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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相关法律链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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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文档 健康证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四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卫生部《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体检机构和卫生知识培训健康证有权发放单位,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资质进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机构(省、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权发放健康合格证明的单位是省、市卫生监督机构。 (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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