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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信托代销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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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代销机构”)关于xx二期资产证券化信托之代销合同编号:x本代销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xx年【 】月【 】日签署:甲方:xx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地址:x法定代表人:x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代销机构”)地址:x法定代表人:x鉴于:1甲方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发行信托产品;2乙方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具有金融产品代销等业务资格;3甲方拟发行xx二期资产证券化信托(以下简称“信托产品”或“本信托”)信托单位(以下称“信托产品”

2、或“产品”)。如该信托发行需经过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的,其已完成(或在发行前将完成)相关批准或备案手续;4.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作为代销机构,代销本信托项下全部信托单位,乙方同意接受此项委托。为此,根据合同法等,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条款:第1条 定义1.1 委托方:xx信托有限公司1.2 代销机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 委托代销产品:xx二期资产证券化信托之全部信托单位第2条甲方拟发行的信托产品信托产品:系指甲方拟设立的xx二期资产证券化信托项下全部信托单位。除非本合同项下其他具体条文另有所指,本合同使用的词语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与xx信托有

3、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签署的xx二期资产证券化信托之信托合同(编号为华x号,下称“信托合同”)所定义的词语和解释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第3条乙方服务的内容与方式3.1 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完成信托产品的全部信托单位代销事宜。3.2 乙方应根据信托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信托产品推介至合格投资者,且应严格履行信托合同、信托单位认购合同、信托说明书中的风险提示义务和反洗钱等义务。第4条甲方权利和义务4.1 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销报酬。4.2 甲方应制作并向乙方提供信托合同、信托单位认购合同、宣传推介材料及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并在相关文件中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

4、示。4.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规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4.4 甲方应自行承担因产品设计、运营及其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4.5 甲方应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向购买信托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即信托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乙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4.6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的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信托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在相关信息变更前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4.7 甲方应及时受理乙方代销客户关于信托产品的咨询、查询、投诉,并将有关问

5、题解决方案及时向乙方反馈,妥善处理与代销信托单位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4.8 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5条乙方权利和义务5.1 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为履行代销义务有必要知悉的产品相关信息、产品发行/推介/销售进展等情况、其所推介的投资者有关信托单位认购资金缴款情况。5.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答或解决代销过程中投资者有关认购信托单位的问题或投诉。5.3 对信托认购资金的使用、收益、分配,乙方不承担任何审核、监管、担保责任,亦不受甲方与投资者之间信托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约束。5.4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勤勉、谨慎、积极、负责地为甲方完成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服务

6、内容。5.5 乙方有义务指导、要求加入本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填写信托单位认购合同及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所需的登记信息(详见下述“身份基本信息”),并向甲方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基本信息”及有效身份证件、预留信托利益收付账户复印件,并在投资者填写信托文件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信托文件原件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交付甲方。说明:身份基本信息包括:A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B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

7、、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5.6 乙方不得超出甲方确定的合格投资者范围销售产品。乙方不为所代销的产品垫付任何费用或资金,不接受甲方或投资者的委托代其签署合同。5.7 乙方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有任何具有夸大宣传或掩盖产品风险性质的行为,不得有向投资者承诺保本或保收益或其它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乙方向乙方客户进行产品推介,协助投资者与甲方签署合同,但不对甲方提供的信托合同、信托单位

8、认购合同推介材料、信息披露材料等文件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合法性承担任何审核、担保责任。因乙方违规夸大宣传或掩盖产品风险性质、向投资者承诺保本或保收益或有其它误导投资者或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或处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投资者支付的本金、收益、信托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用、商誉损失等)。5.8 乙方应协助甲方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5.9 乙方应协助甲方受理客户关于代销信托单位的咨询、查询、投诉,并将有关的问题及时向甲方反馈。5.10 乙方有义务配合和协助甲方在信托存续期间向委托人/受益人送达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信托资金管

9、理报告或其它本信托相关信息披露材料。第6条认购资金交收6.1 乙方代销产品的投资者应在信托产品发行期间将各自认购信托单位所对应的认购资金全额划至信托单位认购合同指定账户。第7条代销报酬7.1 甲乙双方确认:代销机构有权就其代销的信托产品收取代销报酬,代销报酬由本信托的信托财产承担,并由甲方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顺序在信托合同约定的第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向代销机构支付,第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未足额支付的,在第二个信托利益分配日继续支付,直至代销报酬偿付完毕;“代销机构”就本协议项下代销事宜的代销报酬为固定金额人民币5,837,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捌拾叁万柒千圆整)。7.2 “代销机构”收取代销

10、报酬的收款账户基本信息如下:账户名称:xx银行账号:x开户行:x7.3乙方应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代销报酬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与乙方已收取的代销报酬金额相等、抬头为甲方的发票原件。第8条税务提示本合同各方依据税法自行承担其基于本合同项下产品代销等事宜所产生的任何税负。第9条保密9.1 任何一方(“接收方”)保证对另一方(“披露方”)提供的项目相关信息(“保密信息”)严守秘密,除为履行项目之目的向接收方有知悉必要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或咨询顾问(合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外,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接收方将促使其关联人员履行与接收方同等的保密义务。9.2 上述

11、条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1) 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之时,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被接收方知悉;(2) 非因接收方原因,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3) 保密信息是接收方从与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4) 接收方应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之要求或应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政府等有权机关之要求披露。9.3 接收方在本条项下的义务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6个月时终止。第10条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律的重大变化、基准利率和/或准备金率和/或准备金利率的调整、地震、水灾

12、、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10.2 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合同而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10.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合同他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10.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合同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

13、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合同双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可终止。第11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11.1 因业务拓展或任何一方提出请求需要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11.2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达成解除本合同的书面协议,本合同即可解除;由于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变更,本合同的内容与

14、之违背不能继续执行,本合同即可解除;但本合同解除前已履行部分,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代销报酬。11.3 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声明、承诺、保证,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即构成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所致违约情形除外。11.4 违反保密义务以致本合同项下其他签署人遭受损害的,违反保密义务的签署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1.5 甲方对因信托的设立、运作、终止以及信托利益的分配等产生的纠纷、争议、索赔应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第12条未尽事宜关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

15、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3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规则)管辖并按其解释。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可继续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如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和执行。第14条通知14.1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按下文所载明的联系方式用传真发

16、出或快递方式发出。该等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于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业已发出时视为送达;若以快递方式发出,则于邮件寄出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14.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的下述联系方式中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时,该方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另一方。如逾期未通知,则另一方依据本条规定向下述地址发出的通知和/或其他书面文件将被视为已通知发生变化方。14.3 本合同当事人的寄送地址及传真如下:x第15条其他15.1 本合同中标题仅为阅读方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15.2 本合同对各方及其权利义务继承人均有约束力。15.3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中

17、的权利或义务。15.4 本合同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到本合同整体效力的,则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被执行。15.5 一方当事人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权利的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做出。15.6 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有)构成了甲方和乙方之间就代销服务相关事宜达成的全部和唯一的合同,并取代一切先前达成的谅解、安排、约定或通信。15.7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将来相关业务推介活动及宣传材料中合理展示甲方的名称、商标或服务标记,乙方承诺对甲方名称、商标或服务标记的展示不得侵犯甲方对其名称、商标或服

18、务标记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得用于除本信托代销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利用甲方名称、商标或服务标记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5.8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本信托清算完毕、甲方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完成【投资者信托利益分配】之日终止。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xx信托有限公司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编号为x的xx二期资产证券化信托之代销合同之签字盖章页)甲方:xx信托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2016年 月 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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