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设施过程及环境变更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消除或降低因为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引发潜在事故隐患,。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各类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规范了企业生产过程中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管理步骤、方法及要求。第四条 名词解释:(一) 工艺设备变更包含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艺参数等超出现有设计范围改变(如压力等级改变、压力报警值改变等)。(二)微小变更影响较小,不造成任何工艺、设计参数等改变,但又不是同类替换变更,即“在现有设计范围内改变”。(三)同类替换符合原设计规格更换。(四)人员变更是指职员岗位发生改变,包含永久变动和临时负担相关工作。表现形式有:
2、调离、调入、转岗、替岗等。(五)关键岗位指和风险控制直接相关管理、操作、检维修作业等关键岗位。这类岗位会因人员变动而造成岗位经验缺失、岗位操作熟练程度降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不可逆健康伤害、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环境影响等事故。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装备部负责组织制订、管理和维护本制度。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标准实施本制度,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评。第七条 各基层单位负责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管理制度实施,并对本制度提出改善提议。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一节 工艺设备变更第八条 工艺设备变更范围包含:(一)生产能力改变。(二)物料改变(包含成份百分比改变)。(三)化学药剂和催化剂改变。(四
3、)设备、设施负荷改变。(五)工艺设备设计依据改变。(六)设备和工具改变或改善。(七)工艺参数改变(如温度、流量、压力等)。(八)安全报警设定值改变。(九)仪表控制系统及逻辑改变。(十)软件系统改变。(十一)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改变。(十二)非标准(或临时性)维修。(十三)操作规程改变。(十四)试验及测试操作。(十五)设备、原材料供货商改变。(十六)运输路线改变。(十七)装置布局改变。(十八)产品质量改变。(十九)设计和安装过程改变。(二十)其它。第九条 工艺设备变更基础类型包含工艺设备变更、微小变更和同类替换,全部工艺设备变更应按其内容和影响范围正确分类。工艺设备变更和微小变更管理实施变更管理步
4、骤(见附录A)。同类替换实施变更管理步骤(见附录B)。第十条 工艺设备变更应实施分级管理,依据变更影响范围大小和所需调配资源多少,确定变更等级。变更等级确实定及控制,实施各专业相关变更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变更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变更申请人应初步判定变更类型、等级,做好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提出变更申请。工艺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见附录C,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见附录D。第十二条 变更应充足考虑健康安全环境影响,并确定是否需要危害分析。对需要做危害分析,分析结果及采取风险控制方法应作为变更申请关键内容。第十三条 应根据变更类型、等级确定审批权限。在满足全部相关工艺、设备、健康、安全、环境条件下,同意人或其
5、授权人方能同意。第十四条 变更审批内容:(一) 变更目标。(二) 变更包含相关技术资料。(三) 变更内容。(四) 变更带来健康安全环境影响(危害分析及风险削减方法)。(五) 包含操作规程修改,审批应提交修改后操作规程。(六) 对人员培训和沟通要求。(七) 变更限制条件(如时间期限、物料数量等)。(八) 强制性同意和授权要求。第十五条 变更实施包含投用前安全检验,实施投用前安全检验细则;包含作业许可,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变更包含全部资料和操作规程全部应确保得到合适审查、修改或更新。第十七条 变更应严格根据变更审批确定内容和范围实施,并对变更过程实施跟踪。第十八条 完成变更工艺、设备在
6、投用前,应对变更影响或包含人员进行培训或沟通,培训内容包含变更目标、作用、程序、变更内容、变更中可能风险和影响和同类事故案例。变更影响或包含人员包含:(一)变更所在区域人员,如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等。(二)变更管理包含人员,如工艺管理人员、培训人员等。(三)其它相关人员,如承包商、外来人员、供给商、相邻装置(单位)或小区人员等。第十九条 变更所在区域或单位应建立变更工作文件、统计,方便做好变更过程信息沟通。工作文件、统计包含变更管理程序、变更申请审批表、风险评定统计、变更记录表和变更结项汇报等。第二十条 变更实施完成后,应对变更是否符合制度内容,达成预期目标进行验证,提交变更结项汇报,并完成以下
7、工作:(一)全部和变更相关信息全部已更新。(二)制度了期限变更,期满后应恢复变更前情况。(三)试验结果统计在案。(四)确定变更结果。(五)变更实施过程相关文件归档。第二节 人员变更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据企业人力资源定员相关标准,明确生产单元或职员配置最低要求,包含:岗位设置、职员数量等。第二十二条 人员变更必需在不影响安全生产前提下实施,应严格实施人员变更管理步骤(见附录E),确保上(替)岗人员含有上岗能力及资格。第二十三条 应按“持证上岗、同岗替换、备员补充”标准安排上(替)岗,以满足安全生产最低标准。第二十四条 企业依据风险控制要求组织对关键岗位进行辨识。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前,基层单位关键领导
8、及相关部门应评定人员变更对现岗位安全生产影响,选择适宜人选。关键岗位包含但不限于:(一)工艺危害分析结果认定高风险作业岗位。(二)国家法规制度特种作业岗位。(三)实施风险管理和危害分析岗位。(四)从事关键设备检测、检维修岗位。(五)审批作业许可岗位。(六)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评和提供培训岗位。(七)管理和监督承包商作业岗位。(八)环境、职业卫生监测岗位。第二十五 企业应明确关键岗位人员任职知识、技能、资质和特定经验最低要求。依据岗位培训需求矩阵,确定人员上(替)岗前培训内容和考评方法(见附录F)。并有计划培养关键岗位后备人员,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变更顺利实施。第二十六条 对上(替)岗人员要进行技能
9、考评,考评方法能够是提问、考试、现场模拟操作等;高风险作业项目标考评应包含现场模拟操作演示。考评人员应含有对应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是企业管理人员、职员主管领导、HSE专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深职员和专(兼)职老师等。 第二十七条 替岗应经属地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核准后实施;调离、调入、转岗经双方单位领导同意,人事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第二十八条 关键岗位变更人选不能满足知识、技能、经验最低要求,须停止变更。第二十九条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应填写“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审批表”(见附录F),所包含文件、资料应立即归档。关键包含:(一)人员变更审批信息。(二)发生岗位变更职员个人信息。(三)变更过程中培训及考评信息。(四)确保满足岗位最低要求所采取其它方法信息。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第三十条 所属各单位应将本制度纳入体系审核,必需时可组织专题审核;发生偏离应报企业装备部同意,每一次授权偏离时间不能超出十二个月;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职员全部应接收培训;本制度在企业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装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