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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标准章程样本.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872373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0.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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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购置、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方面优质服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和行业通例,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卡是 企业(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单用途卡,仅限于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预付凭证。第三条 单用途卡为芯片卡。若卡面上设有密码,则在交易时需要输入密码。第四条 发卡企业、购卡者及其它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单用途卡。第五条 资金存款制度:规模发卡企业遵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措施(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措施)要求,实施资金存管制度,资金

2、存管百分比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20%。规模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和存管银行签署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要求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百分比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指令给予拒绝,并根据立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第六条 本章程包含部分名词遵从以下定义:1.“购卡者”(也称持卡者)指购置或使用单用途卡单位或个人。2.“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该卡含有循环充值、消费、积分等多个功效。记名卡不得设使用期。3.“不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不含有循环充值功效,卡内余额用完即有发卡企业收回。不记名卡使用期不得少于3年。第二章 购卡、充值第七条 个人、单

3、位或及其代理人均可向发卡企业或及其售卡企业购置、充值单用途卡,且在购卡、充值前已充足了解并同意并自愿遵守本章程。第八条 实名登记制度:个人或单位购置(含充值,下同)记名卡,或一次性购置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络方法。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含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含营业执照、机关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登记代码证等。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保留购卡人登记信息5年以上,同时对购卡人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要求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九条 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

4、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和单位或个人采取非现场方法(经过互联网、邮递、电话等方法)购卡,须经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购置。使用转账方法购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第十条 限额发行制度:单张记名卡限额(指卡内余额)不得超出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出1000元。第三章 使用第十一条 使用范围:单用途卡限定在发卡企业或发卡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第十二条 使用期:记名卡不得设使用期,不记名卡使用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出使用期还有资金余额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

5、等配套服务。第十三条 挂失、换卡和转让:不记名卡不可挂失,记名卡若遗失,可在发卡企业办理挂失补卡,补卡时均需缴纳 元/张补卡工本费。持卡人单用途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毁损无法使用,应该凭有效证件及旧卡到发卡企业指定场所办理更换新卡,并缴付换卡工本费 元/张,旧卡由发卡企业收回。记名卡可转让,单用途卡注册人须持有效证件和受让人一同到发卡企业指定场所进行相关业务办理。第十四条 退货:使用单用途卡购置商品后需要退货,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出单用途卡限额,可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可支付现金。第十五条 退卡:

6、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无偿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最少30日在立案机关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和退卡人同名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可支付现金。第四章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发卡企业权利:1.发卡企业为购卡者提供多种无偿增值服务,发卡企业有单方终止权利,且无须事先取得购卡者同意。2.发卡企业若发觉单用途卡为伪造卡片,或发觉刻意侵占持卡者金额行为,将立即终止该

7、卡片全部功效,并追究伪造者或侵占者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发卡企业义务:1.发卡企业以书面或经过网站等提供单用途卡使用相关资料,包含章程、购卡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2.发卡企业按约定经过相关渠道为持卡者提供服务,包含但不限于电话、网站、网点咨询服务。3.发卡企业依法对购卡者信息负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或购卡者和发卡企业另有约定除外。第十九条 购卡者(或持卡者,下同)权利:1.购卡者享受按要求使用单用途卡权利。2.购卡者有权知悉单用途卡功效、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3.购卡者对单用途卡交易有疑问,有权在要求时间内向发卡企业提出查

8、询或更正要求。第二十条 购卡者义务:1.购卡者未妥善保管,造成单用途卡遗失、灭失,应该自行负担经济损失。2.购卡者对单用途卡、密码保管不善,造成她人冒用单用途卡造成经济损失,应该自行负担。3.购卡者不得在发卡企业指定场因另外其它场所使用单用途卡,购卡者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应该自行负担。4.购卡者不得将单用途卡用于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通例实施,如发卡企业和购卡者另有约定,遵从双方约定。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发卡企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本章程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条款对全部当事人含有相同约束力。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购卡者购置单用途卡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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