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退城进园”项目顾问协议
以下各方均已经认真阅读和充分讨论本协议,共同起草制定并在完全理解和接受其含义的前提下签订本协议。
甲方(委托方): x
乙方(受让方): x
根据市政府相关批示及政策,甲方拟对其位于x进行“退城进园”,并委托乙方就“退城进园”工作作为项目顾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范围
乙方作为受托方就“退城进园”工作向甲方提供服务的时间节点为——自双方签订本协议起,直至甲方土地出让金收益款返还到账的全过程,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根据甲方的“退城进园”要求,并结合甲方公司的特点,设计“退城进园”工作的流程、相关债务处置、资金筹集等工作。工作重点主要六个方面:
1、 帮助协调市区两级政府召开相关会议,推进“退城进园”工作;
2、 帮助解除老厂区土地涉及的抵押,顺利进行收储、搬迁、拆迁、规划、挂牌等;
3、 帮助与其他资金方进行谈判;
4、 土地收储补偿金支付和出让金收益部分返还;
5、 不良债务处置;
6、 个别银行还贷周转金。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具有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为对甲方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甲方保证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协议或文件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
3、甲方拥有经营、决策自主权,乙方提供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甲方有权最终决定是否采用。
4、根据项目需求,成立“退城进园”相关的专门团队,配合乙方开展相关工作。
5、向乙方及时提供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配合协助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组织方案的策划及牵头组织实施等工作。
7、甲方承诺,如最终同意乙方提交的方案,将委托乙方根据方案进行“退城进园”工作,具体合作细节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确定。
第三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为对乙方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乙方有权了解、查阅、调取与履行委托职责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3、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将尽可能的为甲方提供全面的“退城进园”服务。
4、乙方成立专项服务团队,提出服务内容细则,制定服务标准;
5、乙方更改服务内容或者调整降低服务标准,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6、乙方应以保障甲方权益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地实现甲方提出的合理的服务要求。
第四条 尽职调查
1、甲方应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信息和资料,尤其是尚未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2、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应如实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法律纠纷、重大合同、重大债务、重大资产权属问题,以及对资产处置、重组产生较大影响的全部事实情况。
第五条 费用
1、服务费
ⅰ 本项目服务费总额:按照甲方收到政府的土地补偿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暂时核定为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最终数额多退少补。
ⅱ 在本协议签订后,每月15号之前甲方向乙方缴纳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直至缴纳总额为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止。
ⅲ 甲方在收到政府关于老厂区的土地补偿款之后,与乙方按照本条款第ⅰ 项约定核算最终数额服务费,多退少补。
2、其他费用
乙方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如需)费用由甲方负担,但聘请的单位及费用须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第七条 保密
1、甲、乙任何一方对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与利益相关的财务数据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漏上述信息。各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免除。
2、本条所述负有保密义务人包括甲方、乙方以及通过甲方或乙方合法获得保密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通知及送达
1、除非本意向书另有规定,本意向书项下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应使用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达、挂号信邮寄、传真或特快专递送达。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日:
专人递送: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期;
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期后第五日;
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的当日;
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三日。
2、任何一方的下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该方应立即按本意向书约定的方法通知对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的变更自对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本意向书项下的通知,均按下列地址送达:
(1)甲方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2)乙方
通讯地址:x
电话:x
传真:x
联系人:x
第九条 生效、变更、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3、如发现一方存在:提供资料虚假、误导信息或重大疏漏,对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不予退还或支付先期费用。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双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附件(如有)与本协议一并签署,是本协议的必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取代先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就本项目发出的作为意向表示的所有协议、信函、文件或口头沟通。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签署日期:20x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签署日期:20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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