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收货管理操作规程起草人: 起草日期: 年 月 日修订人: 修订日期: 年 月 日审批人: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签批人: 签批日期: 年 月 日分发部门:公司各部门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1. 目的规范药品收货作业,保证准确无误。2. 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及附录药品收货与验收3. 适用范围适用于购进药品和销后退回药品收货作业。4. 职责收货人员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5. 内容5.1供货单位来货5.1.1药品到货时,对运输工具和运输状况进行检查。5.1.1.1检查车厢是否密闭,如发现车厢内有雨淋、腐蚀、污染等现象并危及到药品时,应拒收,并通知采购部门
2、和质量管理部门。5.1.1.2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的在途时限,对不符合约定时限的,应拒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5.1.1.3如供货方委托运输药品的,收货人员在药品到货后,应按照采购员提前告之的委托运输的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逐一核对上述内容,不一致的通知采购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处理。5.1.2药品到货时,按随货同行单(票)及时空的采购记录查收药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5.1.2.1无随货同行单(票)的不得收货;5.1.2.2查看随货同行单(票)内容: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项目是否完整无
3、误并与在公司备案的随货同行单样稿一致,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如不符合要求,拒收并通知采购部门处理。5.1.2.3依据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随货同行单(票)中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品实物不符的,不得收货,并通知采购部门进行处理。5.1.2.4查收随货同行单(票)、到货药品一致后,对照本公司采购部门的采购记录核对来货是否相符。对无采购记录或与采购记录不符的,不得收货,通知采购部门处理。5.1.2.5收货过程一些问题的处理:收货过程中,对于随货同行单(票)或到货药品与采购记录的有关内容不相符的,由采购部门负责与供货单位核实和处理。1)对于随货
4、同行单(票)内容中除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与采购记录、实货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并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票)后,方可收货;2)对于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数量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后,采购部门重新办理采购手续,采购记录与药品随货同行单(票)、药品实物数量一致后,收货人员方可收货;3)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到货药品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5.2销后退回药品收货5.2.1当销后退回药品到达时,收货人员依据销售部门的销后退回通知单和Wms系统记载的销售明细对退回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批号、有效期、数量等进行核对,确认为本企业销售的药品后方可签名收货。货物放至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退货区。非本企业售出的,拒收并通知销售部门处理。5.3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收货人员应当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5.4收货人员将检查合格的药品放置于相应的待验区域内。5.5收货完成后,收货人员在随货同行单(票)上签字,并立即通知验收人员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