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BGY-QC-N-3161 xx银行出纳业务操作规程 版次:0/B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出纳业务的管理,提高出纳工作的质量,规范全行出纳业务的操作,制定本规程。
2 范围
2.1 本规程明确了出纳业务管理的目的、职责、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各分支行的出纳业务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现金收付、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工作。
3.2 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本行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钞机(A类)、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3.3 人民币冠字号码数据采集系统(以下简称“采集系统”)是指将人民币冠字号码与其他关联信息的批量上传、下载至数据库服务器的系统。
3.4 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是指通过冠字号码采集系统的数据传输,可以查询自动柜员机或柜面办理的人民币现钞业务的冠字号码、机构编码、机具编号、版别、面额、操作时间等内容的系统。
4 职责
4.1 会计结算部负责全行出纳业务的指导、管理和检查及节假日对公现金收款业务的审批。
4.2 运营部负责集中押运现金的保管、运输、调拨、检查及节假日对公现金收款业务的账户设置和事后监督。
4.3 公司金融部负责节假日对公现金收款业务的审批。
4.4 异地分支行负责制定符合当地监管机构要求的出纳业务管理制度,并报送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核备案;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或同业提送现业务及下辖支行提送现业务的办理。
4.5 各分支行财务会计部(财务会计部,下同)负责本行出纳业务的指导、管理和检查。
4.6 各营业网点负责出纳业务的办理、检查和现金的管理,负责本网点节假日对公现金收款业务开通、关闭的申请。
5 操作程序
5.1 基本规定
5.1.1 严格贯彻执行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
5.1.2 双人守库、双人调款、双人复点、双人管库、双人交接。交接清楚连续,责任分明。
5.1.3 严禁挪用库存现金、贵重金属,严禁白条抵库,坚持查库制度,做到账实相符。
5.1.4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5.1.5 妥善保管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印章、金库钥匙及密码副本等,换人保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使用密码字锁的人员变动时,密码应随之变动,不得继续延用旧密码。做到交接清楚连续,责任落实。
5.1.6 出纳人员一律不得代填或更改取、交款凭证。
5.1.7 纸币每100张为一把,每10把为一捆、铸币每100枚(50枚)为一卷,每10卷为一捆。
5.1.8 出纳人员使用点钞机或清分机清点钞币时,必须保证钞币整齐、完整,不能出现折角、胶布粘贴,确保A类点钞机或冠字号清分机完整记录钞币的冠字号码。
5.2 现金存款
5.2.1 储蓄类业务现金存款
按照《xx银行储蓄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执行。
5.2.2 对公现金存款
5.2.2.1 客户申请
客户持现金并填写《现金送款簿》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对公现金存款业务。
5.2.2.2 柜员清点现金、审核凭证
5.2.2.2.1 审核客户所填《现金送款簿》的金额与所存现金是否一致,是否为碳素墨水(墨汁)填写。柜员当面清点现金发现差错时,必须严格复查,经证实确系错款,当场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5.2.2.2.2 《现金送款簿》必须记载的事项应填写齐全、清晰、不能涂改。
5.2.2.2.3 各分支行在办理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含20万)的对公大额现金存款业务时须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通过高拍仪拍摄业务办理场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电子影像或复印件。
5.2.2.3 系统授权
5.2.3.3.1 对当日一次性存现或累计存现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由经办柜员审核办理。
5.2.2.3.2 对当日一次性存现或累计存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由授权人员审批授权办理。
5.2.2.4 收款记账
5.2.2.4.1 柜员清点现金、审核凭证无误后操作“4208--现金收款”交易记账。
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 存款--存款人户
5.2.2.4.2 记账成功后,打印《现金送款簿》,请客户确认收款人名称、金额相符后在《现金送款簿》客户签字栏签字确认。柜员在《现金送款簿》凭证上加盖业务清讫章和柜员个人名章,一联作当日传票,一联作缴款人回单。
5.2.3 节假日对公现金收款工作程序
5.2.3.1 各分支行根据客户需要开通对公客户节假日现金收款业务,填制《xx银行节假日对公现金收款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对公现金收款业务申请表》”),经网点负责人、分支行行长签章同意,加盖营业网点及分支行公章后报公司金融业务部、会计结算部审批。
5.2.3.2 运营部根据公司金融部、会计结算部审批同意后的《对公现金收款业务申请表》对账户进行开通节假日现金收款业务的设置。
5.2.3.3 各分支行根据客户需要关闭对公客户节假日现金收款业务,填制《对公现金收款业务申请表》,经网点负责人、分支行行长签章同意,加盖营业网点及分支行公章后送运营部进行关闭设置。
5.2.3.4 运营部在核心系统操作“4210---节假日对公账号控制交易”,开通标志选择“0--开通”(关闭标志选择“1--关闭”),录入申请单位结算账户账号、系统自动回显单位户名。交易成功后,打印一联通用凭证,《对公金收款业务申请表》作当日传票附件。
5.2.3.5 运营部、各分支行操作“4212---对公账号节假日控制查询交易”,查询网点开通的单位结算账户。
5.2.3.6 节假日现金收款与日常现金收款业务办理流程相同。
5.3 上门收款
办理上门收款业务应与客户签订《xx银行上门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为客户办理上门收款业务。具体管理参照《xx银行上门服务管理规定》。
5.4 现金付款
5.4.1 各营业网点及运营部加入自助机具的钱钞必须经过A类点钞机或冠字号清分机清点,未带冠点号查询及保存功能的存取款一体机存入的钱钞不准循环使用。
5.4.2 储蓄类业务现金付款
按照《xx银行储蓄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5.4.3 对公现金付款
5.4.3.1 客户申请
客户持现金支票或支款凭条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到开户银行办理对公取款业务,使用支付密码的客户须在付款凭证右下角相应位置填写支付密码。收款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
5.4.3.2 柜员审核
a) 审核付款凭证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是否为本行凭证,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远期,是否碳素墨水(墨汁)填写等;
b) 审核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符;
c) 审核付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d) 审核付款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e) 审核付款凭证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可更改记载事项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f) 审核支票的出票日期是否使用中文大写,书写是否规范,支票是否已办理挂失止付;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收款人为个人的,还应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是否在付款凭证背面“收款人签章”处注明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
g) 客户使用支款凭条支取现金的,审核支款凭条的出票日期是否为有效期限,付款单位和付款账号是否填写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收款人名称是否与收款人签章一致;收款人为个人的,还应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是否在付款凭证背面“收款人签章”处注明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
h) 审核现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i) 非基本账户取现应严格按会计结算部审批相关内容办理。
5.4.3.3 系统授权
5.4.3.3.1 对当日一次性支取或累计支取现金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由经办柜员审核办理。
5.4.3.3.2 对当日一次性支取或累计支取现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授权人员审批授权办理。
5.4.3.4 记账付款
5.4.3.4.1 柜员审核无误后操作“4209--现金付款”交易记账。对当日一次性支取或累计支取5万(含5万)以上的,必须录入提现人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如发现出票人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将支票退还持票人。
会计分录:
借:存款--存款人户
贷:现金
5.4.3.4.2 记账成功后,根据系统提示在付款凭证背面打印“信息核正行”,如打印不成功,应将“信息核正行”内容手工填写在付款凭证背面,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业务清讫章和柜员个人名章;
5.4.3.4.3 按照付款凭证记载的大写金额及客户所需券别逐位配款;
5.4.3.4.4 款项配妥后,当面点交清楚。客户离柜后,营业网点对款项概不负责。
5.4.3.4.5 各分支行在办理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5万元以上(含5万)的对公大额现金支取业务时须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通过高拍仪拍摄业务办理场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电子影像或复印件。
5.5 预约付款
对取现金额较大、取现时间集中、金额票面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可办理预约付款业务,前台柜员使用“7013--现金取款预约管理”交易操作,客户预约成功后方能使用,对一次性提取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客户还应该至少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向开户银行预约,以便开户银行准备现金。
5.6 柜员间现金调缴
营业期间,柜员在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现金尾箱余额不足时,使用“7006—柜员间现金调拨”交易,在网点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监督下柜员间办理现金调拨,当面清点,交接清楚。
5.7 柜员现金的保管
5.7.1 柜员营业时间临时离岗(离开营业间)应将现金入箱(柜)加锁保管,并妥善保管钥匙,不得交由他人保管。
5.7.2 柜员中午休息,应由网点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复点(卡把复点)柜员现金无误后,由柜员将现金入箱(柜)加锁保管,并妥善保管钥匙,不得交由他人保管。
5.8 结账处理
每日营业终了,次日上班柜员现金尾箱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由库管员复点无误后,双人双锁(封包),方可签退;次日休息柜员必须将所有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上缴库管员,交接无误后方可签退。
5.9 集中上交
营业终了,次日休息柜员将现金上交库管员后,由网点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对库管员尾箱进行复点,无误后放入款箱并等待押运人员,办妥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5.10 现金整点
5.10.1 收入现金原则上应经支行整点,交运营部金库,运营部金库再作清理整点后,统一调拨或存入人民银行。
5.10.2 分行同城支行收入现金应经支行整点,由分行统一调拨或存入当地人民银行或同业银行。县域支行收入现金应经支行整点,按照人民银行属地管理原则统一调拨或存入当地人民银行或同业银行。
5.10.3 整点过程中,要遵照“五好钱捆”的要求,每把、捆现金未清点前应保留原封签、腰条。经过整理的钱币,应用捆钞纸条扎把,每把加盖带有行号的经办人名章。钱币成捆时,每捆的第一把票券正面朝上,第十把票劵背面朝下,用打捆带以双十字形打捆,铸币用纸包成卷,再将十卷包成一捆。每捆应在打捆带结扎处贴封签,封签上应加盖行名章、日戳,封捆员名章与腰条名章必须一致。做到点准、挑净、敦齐、捆紧、盖章清楚,封装严密。
5.11 人民币兑换
5.11.1 兑换人民币应按收付现金操作程序办理,坚持先收后付的原则。
5.11.2 兑换残损人民币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的兑换标准办理。兑换的残币应当着顾客的面加盖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并开具《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和《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认定书》,请客户签章确认;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5.11.3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分支行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分支行应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残缺污损人民币认定书》及残缺、污损人民币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5.11.4 持有人可凭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结果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分支行进行兑换。
5.11.5 各营业网点应建立《残损币兑换登记簿》,及时记录残损币兑换情况。上缴后将上缴清单粘贴在《残损币兑换登记簿》上,并做好登记。
5.11.6 各支行在人民币兑换和清点中挑剔出的残损人民币,应按券别归集成把、捆,及时上交运营部金库,由运营部金库统一送缴人民银行。
5.11.7 异地分支行在人民币兑换和清点中挑剔出的残损人民币,应按券别归集成把、捆、及时联系当地人民银行或同业银行处理。
5.12 差错处理
5.12.1 错款的收益或报损处理
5.12.1.1 对当日发生的错款,由于原因不明未能及时处理的,应由错款人填写《出纳错款报告表》,并写清错款经过,网点负责人审核签章后,使用“7008--长短款处理”交易进行操作,根据提示打印通用凭证。查询时使用“7011--长短款登记簿模糊查询”交易,对此款暂作挂账处理,但必须及时查明原因,不得任其拖延久悬挂账。
5.12.1.2 错款的收益或报损,应由分支行财务会计部按照财务制度办理。长款退出或短款追回的,应在“277—待处理出纳长款”或“163—待处理出纳短款”科目中冲出。
5.12.1.3 错款金额单笔在1000元以上的,除在电子登记簿管理系统登记《错款登记簿》外,还应填制《出纳错款报损(收益)审批报告表》,一式三联,一联由分支行留存,剩下两联交会计结算部审批后由计划财务部统一对分支行下达批复,一份总行留存,另一份退回分支行,与计划财务部的批复一同作为业务处理的附件。
5.12.1.4 当发现自助机具发生长短款时,当日柜员应及时使用“7024—自助设备长短款处理”交易进行操作,经授权后,根据提示打印通用凭证,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短款时,由柜员从尾箱中将现金补入自助机具尾箱,并及时通知自助机具供应商,查明原因及时将款项补回。长款时,将现金补入柜员现金尾箱,并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账务处理。
5.12.2 提送现差错
5.12.2.1 内外部提、送现发生差错,提现行和送现行都要认真查清原因。
5.12.2.2 从其他同业银行或人民银行提现的,应安排先行使用,以避免存放时间过久,发生差错时不利清查。如需转送他行,必须进行复点,并换贴本行封签。
5.12.2.3 提现行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是否属本行收付中发生问题,如系本行责任,应填制错款报告表,及时进行处理。
5.12.2.4 查明差错确非本行责任时,应及时与运营部金库联系,并将详细经过情况送运营部金库清查,错款由运营部金库处理。
5.12.2.5 异地分支行提送现差错经查明确非本行责任时,应及时联系当地人民银行或同业银行处理。
5.12.2.6 原封新币错款
原封新币发生错款时,发现行应认真查明原因,如确非本行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生的经过:拆捆时,原封签有无破裂,捆内各把票面的起止号码、缺号、补号情况,监控录像查阅情况等。在说明上加盖经办人和证明人私章,经网点负责人审批后,连同原封签、原把腰条送运营部金库处理,并退出长款,收回短款。
异地分支行原封新币发生错款时,应及时联系当地人民银行或同业银行处理。以上差错均使用“7008--长短款处理”或“7011--长短款登记簿模糊查询”交易进行操作。
5.12.2.7 冲补账处理
5.12.2.7.1 当日发现差错,营业网点综合柜员应先登录业务集中处理系统,使用“9038--柜面抹账”交易经授权进行冲正,交易成功后打印通用凭证,客户原交易回单联作抹账交易凭证附件。
5.12.2.7.2 隔日发现差错、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账,营业网点柜员应填制《xx银行冲补账申请表》,将原错帐交易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交网点负责人对错帐查实原因后,在《xx银行冲补账申请表》上盖网点公章及签署处理意见,交分支行财务会计部部(县域支行综合管理部)经理审核批准。由分支行财务会计部(县域支行综合管理部)柜员登录业务集中处理系统,发起“8711-网点流程外抹账”预处理交易,采集、扫描原错帐交易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等影像上传至运营部业务结算部,使用“9028--冲补账”交易进行操作,交易成功后,营业网点柜员登记《错款登记簿》。
5.13 假币处理
5.13.1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出纳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出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5.13.2 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两名(含)以上持《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5.13.3 柜员发现假币应予没收,当面在假币上加盖假币章,使用“7016--伪变造币登记”交易作假币没收,并开具《假币收缴凭证》一式二联,一联柜台留存,一联顾客收执,将所收假币妥善保管,并及时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每月15日,各营业网点库管员将假币实物及假币上缴清单交分支行财务会计部库管员,分支行财务会计部库管员使用“7019--伪变造币上缴”交易勾选“收入伪变造币”交易成功后,再做“7039—伪变造币上缴总行( 分行及修文支行、息烽支行、开阳支行、清镇支行直接操作“7027—伪变造币分行上缴人行”交易),每月17日--18日前根据“伪变造币上缴清单“将假币实物上缴运营部金库,各分支行将假币上缴后将假币上缴清单粘贴在《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上,并办理交接手续,做好登记记录。
5.13.4 运营部业务结算部库管员使用“7027—伪变造币分行上缴人行”交易成功后,打印报表交会计结算部,由会计结算部假币管理员进入人行假币收缴系统报送。 5.13.5 在办理单笔业务中,不论钞币券别金额大小,一次性收缴假币20张以上(含20张),柜员要采集持币人基本信息:持币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报警,报警时记录:报警人姓名、接警人姓名、报警时间、出警时间等基本信息。
5.13.6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5.14 假币纠纷解决方式
5.14.1 运营部、各营业网点应指定至少一名冠字号码专管员,负责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受理涉假查询业务,以及负责每月导出冠字号码记录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3个月以上,确保数据安全,实现冠字号码单机查询。
5.14.2 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本行采集、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要素:
a) 网点金融机构编码;
b) 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
c) 机具编号;
d) 记录冠字号信息的日期、时间、版别、币值;
e) 冠字号码文本及图像。
5.14.3 对于不同来源的现金采取不同冠字号记录方式
5.14.3.1 由本行清分并对外支付的现金(包括营业网点自主清分或运营部集中清分),由本行记录冠字号码;
5.14.3.2 分行委托他行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双方达成协议,其中一方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保证冠字号码可追溯查询。
5.14.3.3 从人民银行调入和金融机构互相取款业务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任意一种方式:
a) 再次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使用本行清分机或A类点钞机重新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清点过程必须在监控范围内完成,发现的假币责任归原封捆单位;清点过后发现假币,责任归本行;
b) 冠字号码信息流与现金实物流同步交接。
5.14.4 客户(以下称查询人)申请涉假查询及受理条件
5.14.4.1 查询人在办理现金取款业务后,对现金真伪存在异议,经付款网点进行真伪识别确认是假币的,付款网点负有告知查询人通过冠字号查询功能判别假币是否由其付出的义务。查询人可向付款网点(以下称“查询受理单位”)提出冠字号码查询业务申请,以确认假币是否是由该营业网点付出。
5.14.4.2 申请及受理条件
查询人申请涉假查询,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银行卡、存折、取款凭证等),到查询受理单位填写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查询人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代理查询人除应提供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件。查询受理单位只受理涉假冠字号码的查询,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告知查询人。对于查询人提供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当面告知查询人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查询申请。
5.14.4.3 查询方式及时限
查询受理单位接受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的申请后,通过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在规定的截止日前向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反馈查询结果。查询受理单位应就查询结果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一式两联,查询人签字确认后,第一联查询受理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交查询人。查询申请超过申请时效,查询受理单位不予受理查询申请。
5.14.4.4 查询结果处置
对于存储的冠字号码能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相关联的,查询受理单位在履行查询程序后,应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中列示该笔取款所有冠字号码及其冠字号码图片。对于存储的冠字号码不能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相关联的,应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中注明查询过程,充分履行举证责任。
根据查询结果判定为确付款网点付出的假币,有假币实物的,应由付款网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全额赔付;假币已被收缴或没收的,付款网点应收回《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收据》,并予以全额赔付。
为保证假币实物安全,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持假币实物申请查询的,付款网点按规定予以封存,暂不在纸币实物上加盖印章,查询工作处理完结后,按5.12项进行处理。
根据查询结果判定非付款网点付出现金或查询人对首次查询结果有异议的,查询受理单位应告知查询人在接到查询结果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持查询结果通知书和5.14.4.5 规定的资料向其上级行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查询。
5.14.4.6 再查询受理单位收到查询人提交的书面再查询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相关负责人核批后,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向查询人说明原因。再查询结果应通过查询结果通知书告知查询人。
5.14.4.7 查询受理单位与再查询受理单位均应登记《冠字号码查询登记簿》,详细记录受理的每笔查询业务的经办人、复核人、查询号码、查询业务时间、查询结果等信息。查询申请表、再查询申请表和查询结果通知书应按照业务发生时间分类装订,保存期为5年。
5.14.5 根据查询结果判定确为付款网点付出的假币,该网点应落实相关责任人,并将此差错纳入业务量工资进行考核。
5.14.6 各营业网点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落实冠字号查询数据信息存储、备份工作的执行。
5.15 查库制度
5.15.1 组织实施
实行分支行自查和总行检查的四级查库、双人查库制度。
5.15.2 自检自查
5.15.2.1 会计结算部每年不定期查库,并作登记记录。
5.15.2.2 运营部金库查库频次参照《xx银行中心金库管理规定》执行。
5.15.2.3 分支行分管行长采用连续滚动检查的方式对下辖营业机构进行查库,确保所有营业机构全年至少覆盖一次。
5.15.2.4 分支行财务会计部经理应采用连续滚动检查的方式对下辖营业机构进行查库,每月组织财务会计部人员至少对4家营业机构进行检查,其中至少两家营业机构由财务会计部经理本人参与检查,在本月度内未受到检查的营业机构,应在以后月度连续滚动检查,直至所有营业机构全面覆盖后,再进行新一轮滚动式检查,确保所有营业机构全年至少覆盖一次。
5.15.2.5 县域支行综合管理部每月对下辖营业网点进行查库。
5.15.2.6 网点负责人每周对本网点进行查库。遇国庆节和春节前后,还必须对现金再次检查。
5.15.2.7 各营业网点库管员负责在每日营业终了对柜员尾箱进行复点,使用“9331--现金尾箱碰账、9332—重空尾箱碰账”交易核对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确保账实相符,并在柜员打印的“9363—打印柜员库余额表”扎账单上签章确认。
5.15.3 查库内容
a) 检查库存现金、实物、有价单证等是否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情况,是否发生虫蛀、鼠咬及霉烂情况;
b) 检查查库制度执行情况。
运营部查库内容参照《xx银行中心金库管理规定》执行。
5.15.4 查库人员的有关规定
5.15.4.1 分支行分管行长及财务会计部经理查库可直接进库检查;
5.15.4.2 运营部负责人及现金管理部主管查库可直接进库检查;
5.15.4.3 会计结算部检查人员需持《xx银行查库通知》及本人身份证件,方可进行查库。
5.15.5 查库程序
5.15.5.1 查库人员按查库内容逐项进行检查,核对当日现金使用“7030--打印机构现金库存和库管员票面”交易,对库存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检查,核实账账、账实、账表是否相符。
5.15.5.2 查库过程中,网点人员必须全程在场陪同,回答查库员的询问,服从查库人员安排,但不能参加清查库款。总行查库时,分支行需有两名人员在场。
5.15.5.3 查库完毕,网点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应对库款重新清点核对无误后,查库人员方可离开。
5.15.5.4 查库后,查库人员应将查库情况和问题在《查库登记簿》上逐项登记,并由查库人员、库房负责人和管库人员共同签章。
5.15.6 发现问题的处理
查库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会同保卫、监察等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5.16 出纳交接
5.16.1 现金、实物及库房(保险柜)钥匙、印章、机具等换人保管时,均须办理交接手续。在电子登记簿管理系统登记《业务库密码、钥匙保管使用交接登记簿》,确保记录连续、完整、准确。
5.16.2 人员变动的交接
出纳、库管员、财务会计部负责人、保管业务库钥匙和保险柜钥匙(包括字锁密码副本)的人员等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将所经办的一切款、物、账移交清楚。
5.17 点钞
5.17.1 手工点钞
手工点钞常用的有单指单张法、多指多张法、扇面点钞法等。
5.17.1.1 点钞时开扇要匀(包括坡形)。钞票清点时,都要打开成扇形,使每张钞票都露出一定宽度的边,便于捻动。这个边的宽度(或距离)大概一致,使之在捻钞过程中不易夹张。
5.17.1.2 手指触面要小。捻钞的手指与钞票的接触面要小,这样能使票面捻出后迅速弹出。
5.17.1.3 纸条要扎紧。每把钞票点完后,应扎紧扎好纸条,以提起第一张钞票不被抽出为准。
5.17.1.4 盖章要清晰。在纸条上加盖点钞员名章,表示对此把的质量、数量负责,盖章以看得清行名、姓名为准。
5.17.2 机器点钞
5.17.2.1 点钞机一般置于操作员正前方稍右,距点钞台边20—30公分为宜。
5.17.2.2 打开电源开关,使整机运转,先进行试机,看下钞是否准确、通畅、整齐。5.17.2.3 待点的钞票放在点钞机的右边,按票面大小依次排放整齐。
5.17.2.4 印章 、纸条等用具靠点钞机内侧摆放。
5.17.2.5 点钞时将计数器开关按合,看计数器显示屏的读数是否为“0”,有数字时必须按清零开关清除。
5.17.2.6 点钞机内的钞票要清点完毕,要看计数器读数是否正确,必要时进行复点。
5.17.2.7 点钞完毕将钞票由接钞台取出时,要看有无掉张,防止串把。无误后将钞票墩齐,及时扎把。
5.17.2.8 每笔款清点完毕后,要检查机器周围有无掉张。
5.18 年终工作
5.18.1 年终缴库
每年12月31日营业终了后,各营业网点的柜员必须通过“7004--柜员领用/上缴现金”交易,将现金尾箱交营业网点库管员尾箱,所有柜员尾箱内不得留存现金。次日营业前重新提取备付金。分支行大库或运营部金库的缴库工作则根据人民银行当年的要求办理。
5.18.2 报表报送
运营部和各分支行应在季度结束后次月5日前将《xx银行现金业务差错统计表》及时上报会计结算部。
6 人民币冠字号码数据采集及查询
6.1 采集系统工号设置
6.1.1 柜员工号设置:前台柜员在采集系统中工号统一设置为核心系统工号后7位数。
6.1.2 ATM机工号设置: ATM机在采集系统中工号统一设置为核心系统虚拟工号后7位数,“柜员姓名”录入ATM机的“机具品牌+设备型号”。
6.2 A类点钞机的使用
6.2.1 前台柜员每日营业前在A类点钞机上使用采集系统柜员工号登录。
6.2.2 ATM机加钞机时,在A类点钞机上使用采集系统ATM机工号登录,清点现金应加入对应的ATM机钞箱中。
6.3 运营部机具管理部应为每台离行式ATM机配置2套钞箱,以便加钞时交换使用。给离行式ATM机加钞,需在钞箱上注明取款机的工号、机器号和离行式网点名称,使用不同的ATM机工号登录A类点钞机,确保登录工号与钞箱上注明的工号相一致,清点后的钞币应加入相对应的钞箱中。
6.4 每日营业前,营业网点工作人员(金库工作人员在清点现钞前)应开启采集系统电脑并打开采集系统软件,下午营业结束待采集系统数据传输完毕后才能关闭电脑,保证每日冠字号码数据的正常采集和传输。
7 人民币冠字号查询数据信息丢失应急处理方法
7.1 应急处理条件
7.1.1 因机具设备原因造成数据信息丢失。
7.1.2 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数据信息丢失。
7.2 应急处理措施
7.2.1 因机具设备原因造成数据信息丢失,应及时与设备供货商取得联系,对出现故障的机具设备进行维修,并通过科技手段对丢失数据进行修复。
7.2.2 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数据信息丢失,网点负责人应详细了解错误操作的具体流程,并及时与设备供货商取得联系,协助、配合供货商处理数据信息丢失的相关事宜,并通过科技手段对丢失数据进行修复。
8 检查
8.1 会计结算部每年不定期对各分支行出纳业务操作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8.2 运营部出纳业务操作管理情况检查频次参照《xx银行中心金库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8.2 分支行出纳业务操作管理情况检查频次参照《xx银行会计业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在《会计出纳业务检查情况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9 支持性文件
9.1 支付结算办法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9.3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9.4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9.5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9.6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理
9.7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9.8 xx银行会计业务管理规定
9.9 xx银行现金管理规定
9.10 xx银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9.11 xx银行上门服务管理规定
9.12 xx银行中心金库管理规定
9.13 xx银行分支行业务库库房管理规定
9.14 xx银行现金调缴工作规范
9.15 xx银行出纳机具管理规定
9.16 xx银行对公现金收款业务操作规程
9.17 xx银行对公现金付款业务操作规程
9.18 xx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
9.19 xx银行异地分支行会计业务管理规定
9.20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贵银办发【2013】213号)
9.21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银货金【2013】165号)
9.22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加强冠字号查询检查工作的通知(银货金【2013】161号)
10 支持性记录
10.1 出纳错款报告表 BGY-QC-N-3161-01
10.2 假币收缴凭证 BGY-QC-N-3161-02
10.3 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BGY-QC-N-3161-03
10.4 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 BGY-QC-N-3161-04
10.5 残损人民币兑换认定书 BGY-QC-N-3161-05
10.6 查库登记簿 BGY-QC-N-3161-06
10.7 出纳错款报损(收益)审批报告表 BGY-QC-N-3161-07
10.8 调拨款差错登记表 BGY-QC-N-3161-08
10.9 xx银行查库通知 BGY-QC-N-3161-09
10.10 残损币兑换登记簿 BGY-QC-N-3161-10
10.11 贵银银行现金业务差错统计表 BGY-QC-N-3161-11
10.12 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 BGY-QC-N-3161-12
10.13 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 BGY-QC-N-3161-13
10.14 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 BGY-QC-N-3161-14
10.15 冠字号查询登记簿 BGY-QC-N-3161-15 10.16 现金送款簿 BGY-QC-N-3161-16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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