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管股东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股东按出资百分比负担;
7、清算结束后,应该编制清算汇报。经全体股东署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汇报,办理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违约责任
1、在该项目标筹备期间,未经其它股东同意不得随意转让或撤资,不然该股东前期投入部分资金将不予退还,且还应赔偿由此给其它股东造成对应损失。
2、未经其它股东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假如其它股东不愿接纳新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它股东所以而造成损失。
3、股东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资,其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它股东造成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4、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造成合作企业解散,应该对其它股东负担赔偿责任。
5、股东违反本协议相关严禁行为要求,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股东决定除名。
第八章 企业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该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汇报送交各股东。(能够另行要求期限)。
第二十八条 股东打折权限
1、标准上全部商品一律不得赠予,如有特殊情况需和KTV经理商议,共同签字确定。
2、股东每个月拥有五次打折权限,折扣额度不得低于8折。
第二十九条 股东签单权限
1、股东有按自然月结清签单权限,签单次数为3次,且单次额度不超出3000元,需股东本人签字或电话通知当日值班经理,事后补签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风险金管理
1、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风险金。企业法定风险金累计额达成 万元,能够不再提取。
2、企业法定风险金不足以填补上年度亏损,在依据前款要求提取法定风险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3、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风险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风险金。
4、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风险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根据股东实缴出资百分比分配红利。
附则:
本章程解释权属股东会,经全体股东同意生效。
全体股东署名: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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