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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协会内部管理制度汇编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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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家庭农场协会 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家庭农场协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xx市家庭农场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9 xx市家庭农场协会 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xx市家庭农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xx市家庭农场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  会长12000元/年,常务副会长10000元/年,监事长10000元/年,副会长8000元/年,理事会成员2000元/年,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500元/年。 第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  对于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2016年11月18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2016年11月18日起施行。     xx市家庭农场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市家庭农场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xx市家庭农场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下设财务部,负责协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三条 根据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财务部分别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聘请为人正派,热心协会工作,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四条 协会设立统一帐号,并由财务部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按协会本级和所属各专业委员会设立相应明细帐。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委托协会完成某项时的拨款;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协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开支、调研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七条 所有经费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帐号收取,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记入相应的明细帐内凭联单进帐。其中会费收入的管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务预算 第八条 协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协会秘书处应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按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出下年度协会本级和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预算,并送财务部。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份编制出协会下年度的经费预算,并报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预算要做到量入而出,开源节流,收支平衡,并争取略有节余。  第十条 协会开展年度预算批准的各项活动时,还应在年度预算经费额度范围内作出相应项目经费使用的预算,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项目经费额度需要突破该项 目年度预算额时,须经协会会长签字同意后,秘书长方可予以批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日常开支在2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须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财务部方予报销。  第十二条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发票或收据。 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处实行考勤,并根据秘书长审核签字的考勤表,由财务部发放工资、补贴。领款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参照兄弟协会的相关标准执行。公务需要乘机者,事先须报秘书长批准。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每月终了,财务部要按付结帐、对帐,在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写月度财务报帐;每年终了,财务部要按付编写年度财务决算。要在次月的10号前将上月的“月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要在次年的1月20号前将上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并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一次在协会理事会议上,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理事会审议监督;每五年一次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大会审议监督。  第十六条   财务部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协会管理的有关规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实行财务审计制度。财务部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本届理事会财务报告,由秘书长向本届理事会做出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帐清。并在秘书长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本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协会2016年11月18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2016年1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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