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874178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32.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交易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章 投资管理人员的聘用第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人员聘用采取坚持标准,严格

2、程序,客观公正,择优录取原则。第四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管理人员时,应充分了解拟聘任人选的工作背景、遵规守法情况、诚信情况、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及工作变动情况等,对其能否胜任拟任职岗位进行认真评估,审慎做出聘用决定。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对其以往诚信记录、从业操守、执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第五条 拟招收聘用的投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任职条件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行业协会的规定;新进公司的投资管理人员如没有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在六个月内取得相应资格。(二)担任投资管理各项业务负责人岗位的员工原则上需具有两年以上从事相关

3、岗位的工作经历。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职业道德。(四)凡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不得聘用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相关业务。公司如确有必要聘任在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未满1年即离任的基金经理或者存在短期内频繁变更任职单位(最近2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情况的投资管理人员的,公司在决定聘用之前应安排综合管理部对其以往诚信记录、从业操守、执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对前述基金经理还应取得其前任职公司的书面鉴定。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应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第六条 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

4、变更基金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第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离职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解聘、辞职的程序、工作交接、离任审查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八条 投资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应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工作移交。已提出辞职但尚未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得擅自离职;已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第三章 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第九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一)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

5、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二)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三)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第十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开展投资交易。(一)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

6、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二)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三)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投资授权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批准程序。(四)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强化投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审慎开展投资活动。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避免个人利益冲突行为。(一)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违反公司规定接受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利益。投资管理人员履行职

7、责时,对可能产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二)未经公司允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严禁投资管理人员利用参加会议之便牟取不当利益。(三)投资管理人员受公司委托,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时应当注意保守秘密和言论适当。(一)公司投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泄漏工作中所知悉的有关公司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露基金非公开信息,包

8、括:1.非因工作需要不得与他人谈论未公开之各类信息,包括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2.公开发表言论和文字材料时,不得涉及未公开信息。(二)公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接受采访,不得发表与公司重大决策不一致的言论;不得误导、欺诈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对基金业绩进行不实的陈述;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遵守合同及承诺的约定。(一)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审慎签署并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有正当的理由。(二)投资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

9、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工作移交。已提出辞职但尚未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得擅自离职;已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三)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签署并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作出的承诺,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第十四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职业培训,熟悉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每个投资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合规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第四章 投资管理人员管理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公司定期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绩效进行考核。公

10、司应建立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客观、科学地评价投资管理绩效。公司对基金经理的评价和考核应当体现基金财产运用注重长期、价值投资、控制风险的特点。第十六条 投资交易监控公司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涉及到的异常交易、非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识别、分析、判断,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监测、评估、报告,并可要求相关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解释说明。第十七条 相关事项审批(一)投资管理人员参加活动、调查研究、代表基金进行投票以及对外发表言论等行为均需按照公司审批程序进行事前审批。(二)投资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出国(境)时应当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就其出国(境)期间的职责行使做好安排。在申请得到

11、批准后投资管理人员方能出国(境)。第十八条 合同、承诺签订(一)在投资管理人员入职时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对人员的聘用及离职、竞业禁止、利益冲突等行为予以限定。(二)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签署承诺书(见附件),对本人恪守投资管理人员行为准则、忠实履职、勤勉尽责,不以任何形式从事利益输送等进行承诺。第十九条 通讯和系统管制公司对全体员工办公电话、即时通讯、上网、邮件收发等行为进行监控,此外通过以下措施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管理:(一)投资管理人员手机、掌上电脑在交易时间内进行集中管理,严禁在交易时间于办公区域内使用除上缴手机、掌上电脑以外的其他设备进行通讯。(二)严禁投资管理人员于交易时间在

12、办公区域内借助任何载体通过无线网络进行上网。(三)采取摄像头或其他技术手段对投资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进行实时监控。第二十条 基金经理有下述情形的,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二)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三)在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兼职;(四)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基金经理代为履行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经理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拟由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进行相关信

13、息披露。基金经理发现公司违反规定安排其他人员以其名义履行职责时,应当在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承诺书附件承诺书本人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对于公司投资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相关要求。本人郑重承诺:若被公司录用,于入司时及入司后将恪守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本人承诺将忠实履职、勤勉尽责,不以任何形式从事利益输送行为。本人已完全知晓任何违背上述承诺之行为属本人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并知晓从事该等违规行为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等责任,以及公司有权采取的包括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扣处奖金以及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内的任何措施。 本人同意并愿意协助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本人曾工作的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对本人填写的各项申报表中填报的内容和其他有关本人的从业资格和从业记录进行核查或核实。承诺人签名: 职务:所属部门: 承诺日期:9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金融保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