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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管理核心制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869157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3.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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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外来短期医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为深入规范在我院外来短期医务工作人员(以下称外来人员)管理工作,依据卫计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要求。第一条 引进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目标是主动引进中国、外优异教授资源,加紧我院学科建设,深入提升医院整体综合实力。第二条 本要求所指外来短期工作人员是指来我院行使临床诊疗工作外院人员,包含中国、外医疗教授。短期工作是指定时来我院、或短时期内固定在我院从事诊疗工作人员,但不包含因会诊临时来院从事诊疗工作人员。第三条 人事科、医务科是全院短期工作人员管理主管部门,关键负责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制订、外来人员协议签署、人员招聘、考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和管

2、理。第四条 医务科依据医院学科发展情况及学科要求,接收临床科室上报学科所需外来教授类型及合作形式,上报主管院长。医务科负责外来人员诊疗工作跟踪管理和安排,医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技术资质管理要求和程序详见(附件1)。第五条 中国来院工作人员必需含有中国执业医师证,高级医师职称,在中国享受较高学术地位,身体健康,有完成协议能力。国外、港澳台等地来院工作人员必需在本专业含有较高国际著名度,符合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措施相关要求(见附件2),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才可在我院从事临床工作。第六条 外来人员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我院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在当地注册执业范围在我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第七条 短期

3、工作人员薪酬及和我院合作模式、合作目标、双方义务和权力等由双方进行协商,并签署协议书。第八条 短期工作人员来院工作期间发生医疗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时,标准上有我院进行处理,当事人有义务进行配合。经判定组成医疗事故时,假如是因为外来人员责任时,我院有权依据协议内容进行对应处理。第九条 临床科室邀请院外教授提供诊疗技术支持时,需要递交院外医师会诊邀请函至医务科审批盖章,由医务科将院外医师会诊邀请函传真至教授所在医疗机构医务科,最终由教授所在医疗机构医务科指派对应资质教授到我院会诊。教授在我院实施诊疗行为前,应递交中国执业医师证、中国职称证书复印件到医务科立案。第十条 医务科对外来人员工作质量和成效进

4、行追踪和评价,在协议期满后进行评定,并依据我院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聘。第十一条 本制度相关要求由医务科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医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技术资质管理要求和程序 为了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卫生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交流提升医疗技术水平。依据相关要求制订本要求和程序。 第一条 医务科负责外来短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管理及认证工作。外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请或同意,由医务科进行资质审核、论证、根据要求程序办理准入手续,安排到对应科室开展医疗、科研、教学活动。 第二条 外来卫生技术人员含有执业医师资格,从事过医疗临床诊疗工作最少十二个月以上,依据要

5、求能够从事医疗活动,准入进行医疗活动。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只能在医院执业医师率领下从事医疗活动,无处方权、单独诊疗权利。 第三条 短期医疗技术人员是实施政府指令性任务,有政府活动方案文件要求,如卫生支农、对口支援等。由医院医务科直接同意授权开展医疗活动。 第四条 上下医院经过资源整合,以方便患者就医和提升医疗技术水平为目标,签署合作协议书,并汇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及立案,由医院医务科直接同意授权,开展医疗活动。 第五条 因医疗工作需要或个人申请要求到医院短期开展医疗活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已在其它医疗机构执业,根据要求要求办理实施注册或多点实施注册,再经医务科核准诊疗项目,授予对应医疗技术项

6、目资质而开展医疗活动。第六条 医院应为外来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必需工作平台和建立需要工作伙伴关系,提供必需设备。医院对应职能部门根据制度、规范、标准对外来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医疗安全。必需时能够取消医疗活动资格。 第七条 短期医疗技术人员发生医疗损害行为或其它事宜参考医院其它职员实施。 第八条 短期医疗技术人职员作期限结束,根据医院要求程序办理离院手续,对自己所主管工作有总结说明或后期安排,完善人事交接后能够离开。附件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措施所谓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正当行医权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出十二个月期限临床诊疗、诊疗业务活动。国家卫

7、计委为保障医患双方正当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交流和发展,制订了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措施,用以规范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行为。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保障医患双方正当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交流和发展,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正当行医权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出十二个月期限临床诊疗、诊疗业务活动。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需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第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需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能够是一个或多人。第五条外国医师申

8、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需依本措施要求和聘用单位签署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要分别签署协议。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能够依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署协议。未签署协议,所包含相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负担。第六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协议书必需包含以下内容: (一) 目标; (二) 具体项目;(三) 地点;(四) 时间; (五) 责任负担。第七条外国医师能够委托在华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机关为设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第九条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一样地域, 应该分别向当地设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需提交下列文件:

9、(一) 申请书;(二) 外国医师学位证书;(三)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实;(四) 外国医师健康证实;(五)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实和协议书或负担相关民事责任申明书。前款二、三项内容必需经过公正。第十一条注册机关应该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单位。对审核合格给予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审核关键内容包含: (一)相关文字材料真实性; (二)申请项目标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申请项目标优异性和必需性。第十二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使用期不超出十二个月。 注册期满需要延期,能够按本措施要求重新办理注册。第十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该事先依法取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相关要求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第十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第十五条违反本措施第三条要求,由所在地设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要求,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措施相关要求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第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医师或医疗团体参考本措施实施。第十九条本措施解释权在国家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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