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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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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编号: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 总则5第二章 组织职责5第三章 个人征信数据报送6第四章 个人征信数据异议处理规程6第一节 异议的申请与受理6第二节 异议的内部核查7第三节 异议信息的更正和反馈7第四节 个人声明8第五节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档案管理8第五章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安全管理9第一节 用户种类和权限管理9第二节 用户职责9第六章 个人征信用户创建和管理10第一节 各级用户的创建原则10第二节 用户管理10第七章 罚则12第八章 附则12附件:12附件1.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联系人备案表13附件2

2、.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申请表14附件3.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14附件4.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16附件5.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17附件6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支行用户管理员申请表18附件7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支行用户备案表19附件8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支行用户信息变更表1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更好的使用个人征信系统,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

3、息。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三条 个人征信系统管理遵循理使用、准确及时、有效保密等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支行及营销中心(以下简称经办行)及总部对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五条 作为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数据的核查、更正,异议信息数据的处理;接受经办异议信息的上报;在线报送报文,数据报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文报送后应同时提交“报文报送明细单”;

4、负责经办行用户管理员增加及设置,配合对经办行客户经理的培训。第六条 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的日常维护及错误数据的更正处理。第七条 经办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受理个人异议申请、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反馈。第三章 个人征信数据报送第八条 数据报送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在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第九条 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第十条 在接到征信服务中心反馈的出错文件后,应及时与联系对出错报文数据进行处理,重新生成报文,通过校验后

5、由数据报送人员报送征信服务中心。第四章 个人征信数据异议处理规程第十一条 总部异议处理人员由负责安排。各经办行应安排专人作为异议处理人员,负责日常异议申请受理工作,并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联系人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报总部备案,由总部统一报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各级异议处理(受理)人员要及时处理个人的异议申请。第一节 异议的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 个人可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经办行提出质询。经办行的异议处理人员可以接受个人的委托,受理后报总部,由处理。经办支行应当同时启动核查、更正程序。经办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总部反馈的异议信息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第十四条 个人提出异议申

6、请时,应当填写个人征信报告异议申请表(附件2),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的复印件备查。第十五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备查。第十六条 异议申请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经办行不予受理。第十七条 经办行接受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异议申请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第十八条 经办行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

7、申请登记表(附件3)中登记,并在下班前将当日填写的异议登记表进行核查处理,若本行权限内无法解决的上报总部由总部处理,总部无法解决的报人行征信管理部门。第二节 异议的内部核查第十九条 经办行应积极协助征信管理部门做好协查工作。应当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附件4)回复。第二十条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管理部门报送更正信息。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更正信息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函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管理部门提供能够证明

8、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第三节 异议信息的更正和反馈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接受异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附件5),通知异议申请人领取。转交查询申请的经办行,在接到征信部门发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第二十二条 异议信息已得到更正的,应当在发出异议回复函的同时提供一份更正后的信用报告。第二十三条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应当在异议回复函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再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第二十四条 经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要在异议回复函中对核查结果进行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但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9、。第四节 个人声明第二十五条 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异议申请人可以到经办行领取个人声明表。第二十六条 提出个人声明的异议申请人应当将内容完整的个人声明表、异议回复函、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经办行或征信管理部门。第二十七条 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 由征信管理部门将材料齐全以及与异议信息相关的个人声明加入个人信用报告;对材料不齐全或与异议信息无关的个人声明不予加入个人信用报告,并通知异议申请人。第五节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 经办行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异议处理相关档案的整理、归档以及保管。第三十条 接受异议申请的经办行负责保管异

10、议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异议申请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异议回复函以及个人声明表等档案资料。第三十一条 对异议处理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经办行行长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第三十二条 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管理、销毁应遵守本行银行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五章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安全管理第一节 用户种类和权限管理第三十三条 本行管理员用户分为总部和经办行两级用户,分别分为总行级用户管理员和经办行级管理员。(一) 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权限包括新建用户、

11、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二) 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分别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对人民银行的数据上报。1. 信息查询员: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2. 数据上报员: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第二节 用户职责第三十四条 本行各级用户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进行操作,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对所创建的用户都应登记造册,同时报总部备案,由总部统一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各级查询员应在

12、以下情况下使用该系统进行查询:(一) 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 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 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 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 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六) 受理异议申请的;(七) 对查询出的结果不得用于除上述几项以外的其他目的。第三十六条 创建信息查询员后,经办行信息查询员应在接到客户申请时,由客户进行书面授权,通过系统进行个人信用查询,对查询的结果、原始文档完整保存(包括被拒客户资料),作为信贷档案妥善保管。第三十七条 经办行应对每次查询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总部管理部门对各

13、经办行查询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第六章 个人征信用户创建和管理第一节 各级用户的创建原则第三十八条 本行总部级用户管理员由人总行征信服务中心根据本行的书面申请负责创建。若以后有变动,根据征信服务中心要求,重新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其重新确定本行总部级用户管理员。第三十九条 经办行用户管理员需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支行用户管理员申请表(附件6)后由总部级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用户管理员要求相对较为固定,不得频繁变更。第四十条 各级用户必须为现在岗位人员。第四十一条 确定本行数据上报员、异议处理人员;经办行用户管理员、异议处理人员由各经办行指定,并由指定的用户管理员创建用户查询员。第

14、二节 用户管理第四十二条 本行系统采用两级用户管理,各级用户管理员只能对本级普通用户和直属下级管理员进行管理,不能越级管理。第四十三条 系统中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第四十四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可以对本级普通用户和下级用户管理员进行停用/启用操作,总部级用户管理员可以对总部的普通用户和经办行的用户管理员进行停/启用。第四十五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第四十六条 总部级用户管理员离岗后,应立即通知征信服务中心将该用户停用,重新建立本行的总部级用户管理员。第四十七条 用户管理员应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支行

15、用户备案表(附件7)中对用户进行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各支行及我行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用户管理员停用离岗的用户。第四十八条 各级用户的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立即填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支行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8)向相应的用户管理员提出修改,用户管理员根据申请修改用户的信息。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修改各用户的基本信息。第四十九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查询员、异议处理人员名单须报总部备案,若发生变动应在次日将变动内容报总部备案。第五十条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一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总部用户管理员和经办行用户管理员将定期进行检查。第五十一条 用户管理员的密码

16、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经办行所在地保存。遇经办行负责人变更时,原负责人必须完整移交接任者。第五十二条 各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第七章 罚则第五十三条 有违背此办法的,按照本行银行员工违纪违规违禁处分与处理管理办法处理。第五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的,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联系人备案表2.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申请表3.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4.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5.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6

17、.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支行用户管理员申请表7.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支行用户备案表8.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支行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1.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联系人备案表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联系人备案表支行名称:(盖章) 年 月 日联系人所属支行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通讯地址附件2.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申请表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申请表异议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申请人有效联系电话代理人信息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证件类型代理人证件号码代理人有效联系电话申请人授权已授权异议处理期间查询申请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内容异议信息所属信用报告版本个人版个人明细版银行版申请方式现场检查结果

18、反馈方式现场反馈电话通知签字确认经办机构名称异议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年 月 日 注:1.代理人代理异议申请时,代理人信息内容为必填项。 2.本表一式两份,由异议申请人和按收机构分别保存。 3.提出异议申请表示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异议数据报送机构在异议处理期间可以查询您的信用报告。附件3.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 接收机构:接收日期: 年 月 日接收机构联系人、电话:异议申请表编号异议申请人姓名异议申请人证件类型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异议申请人电话号码异议申请人手机号码异议申请人电子邮编异议申请人通讯地址异议申请人通讯地址邮编异议描述附件4. 个人信用报告

19、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协查银行异议申请表编号异议申请人姓名异议申请人证件类型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异议信息所在报文名称异议信息发生机构异议信息所属账户异议描述:征信服务中心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5.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异议回复函编号:异议申请表编号异议申请人姓名异议申请人证件类型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异议申请日期异议描述:处理结果:领取人(签字):领取日期: 年 月 日注:1、异议回复函一式两份,分别由异议申请人(或代理人)和接收机构保存。2、异议无法核实的,异议申请人可到当地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个人声明。附件6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支行用户管理员申请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支行用户管理员申请表支行名称:(盖章)用户名用户姓名用户类型所属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注:用户名编写gezx+行号+两位数字附件7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支行用户备案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支行用户备案表支行名称:(盖章)用户名用户姓名用户类型所属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注:用户名编写gezx+行号+两位数字附件8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支行用户信息变更表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支行用户信息变更表支行名称:(盖章)用户名用户姓名原用户类型变更后类型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支行行长:日期:注:用户名编写gezx+行号+两位数字(若管理员申请变更,需行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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