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股权质押协议甲方: 乙方: 2*年*月4 / 4股权质押协议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各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协议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各方协商一致,就协议条款作如下商定:第一条 本协议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协议向甲方发放的总款项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条 质押协议标的(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协议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2、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协议订立后_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协议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协议时,各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协议,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协议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协议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协议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费用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协议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费用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除经各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时限内未能取得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协议是所担保贷款协议的组建部分,经各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年月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