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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公司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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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子公司申报材料 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筹) 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XXXX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筹)(以下简称“公司”)销售基金业务,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加强投资者教育,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基金销售适用性制度总则 一、 规范基金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加强投资者教育,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二、 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三、 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四、 使用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 第二章 基金销售适用性制度的实施原则 一、 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二、 全面性原则。公司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管理人(或产品发起人,下同)、基金产品(或基金相关产品,下同)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全面的评价。 三、 客观性原则。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 及时性原则。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及时更新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三章 对销售基金的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 一、 在选择销售基金产品时,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做出评价,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并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销售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或销售后是否向基金投资人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 开展审慎调查时应当优先根据被调查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接受被调查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时,应当对信息的适当性实施尽职甄别。 第四章 对销售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一、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应当以基金产品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主要包括低风险产品、中等风险产品和高风险产品三个风险等级。 三、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主要依据以下四个因素: 1. 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2. 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 3.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4. 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四、 公司应当定期对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结果进行更新,将过往的评价结果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五、 公司制定科学实用的基金产品评价方法。 第五章 完成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一、 完善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程序,核实基金投资人身份的合法合规,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 二、 建立基金投资人调查制度,制定科学完整的调查方法和作业流程,规定清晰合理的作业流程,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三、 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由低到高排序归类为三个类型:保守型(低风险承受者);稳健型(中等风险承受者);激进型(高风险承受者)。 四、 公司设计的风险偏好调查问卷表,从投资人年龄阶段、投资风险产品经验、目前持有投资产品类型、风险品资产在金融资产的占比、愿意承受的投资波动度、每月家庭收入中用作投资或储蓄的占比、愿意接受的投资年期、储备的应急流动性资相等于多少个月所负担家庭开支等问题,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向基金投资人及时反馈评价的结果。 五、 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公司都应当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六、 采用网上或对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等方式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 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价结果以电子的方式及时反馈给基金投资人。 七、 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时,主要了解基金投资人的以下情况: 1. 投资目的; 2. 预期投资期间; 3. 期望回报; 4. 投资经验; 5. 短期风险承受水平; 6. 长期风险承受水平。 八、 公司采用问卷等进行调查时,应当使用统一的问卷格式,同时在问卷的显著位置提示基金投资人在基金购买过程中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的匹配情况。 九、 公司应当定期提示基金投资人,包括已经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基金投资人,通过前台业务系统,更新完成其风险承受能力的调查和评价,并将此作为基金投资人继续进行投资的必要前提;公司应当将过往的评价结果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十、 制定简明、实用的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方法 第六章 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保障 一、 公司应当通过内部控制保障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各个业务环节的实施。 二、 公司应当负责制定和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建立销售的基金产品池,在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中建设并维护和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功能模块。 三、 公司应当就基金销售适用性的理论和实践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基金销售人员实行专题培训。 四、 公司制定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匹配的方法,激进型(高风险承受者)投资者适合购买股票型基金(高风险产品),稳健型(中等风险承受者)投资者适合购买混合型基金(中等风险产品),保守型(低风险承受者)适合购买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低风险产品),由辅助式前台业务系统或自助式前台业务系统完成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五、 公司应当在基金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申请中加入基金投资人意愿声明内容,对于基金投资人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超越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要求基金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基金的同时进行确认,并在辅助式前台业务系统或自助式前台业务系统上记录基金投资人的确认信息。 六、 禁止公司和个人违背基金投资人意愿向基金投资人强行销售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七、 公司应当具有足够的熟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全部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公司基金销售系统应当达到销售基金的条件,适合全面推行销售业务。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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