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是指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将其在一定时期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产生的应收账款批量或逐笔质押给我行,我行以上述应收账款为基础建立应收账款池,根据出口商自身资质及应收账款质量为出口商提供一定比例的短期融资业务。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包括“不可循环池融资”和“可循环池融资”两种模式。
“不可循环池融资”是指出口商将多笔应收账款一次性批量质押给我行,我行按照全部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为客户提供一笔短期融资。
“可循环池融资”是指出口商将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逐笔或批量质押给我行,我行以上述应收账款为基础建立可循环应收账款池,按照池内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为客户提供一笔或多笔短期融资。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出口商根据贸易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应向进口商收取而尚未收取的款项余额。
第四条 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在办理融资时扣占出口商相应授信额度。除以入池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担保外,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可不再要求出口商提供其他担保措施。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可要求出口商提供保证金担保。
第五条 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应按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使用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章 业务办理条件
第六条 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办理我行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二)办理不可循环池融资,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办理可循环池融资,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对于世界500强、行业重点客户、总行核心客户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从事主营业务经营的子公司,信用等级可放宽至A+级。
(三)年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
(四)生产经营正常,履约记录良好,应收账款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期合理。
(五)进出口双方有两年以上、稳定的贸易往来,申请人履约和进口商付款情况良好,与进口商之间无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或其他影响我行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如进出口商一方为世界500强、行业重点客户、总行核心客户及其子公司,可不要求进出口双方有两年以上贸易往来。
(六)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
(七)出口商品属申请人经营范围,出口商品质量和市场价格稳定。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等相关规定。
(九)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应收账款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真实贸易背景。
(二)债权依法可以质押,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
(三)申请人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不存在被第三人主张抵消、代位权等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情形。
(五)付款期限不超过150天,且应收账款质押日期距到期日不得少于15天。
(六)出口商应将办理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所涉及的进口
商的全部应收账款通过我行办理结算业务。
(七)用于办理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应未办理过或再办理其它任何形式的融资。
(八)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关于应收账款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人须将办理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我行并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经办行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担保。
第三章 不可循环池融资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九条 融资期限。不可循环池融资业务的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次性批量质押给我行的最晚一笔到期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后30天。不可循环池融资到期后原则上不得展期。
第十条 融资比例。不可循环池融资业务的融资比例不超过一次性批量质押给我行的应收账款票面金额的70%,且每个进口商对应的应收账款融资比例不得超过票面金额的70%。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以及符合低信用风险业务条件的,可适当提高融资比例,但融资金额与预计利息和相关费用之和不得超过全部应收账款的票面金额之和。
第十一条 还款。不可循环池融资采取一次融资、逐笔归还的方式。在融资期间,每笔到期或提前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全部用于归还融资本息,直至所有融资本息还清,余款入客户账。
第二节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不可循环池融资业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申请书》。
(二)拟办理入池的应收账款对应的销售合同及正本商业发票。
(三)正本出口报关单,如当时未能提交,应在一个月之内补交。
(四)正本提单及销售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不能提供正本提单的,应提供能证明货物已发运的其他运输单据。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受理及调查。客户部门受理出口商申请时,除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拟入池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质、转让或异议登记等情况。
(二)申请人是否以同一发票进行重复融资。
(三)客户的贸易背景是否真实,融资用途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外部监管规定以及有关政策要求,融资额度和融资期限是否与融资用途相匹配。
第十四条 审核。客户部门在完成调查后,在C3系统中发起该笔融资的信贷审批流程,填写调查意见,连同客户提交的材料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国际业务部门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出口报关单等单据之间的进出口商名称与融资申请项下的进出口商名称应一致,单据之间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也应一致。
(二)销售合同中是否有影响正常收款的条款,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同时需要审核信用证中是否有影响正常收款的条款。
(三)销售合同约定进出口双方可以进行债权债务抵扣的,或约定允许债务转移由第三者支付的等影响正常收款条款的,不得办理。
(四)出口报关单中贸易方式不得为来料加工。
(五)进口商所在地区政治、经济、金融稳定,外汇管制不得影响我行安全及时收款。
(六)出口商品如在国家出口控制名录上,须有相关出口批件或许可证明。
第十五条 审批。国际业务部门在C3系统中填写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按照业务权限和审批流程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应收账款池项下最高融资比例、应收账款质押等要素,明确申请人应将办理不可循环池融资业务所涉及的进口商的全部应收账款通过我行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七条 办理质押登记。客户部门为拟办理不可循环池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并下载登记证明,由申请人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录入并打印应收账款清单。客户部门在ARFP系统中录入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应收账款,打印应收账款清单,由申请人盖章确认。
第十九条 融资发放。客户部门将审批结果交ARFP系统操作人员完成融资发放操作。
第二十条 还款。客户部门应根据应收账款到期情况及时查询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如有已经按期或提前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立即全部用于归还不可循环池融资本息。直至还清所有融资本息。如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后30天仍未收回款项或收回款项不足时,应要求申请人立即自筹资金归还相应的融资本息。应收账款收回后,客户部门应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解除质押登记并下载登记证明,由申请人盖章确认。
第四章 可循环池融资
第一节 基本规定
一、建池
第二十一条 建池。可循环应收账款池建池是指以申请人质押给我行的应收账款为基础新建立应收账款池。
第二十二条 池有效期。可循环应收账款池有效期是指允许办理应收账款入池的期限,应收账款池有效期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应收账款入池
第二十三条 入池。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收账款,经办行应在审批同意后,及时办理入池,入池应收账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池有效期到期日。对不符合入池条件的应收账款,不允许入池,但应通过我行办理相关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 动态管理。可循环应收账款池实行动态管理,即在应收账款池有效期内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为符合我行要求的新增应收账款办理入池。
第二十五条 入池的应收账款作为池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再用于办理其他融资业务。
三、应收账款出池
第二十六条 出池。应收账款出池是指可循环应收账款池内应收账款达到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池条件时,我行与申请人之间对应债权质押行为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 出池条件。经办行应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及时办理应收账款出池手续。
(一)已经按期或提前收回的应收账款。
(二)超过销售合同约定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后30天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三)进口商与申请人或与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应收账款。
(四)我行认为须办理应收账款出池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应收账款出池后,如果池内应收账款余额和保证金专户余额合计不能满足融资比例要求,出口商应选择以下处理方式中的一种:
(一)补充新的合格应收账款入池,使池内应收账款余额可以满足融资比例要求。
(二)用收回应收账款的收款款项偿还融资。
(三)出口商应在我行开立应收账款池融资保证金专户,并将足额保证金存入该保证金专户,使池内应收账款余额与保证金专户余额合计可以满足融资比例要求。
四、融资
第二十九条 融资比例。在池有效期内,可循环应收账款池融资最高融资余额不得超过池内应收账款余额和保证金余额分别按各自的融资比例计算的金额合计。池内应收账款的融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票面金额的70%,且每个进口商对应的应收账款融资比例不得超过票面金额的70%,保证金融资比例遵照我行押品管理办法执行。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以及符合总行授权书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条件的,可适当提高融资比例,但融资余额与预计利息和相关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池内应收账款余额加保证金余额合计。
最高融资余额=池内应收账款余额×融资比例+保证金余额×保证金融资比例
第三十条 融资期限。每笔可循环应收账款池融资到期日不得晚于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池有效期到期日,且融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可循环应收账款池融资到期后原则上不得展期。
第三十一条 在应收账款池有效期内,融资申请人可在不超过合同约定的融资比例的前提下办理多次融资。
第三十二条 还款。可循环池融资采用多次融资、到期归还的还款方式。出口商可在应收账款到期时使用进口商还款提前归还融资,也可在融资到期日时归还。如应收账款收回时有相应到期的融资,应先归还到期的融资本息,将剩余款项入出口商账户。
五、续池
第三十三条 续池。应收账款池有效期到期前,出口商如有继续办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需求,可办理续池。
第二节 业务办理流程
第三十四条 出口商首次申请办理可循环池融资业务时,建池、首次入池、首笔融资可合并办理。
一、建池
第三十五条 申请。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可循环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申请书》。
(二)拟办理入池的应收账款对应的销售合同及正本商业发票。
(三)与应收账款所对应的进口商的合作年限、交易记录、履约情况、上年度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等。
(四)正本出口报关单,如当时未能提交,应在一个月之内补交。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受理签订《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合同》。客户部门受理出口商申请时,应按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可循环池融资的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经客户部门主管行长同意后,与申请人签订《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合同》,在ARFP系统中为申请人建立应收账款池。合同中应明确应收账款池项下最高融资比例、应收账款池有效期、应收账款质押等要素,明确申请人应将全部应收账款通过我行办理结算业务。客户部门在建池时应为出口商建立池融资对应的进口商名单,严格审查池融资对应的进口商与申请人的合作情况及进口商履约情况。
二、入池
第三十七条 申请。出口商申请办理应收账款入池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办理入池的应收账款对应的销售合同及正本商业发票。
(二)正本出口报关单,如当时未能提交,应在一个月之内补
交。
(三)正本提单及销售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不能提供正本提单的,应提供能证明货物已发运的其他运输单据。
(四)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受理及录入发票信息。客户部门受理申请人办理应收账款入池申请,在ARFP系统中录入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应收账款信息。
第三十九条 调查。客户部门除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拟入池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质、转让或异议登记等情况。
(二)申请人是否以同一发票进行重复融资。
(三)拟入池应收账款对应的进口商如与建池时建立的进口商名单不一致时,还应按照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要求进行调查。
第四十条 客户部门在ARFP系统中填写调查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第四十一条 审核。国际业务部门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后,在ARFP系统中填写审核意见:
(一)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出口报关单等单据之间的进出口商
名称与池融资申请项下的进出口商名称应一致,单据之间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也应一致。
(二)销售合同中是否有影响正常收款的条款,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同时需要审核信用证中是否有影响正常收款的条款。
(三)销售合同约定进出口双方可以进行债权债务抵扣的,或约定允许债务转移由第三者支付的等影响正常收款条款的,不得办理。
(四)出口报关单中贸易方式不得为来料加工。
(五)进口商所在地区政治、经济、金融稳定,外汇管制不得影响我行安全及时收款。
(六)出口商品如在国家出口控制名录上,须有相关出口批件或许可证明。
第四十二条 办理入池及质押登记。客户部门在ARFP系统中办理应收账款入池,同时为入池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并下载登记证明。
第四十三条 打印应收账款清单。客户部门打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应收账款清单及质押登记证明,由申请人盖章确认。
三、融资
第四十四条 申请。申请人办理融资时,应提交《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申请书》。
第四十五条 受理及调查。客户部门收到申请人融资申请时,应确定该笔应收账款池融资的金额、期限、利率、融资用途、手续费等要素。审查客户的贸易背景是否真实,融资用途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外部监管规定以及有关政策要求,融资比例、融资期限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融资金额是否超过池内可融资金额,融资额度和融资期限是否与融资用途相匹配。
第四十六条 审核。客户部门在C3系统中发起该笔融资的信贷审批流程,填写调查意见,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第四十七条 审批。国际业务部门在C3系统中填写审核意见,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按照业务权限和审批流程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四十八条 融资发放。客户部门将审批结果交ARFP系统操作人员完成融资发放操作。
四、出池
第四十九条 应收账款收回。客户部门应至少每天在ARFP系统中查询一次已入池应收账款的收回情况,如有已经按期或提前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及时在ARFP系统中办理应收账款出池。办理出池后方可进行归还融资、补充保证金、入出口商账户等操作。
第五十条 其他应办理出池的情况。如应收账款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出池条件,客户部门应立即在ARFP系统中办理应收账款出池。
第五十一条 客户部门在ARFP系统中办理应收账款出池时,应同时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解除质押登记并下载登记证明,由申请人盖章确认。
第五十二条 办理出池时应审查池内应收账款余额与保证金余额能否满足融资比例要求。
五、续池
第五十三条 申请续池。出口商申请办理续池时,应提交《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申请书》。
第五十四条 受理与调查。客户部门按照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同时重点调查在应收账款池有效期内应收账款还款情况及融资归还情况。
第五十五条 客户部门在ARFP系统中填写调查意见,经客户部门主管行长审批同意后,与出口商重新签订《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合同》,在ARFP系统中为申请人办理续池。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五十六条 池存续期间,客户部门应加强对出口商生产经营情况、应收账款情况进行监控,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一)出口商生产经营情况:
1.出口商经营、财务及资信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进出口双方贸易往来中是否有异常情况。
3.出口商品是否出现较大幅度的市场价格波动,可能会影响进口商付款。
4.申请人是否存在无法及时归还融资的情况。
(二)应收账款情况:
1.池内应收账款是否按期收回。
2.出口商是否存在将应收账款通过他行办理业务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池存续期间,如申请人资信情况、应收账款情况发生恶化,对我行融资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出口商通过他行办理应收账款业务的,我行有权宣布全部池融资提前到期,并采取要求申请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全部融资、停止办理新的融资、提前终止应收账款池等措施。
第五十八条 池存续期间,应加强对应收账款回款监测及对进口商名录的管理,如进口商付款不及时、迟付比例高,客户部门应立即将该进口商的全部应收账款办理出池,并不得为该进口商的其他应收账款办理入池。
第五十九条 办理不可循环池融资业务时,客户部门应随时监控应收账款的收回情况。如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或全额收回,申请人也未能及时归还相应融资款项时,我行有权宣布该笔不可循环池融资提前到期,并要求申请人提前偿还全部融资。
第六十条 办理可循环池融资业务时,客户部门应在应收账款出池、出口商申请新融资时核实池内融资比例。凡出现应收账款池融资比例超过合同约定融资比例的,经办行不得办理新的融资,同时要求申请人通过归还超出部分融资、追加符合我行条件的新的应收账款或提供足额保证金等手段确保融资比例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第六十一条 《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合同》、《国际应收账款池融资申请书》、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查询及登记证明、销售合同副本、商业发票副本、报关单副本及其他业务资料纳入信贷档案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池融资可参照本操作规程办理。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时,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出口报关单、正本提单。
第六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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