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校按国家授权在不同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专业。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具有一定学术或技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全日制本科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所获学分达到专业要求的标准,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
2、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可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考试课程平均成绩、学位课程考试、学位外国语考试均达到省教育厅的规定要求,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各学院对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习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列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人员名单,并组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人员填写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对于来华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材料审核等工作。2.各学
3、院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人员名单、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人员名单、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同报送教务处进行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复审。来华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进行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复审。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复审结果召开会议,通过审议票决产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教务处负责将各分委员会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汇总并报送校学位办公室。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直接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办公室。4.校学位办公室复核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1.由应届成
4、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2.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条件严格审核,提出拟受理学位申请名单,连同其他有关材料(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论文答辩及全部课程成绩、所在单位做出的政治思想表现评语等)报送校学位办公室复审。3.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复审结果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审议票决产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报送校学位办公室。4.校学位办公室复核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六条复议程序申请人对学位授予审核审议结果存在较大争议时,可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复议申诉。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1.未通过学位
5、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公布审核结果后,分委员会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接到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后10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组织会议进行复议。若进行复议,分委员会应将相关书面材料提交学位办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复议结果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三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2.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者申请复议程序。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议结果后,校学位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议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接到未通过审议的决定通知后10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
6、到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主席会议研究是否进行复议。主席会议若做出复议决定,可由校学位办公室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议,对审议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校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三个月内就是否进行复议做出明确答复。第三章硕士、博士学位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应掌握本门学科上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可授予硕士学位。博士研究生应掌握坚实宽广的本门学科的基础
7、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能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外文写作能力;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可授予博士学位。第八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要求。硕士学位的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外国语、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等。在提交学位申请前应获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医学类研究生还需要实验室基本技能(临床基本诊疗技术)考核合格。第九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要求。博士学位的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外国语、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等。第一外国语非英语者,第二外国语必修英语。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8、及答辩。第十条 学术型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1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大学。申请博士学位须以第一作者在期刊发表且被SCI或EI收录(人文社会科学类应被新华文摘转载或SSCI或CSSCI收录)的与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一致的论文2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大学。第十一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小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研究性论文,读书报告、资料汇编、文献综述及翻译资料等均不能作为学术型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
9、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内容可以是:应用技术研究、工程设计研究、技术改造研究、工程软件或应用软件开发、规划设计、产品开发、实际管理课题(案例分析、项目管理、调研报告)及文学艺术作品等。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在内容、角度、方法、观点、理论等方面或某一方面有所创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一)论文应在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其他方面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二)论文应体现作者掌握本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等要求。(三)论文内容应充分反映作者具有坚实
10、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四)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第十四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审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必须由指导教师审阅并写出评语,于答辩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填写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等相关表格,同时登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还应由学位申请人进行自评,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自评表,方能提交论文,申请评阅和答辩。(二)学院研究生秘书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及学位论文答辩审核要求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三)学院组织由分管院长、导师、秘书等人参加的审查小组,
11、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实践环节以及发表论文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及专业实践等培养环节;学位论文完成情况,指导教师是否同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四)提出答辩申请后,各培养单位可自行组织研究生进行预答辩或相应形式的审查,广泛征求对论文的意见。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要严格按照要求匿名评阅:(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至少二名(其中一名应是校外同行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三名(其中二名应是校外同行专家),博士论文评阅人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批。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科研成绩突
12、出、责任心强、学风端正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小组成员不得作为评阅人。(二)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双盲法”送审,即学校按一定比例抽选送审和学院送审。学校送审:由校学位办公室以一定比例,按学科随机抽选论文进行匿名评审。评阅意见收集后,由校学位办公室反馈给各学院。若研究生未能按时提交送审论文,本次答辩申请无效。中期筛选结果为跟踪培养、中期检查结果为基本合格及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必须由学校送审。学院送审:由学院负责将论文评阅材料寄送两位论文评阅人进行匿名评审,并负责收集、整理专家评阅意见。(三)博士学位论文全部由学校进行“双盲法”送审,博士学位论文连同博士学位论文
13、自评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一起寄送评阅人。(四)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所评阅的学位论文基本合格,但需修改后才能答辩的,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向有关导师转达,导师应针对所提问题认真审查论文,提出是否按期答辩的处理意见;如有二位评阅人对论文提出修改后才能答辩的意见,论文必须经过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如有一位及以上评阅人明确认定论文未达到要求的,该论文不能进行答辩,申请人应在导师小组指导下,进行论文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批。论
14、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论文评阅人一般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和其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新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在授予两届学位前,必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专业助教或助教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应尽可能地聘请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或其他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二名。主席应由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委员担任,主席
15、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专业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在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会应有记录。未获通过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经无记名投票,若半数以上成员认为论文经修改后再提交答辩时,可作出允许作者在规定时间(硕士论文一年,博士论文两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此项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作者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如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16、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者,答辩委员会可对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专家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缺席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一)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公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三)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论文2030分钟,博士论文4060分钟)。(四)答辩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列席旁听者也可提问。(五)休会,答辩委员会进行审议,对论文学术水平做出评语并对学位申请人的业务进行鉴定;最后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论
17、文是否通过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并填写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经主席及全体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六)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价和决议(票数不公布)。(七)论文答辩人在答辩中,有权充分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在答辩委员会宣布评语、决议后,答辩人有不同的意见,可在10日内向答辩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提出,意见副本同时送交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意见至做出分委员会决议之前,调查、了解情况,向答辩人做出书面说明并给出有关处理意见。(八)答辩委员会结束后,由秘书负责整理答辩的材料并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十九条 硕士、博士学位评定工作
18、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学位人员的材料,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学位者,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做出相应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不能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有记录。(三)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为不同意授予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通过,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为不通过的,可以做出建议暂缓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19、。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同意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可以做出暂缓授予学位的决定。此类情况论文不必重新答辩,待有关问题得到纠正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相应决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会通过,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后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可以在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再次申请答辩的程序,按在校生申请答辩的程序办理。(四)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学位申请人名单及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
20、就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有记录。(五)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单报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六)复议。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一般不进行复议。若学位申请存在较大争议时,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1.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作出明确解释,否则应自动对该项决议进行复
21、议。2.未通过答辩者申请复议程序。(1)当事人提出申请。未通过答辩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10日内向学位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2)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学位分委员会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必要,可直接书面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并按当年标准向复议申请人预收复议评审和答辩费用。(3)复议。同意复议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不少于二位校外学风严谨的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
22、。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返还所预收的费用。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4)复议时间超过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时限者,提交下一次学位评议组会议审查。3未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结果公布后,会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10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至学位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应收集各方面的材料后,报分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议。若进行复议,分委员会应将相关书面材料提交学位办备案。学位分委员会应将复议结
23、果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三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4. 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者申请复议程序。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校学位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议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接到未通过审议的决定通知后10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到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主席会议研究是否进行复议。主席会议若做出复议决定,可由校学位办公室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议,对审议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校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三个月内就是否进行复议做出明确答复。第四章名誉博士第二十条对于国
24、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我校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等学术不诚信现象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第二十二条在我校学习的港澳台、外国留学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术要求,按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三条 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生效日期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授予博士学位实行异议期制度,异议期三个月。学位授予结果由校学位办公室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无权自行决定。如发现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除撤销当事人的学位外,还应根据情况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四条 研究撤销学位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同意的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做好撤销学位后的相关善后工作,包括: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除名;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学位条例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