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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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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有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处理过程中要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的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在学位论文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和调查结果等行为,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在自己的学位论文中,故意假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和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五)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的处理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当次学位申请资格,且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实施细则》执行;若为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大学工作人员奖惩条例》进行处理;若为外单位人员,应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若为大学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大学工作人员奖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若为外单位人员,应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培养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分委员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认定工作。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处理过程中要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取消学位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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