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合同编号:xx 个学贷字 第 号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所在学院: 乙方(贷款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甲方因教育资金的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贷款1.1贷款金额:人民币(小写) (大写) 。1.2贷款用途:借款人在 学习期间的学费。(具体见贷款申请表)。1.3贷款期限: 个月。(在校期间与毕业后6年)1.4实际贷款金额、利率及起止日期,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为准。1.5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贷
2、款发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利息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之日起,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 贷款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的,乙方有权按基准利率的调整幅度对本合同约定利率按月进行调整,调整日为基准利率调整日后的第一个结息日。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浮动范围,使得上述约定的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时,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利率调整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1.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按国家有关助学贷款政策计收,甲方在校期间按季付息,
3、毕业后第一年按月付息,以后年度为按月本息摊还。甲方在校学习期间(贷款发放日至毕业时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按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承担。甲方毕业后的应付贷款本金、利息及复利,由甲方自行承担。每月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贷款发放日如为29、30、31日的,结息日为每月28日,但合同项下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贷款结息日为每月20日。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次结息日,利随本清。1.7 贷款到期日已至,如甲方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延期还款事宜与乙方达成补充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乙方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甲方未按本合
4、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100%计收罚息。第二条 贷款发放2.1乙方在贷款发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此类审查不构成乙方的义务 :(1)甲方已向乙方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文件;(2)甲方已在乙方处开立存款账户;(3)本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已正式生效;(4)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5)甲方未出现或潜在出现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以及无任何可能或将来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事件发生;(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2.2贷款发放前,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
5、除本合同,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2.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分学年发放,每学年发放贷款人民币不超过6000元,每次发放贷款前,甲方需提出发放申请,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将贷款按年度直接划入 学校 在乙方的学费收款账户内。2.4甲方可以申请中途终止贷款。甲方应提前30 个工作日通过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机构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同意后停止发放贷款。对已经发放的贷款仍按本合同规定执行。2.5贷款发放后,乙方有权对贷款的使用、贷款资金去向进行监管,甲方应予配合。第三条 还款3.1甲方在校期间因经济状况好转,可向乙方申请停止发放贷款,并于毕业前归还已发放的贷款本金,若不能按期归还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则视为贷款逾期。
6、乙方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2甲方可以在毕业时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金,也可以在毕业离校前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根据自身就业情况,在毕业后第2年开始还贷款本金,采取按月本息摊还方式,但全部贷款本息须在本科毕业之日起6年内还清。若甲方在本科毕业后在 学校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并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补充协议,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还款方式和期限;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甲方延期还款以及还款具体期限。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档次按延期后累计贷款期限计算)贷款利率
7、执行。3.3甲方在毕业离校前必须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包括将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书面通知乙方。3.4甲方在还本付息日之前按规定的还款金额主动将款项存入指定的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甲方的存款账户内直接扣划到期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3.5甲方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部分提前还款只限于归还按还款计划从后算起的贷款本金,不能冲减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部分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壹仟元的整数倍。甲方如需提前还款,在还款日前30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款不计还款之后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利率仍按原贷款期限的同档次利率执行。
8、第四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4.1 甲方承诺:(1)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接受乙方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2)甲方变更住所、就读学校、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在变更前2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联系均按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填列的地址、电话送达对方,如以信函的方式,在挂号信发出后第5工作日视作被送达。任何一方地址、联系办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4.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3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
9、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第五条 违约事件5.1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款所称的违约事件:(1)甲方未按本合同和延期还款协议约定使用贷款或归还贷款本息;(2)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变化情况;(3)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5)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定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6)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贷款合同;
10、(7)甲方发生人身伤亡、疾病、财产重大损失等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火灾、水灾等)、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如主要财产被冻结、扣押、查封等)或受到刑事制裁,以致已经或将要严重影响正常还款能力;(8)甲方在校成绩不合格、违反学校规章制度;(9)甲方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被开除、出国留学、移居国外等;(10)甲方违反本合同及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行为。5.2 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2)停止甲方提款或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贷款款项;(3)宣告本合同的贷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立即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
11、划扣到期款项;(4)对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按本合同规定计收罚息;(5)乙方有权向报刊或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甲方如下信息: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名称、身份证号码和拖欠贷款本息金额及违约行为; (6)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第六条 附则6.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合同不可分割部分。6.2如遇国家法律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或失去强制执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和强制执行性均不受影响。届时双方将密切配合尽快修改合同
12、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的有关条款。6.3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6.4本合同经甲方签字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个贷业务专用章后生效。6.5国家教育助学贷款申请表、出账确认书、个人贷款出账凭证及经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6.6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6.7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甲方 乙方(公章)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 年 月 日签署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