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代理商管理制度
一、前 言
北京********企业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确保“企业产品”在各代理区域顺利销售,特依据以下标准制订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落实、严格遵守。
1. 谨慎性标准
本着对双方负责态度,各级代理商市场拓展和产品销售工作,必需认真落实实施*******科技发展要求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 风险性标准
企业将尽可能地降低各级代理商市场风险。
3. 区域性标准
各代理商均负责一定区域产品销售工作,在一定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决不许可跨地域销售。标准上以区县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最小单位。
4. 价格统一标准
全国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不得私自提升或降低价格,特殊情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企业总部书面确定后方能实施。
5. 计划管理标准
对代理商实施计划管理制度。盛德基业总部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年底按摄影关要求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 主动帮助标准
企业总部主动配合各代理商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碰到问题主动配合处理。
7. 诚信标准
双方必需老实有信用,决不提供虚假信息。
8. 严格管理标准
认真落实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代理商,果断按制度要求给予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 双方共赢标准
企业目标是和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 长久性标准
企业立足市场,和代理商长久协作,确保代理商主动放心地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二、总 则
第一条 代理期限通常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施十二个月一签制,各省标准上只设一名代理商;
第二条 本制度要求企业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意在使企业和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 代理商经企业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据协议要求和盛德基业总部要求,在独立经营标准下,负责代理区域内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第四条 企业确定代理商应遵照企业要求从事代理活动,不得做出损害企业利益和形象行为;
第五条 各代理商应主动搜集本行业信息及其它品牌市场销售情况,立即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企业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深入加强销售网络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主动办理产品入市手续。
三、代理要求
1. 自然人或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证实,含有良好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经审查合格签定代理协议后即成为盛德基业正当代理商;
2.一经签署代理协议,在协议期限内代理商不得随意退出,如有中途退出则货物风险抵押不予退还;
3. 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 愿意用心经营,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
5. 能够老实经营并接收盛德基业经营指导,保持和企业战略决议一致性;
6.全方面赞同盛德基业各项制度,并能主动参与企业为各代理商所举行多种活动;
7. 必需含有一定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产品市场拓展开。
四、代理商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北京*******企业正当代理商后,可享受以下权利并负担对应义务:
1.区域独家代理盛德基业系列产品;
2.使甪企业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使用企业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4.维护企业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良好形象;
5.接收企业总部经营计划指导;
6.配置必备销售人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时进行业务培训;
7.全方面负责代理区域内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8. 代理商列入企业合作伙伴名单,经过媒体、网站及企业网页公布信息,参与无偿联名广告公布。
五、日常工作
1. 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企业总部或上级代理商提出书面订货计划,以确保产品立即供给;
2. 代理商须建立健全产品编码、电脑录入、数据回收、定时回访、开设微信平台等制度。须定向回收用户数据,建立用户档案,其中包含如所在地域(具体到县)、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微信、车牌、车辆品牌型号(轿车、客车、卡车、柴油、汽油)、安装产品型号等内容。上述数据每七天向总部或上级代理商提交一次。
3. 代理商每六个月一次将代理区域内网络情况及销售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交企业总部或上级代理商;
4. 每十二个月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区域市场估计汇报(包含对竞争对手分析、未来市场估计、政府主管部门支持程度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企业工作提议书;
5. 代理商须按企业制订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产品”在该区域市场销售量和市场拥有率达成预期目标;
6. 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底代理商大会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底考评代理商资格使用。
八、价格、串货
1.企业按统一价格向代理商供货;
2.代理商须参考企业要求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多种正当销售活动,严禁未经企业或上级代理商书面认可在其它区域内从事多种形式销售活动;
4. 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串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行为;
5.如代理商有恶意串货、跨区域倾销和大幅降价销售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企业及上级代理商有权取消代理商资格,25%风险抵押不予退还。
九、保 密
1.企业实施“同业严禁”标准,未经企业总部同意,代理商不得多头代理销售和“企业产品”相类似产品,更不得将相关销售代理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得悉全部商业秘密;
2、不管代理协议终止是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盛德基业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觉企业将严厉处理。造成损失,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销售管理
1.企业负责建立和代理商之间沟通和联络渠道,不定时地向代理商提供宣传资料、信息、政策和推广方案和管理制度等方面支持。
2.企业充足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区域内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商权利:
a 年底汇总清算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销售责任总额;
b 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c 国家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力发生时;
d 遇相关键用户投诉,经确定属代理商操作不妥;
e 其它严重损害盛德基业形象和产品形象行为发生时。
3.代理商须确保完成约定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达成约定目标,企业总部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
4.对于没有设置代理商地域,其它代理商应和企业总部或上一级代理商取得沟通,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向该区域供货并有义务维护当地价格情况,当该地域设有代理商后应停止向该地域供货或经过对应渠道转给正当代理商。
5.各代理商须按代理协议要求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企业会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情况和数据回收档案建立情况,作为代理商考评一个指标,其质量将影响双方连续合作。
a 达成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反本管理措施行为发生,按企业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十二个月度合作。
b达成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本管理措施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反馈及数据回收建档工作不完整,企业将重新评定合作资格。
c未达成年度业务目标、违反本管理措施或不反馈市场信息及进行数据回收,或提供虚假数据信息代理商,企业将考虑取消代理资格。
7.代理商应主动宣传盛德基业企业形象,立即向用户介绍盛德基业产品及新推出其它产品。
8.各代理商对下级网络应立即发货、铺货,加强沟通,维护销售网络。
9.市场运作过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场投诉时,应立即做好统计,并报企业总部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十一、 交易和结算
1.供货押金:盛德基业各级代理商无需支付代理确保金,以预购货款25%作为风险抵押。
2、交货:企业依据代理商提出书面订货申请或和企业签署供货协议进行供货,由企业总部或上一级代理商负责办理好发货及运输相关事宜。
3、价格:代理商对外销售需严格实施统一销售价格。
4、货款:货款标准上经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缴付以企业财务部收到为期限,接到财务部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才可发货。
5、退货:如货物确因本企业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不符,企业负责退货或调换。
十二、考评和教导
A盛德基业企业将依据实际情况不定时对各代理商经营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含:
1.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业绩汇报和业绩展望;
2.产品售后服务及用户投诉情况;
3.网络覆盖、促销宣传、库存管理;
4.当地域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5.企业制订政策实施结果;
6.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考评,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撤销。
B盛德基业对代理商教导措施以下:
1.制订代理商管理制度;
2.培训代理商技术人员;
3.提供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5.帮助各代理商确定针对区域市场促销方案,和帮助举行产品推广、订货会等;
6. 接收各代理商及其关键用户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7. 企业各级主管定时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
十三、违规处罚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对企业采取不合作态度或有损害盛德基业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2.未按企业相关要求和本制度开展工作,但临时还未造成损失,企业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十二个月达不到要求销售责任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企业同意,代理销售和盛德基业“产品”相类似产品,企业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更正,限期未更正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5.不遵守指定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它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要求实施,造成和其它销售代理纠纷时,企业将视其情节轻重,取消其代理资格没收风险抵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 违反保密义务,造成企业通常损失,企业将合理评定损失额度,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经济处罚。(注:通常损失是指损害盛德基业商誉,但不足以影响企业在该区域形象及产品形象;或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或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违反企业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
7.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盛德基业重大损失,企业将对其处以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注:重大损失是指利益损失高于上述“通常损失”或程度深于“通常损失”损失。)
8.代理商须自觉接收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之要求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企业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代理商如严重违反盛德基业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企业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部分或全部契约。
十四、附 则
1.本制度作为代理协议之附件和代理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盛德基业将本着“诚信为本、长久服务”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标准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目标。
3.代理商因其它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企业总部和上一级代理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确定后,退还货款押金。
4.代理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企业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标准按相关制度给予调解、处理。
5、如盛德基业和各代理商之间出现协议上纠纷,由盛德基业所在地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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