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 甲方(受让人): xx保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乙方(出让人): xx贸易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 x年 03 月 11 日签订编号为:x 的保理合同,约定乙方将其自 / 年 / 月 / 日至/ 年 / 月/ 日对 xxxx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xx的xx设备采购合同项下享有的及即将享有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由甲方或者甲方委托他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第二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及时提供进行转让登记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让人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
2、、法定代表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乙方确认已告知甲方进行本协议项下转让登记前 1 年之内所有有效的乙方名称;乙方对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乙方的注册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第三条 因登记信息错误或者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经确认后即可自行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无须与乙方另行签订变更登记协议。第四条 乙方如获知任何其他第三方对甲方所作之登记存在任何异议,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甲方。第五条 乙方存在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登记失效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重新登记,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信息;2、未按本协议约定通知甲方有关信息变更;3、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第六条 本协议仅为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之用,不构成对保理合同的任何修改,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七条 凡因本协议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八条 本协议壹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皆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xx市x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