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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doc

上传人:qu****i 文档编号:28599 上传时间:2020-11-2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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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1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规范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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