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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专项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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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05月09日起源: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印发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鄂政办发〔〕36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标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标准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组员单位职责   2.4  教授组及职责   2.5  市、州、县职责   2.6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监测和预警   3.2  预防和应急准备   3.3  信息汇报   4  应急处理   4.1  分级处理   4.2  指挥协调   4.3  紧急处理   4.4  医疗卫生救援   4.5  安全防护   4.6  警戒保卫   4.7  社会动员   4.8  监测评定   4.9  信息公布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分析   6  应急保障方法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6.2  救援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资金保障   6.8  生活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技术贮备保障   6.1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沟通和协作   7.3  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标   预防和降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活动,立即有效地开展应抢救援,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尤其重大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理能力,或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政府认为需要直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标准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社会危害,切实加强应抢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市、州、县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理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实施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关部门应和地方政府亲密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需时由省政府或省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足发挥教授作用,实施科学民主决议。采取优异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抢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抢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落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应急和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估计、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应急准备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总纲,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它包含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省级专题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组成以下:   主  任:分管副省长   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省安监局局长   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  员:省军区、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民航湖北监管局、省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防科工办、省编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地矿局、省供销社、中石化湖北石油分企业、省电力企业、长江航务管理局、华中电监局、湖北保监局、武汉铁路局、长江海事局、湖北煤监局、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武警湖北总队、省消防总队、省交警总队、省治安总队等单位负责同志。   关键职责:   (1)落实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议布署,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2)负责应抢救援重大事项决议,适时公布开启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命令。   (3)协调省军区和武警湖北总队参与应抢救援工作。   (4)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汇报事故和救援情况,必需时,请求协调支援。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为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监局局长兼任。省安全生产应抢救援指挥中心负担应抢救援协调指挥具体工作。关键职责以下:   (1)负担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验等工作。   (2)在省安委会领导下,组织协调尤其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3)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体系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和立案工作。   (4)指导、协调、检验各地、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抢救援机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教授组,建立全省应抢救援联络员制度,评定分析较大以上事故风险隐患,立即公布预警信息。   (5)组织起草全省安全生产应抢救援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订相关应急规程;负责拟订应抢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6)依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省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灾难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事故应抢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公布。   (7)负责协调和自然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工作。   (8)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企业事故应抢救援工作。   (9)负责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汇报事故和救援情况,必需时请求协调支援。   (10)统一计划安全生产应抢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停提升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省事故灾难应抢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应抢救援演练。   (11)负担省安委会日常事务,完成省安委会交办其它工作。   2.3 关键组员单位职责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省安委会综合协调下,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相关专业领域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和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事故应对工作。   (1)省委宣传部:提出新闻公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公布、报道工作,协调处理新闻公布、报道中出现问题,搜集、跟踪境内外舆情,立即组织和协调相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工作;负责互联网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港澳记者在事件现场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2)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行动。   (3)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抢救援物资、药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给。   (4)省经信委、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应抢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给抢救援所需通信保障。   (5)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应抢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应抢救援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组织提供施救所需救援器材和其它救援装备。   (6)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理工作。   (7)省住建厅: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   (8)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长江以外省内其它水域安全事故应抢救援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负责组织提供给抢救援所需水陆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9)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农机等事故灾难应抢救援工作。   (10)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1)省国资委:参与中央、省属出资企业事故灾难应抢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指导、检验、督促中央、省属出资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12)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抢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特种设备。   (13)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抢救援工作。   (14)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工作。   (15)省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估计,立即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难引发事故灾难调查、评定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16)武汉铁路局:负责组织协调铁路交通、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和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工作。负责提供给抢救援所需铁路运输保障。   (17)民航湖北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应抢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抢救援所需空运和物资、器械空投保障。   (18)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航运湖北段和本系统在鄂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抢救援工作,负责指挥长江干线湖北段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抢救援工作。   (19)长江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干线湖北段水上交通事故应抢救援工作,组织指挥长江干线湖北段水上搜救工作。   (20)湖北煤监局:负责组织煤矿事故应抢救援工作。   (21)省电力企业: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提供给抢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22)国家在鄂重大建设项目标事故灾难应抢救援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在鄂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其它组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在省安委会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需要其它部门支持和配合时,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省安委会各组员单位应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络人及联络方法,确保联络通畅,并加强和其它应急机构衔接配合工作。各组员单位应急预案和应抢救援队伍、教授库名单、联络方法,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立案,并定时更新。省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充足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4 教授组及职责   省安委会办公室依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抢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教授组。关键职责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为应急决议提供技术咨询和提议。   2.5 市、州、县职责   市、州、县政府成立对应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根据属地管理为主标准,深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抢救援工作。关键职责:负责现场处理、救援、善后、保障工作,指挥现场全部参与应抢救援队伍和人员,立即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汇报事态发展及应抢救援情况。   2.6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方法,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置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要求,采取预防和预警方法,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监测和预警   (1)根据省政府统一计划,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全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关键包含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和预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和报送、职业危害申报和监管和相关部门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2)依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类型和特点,市、州、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和监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时检测、评定、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利用全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开展在线监控、预警,立即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需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定;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尤其重大事故,应该立即根据要求向省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汇报。   (3)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和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相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依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方法效果,预警颜色能够升级、降级或解除。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搜集到相关信息估计事故立即发生或发生可能性增大时,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授权安委会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权限和程序,立即公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汇报。   (4)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相关信息是监测和预警关键。事故高发季节应立即公布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方法和要求,检验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方法;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应立即采取专题检验、治理等方法,必需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预防事故发生。   3.2 预防和应急准备   (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订应急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立案;对检验监测发觉事故隐患立即整改销核;建立应抢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专兼职应抢救援队伍,定时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时组织应抢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抢救援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使用方法,提升应对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小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订保护周围群众安全防护方法。   (2)市、州、县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定时进行检验、评定和监控,并登记建档,根据国家要求立即向社会公布,责令相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方法;对发觉或确定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方法、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灾难设备和基础设施,提供合理应急避难场所;制订并完善当地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立应抢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教授组并定时联络。   (3)利用全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系统,省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要求及授权,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险情,立即分析研判,公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方法提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方法,预防事故发生。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灾难风险信息应立即汇报省政府,可能引发尤其重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应立即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其它突发事件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难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关键信息,应立即通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市、州、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应抢救援机构接到可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后,应立即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采取对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汇报,并立即上报省政府。   (5)市、州、县政府应设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贮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制订。   (6)在省政府或授权省安委会公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在省政府统一领导、省安委会指挥协调下,省安委会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应该采取以下方法:   ①按摄影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定。   ②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通知应抢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汇报事态进展情况。   ④针对可能造成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相关场所,中止可能造成危害扩大行为和活动。   ⑤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⑥开展专题行动,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风险。   ⑦不能确保安全,应立即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方法。   (7)事实证实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预警公布单位应该对外宣告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相关方法。   3.3 信息汇报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开启本单位应急预案,快速采取方法,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前提下,指挥本单位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抢救援,立即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预防事故扩大;根据要求在事发1小时内汇报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发生重大、尤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发地政府及安监部门接到汇报后,应该立即核实相关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立即汇报上级政府及安监部门。   市(州)政府及安监部门和其它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汇报后1小时内,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报,同时上报省政府。逐层上报到省政府时间不得超出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报省政府。   汇报或报警内容包含: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具体地点、事故类别、简明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量、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定、事故采取方法及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及联络人姓名、联络电话等。   (2)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后,应该立即分析处理,并根据分级管理程序逐层上报。   (3)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立即向省安委会领导及省政府汇报。接到发生尤其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和汇报后,应立即向省政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汇报。   (4)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省政府和其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转来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立即反馈。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相关部门、单位要立即、主动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和事故应抢救援相关资料。   (6)在境外本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有些人员伤亡,按相关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7)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域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域相关机构或相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立即通报省台办、省外侨办,由相关部门按摄影关应急预案实施。   (8)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组织应抢救援工作同时,要立即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做好信息公布工作。 4  应急处理   4.1 分级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实施分级处理。   I级应急处理行动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省安委会及相关部门快速开启应急处理程序,实施抢险救援。   Ⅱ级应急处理行动由省安委会或指派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快速开启应急处理程序,并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汇报,超出其应抢救援处理能力或事故灾难深入扩大时,请求国务院安委会协调支援。事发地政府应快速进入应急状态,开启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省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协调。   Ⅲ级、Ⅳ级应急处理行动组织实施由市、州、县政府决定,依据事故灾难或险情严重程度开启应急处理程序,超出其应抢救援处理能力或事故灾难深入扩大时,立即报请省安委会实施救援。   4.1.1省安委会办公室应急处理   进入Ⅱ级应急处理,省安委会办公室立即向省安委会及省政府汇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础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开启应急处理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相关组员单位、工作人员和教授到岗,会同相关教授提出应抢救援重大事项决议提议。必需时,报请省安委会主任亲自或指派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抢救援现场,负责应抢救援协调指挥。   (2)加强和事发地政府应抢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抢救援指挥机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依据相关部门和教授提议,通知相关应抢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州)政府应抢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与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相关人员和教授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抢救援,必需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支援。   (5)必需时,报请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已经引发其它突发事件,立即向省政府汇报,同时通报相关领域应抢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抢救援处理能力或事故灾难深入扩大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汇报,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它相关事项。   4.1.2省相关部门应急处理   进入Ⅱ级处理,省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启应急处理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抢救援工作,并立即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它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申请组织协调。   4.1.3市、州、县政府应急处理   进入Ⅱ级处理,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抵达之前,根据属地管理标准,市、州、县政府应开启应急处理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市(州)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调动应抢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据要求采取应急处理和救援方法。   (1)政府关键责任人率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和采取其它救助方法。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前提下,快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限制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和场所,采取交通管制和其它控制方法。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和其它保障方法;抢修被损坏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立即向和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汇报相关信息,保持通信通畅。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财政预备费和贮备应抢救援物资。   (7)采取预防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必需方法。   4.2 指挥协调   (1)进入Ⅱ级应急处理后,省安委会应立即组织应抢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抢救援。必需时,由省安委会主任或指派相关人员直接指挥协调。   当国家开启应急处理程序时,服从国家相关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   (2)省安委会办公室依据事故灾难情况,根据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抢救援工作。   (3)相关部门负责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它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抢救援,派出部门责任人、教授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抢救援工作,立即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报应抢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4)在省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市(州)政府关键责任人负责现场应抢救援指挥协调。   (5)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抵达应抢救援队伍必需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快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理;事发地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预防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员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抢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6)指挥人员抵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相关教授完善应急方案,指挥部署各相关部门及应抢救援队伍采取必需个人防护方法,根据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快速采取方法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因抢救伤员、预防事故扩大和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需立即做出标志、摄影、具体统计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留现场关键痕迹、物证等。   4.3 紧急处理   (1)依据事态发展改变情况,现场出现或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在充足考虑教授和相关方面意见基础上,依法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方法,并报送省安委会及省政府立案。   (2)超出市(州)政府应急处理能力,或跨市(州)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影响重大紧急处理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或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省安委会同意后协调实施。影响尤其重大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决定。   4.4 医疗卫生救援   (1)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摄影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药品和救治装备,组织医疗卫生教授、医疗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理。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专业规程,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2)必需时,向卫生部、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援。   4.5 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抢救援人员应依据需要携带对应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方法,严格实施应抢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相关要求。   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依据需要负责协调、调集对应安全防护装备。必需时,报请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协调支持。   4.5.2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安全防护工作。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法、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6 警戒保卫   在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统一布署下,由事发地公安机关及事发单位保卫机构组织实施。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同意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预防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其它刑事、治安案件。   4.7 社会动员   (1)事发地政府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抢救援工作。必需时,报请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组织动员全省相关社会力量。   (2)必需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抢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它物资,要求相关单位生产、供给生活必需品和应抢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3)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理能力时,市(州)政府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申请支援。   (4)超出省政府处理能力时,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委会申请支援。   4.8 监测评定   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和评定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定事故发展趋势,估计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和水体、土壤、农作物等污染,可能产生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和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和提供给抢救援所需相关综合性汇报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监测和评定汇报要立即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汇报。   4.9 信息公布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指导下,依据《湖北省突发事件新闻公布应急预案》,由事发地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主管部门和市(州)政府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灾难信息公布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指定专员负责信息聚集新闻舆论联络工作,快速确定信息公布方案、确定公布内容,立即采取合适方法公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小说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情况。必需时,由省政府组织对外公布。   信息公布应该立即、正确、全方面、客观。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标准,第一时间公布简明信息,随即公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方法和公众防范方法等,并依据事故处理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公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4.10.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即为应急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定无生还期望。   (3)事故所造成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10.2应急终止程序   (1)经现场应抢救援指挥部确定,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根据"谁开启,谁终止"标准,报请开启机构同意结束应急处理工作,并宣告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抢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理工作,在省安委会领导下,由省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市、州、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理关键包含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赔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搜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理责任部门(单位)应该立即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眷抚慰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眷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等,确保社会稳定,立即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 事故调查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省安监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需时,省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其它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5.3 总结分析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抢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善应急工作提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处理总结汇报,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定时组织相关部门分析、研究,提出改善应急处理工作意见,汇报省政府。   (2)省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定时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立即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省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应急设备器材保养,个人安全防护用具补充。 6  应急保障方法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公布、报送格式和程序,确保应急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议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相关部门应抢救援指挥机构和市(州)应抢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当地域相关信息搜集、分析和处理,定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或简报,关键信息和变更信息要立即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搜集、分析和处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相关信息,定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   6.2 救援装备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救援装备、器材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相关制度,指导、协调应抢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各应抢救援指挥机构应该掌握本专业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抢救援队伍和企业依据实际情况需要配置必需应抢救援装备。   6.3 应急队伍保障   (1)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行业领域企业应该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抢救援机构负责检验并掌握相关应抢救援力量建设和准备情况。   (3)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力量统一计划、布局,组织检验应急队伍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现场交通运输保障由省公安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输处理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抢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通畅,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输立即到位。必需时,立即协调民航、铁路和海事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6 物资保障   (1)相关部门和企业应该建立应抢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贮备制度,贮备必需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应抢救援机构依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贮备情况。   (3)市(州)政府和事故易发、多发地域县级政府应该建立应抢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理装备贮备制度,和相关企业签署协议,保障应抢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理装备生产、供给。   6.7 资金保障   (1)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抢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做好事故应抢救援必需资金准备。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措施》要求,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3)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抢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负担,事故责任单位临时无力负担,由同级政府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所需工作经费根据《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要求处理。   6.8 生活保障   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食物、饮品供给,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场所。市(州)政府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场所。   6.10 技术贮备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教授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足发挥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研发能力,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研究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抢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11宣传、培训和演练   6.11.1宣传   (1)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多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当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和所在地政府、小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围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11.2培训   (1)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省事故灾难应抢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综合培训。   (2)相关部门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省安委会办公室提供指导。   (3)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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