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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支付清算机构日常管理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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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商行支付清算机构日常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强化全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有效防范支付结算风险,根据省联社关于印发农商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农信发【2010】64号)等相关制度,结合现阶段业务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支付清算机构具体指农商行范围内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负责资金清算部门、各办事处(市联社)财务清算部门、各县(市、区)农商行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合机构”)县级清算中心。第三条 支付清算机构日常清算管理所涉及的业务主要包括以

2、下系统发生的交易:(一)综合业务系统;(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三)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四)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五)银行卡系统;(六)其他外联支付系统。除以上业务外,支付清算机构日常业务管理的范围还包括下列内容:(一)各支付系统发生的差错交易;(二)外联支付系统参与机构准入、修改、注销的申请上报;(三)大额清算资金业务的头寸报备及授权;(四)其他与支付清算相关的业务。第四条 全省支付清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中国银联等外联清算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要求。第五条 清算机构另从事财务等第三条规定内容以外其他业务的,同时必须遵循财务等其他业务条线的管理要求。第二章 机

3、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 全省清算机构实行三级管理模式,由高到低依次为:省联社负责资金清算的业务部门、各办事处(市联社)财务清算部门、县(市、区)农合机构清算中心。第七条 省联社资金清算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省联社总体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全系统支付结算业务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指导和具体落实; (二)根据央行或监管部门支付结算政策,制定和完善全省支付业务条线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负责全系统支付结算业务的服务、指导工作,为基层提供优质高效的业务支持服务; (四)监测全辖支付系统运行状况,指导处理复杂交易,汇集、分析支付业务的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支付风险提示; (五)负责省联社与辖内县级法

4、人机构之间的资金调剂业务; (六)负责全省支付系统机构信息、密钥等业务参数管理和维护; (七)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农信银清算中心清算账户的头寸管理工作(含大额业务的头寸授权); (八)负责办理各类清算账户、同业账户及系统内存放款项账户的开立、核销及账务核对等工作; (九)兼顾清算资金合规性、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原则,管理好各县级清算机构上存的清算资金; (十)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业务功能优化需求,协同相关部门完成业务功能的开发、测试; (十一)组织开展支付结算业务的宣传推广活动,倡导快捷、低成本的资金汇划渠道,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业务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十二)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等

5、系统的业务运行及差错处理工作;(十三)负责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运行及差错处理工作;(十四)负责财税库银系统业务的资金对账、资金汇划及差错处理工作;(十五)负责银行卡系统的业务对账及差错处理工作。第八条 办事处(市联社)财务清算管理部门日常清算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省联社总体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本辖区支付结算业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及考核;(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省联社支付结算业务的管理要求,做好政策传导及落实;(三)负责本辖区支付结算业务的服务、指导、检查、培训、管理等工作;(四)负责本辖区营业机构加入外联清算系统的资格审批与申请报送工作;(五)组织开展辖内支付结算

6、业务的数据统计、业务培训及宣传推广等工作;(六)收集、汇总辖内支付结算业务的开展情况,分析支付业务的发展动态,及时向上级机构反馈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七)根据辖内支付业务发展需要与运行情况,提出或收集整理辖内支付系统需要优化的业务需求,并协同省联社完成优化工作;(八)负责辖内支付结算业务风险排查及监督整改工作;(九)负责完善辖内机构支付结算业务制度、风险预警、应急机制等内控工作;(十)根据辖内业务开展情况,细化支付业务相关业务流程、风险防范措施及业务推广方案,并监督执行;(十一)负责辖内支付系统参与机构清算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十二)指导辖内机构做好支付业务相关纠纷的调解处理

7、工作;(十三)其他事项。第九条 县(市、区)农合机构清算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根据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总体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本区域支付结算业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制定和完善适应辖内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实施细则、业务流程、风险防控措施、应急机制及配套的考核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三)负责辖内机构支付结算业务的管理、指导、检查培训、及宣传推广等工作;(四)负责辖内营业机构加入外联清算系统的机构审批与申请报送工作;(五)负责辖内机构支付结算业务的差错调账工作;向上级机构反映辖内异常的差错情形,指导辖内机构及时进行调账处理;(六)负责辖内支付结算业务的日常监控、问题反馈及

8、大额汇划支付业务的头寸报备及二级授权工作;(七)负责存放省联社清算账户的会计核算、流动性管理工作;(八)定期不定期开展支付清算纪律执行等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做好整改措施的落实监督;(九)负责辖内支付结算业务的数据统计、业务检查与宣传推广工作;(十)监测并定期分析辖内机构日常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汇总及报送辖内支付业务的工作总结、业务问题、风险隐患及较大结算事故,根据辖内支付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系统优化的具体业务需求;(十一)妥善处理辖内发生的支付结算业务纠纷、投诉。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十条 支付清算机构岗位设置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岗清责明、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第十一条 省联社清算管理部门主要岗位及职

9、责:(一)业务主管(三级、四级柜员):负责系统运行业务参数的维护、业务的授权、清算机构信息的维护等工作;(二)录入员:主要负责本机构日常支付业务的录入及账务处理等工作;(三)复核员:主要负责本机构日常支付业务的复核及账务处理等工作;第十二条 办事处(市联社)财务清算管理部门主要岗位及职责:各办事处(市联社)可根据本地人员配备情况及业务管理需要,因地制宜,合理设置清算业务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为:指导、监督、管理辖内机构日常结算业务;做好各项服务、协调工作;协助省联社完成好业务检查、统计、分析、调研、情况报告、系统功能完善及业务宣传推广等工作。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农合机构清算中心主要岗位及职责:

10、县级清算中心要根据辖内支付业务运行管理要求,科学设置以下岗位:(一)管理员岗:总体负责本辖区参与机构日常结算业务的管理工作;检查、监督辖内机构日常结算业务流程与纪律的执行情况;做好本辖区支付结算业务风险防控等工作。(二)业务主管岗:负责辖内机构支付结算业务流程的细化、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考核管理工作;负责辖内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报备、二级授权及存放省联社清算账户的头寸管理等工作;负责本辖区日常支付业务的监控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辖内机构及时处理信息类、差错类业务;负责本机构账务组织等事务性管理工作。(三)录入岗:主要负责本机构日常支付业务的录入及账务处理等工作;(四)复核岗:主要负责本机构日常支付业务

11、的复核及账务处理等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清算机构在内部岗位设置上应充分考虑风险控制因素,杜绝日常业务过程中出现混岗或不相容岗位兼岗等违规情形。第十五条 以上岗位及职责仅适用于各级清算机构清算管理需要,办事处(市联社)财务清算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农合机构清算中心如兼顾负责其他条线业务管理,岗位设置及职责还必须同时满足其他条线的管理要求。第四章 日常清算管理第十六条 省联社清算管理部门日常清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及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要求,结合行内系统运行实际情况,协调科技部门科学设置系统及业务运行的相关参数;(二)监控各支付系统在日间的业务处理情况,及时处理(或

12、授权处理)大额或异常的支付结算业务;(三)根据全省业务开展需要,协调完成相关系统的开发、测试、上线及内控制度制订工作,系统上线后持续做好系统功能的优化与业务的指导服务;(四)指导、监督全辖正确处理各类支付结算业务,监督支付结算纪律的执行情况,按期进行考核通报;(五)做好各支付清算系统的日终对账工作,审核并授权处理日常差错业务;(六)做好中国人民银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清算账户头寸管理工作,避免支付业务出现日间排队情形。根据业务运行情况,合理调配资金,做好清算账户的流动性管理与风险防范工作;(七)做好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农信银支付等清算系统各类密钥、证书的管理与使用工作;(八)协调相关部门及时

13、解决支付清算系统运行中出现的系统性问题;(九)做好本机构日常业务的会计核算及授权工作; (十)负责全省外联支付系统机构准入的审核、上报及业务权限设置等工作;(十一)根据业务运行情况,及时向全辖发布支付业务风险提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中国银联等机构系统运行时序,合理安排辖内各系统运行时序;(十二)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及机构申请,提出并整理有关支付系统优化的功能需求书,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实施;(十三)按期汇总、分析及上报各支付系统运行数据;(十四)组织开展支付业务的宣传推广及培训活动。第十七条 办事处(市联社)财务清算管理部门日常清算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做好辖内机构支付结算业务的

14、服务、指导、培训及管理等工作;(二)制定和完善适应辖内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风险防控措施、考核管理办法,并负责落实执行;(三)负责本辖区营业机构加入外联清算系统的机构审批与申请报送工作;(四)按照“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总体指导原则,做好相关支付业务宣传推广工作;(五)做好辖内支付业务的日常监管,定期不定期汇总及报送辖内支付业务的开展情况、辖内机构集中出现的问题、排查的风险隐患及科学有效的管理经验;(六)根据辖内业务发展需要,汇总整理支付系统需要新增或完善的业务需求说明或建议,协同省联社做好支付系统的优化工作;(七)定期不定期在辖内开展支付结算业务风险排查、纪律执行情况等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

15、题负责跟踪监督整改。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农合机构清算中心日常清算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根据辖内业务运行实际情况,细化业务的操作流程、应急预案等内控制度,制订适合本地的考核管理办法,并负责落实执行;(二)管理、监督、检查辖内支付结算业务的处理,定期不定期在辖内开展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排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处罚并监督整改;(三)做好辖内支付结算业务的培训及宣传推广工作;(四)做好存放省联社清算账户的头寸管理工作,强化应急预案,保障辖内支付业务及时全额清算;(五)及时处理辖内机构日常支付业务的二级授权或大额业务的资金报备工作;(六)检查辖内机构支付结算纪律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

16、、处罚并监督整改;(七)指导辖内机构正确处理各类支付业务及差错交易;(八)加强辖内支付系统参与机构准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九)通过“大小额支付清算平台”加强对辖内日常清算业务的运行监控,严格操作人员管理;(十)逐级报送辖内机构发生的较大差错业务,按照上级机构的处理建议,指导机构及时准确处理;(十一)及时向省联社清算部门提交支付平台操作员信息变更的申请;(十二)做好辖内支付业务纠纷、投诉的调解处理工作。第五章 业务检查与考评第十九条 省联社清算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业务发展及风险防控要求,定期不定期开展支付结算业务全面检查或抽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支付结算业务流程执行情况;

17、(二)支付结算纪律执行情况;(三)内控制度与岗位设置;(四)支付结算风险预案、执行情况及应急措施;(五)支付结算业务开展、推广及培训工作;(六)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办事处(市联社)财务清算部门可以根据辖内业务发展及风险防控等管理要求,定期不定期开展支付结算业务全面检查或抽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支付结算制度执行与整改落实情况;(二)支付业务推广、宣传及培训开展情况;(三)内控制度、应急预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四)岗位设置情况;(五)支付结算纪律执行情况;(六)重点交易、风险交易的排查;(七)机构准入、修改及信息变更情况;(八)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农合机构清算中

18、心可以根据辖内业务发展及风险防控等管理要求,定期不定期开展支付结算业务全面检查或抽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辖内机构支付结算流程制度执行情况及业务的合规性、正确性、及时性检查;(二)辖内机构支付结算纪律执行情况;(三)岗位设置情况;(四)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与使用;(五)重要印章的保管与使用;(六)支付系统差错交易的处理情况;(七)重要交易风险排查与授权执行情况;(八)支付结算业务的差错调账、维护入账、查询、查复、控制、解控、冲销、补正等风险交易操作的正确性与业务的合规性;(九)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小额支付系统普通借记业务、小额支付系统截留业务、小额支付系统本票业务操作的正确性

19、与业务的合规性;(十)支付结算来账挂账业务的处理情况;(十一)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办事处(市联社)可根据第二十条规定,结合辖内业务发展及属地管理要求,细化辖内结算业务具体的检查、考核内容。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农合机构清算中心可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自身管理需求,细化辖内支付结算业务的内控制度及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省联社清算部门将依据日常管理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对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法人机构日常清算工作的综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及时下发相关通报。第二十五条 省联社根据农信银支付结算业务考评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对在改善农村支付环境中成绩突出的机构予以全省表彰,对在业务推

20、广过程中,业务量排名较前的柜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二十六条 办事处(市联社)对辖内县级法人机构的考评细则由各市根据管理要求及业务实际,自行制定。第二十七条 县级法人机构的考评工作由各县参照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考评细则,结合本地实情,自行拟定并组织实施。第六章 业务违规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根据综合考评情况,省联社清算部门可以依据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 县级清算中心未及时对辖内机构办理的大额支付业务进行二级授权,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参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处罚标准,对县级清算中心授权人员进行处罚。第三十条 县级法人机构年内累计发生3次以上(含)较大支付事故的,2年内停止其新增支付系统参与机构。第三十一条 根据辖内各营业机构出现的支付违规行为情节轻重,除按办法进行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外,省联社清算部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终止该机构全部或部分的支付业务权限。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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