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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优...定——基于利益位阶理论视角_李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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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ournal of adio TV University(Philosophy Social Sciences)No 1,2023(Sum No 204)收稿日期 2022 12 13 基金项目 广西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研究中心“乡村振兴中广西瑶族石牌制法化融入乡村治理的路径研究 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H 村为例”(21021CXYB14)研究成果。作者简介 李连(1997 ),女(瑶族),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硕士。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优先顺位认定 基于利益位阶理论视角李连(广西民族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6)摘要 民法典 第 416 条与第 807 条分别规定的货款优先权

2、与工程款受偿权均有优先受偿的属性。当二者竞存且建设工程款无法清偿全部债权时,我国立法对二者的优先顺位暂无规定。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实际上都在保护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根据利益位阶理论,保护的利益相同,利益位阶也相同,法律应给予同等保护。当建设工程款不足以清偿全部价款时,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可依据债权比例确定受偿规则。关键词 货款优先权;工程款受偿权;利益位阶;比例清偿 中图分类号 D923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0597(2023)01 0044 09DOI:10 16161/j issn 1008 0597 2023 01 006一、问题

3、的提出我国民法典 第 416 条与第 807 条分别赋予货款优先权和工程款受偿权优先受偿的地位,两者因具备法定优先效力而被认定为法定优先权。在实践中,这两种法定优先权竞存时的顺位问题如何处理,现行法未有规定,学界存在诸多争议,亟待解决。例如:甲企业(发包人)在乙工厂处购买一批建筑材料且尚未给付价款 600 万元,在该批建筑材料上为乙设立货款优先权。甲企业将建筑材料交付于承包人丙,丙通过施工将此建筑材料用于修筑建筑物,承包人丙对建筑物享有 800 万元的工程款受偿权。此后,甲公司无法支付乙公司的货款和承包人丙的工程款,对建筑物进行拍卖,所得价款 1000 万元。44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4、版)2023 年第 1 期(总第 204 期)由于抵押财产建筑材料已经被添附到不动产建筑物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 41 条第 2 款“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甲企业对添附物即建筑物享有所有权,乙对建筑物享有货款优先权,也就是说,货款优先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即建筑物。在此情况下,本案中乙工厂可以对 1000 万元的价款主张货款优先权。根据民法典 第 807 条的规定,承包人丙也可以对1000 万元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由此得出:

5、建筑物拍卖所得的价款上存在两个需要清偿的权利:一是乙工厂的货款优先权,二是承包人丙的工程款受偿权。这两个权利共同存在于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上,二者是竞存的关系。那么,在拍卖所得价款 1000 万元不足以清偿 600 万元的货款优先权与 800 万元的工程款受偿权时,何者优先受偿,应当如何处理这两个权利竞存的问题。本文运用利益位阶理论,分析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所保护的本质利益,提出这两个权利竞存时,可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现行法没有规定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竞存时的优先顺位(一)工程解释 没有解决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竞存的顺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6、解释(一)(下称工程解释)第 36 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该条款确立了工程款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裁判理念,1因此承包人的工程款受偿权当然优先于货款优先权。但货款优先权终究是特殊的担保物权2,立法赋予其超级优先效力,以保障货款优先权人的货款债权获得实现并以此促进企业融资。货款优先权有别于抵押权等一般担保物权,其不适用一般抵押权的法律规定,因而也不适用工程解释 确定的“工程款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的裁判理念。工程解释 的规定无法解决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竞存的问题。(二)民法典 添附制度没有解决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

7、受偿权竞存的顺位问题关于添附制度,据民法典 第 322 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据此,前述示例中,因建筑物归属于甲企业,故而甲企业应当赔偿乙工厂的货款。但应考虑到甲企业的赔偿款来源于建筑物拍卖的工程价款,而在此工程价款上同时存在承包人丙的工程款受偿权和乙的货款优先权。民法典 第 322 条规定了甲企业的赔偿义务,但是在债务人(甲企业)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且拍卖建筑物所得

8、价款仍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的情况下,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竞存的问题没有解决。简言之,该条款只规定债务人对被添附物如建筑材料具有赔偿或补偿义务,而没有规定添附物上的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竞存时应如何确定优先顺位的问题。三、争议评析: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优先顺位的论争对于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竞存时的顺位关系,学界呈现相反的观点。(一)货款优先权优先于工程款受偿权的观54李连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优先顺位认定 基于利益位阶理论视角法学研究点及评析1 货款优先权优先于工程款受偿权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若货款优先权人不提供建筑材料,承包人就无法施工,且承包人的施工并不会增加建筑材料价值,并且立

9、法者赋予货款优先权超级优先的效力,在立法政策上将作为法定优先权来考量。3因此工程款受偿权应劣后于货款优先权。这一观点的核心在于,货款优先权人提供建筑材料是论证观点的逻辑起点,只要货款优先权人不履行提供材料的义务,那么承包人就无法施工。也就是说,货款优先权人决定了承包人能否施工,故认为前者优先。2 货款优先权优先于工程款受偿权观点的评析该观点虽有合理之处,但仍有不妥。首先,先提供材料才能施工的逻辑是成立的,但权利的优先效力以利益位阶高低为认定标准,而非以先有材料才能施工故而提供材料者优先的逻辑为标准。工程款受偿权与货款优先权优先顺位的认定,关键在于界定二者的利益位阶进而平衡地保护其利益。其次,货

10、款优先权因具有超级优先效力而属于法定优先权,但工程款受偿权也因法律赋予其优先受偿的地位而属于法定优先权,二者在现行法中均具备法定优先性。因此,货款优先权具有超级优先效力的理由不足以支撑其优先于工程款受偿权。(二)工程款受偿权优先于货款优先权的观点及评析1 工程款受偿权优先于货款优先权的观点有观点主张工程款受偿权应优先于货款优先权。4一方面,工程款受偿权的目的是保护农民工的劳动债权,劳动债权的实现是维护农民工生存权的有效方式。并且基于法定权利优先于意定权利的法理,工程款受偿权理应优先于货款优先权。1另一方面,建筑物由建筑材料经过施工而成,二者已经融为一体,建筑材料上的货款优先权也因此而转移到建筑

11、物上。所以货款优先权人应当预见到建筑物上可能会产生的工程款受偿权,让工程款受偿权优先并不会违背前者实现债权的预期。4因此工程款受偿权的效力应排在首位,货款优先权次之。2 工程款受偿权优先于货款优先权观点的评析首先,从保护生存权角度出发,工程款受偿权基于保护农民工生存利益而效力优先具备合理性。5362 363但此种理由不足以说明工程款受偿权优先于货款优先权。因为当货款优先权人是个体工商户时,个体工商户自营自收,若其出卖货物的价款难以获得清偿,那么也有可能危及其生存利益。例如,A 装修厂房,从 B 店铺(为个体工商户)购买一批水泥用于粉刷墙壁,尚未支付水泥的价款 10 万元,并在其上为 B 设立货

12、款优先权。在承包人 C 团队帮助甲完成粉刷工作后,甲无法支付工程款 20 万元。在此案例中,个体工商户 B 店铺 10 万元的价款债权在其收入中占重要比重,若不能受偿会严重影响收入而难以生活,由此可能侵害其生存利益。其次,虽然货款优先权是当事人之间形成合意,订立合同并登记而产生,但这是货款优先权产生的来源,不能说明它就是意定权利。在担保物权体系中,法律直接规定效力优先的权利属于法定优先权。正如留置权是由当事人之间的承揽合同设立,法律规定其效力优先于其他一切担保物权,所以留置权是法定优先权。依此逻辑,货款优先权由于民法典 赋予超级优先效力,自然也是法定优先权。准此,工程款受偿权与货款优先权都属于

13、法定优先权,二者是法定优先权之间而不是法定权利与意定权利之间的较量。最后,权利保护作为实现相关当事人债权利益的有效途径,应当考虑到利益相对平衡实现的64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1 期(总第 204 期)问题,不能因为价款担保权人对利益受损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就认为其自甘风险而自行承担损失。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中,不能为了保护一方的利益而不合理地使得他方利益受损。6况且民法典引入货款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有力保护该权利人债权利益的实现,促进企业融资进而优化营商环境。若是因价款担保权人对利益受损的可预见性而减弱甚至不对其进行保护,则会打击其提供货物或者资金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发展。综上

14、,这两种观点都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均为仅考虑保护其中一方利益,未能双方兼顾。示例中建筑物拍卖总价款仅有 1000 万元,乙享有 600 万元货款优先权的债权,丙享有 800 万元工程款受偿权,无论哪一方优先受偿,另一方的债权都将受到较大损失。四、权益本质: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的权利内容权利主体的表现形式不同,所保护的利益偏重也会不同。民法典 规定的民事主体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组织。从商法学角度来说,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的主体都是市场主体,主要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当然也包括商自然人,暨商法规定的从事营业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具体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如此,一个

15、权利主体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自然人、商自然人;二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一)货款优先权保护的利益货款优先权,又称为价金超级优先权、购买价金担保权、价款债权抵押权等,是指尚未收讫价款的债权人在动产上享有的并优先于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的抵押权。7货款优先权功能有二:一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二是优化营商环境,通过赋予货款优先权超级优先效力来提高金融机构的放贷积极性,促进中小企业融资,进而优化营商环境。8据民法典 第 416 条规定可知,货款优先权人为该权利的主体,具体表现为出卖人或者提供融资的贷款人。在市场经济中,出卖人、提供融资的贷款人既可以是个体经营户,也可以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如

16、公司、合伙企业等。货款优先权的主体不同,其所保护的利益也会有所差异。1 货款优先权保护的生存利益当货款优先权人是个体经营户时,货款债权能否实现与其生存利益存在内在联系,体现“保障功能”。个体经营户是由个人或者家庭出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并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承担对外责任的自然人。927 30由于其以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维护运营,经营收入是保障个人以及家庭生活的重要来源,收入减少可能影响到他们的生存权。民法典 第 416 条的功能在于保障权利人实现货款优先权,赋予其超级优先的效力以达到促进融资的立法目标。货款债权能否实现与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收入息息相关,如果法律不优先

17、保护货款,使得价款难以收回,那么可能影响其经营收入,没有收入将无法生活,生存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货款优先权保护的是生存利益。2 货款优先权所保护的经济秩序利益当货款优先权的主体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其保护的主要是市场经济秩序利益,体现“优化营商环境功能”。以公司为例,公司的货款债权实现与否,关系到公司本身的运营与收入。货款优先权从美国统一商法典 引进,旨在为企业融资提供渠道,优化营商环境以推动经济发展。在买卖交易中,货款优先权主要解决先货后款的信用问题。10对于产品批发等资金密集型交易来说,买受人无足够的资金,出卖人无足够的客74李连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优先顺位认定 基于

18、利益位阶理论视角法学研究户,这就出现了“买”与“卖”双重困难的局面。出卖人的货款债权在法律无法保障实现的前提下,其也不敢采用先货后款的交易方式。这会导致资金密集型交易减少,市场交易萎靡。因此,必须优先救济货款优先权人的价款债权,以弥补出卖人在先货后款中的天然不利。民法典 第416 条赋予货款优先权极强的优先效力,确立其法定优先权的属性。这起到了保障出卖人实现债权的作用,同时增加买受人的融资方式,提高市场交易率,激发市场活力,减少浮动担保对融资市场的影响。货款优先权维护市场有序运行,促进经济发展。从这一角度来说,其本质上保护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利益。(二)工程款受偿权保护的利益民法典 第 807 条

19、设立了工程款受偿权,并规定权利主体为承包人,其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1由于法律对其主体的资质、类型均无管理要求,故承包人可能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可能是个体经营户,或者包工头等自然人。12与货款优先权一样,工程款受偿权的主体不同,所保护的利益偏向也会不同。1 工程款受偿权保护的生存利益当工程款受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时,其所保护的权益偏重于生存利益。实践中,包工头带领农民工组成施工队伍,包工头对外承揽工程并自营自收,对农民工的工资负责。12如此,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对价,是维持基本生活的资金来源。如果农民工无法领取工资,加之他们一般无其

20、他收入,那么,他们的生活将难以获得保障。根据司法解释可知,工程款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在于优先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即低收入的施工工人的工资报酬,并非优先保护设计人员、勘察人员等高收入群体。5362 363这体现了通过保护农民工的劳动债权进而保护其生存利益的立法政策。13229因此,当承包人是包工头等自然人时,工程款受偿权本质上是保护农民工的生存利益。2 工程款受偿权保护的经济秩序利益有学者主张工程款受偿权优先的原因在于该权利是在保护农民工的生存利益,这只是在该权利主体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当权利主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时,如建筑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应另当别论。当承包人是建筑企业时,其对外承包建设工程项目后交

21、与公司内部的的专门人员负责工程开工、建设等事项。这是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其经营收入的来源。由于建筑企业是市场主体,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发生工程款纠纷,甚至走入司法程序,这不仅使得承包公司利益受损,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平稳运行,反而妨碍经济发展。在实践中,因建筑市场不规范,建筑公司大多雇用农民工。因承包人是公司,职工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而公司对外承包工程是对外承揽业务关系。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与公司承揽业务是两个法律关系,并且公司利益收入与职工劳动报酬的发放是两个运行系统,职工的工资报酬会在每个月定时结清,故公司收入受损不等于职工工资受损。所以当发包人的工程款不足以清偿承包人即公司的债

22、权时,除非公司破产,否则也不会影响到公司职工劳动报酬发放,只有公司的运营与财产收入受影响。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更多的是需要平稳的经济秩序环境,使其正常发展公司业务以增加经营收入。因此,当承包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时,工程款受偿权偏重于保护经济秩序利益。综上所陈,当权利主体是商自然人或者自然人时,例如货款优先权人是个体工商户,工程款受偿权的承包人是包工头时,两者所保护的法益偏重于生存利益;而当权利主体是法人、非法人84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1 期(总第 204 期)组织时,两者所保护的法益偏重于经济秩序利益。总之,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都在保护生存利益与市场经济秩

23、序利益,即二者所保护的利益一致。五、利益位阶: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的顺位认定(一)利益位阶理论规则1 利益位阶理论的内涵德国学者耶林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14权利的本质遵循“利益说”,是指法律对人们享有的利益赋予权利,通过权利的形式给予保护。利益在法律上以权利的形式存在,利益冲突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冲突,权利冲突是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利益冲突是权利冲突的本质内容。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利益日渐多元复杂,利益冲突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庞德在对人类各种需要和利益进行详细分类之后,注意到利益之间存在重叠或冲突。15295每个权利主体的利益都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制定法律时就会产生某些本质

24、上的问题,如同一利益位阶的权利应当如何保护的问题。为了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博登海默提出了利益位阶理论 对利益的位阶作出位序安排。16位阶主要指因位序而形成的价值等级,利益位阶则是指各种利益依据一定的次序而形成的价值阶梯。17各种利益之间存在高低、主次之分,权利作为其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其位阶也相应地具有高低、主次之分。如民法典 第 414 条根据“登记在先,效力优先”的规则来判定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反映了担保物权之间存在效力高低的差别。利益位阶理论通常以立法的手段调整相互对立的利益以及它们的先后顺序。利益冲突本质上属于价值冲突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而不是简单的概念、逻辑等技术性问题。18这需

25、要探索各种利益在法律上的价值,明确各种利益价值的分量进而形成利益位阶秩序表,此即利益位阶规则。2 利益位阶理论确立的规则法律明确规定利益位阶的,依照其规定。但实际上,现行法对于多数利益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这就需要通过利益权衡来确定法律保护的不同利益的位阶。19228换言之,确定利益位阶规则,首先需要进行利益权衡。在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由法院通过对比不同的利益而考虑哪一种利益应获得优先保护。在利益衡量过程中,裁判者应当首先探寻利益的层次结构,20116这一层次结构应当从现行法的规定中加以寻找。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早在 2012 年就在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

26、的指导意见 第 7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应“综合考量案件所涉各种利益关系,对相互冲突的权利或利益进行权衡与取舍,正确处理好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努力实现利益最大化、损害最小化”。对于利益的优先层次,韩国学者提出,在各项基本权利中,生存权优先,自由权优先。21人之所以为人,首先需要生存,其次要有尊严的生活。因此,与人的生存和尊严有关的权利及利益,法律应赋予优先地位。由此可知,维护人性与人格尊严的价值追求,是指引权利秩序建构的基石。22278但是,因为利益位阶秩序不具有事前的确定性,难以形成像“二十六个英文字母表”那样的图谱,对其简单的排序无法解决所有类型的利益冲突。23权利体系本身的复杂性

27、及其因社会发展而呈现出的动态性决定了其不适宜成为构建权利位阶的参照系,24只能将权利以及利益放在具体案件中加以考量。即使无法构建一个包含所有利益位阶秩序的“百科全书”系统,但是现有94李连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优先顺位认定 基于利益位阶理论视角法学研究利益位阶的判定至少可以成为司法裁判中的索引图。有学者根据现有研究归纳了多个利益位阶规则,与本文联系最密切的是生存利益高于商业利益规则。生存利益是人类生存下去的基本需求。例如租赁权就体现了个人生存利益的基本需要。居住是人生存的必备条件,是保障人生存利益的基本手段,确有特殊保护的必要。25177商业利益的主要作用在于增加权利主体的收入,使得该权利人

28、享有更富裕的生活,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这无法与人的生存利益相比,人首先需要存活下去,才能去创造社会价值,增加个人与社会财富。所以,生存利益是基本条件,其他利益只有在此基础上才有存在的价值。故生存利益必然高于商业利益。如民法中遵循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该规则保护承租人的租房利益,避免租赁期间因房屋买卖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2615是故,应当对承租人的生存利益予以优先保护。(二)权利顺位认定规则1 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的优先顺位比较当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时,两者都属于保护经济秩序利益(或者商业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货款优先权作用于商业领域,赋予出卖人或者贷款人

29、的债权超级优先效力以担保其债权能够实现。这是法律对商业利益的保护,使得市场有效运行,进一步促进企业融资并优化营商环境。工程款受偿权的优先受偿属性有利于保障承包人顺利领取工程款,起到避免工程款产生司法纠纷的作用,让建设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法律在赋予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的效力保护时,也应考虑到其中的经济因素。因为在确定民事权益保护的优先顺序时,特定民事权益与经济秩序的密切联系也是考量的重要因素,与经济秩序联系越密切,其受到优先保护的可能性就越保护的可能性越大。27从权利主体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角度来说,这两个权利保护的都是商业利益,与经济秩序关系密切,都应当获得优先保护。当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商

30、自然人时,这两个权利保护的则是生存利益。货款优先权人有可能是个体经营户,若债权无法收回,也可能影响到其经营收入,进而损害其生存利益。因此,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利益中同样包含着生存利益。工程款受偿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即工资报酬,这可能是农民工的唯一生活来源,若他们无法获得工资,则难以保障其生存权。生存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如果劳动债权无法实现则必然影响基本生存权的实现。生存利益关系到生存,商业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都是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两个权利的本质内容一致,那么它们在利益位阶秩序表上处于同一位置,故它们的优先顺位相同,不分伯仲。

31、在两种权利都体现同一种利益的情形下,当前的利益位阶规则似乎无法解决这类问题。如生命利益之间不分高低。5不分高低之后应如何保护,未有进一步说明。本文认为,对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的利益位阶相同进而顺位关系相同的情况,可以参照债权平等原则中按比例清偿的方式,当建设工程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可根据二者的债权比例受偿。2 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按比例清偿根据民法典 第 414 条第 1 款第 3 项规定“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同一财产上的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则各个抵押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28例如,抵押权人 A 与 B在不动产上的抵押权均为办理登记,A 在该不动产上享有 10

32、万债权,B 抵押权人享有 5 万债权,05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1 期(总第 204 期)则二者按照 2:1 的比例对不动产的价款进行受偿。由前述可知,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都是保护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的权利,二者利益位阶相同,都应当优先保护。此种情况下,在建设工程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可以参照债权平等原则中比例清偿的逻辑,对其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在示例中,建筑物拍卖总价款 1000 万元,乙工厂的货款优先权担保 600 万元的货款债权,而丙承包人享有 800 万元的工程款受偿权,总债权额度为 1400 万元。在 1000 万元债权不足以清偿 1400 万元总债权的

33、情况下,二者可以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即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按照3:4 的比例清偿。3 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依据债权比例清偿具备合理性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依据债权比例清偿是合理的选择。首先,两个权利都有法定优先性,属于法律应当优先保护的重要利益,是立法政策考量各种因素之后作出的价值选择,无法弃任何一方于不顾。其次,建设工程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情况下,无论偿还哪一方的债权,都会使得另一方面临完全受损的局面。若根据债权比例分配工程款,则可以相对平衡地保护各方利益。故在无法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具有以下益处:首先,货款优先权人可以实现部分债权,不至于完全受损。其次,可以提高出

34、卖人提供货物、贷款人提供资金的积极性,保障买受人获得融资进而优化营商环境。最后,工程款受偿权中农民工的劳动债权获得部分实现,即可以获得部分工资报酬,减少对其生存利益的损害。运用债权比例的逻辑清偿使得这两个权利实现部分债权不失为一种可靠选择。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的权利冲突,本质上是利益价值目标的冲突。当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为商自然人或者自然人时,两者都是保护生存利益;当权利主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时,货款优先权保护出卖人的债权,以促进融资、维护经济秩序;工程款受偿权保护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避免司法纠纷,维护稳定的经济秩序。简言之,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都在保护生存利益与商业利

35、益。在利益位阶理论中,虽然生存利益的效力优先于商业利益,但由于这两个权利保护的利益相同故它们的利益位阶也相同。因此,其效力登记难分高下。所以,在工程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可依据债权比例受偿。注释 民法典 第 416 条并未规定该权利的名称,学界对此存在各种命名。因该权利以货物担保货款债权,债权因买卖货物而产生,货物与货款债权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立法上因此赋予其超级优先效力,故本文命名为“货款优先权”。“示例”指的是“问题的提出”部分的案例,下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关于民法典 各分编(草案)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以

36、法发 2012 7 号印发 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 第 7 条规定的内容。王利明教授在其 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 一文中,列举了六种利益位阶规则:权利优先于利益的规则;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体财产利益的规则;人格利益优先于财产利益的规则;生命健康权优先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则;生存利益高于商业利益的规则;人身损害赔偿优先于财产损害赔偿。本文所讨论的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仅涉及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或者经济秩序利益)的规则,因此15李连货款优先权与工程款受偿权优先顺位认定 基于利益位阶理论视角法学研究主要对“生存利益高于商业利益”进行讨论。参考文献 1郑思

37、清 价金担保权优先顺位的司法适用J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2(1):131 143 2李运杨民法典 中购置款抵押权之解释论J 现代法学,2020(5):182 195 3谢鸿飞 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运行机理与规则构造J 清华法学,2020(3):116 132 4李运杨民法典 中超级优先顺位规则的法律适用J 法学家,2022(2):119 132+194 195 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 6梁上上 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自由与限制 以利益位阶理论为视角展开J 清华法学,2020(2):93 108

38、7邹海林 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价值与解释J 北方法学,2021(4):5 21 8龙俊 民法典中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J 法学研究,2020(6):22 42 9李永军 商法学(修订版)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10孟勤国 回归现 代 生 活 的 担 保 物 权J 法 治 研 究,2021(4):11 17 11李建星民法典 第807 条(建工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评注 J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1(4):83 101 12谢勇,郭培培 论实际施工人的民法保护J 法律适用,2021(6):69 78 13王旭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 合同法第 286 条

39、的理论与实务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14王博 权利冲突化解路径的经济法律分析 兼与苏力等教授商榷J 法学,2016(11):79 89 15庞德 法理学(第 3 卷)M/沈宗灵 现代西方法理学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281 307 16Edgar Bodenheimer 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of the LawM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 17张平华 权利位阶论 关于权利冲突化解机制的初步探讨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6):32 45 18Du

40、ncan Kennedy Form and Substance in Private Law Adjudica-tionJ Harvard Law eview,Vol 89:1685,p 1685(1976)19程燎原,王人博 赢得神圣 权利及其救济通论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20梁上上 利益衡量论(第 3 版)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 21韩大元 基本权利的竞合与冲 突J 外 国 法 译 评,1996(4):76 82 22卡尔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全本第 6 版)M 黄家镇,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 23林来梵,张卓明 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 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

41、 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6):6 14 24解晋伟 以“权利位阶”为基础解决权利冲突优先保障问题试探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0(5):86 96 25王泽鉴 用益物权占有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26张双根 买卖不破租赁M/王洪亮,张双根,张谷,等 中德私法研究(第一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7王利明 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 其 考 量J 法 学 家,2014(1):79 90+176 177 28王利明 登记的担保权顺位规则研究 以民法典 第414 条分析为中心J 比较法研究,2021(2):13 24Determination of Prior Order of Purchase Money Security Interest andPrior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from Perspective of Hierarchy ofCompeting InterestsLI Lian(Guangxi Minzu University,Nanning Guangxi China 530006)责任编辑:降小宁25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1 期(总第 2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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