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主体方于_年_月_日在_市签署;甲方(抵押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乙方(抵押权人):xx信托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地址:xx为了确保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1.1.11.1.2抵抵押合同要素债务人/借款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主合同:是指借款人/债务人和乙方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贷款合同以及对其所做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担保范围:甲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
2、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手续费等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物:详见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抵押率:抵押人应保持抵押率不高于 %。抵押权登记的顺位第壹/贰/仨顺位。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办妥抵押登记等法定手续及本合同要求的手续。1.1.3特别约定:甲方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乙方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乙方有权直接行使抵押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乙方放弃其他担保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担保物权、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甲方仍按本合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
3、任。第二条 抵押物1.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乙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3. 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权收到自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4. 双方在本协议、附属文件或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乙方处置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
4、乙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5.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发生减损。乙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7.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对于甲方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乙方有权决定用于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债务合同项下的债务,或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务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8.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
5、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9.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0.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对抵押物重新估价。重新估价后,乙方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对应债权时,甲方应补充新的担保。第三条 抵押登记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主债务合同项下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前由乙方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2. 当事人签署本合同后,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过程中,应国土或房管等政府部门要求出具、签署或提交的任何协议或文书与
6、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第四条 抵押权的实现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立即实现抵押权:A.主合同项下任一项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任一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违反主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B.发生本合同第二条第八款所述情形,甲方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C.甲方或借款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D.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项下任一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严重违约行为是指,债务人转移抵押物、伪造、变造财产凭证等资信材料;隐瞒或有负债;重
7、大未决诉讼或企业破产;抵押物、质权存在权利瑕疵等事实的行为);E.甲方或债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利益的情形或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2. 乙方实现抵押权时,可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实现抵押权:A.由乙方指定的人员持甲方委托拍卖、变卖的公证委托书将抵押物通过流通市场进行拍卖或变卖。为快速实现抵押权、减轻债务人的利息及违约金支出,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以低于市场参考价(或地区指导价)的价格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但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或地区指导价)的70%。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乙方收取并直接冲抵主合同债务(由乙方优先受偿);B.乙方可直接请求(或以
8、公证强制执行的形式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 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A.拍卖、变卖抵押物的全部相关税费;B.主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滞纳金;C.主合同项下的利息及本合同第1.2条范围内除本金、违约金、滞纳金以外的所有费用项目;D.主债权本金。4. 乙方处分抵押物时,甲方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甲方应当立即主动腾空房屋。 如果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临时住房,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第五条甲方陈述与保证甲方在本合同中向乙方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如有虚假或隐瞒的,甲方愿
9、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全部责任。1. 甲方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并享有对抵押物的完全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为乙方提供抵押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2. 如抵押物存在瑕疵,已对抵押物瑕疵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3. 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其他被限制处分的情形;4. 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已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5. 抵押物不属于共有财产或虽属于共有财产但已就抵押事项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6.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10、甲方不得在抵押物上再次设立抵押登记。甲方陈述和保证的不实并不当然导致本合同无效。不实陈述和保证的后果,由抵押权人单方面确定。第六条甲方承诺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1. 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合同中的借款人提供还是由除甲方和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乙方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即乙方有权选择先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要求借款人与保证人、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包括甲方在内的担保人放弃针对乙方选择清偿顺序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债务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甲方的担保责任仍继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11、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将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将抵押物出租、转让、赠与给任何第三人,并保护抵押物不受任何侵害;如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未经乙方同意,其不得以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或利用其他直接融资方式以增加负债水平的;3. 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4. 乙方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5. 乙方实现抵押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乙方抵押权的行使。甲方以自有房屋作抵押的,乙方拍卖或变卖房屋时,甲方承诺自行与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取得放
12、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等;6.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及时通知乙方:A甲方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其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B甲方涉入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C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D发生其他大额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E如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F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
13、发生权属争议的;G抵押物发生不利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损坏或灭失;H甲方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I影响或可能影响主债务合同项下债务履行的其他情形。7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被转让给第三方之时,抵押权一并自动转让。若法律规定该等转让必须办理特定的手续或登记,则抵押人有义务配合办理,否则视为款项拖欠并应按本协议规定的违约处置条款执行。第七条 违约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在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需按本合同担保债权总额的20 %/或按担保债权总额的日万分之五
14、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 如果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继续履行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义务,且每逾一日,抵押人应按日向抵押权人支付担保债权总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抵押权人或信托财产因此遭受的损失的,还应当继续赔偿至可以弥补实际损失为止;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第八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自办妥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且贷款划离贷款人放款账户之日起起生效,至乙方主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2.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
15、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3.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4.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第九条 强制执行公证条款1. 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且双方对主合同中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其给付内容均无疑义。经慎重考虑后决定,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抵押人、抵押权人自愿向北京市长安
16、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费用由抵押人承担。2. 本合同经公证后将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以担保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且抵押人明确承诺,如债务人届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还本付息及其他款项支付等义务时,抵押权人可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同时,抵押人同意放弃对抵押权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权。3. 抵押人保证:如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自前述变更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通知送达至抵押权人及公证机构承办公证员并取得回执。否则,抵押权人/公证机构因业务需要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双方联系方式对其送达有关文
17、件时,不论抵押人是否收悉,自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视为抵押权人/公证机构已履行了送达义务。在此情况下,抵押人自愿放弃对抵押权人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4. 本合同双方共同确认:本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十条的执行。第十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选择下述第( )方案解决。第一方案 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依据提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项下进行仲裁(方式为现场或网络)。仲裁适用简易程序,并由独任仲裁员进行裁决。仲裁文书送达双方约定的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码视为送
18、达,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二方案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选择的争议解决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的违约方应承担双方因诉讼、仲裁或执行而发生的全部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第十条 其他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2. 本合同在履行和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或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径送达对方;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本合同地址(地址变更的,按照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下列日期被送达:通知由专人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
19、为送达,以快递形式发送的,以快递发出单据上所示时间后4个自然日视为送达;通过挂号信邮递的,以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7个自然日日视为送达;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消息、QQ消息、APP消息等方式通知的,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一经送达乙方即完成通知义务,甲方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法院、仲裁机关、行政机关处理案件需要需通知甲方的,适用上述通知条款。3. 乙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4. 甲方同意并自愿配合,乙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
20、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乙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甲方的相关信息;5. 本合同一式_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如需办理登记、公证的,则应再多签署相应份数正本。附件:抵押物清单 单位:平方米,元序号房地产权号码地址权属人面积估价租赁情况说明(本页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乙方(公章): 甲方(公章或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