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报投诉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得到正确有效地贯彻执行,堵塞漏洞,规范运行,提高全员防控经营管理风险的意识,健全公司反舞弊举报投诉机制,鼓励员工及相关方依法有序对公司内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舞弊和有损公司利益、形象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促进公司健康、快速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公司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覆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所属机构、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所有环节。第三条 为保证举报人的利益,所有举报信息将对被举报人保密,对涉及公司高管的举报事项,将直接与审计监察部沟通以确保举报人利益。第
2、二章 举报范围及方式第四条 举报范围:- 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度,影响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的行为,例如管理层或员工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行为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违反公司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违反公司的政策、制度和道德准则的行为;- 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 其它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邮件、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可以进行匿名举报。(一) 现场举报受理部门:XX(二) 投诉举报电话:XX(三) 投诉举报邮箱:XX(四) 通信地址:XX第六条 举报人应该尽可能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对举报内容负责,不得
3、代替他人举报,不得利用举报制度对被举报人进行报复。对经核实确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 举报投诉处理流程第七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是反舞弊举报投诉的归口管理部门,接受举报人的举报投诉及调查处理。第八条 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第九条 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第十条 对举报人递交的书面材料要逐渐拆阅、登记、及时转送稽查部门处理。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领导,与举报案件无关的人员不得打听或了解举报人的情况。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在收到举报七个工作日之内,经过
4、初步审查和核实,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告知举报人,并说明原因。举报人有权向上级领导申请复议或举报。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的一个月内,将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完成必要的调查程序后,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出具调查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司高层领导的举报事项需上报董事会。第十四条 对于经调查属实,并触犯国家法律的举报事项,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举报调查实行回避制度,如果举报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或朋友关系,或者其本人、亲属或朋友与被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举报事项被公正处理的情况,举报工作人员应该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
5、也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该通过公司正常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通过公司以外的其它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采用极端方式反映问题。 第十七条 当需要举报人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时,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不提供虚假信息,不干扰举报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配合举报调查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章 举报档案的保管第十九条 举报档案是指举报事项的登记、受理、调查和报告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包括文本资料、录音资料以及其它形式的一切资料。 第二十条 在出具调查报告后,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需要将相关举报档案搜集整理后,移交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所有举报档案列入密件管理。第五
6、章 举报人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 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公司内部的违规、舞弊和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的员工、部门受公司保护。第二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人的姓名、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第二十三条 将受理的案件线索材料交给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转办案件,检举材料要隐名转摘抄件。 第二十四条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投诉部门、被举报投诉人。第二十五条 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相关调查工作应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除非举报人同意,否则任何情况下,不能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举报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7、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举报,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投诉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投诉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投诉人的任何信息。第六章 举报奖励措施第二十八条 向举报管理部门举报的人员,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工作权利、民主权利、名誉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经过合适的举报案件,符合相关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对举报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第二十九条 奖励的条件(一)有明确、具体的举报方(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三)举
8、报事实经查证属实(四)应该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三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事故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根据规定予以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第三十一条 根据举报方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级别予以奖励: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二级: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的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三级:能提供违
9、法违纪案件、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第七章 举报人相关职责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和泄漏举报人信息、骗取举报奖金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一律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薪降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制造事端,干扰举报管理部门正常工作,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的,可以酌情追究举报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举报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举报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