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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假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假务管理,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工作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规定
第二条 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每周工作5天(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30。
第三条 考勤统计
1. 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公司采用掌纹考勤机记录出勤情况,所有员工每天上下班时均需在掌纹考勤机上录掌纹(以下简称“打卡”),打卡记录是统计员工考勤的依据。
2. 考勤计算周期:本月21日至次月20日。
第四条考勤管理
1. 部门主管副总对本部门人员考勤负总责;
2. 迟到、早退
迟到:8:35-9:00之间打卡,并未提供合理解释的。
早退:17:00-17:29之间打卡,并未提供合理解释的。
3. 旷工
(1)上班9:01以后打卡、下班16:59之前打卡及未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2)一个考勤周期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3次,计为旷工1天。
(3)旷工当日不发工资,扣除当日补贴,同时以员工本人日岗位工资的50%作为处罚。
(4)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天的,视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劳动法规定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加班
第五条 公司不鼓励员工加班,如因工作特殊需求,或由主管领导要求,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需按申请流程上报审批。
1. 加班审批
加班须填写《加班单》报主管领导审批,加班后2日内由主管领导确认最终加班时间并审批签字,交人力资源部留存。
中层以上(含中层)员工已在工资中考虑了加班费,如发生加班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但须提供《加班单》,可视情况安排调休。员工当月累计的加班时间,首先按同等时间调休处理,调休后不再支付加班费;因工作需要未调休完的,按加班费支付。
调休须在自然年度内完成,当年度12月份产生的调休可顺延至次年1月31日前完成调休。
2. 加班费计算方法
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标准工时制员工每个工作日超过8小时或每个工作周超过40小时 (自18:00起计为加班)。综合工时制员工的加班统计依照劳动法规定按照相应统计周期核算。
加班费=岗位工资÷174小时×% ×加班小时
周一至周五:每小时工资的150%
周六、周日:每小时工资的200%
法定节假日:每小时工资的300%
3. 加班交通补助
员工加班至21:00以后,可乘出租车回家,次日持发票报销。享受固定交通补贴的员工,不再享受加班交通补助。
4. 其他
进驻现场施工及参与市场、商务活动(司机除外)期间,不作加班处理。员工出差,如遇法定节假日,可享受出差补助,不作加班处理。
第五章 假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 法定假期: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在下列法定节假日员工依法带薪休假。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七条 部分员工享受的假期:
1. 妇女节(公历三月八日):公司女员工放假半天或由公司集体组织女员工活动。如果适逢公休日,则不补假。
2. 儿童节(公历六月一日):公司员工子女在14周岁以下的,放假半天。如果适逢公休日,则不补假。
第八条病假
1. 员工因伤病需就医,事前应向主管领导请假,事后凭《医院诊断证明》通过OA系统补办请假手续。
2. 当月病假工资以岗位工资为基数计算。
(1)累计2天(含)以内的,病假期间计发90%岗位工资,扣除病假期间补贴;
(2)累计2天以上7天(含)以内的,病假期间计发80%岗位工资,扣除病假期间补贴;
(3)累计7天以上的,病假期间计发60%岗位工资,扣除病假期间补贴。
4. 医疗休假期: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医疗休假期计算方法:自病休之日开始以“自然日”为单位计算(节假日不另行计算)。
(5)医疗休假期工资:发放岗位工资的60%,且高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假期间无各项补贴。
(6)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 医疗休假期间需提供资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医疗手册病情诊断记录、医药处方、缴费凭证等。
第九条 事假
员工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宜的情况,可申请事假。请事假需提前1天办理请假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通过OA系统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按流程审批。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者,应及时(24个小时内)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事后要及时补办手续。未经批准无故缺勤或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请假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按旷工处理。
员工请事假期间患急病,须持有医疗机构的急诊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理。
事假期间工资:按实际事假天数扣除相应岗位工资及各项补贴。
第十条 工伤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在岗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所在公司、工伤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医疗期内不扣工资及补贴。需长期休养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带薪年休假:
1. 带薪年假时间:当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
2.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根据员工工龄情况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为(以工作日计算):
工龄
1-9年
10-19年
20以上年
休假天数
5天
10天
15天
说明:新员工入职满一年后可申请带薪年假。
3. 员工休带薪年假需提前两周提出申请,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4. 带薪年假鼓励本年度内休完,确因工作原因年度内未休年假,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仅顺延一年,自然年)。
5. 年假期间不享受午餐补贴。
6.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初次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
(2)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7. 正式员工在得到公司批准后可享有年假。
8.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带薪年假时间核定: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入职时间核定当年休假天数,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核定的年休假天数只取整日数,不四舍五入。
第十二条 婚假
1. 依据《婚姻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初次履行正式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可享受婚假3天(自然日)。
2. 符合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北京地区增加假期七天(自然日)。
3. 员工休婚假前,应将结婚证书原件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复印存档。
4. 休婚假期间如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另加假期天数。
5. 婚假一年内有效,一般情况下要求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可在年度内补休。
说明:此部分规定依照北京市相关法律标准执行。公司所属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机构)按照公司所在地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产假、哺乳假
1. 产假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案)》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3月24日起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自然日)。
2. 生育奖励假:按照《条例》的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天(自然日)。
3. 哺乳假
女员工自生育之日起一年内(按自然日计算),每天享受2次半小时的哺乳假,可根据女工本人意愿,将2次半小时哺乳假当天合并使用。
4 产假、哺乳假休假期间待遇
(1)女员工休产假期间工资由其生育津贴支付,公司先行垫付女员工休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有关要求核算。
(2)男职工享受生育奖励假的,假期工资正常计算发放。
(3)女员工进入孕期后,占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可根据医院的证明按出勤对待。
说明:此部分规定依照北京市相关法律标准执行。公司所属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机构)按照公司所在地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丧假
公司正式员工,倘若亲属(三代以内)去世可以享有三天(自然日)带薪丧假。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
第六章 休假审批
第十五条 所有休假除法定节假日外均须进行请假申请。员工休假前,原则上在妥善安排好工作前提下应提前3天(年假应提前两周),通过OA系统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而自行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因紧急情况不能提前书面申请的(不含年假),必须亲自或委托他人以电话或其它方式与所属上级联系,通知休假理由,得到批准后在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假务审批权限:
1. 二天以内(含二天)由部门高级经理/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2. 三至五天以内(含五天)由部门高级经理/经理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副总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3. 五天以上需由部门高级经理/经理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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