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为进一步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切实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保证学位论文评审的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位论文评审是检验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水平的重要工作,所有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必须经过专家评审。第二条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二级开展,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与落实。第三条我校学位论文的评审实行“双盲”评审,即在学位论文
2、评审过程中,隐去作者、导师及评阅人信息的评审方式。第四条学校实行学位论文评审抽查制度,除学校按一定比例抽查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按学校规定比例同时进行抽查。第五条学位论文的评审应选择与授予学位级别相符、学科实力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教风严谨的学校或科研院所作为评审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可适当选择行业领域特色突出的部门或单位。第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各环节应落实专人负责,学位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第二章学位论文评审第七条学位论文在获得导师认可,并通过各培养单位的论文格式规范审查后,学位申请人方可提出学位论文评审申请,其申请须在学校规定
3、时间内提出。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抽查评审份数为3份,其余评审份数为2份;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份数为5份;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份数为7份。第九条学位论文的抽查本着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随机抽取,抽查名单由抽查负责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范围内公布。第十条学校学位论文抽查范围:1当年同一导师指导科学学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总数超出6篇部分,指导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总数超出8篇部分;2前次申请无效,重新进行学位申请的学位论文;3申请提前答辩的学位论文;4参加下半年答辩的科学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求由学校评审的学位论文;6其他需由学校进行评审的学位论文;7学校按比例随机抽取的
4、学位论文。第十一条学位论文随机抽取抽查比例全日制研究生、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硕士不低于35%,其中学校抽查3%-5%,各培养单位抽查不低于30%;博士100%,其中学校抽查20%左右,其他均由各培养单位抽查。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学校抽查100%。对首次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学校抽查30%,各培养单位抽查70%。第十二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实际制订学位论文抽查原则及办法,并可在不低于学校要求比例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抽查比例。第十三条被抽查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将学位论文交相应抽查单位,逾期未交者按自动申请推迟答辩处理,再次申请答辩时按学校抽查
5、学位论文处理。第十四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作为学位论文评审环节之一,所有学位申请人必须参加,对在检测中发现问题的将反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确认属实者,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推迟答辩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处理,并按有关违纪处理的规定予以处分。第三章学位论文评阅人第十五条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我校以外与评审学位论文相同或相关学科的专家,我校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不得担任评阅人。第十六条非抽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由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名为省外专家。第十七条被抽查学位论文评阅人1全日制研究生、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论
6、文评阅人由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名为省外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5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3名为省外专家。2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2名为省外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7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4名为省外专家。第四章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分以下三类A同意答辩;B同意修改后答辩;C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第十九条非抽查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1出现2份“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
7、”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送审;2出现1份“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必须进行第三份学位论文的评审,评阅意见同被抽查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3出现2份“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做不少于二周的认真修改,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答辩手续。第二十条被抽查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1出现2份及以上“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送审;2出现1份“论文需
8、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或3份均为“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 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做不少于二周的认真修改,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第二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在上述情况以外,均为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可以正常办理答辩手续,但只要出现有“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就应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第五章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第二十二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分以下三类A同意答辩;B同意修改后答辩;C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第二十三条出现2份及以上“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本次申请无效,学位
9、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送审。第二十四条出现1份“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及2份“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做认真修改,并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送原作出“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的评阅人再评阅。原评阅人进行的再评阅工作只可进行一次,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者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其他意见均按本次申请无效处理。第二十五条出现1份“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或3份及以上“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做不少于二周的认真修改,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
10、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第二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在上述情况以外,均为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可以正常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但只要出现有“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就应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答辩手续。第六章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异议处理第二十七条学位申请人因各种原因申请进行的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在其学制规定年限内最多不得超过三次,即重新评审可进行二次。第三次学位论文评审评阅意见只要出现有“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新送审”意见,即取消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资格,做退学处理。第二十八条学位论文的重新送审或再评阅时须附前次评阅意见,评阅人原则上应为或应包括前次评阅意见中作出“论文需做较大修改,重
11、新送审”意见的评阅人,确因原评阅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评阅论文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重新选择评阅人。第二十九条若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对不同意答辩处理有异议,可提出申辩理由,书面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确认申辩理由成立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另外聘请两位专家进行评审。两位专家的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意见者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时间依论文评审时间做相应延迟;评阅意见为其他情况则维持原评阅意见处理结果,学校不再受理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申辩。第七章涉密学位论文评审第三十条涉密学位论文是指在学位
12、论文开题时已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符合以下性质的学位论文:1国家规定的保密专业的学位论文。2由国家立项资助,且研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3论文背景为企业资助的重大项目,且撰写过程确实无法回避保密数据,按资助企业要求需要保密的论文。第三十一条开题时未进行涉密认定的学位论文,不作为涉密学位论文进行学位论文评审。第三十二条涉密学位论文评阅人必须具备涉密人员资格,并与我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十三条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管理的各项要求,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送审,审后要及时收回。评审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人员均需备案。第八章学位论文评审信息备案第三十四条各研究生培养单
13、位在收到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后,应仔细检查该学位论文是否符合评审要求,统一编号后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及时组织评审,并将送审情况在学位论文送审后一周内报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收到后应及时登记、汇总,任何人不得更改,意见回收工作结束后应将总体情况送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非抽查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中进行的第三份学位论文评审,相应送审信息应在送审前送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异议处理中,原评阅人无法评阅论文而更换学位论文评阅人时应在送审前送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单位、评阅人信息应在学位论文送审后一周内
14、单独统计送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九章其他第三十九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应尽可能由对方单位相关部门统一回收寄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指定的负责人处,各培养单位应将评阅意见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第四十条学位论文评审时应按照学科专业与相关院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或院系联系,原则上应根据评阅份数选择不同的评审单位,确属学科研究性质限制,同一学位论文在同一评审单位的评阅份数不得超过2份。第四十一条为保证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时间,学位论文评审中应确保论文评阅人有不少于20天的评阅论文时间。第四十二条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阅人姓名和单位,不得透露学位论文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姓名,以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学位论文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打听评阅人信息,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此前各类文件中有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实施办法要求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