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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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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规定 (xx大学第五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教职工,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二章 请假的种类及待遇 第四条 探亲假 (一)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新婚教职工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及待遇。 (二)已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未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有特殊情况,可两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45天。 我校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当安排在寒暑假。 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期间路费的具体报销办法依照《xx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发[2007]159号)执行。 第五条 产假 (一)女教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实行晚育(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婚并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的,产假可以延长至 —3— 180天;生育时遇到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教职工可给予5至10天的护理假。 (二)女教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为工作时间。 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产假期间遇到寒暑假的,可以顺延,但要根据二级单位(院、部、处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顺延。超出产假规定时间,按照病(事)假处理。 第六条 婚丧假 (一)教职工结婚的,给予3天婚假,教职工晚婚的(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婚的),给予18天婚假。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公婆死亡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至3天丧假。 (三)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婚丧假、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交通费自理。 第七条 病假 教职工患病或受伤,需要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病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下的,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一定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教职工应提供原始诊断病历或与病伤有关的医疗资料,由校医院组织专家再次鉴定是否可以继续病休,并 —4— 将鉴定意见反馈给本人及人事处。 1、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返回工作岗位,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2、符合病休条件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一定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工资的80%计发; 3、符合残疾标准的,应按规定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当月病假累计十五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 因公(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公(工)伤假,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医疗期间工资停发;被伤者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机关认定后按认定意见处理。医疗期外,按照病(事)假处理。 第八条 事假 教职工本人因有重要事宜或特殊情况必须在工作期间处理的,可请事假。事假应冲抵探亲假和年休假的天数。因私出国(境)属请事假,须正常履行请事假程序。 教职工请事假一年内累计不能超过40天。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超出部分按天扣发工资。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 出国(境)探望配偶的(配偶为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进修一年以上的),如所在单位同意,可给予一年以下事假。三个月内工资照发,超过三个月工资停发。 停发工资期间原则上不再保留其社保关系。需要保留社保关系的,须在请假申请表中明确,学校和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 第九条 年休假 教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十年不 —5— 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应当安排在寒暑假。探亲假、婚丧假和产假不计入年休假。 以下情况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已享受寒暑假的;一年之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且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且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且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教职工。 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条 因公外出 教职工因公去校外(含国、境外)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开会、进修、学习等活动,连续达到一周以上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提交书面报告及有关函件,并说明外出的时间、地点、期限和具体任务,在批准的时间内视为工作时间。 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视为私自外出,外出期间发生的各种行为和事故均由教职工本人负责。 第三章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第十一条 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应填写《xx大学教职工请假和因公外出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或材料,按批准权限批准并安排好本职工作后方能离开岗位。如因突发情况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本人应来电或来信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 (二)请假期满必须按时上班。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在原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三)请假期满且不再续假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批准部门销假。 第十二条 请假批准权限 (一)教职工请探亲假的,由所在二级单位(院、部、处等)负 —6— 责人批准,路费报销由二级单位(院、部、处等)负责人审批。 (二)教职工请产假的,由所在二级单位(院、部、处等)负责人批准。流产的应持有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书。 (三)教职工请婚丧假的,由所在基层单位(系、研究所、中心等)负责人批准。 (四)教职工请病假,应持有医疗单位的诊断书。当年请病假时间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应经由校医院审核认定。 请病假15天以下的,由所在基层单位(系、研究所、中心等)负责人批准;请病假超过15天的,由所在二级单位(院、部、处等)负责人批准;当年请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由所在二级单位(院、部、处等)负责人签字,报人事处批准。 (五)教职工请事假的,必须书面申明理由。请事假10天以下的,由所在基层单位(系、研究所、中心等)负责人批准;请事假超过10天的,由所在二级单位(院、部、处等)负责人批准;请事假超过20天的,由所在二级单位(院、部、处等)负责人签字,报人事处批准。 (六)教职工请年休假的,报所在二级单位(院、部、处等)负责人批准。 (七)教职工因公外出一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基层单位(系、研究所、中心等)负责人批准;超过一个月的,由所在二级单位(院、部、处等)负责人批准,报送人事处备案。 二级单位(院、部、处等)正职领导请假或因公外出的,由分管校领导或主管人事校领导批准;二级单位(院、部、处等)副职领导请假或因公外出的,由正职领导批准。 第四章 对违反请假规定的监督和处理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院、部、处等)应建立考勤登记制度, —7— 考勤内容主要是到岗、离岗、迟到、早退等情况。不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按照其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进行考勤,例会、集体教研活动、政治业务学习等均属考勤范围。 第十四条 考勤工作应由各二级单位(院、部、处等)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及时掌握本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请销假的执行情况,完好保存各种考勤原始记录及请销假凭证,考勤结果应作为年度考核、工资晋升、岗位绩效津贴分配的依据。 各二级单位每月须记录本单位教职工请假情况,填写《xx大学教职工月考勤情况表》,并于学期末报送人事处。对于不保存考勤记录及凭证,或在考勤中有欺骗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对单位负责人、考勤负责人和当事人分别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无故不请假、请假期满未经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以及请假理由经查实是虚假、编造的,缺勤一天按旷工一天处理。 (二)不实行坐班制的任课教师无故不(到校)上课的,每无故不(到校)上课两学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三)无故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举行的例会、集体教研活动和政治业务学习等活动的,缺席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四)经常迟到、早退的,按其迟到、早退的时间累计,每两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五)虽然到岗上班,但无故拒绝从事所分配工作的,拒绝工作一天按旷工一天处理。 (六)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的,缺勤一天按旷工一天处理。 (七)教职工离开所在单位,到校外或校内其他岗位工作,未经 —8— 人事处批准的,缺勤一天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旷工的处理方法: (一)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 (二)当月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应立即报送人事处,扣发本人当月工资及岗位津贴。 (三)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立即报送人事处,解除人事关系。 第十七条 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不按请假批准权限越权批准教职工离岗的,一经查实,学校将对单位负责人追究责任,并在校内通报;教职工实际休假天数中未经合法批准的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与学校因请假、旷工、解除人事关系等事项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请事假、年休假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请产假、婚丧假、病假、探亲假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请探亲假和婚丧假的,路程假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院、部、处等)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xx大学请假制度》(校人发xx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xx大学教职工请假和因公外出审批表 2、xx大学教职工月考勤情况表 —9— 附件1: xx大学教职工请假和因公外出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工作单位 职务 手 机 其他联系 方 式 请假类型 □探亲假 □产假 □婚丧假 □病假 □事假 □年休假 □因公外出 请假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本人 申请 理由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基层单位(系、研究所、中心等)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所在二级单位(院、部、处等)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销假 情况 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名: 人事处负责人签名: 备注 注: (1)本表一式两份,由请假教职工和批准机关各留存一份。 (2)本表提交时需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3)教职工请假必须严格依照批准权限、经有权单位或负责人批准方为有效,未按批准权限办理的,由教职工自行承担责任。请假批准权限详见本表背面的说明。 附件2: xx大学教职工月考勤情况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单位实有教职工 人,正常出勤教职工 人,请假教职工 人次,具体见下表。 序号 姓名 出生日期 岗位类别 是否请假 请假类别 请假期限 工资变动情况 是否销假 备注 二级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说明:(1)各二级单位应于每月月末填写呈报表,并在每学期末一周内将本学期呈报表报送至人事处; (2)呈报表应由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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