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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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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招投标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集团各单位:
集团《监察部门对邀请招标、比价采购活动履行监督职责的规定》(三江监〔*〕614号)执行以来,监察部门较好地履行了监督职责,促进了集团招标工作的健康开展。但近一个时期以来,在集团招标(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招标)活动中,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嫌疑,甚至有以贿赂手段以谋求中标的行为发生。为了确保招标的公开、公正,价格的公平,从源头上预防不廉洁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要求各单位监督部门将监督关口前移,特对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补充要求:
一、对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进行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二)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确认或批准的资格条件要求进行预审;
(三)在发招标文件之前不得私下向投标人提出一些与采购活动有关但不合理的费用或其他要求;
(四)若设有栏标价或标底的,应当对其合理性负责;
(五)在评标完成至确定中标人之前这段期间,不得回答投标人提出的任何问题。
二、对评标专家及评标工作人员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遵守评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二)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三)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不得透露评标有关的情况;
(五)必须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招标人、评标专家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以上纪律要求的,一经查实,纪检监察部门将根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三、对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不得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参与投标;
(二)不得围标、相互串通投标;
(三)不得寻找中介人游说;
(四)不得与招标工作人员私下接触;
(五)不得有向招标工作人员行贿或给予其他好处。
以上行为,一经发现不仅取消当次投标资格,还将在全集团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取消其在集团范围内的长期投标活动。所行贿款一律没收,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投标人的“五个不得”请各招标人制作书面材料,在投标人购买标书时连同标书一并发放并口头警示,监督部门切实履行监督作用。
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编制部门
编制人
审核
批准
集团纪检监察
王恒强
周之琼
钟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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