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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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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UD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 唇S GB 5 0 3 6 8 - 2 0 0 5 住 宅 建 筑 规 范 R e s i d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 c o d e 2 0 0 5 一 1 1 - 3 0 发布 2 0 0 6 一 0 3 一 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t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 合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 宅 建 筑 规 范 R e s id e n t i a l b u il d i n g c o d e G B 5 0 3 6 8一2 0 0 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 3月 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 3 8 5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 批准 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 B 5 0 3 6 8 一 2 0 0 5 ,自2 0 0 6 年3 月1日 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 版发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 0 0 5年 I I 月 3 0日 前言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函 2 0 0 5 8 4 号 ( 关于印发 2 0 0 5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 第一批)

3、的通知)的要 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 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 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 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 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 建筑、 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 节能、 使用与维 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 责具体 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 验,积累资料

4、,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 院( 地址: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 0 号; 邮政编码: 1 0 0 0 1 3 ; E - m a il : b u i l d i n g e o d e v i p . s i n a . c o m) 本 规范主编 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 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公安部消防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王有为童悦仲林建平 涂英时陈国义 ( 以下 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玮华 刘文利 孙成群 李引擎李娥飞沈纹 林常青 郎四 维 洪泰构 赵文凯赵锉梁锋 曾捷程志军 张播

5、 林海燕 胡荣国 黄小坤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 , 4 4 外部环境 。 6 5 建筑 。 9 6 结构 。 1 2 7 室内环境 。 一1 5 8 设备 。 1 7 9 防火与疏散 。 。 2 1 1 0 节能 2 6 1 1 使用与维护 3 1 条文说明 3 3 1 总则 1 . o . 1 为贯彻执行国 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 规范 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 范。 1 . 0 . 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 使用和 维护。 1 . 0 . 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 节约资源、 保护环 境, 做到适用、

6、 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 . 0 . 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 基本要求。当与法律、 行政法 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 . 0 . 5 住宅的建设、 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 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 0 . 1 住宅建筑r e s i d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 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 的住宅部分) ,简称住宅。 2 . 0 . 2 老年人住宅h o u s e f o r t h e a g e 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

7、住宅 以套为单 位, 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 . 0 . 3 住宅单元 r e s i d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 u n i 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 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 . 0 . 4 套d w e l li n g s p a c 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 . 0 . 5 无障碍通路 b a r r i e r - f r e e p a s s a g e 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 人、体弱者、残疾人 、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 . 0 .

8、 6 绿地g r e e n s p a c e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 道路绿地 ( 即 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 包括 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 . 0 . 7 公共绿地p u b li c g r e e n s p a c 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 共享的集中绿地。 2 . 0 . 8 绿地率 g r e e n i n g r a t e 居住用地内 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 积的比率 ( %) 。 2 . 0 . 9

9、 人 口平台e n t r a n c e p la t f o r m 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人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 . 0 . 1 0 无障碍住房b a r r i e r - f r e e r e s id e n c e 在住宅建筑中, 设有乘轮椅者可进人和 使用的住宅套房 2 . 0 . 1 1 轮椅坡道r a mp f o r w h e e l c h a ir 坡度、宽度及地面、 扶手、高 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 求的坡道。 2 . 0 . 1 2 地下室b a s e me n 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 / 2 者。 2 . 0 . 1 3 半地下

10、室s e mi - b a s e m e n 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 / 3 ,且 不超过 1 / 2者。 2 . 0 . 1 4 设计使用年限 d e s i g n w o r k i n g l i f 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 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 的 使用的时期。 2 . 0 . 1 5 作用a c t io n 引起 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内力和 变形效应的原因。 2 . 0 . 1 6 非结构构件n o n - s t r u c t u r a l e l e me n t 连接于建筑结构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 3 3 基 本 规

11、定 3 . 1 住宅基本 要求 3 . 1 . 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保障居民的 基本生活条 件和环境, 经济、 合理、有 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 . 1 . 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 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 . 1 . 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 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和公共绿地。 3 . 1 . 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 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 . 1 . 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 设计使用年限内 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 i t . . 3 . 1 . 6 住宅 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

12、. 1 . 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 . 1 . 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 声要求。 3 . 1 . ,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 . 1 . 1 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 且住宅及其室内设 备应能有效 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 . 1 . 1 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 . 1 . 1 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 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 设施等 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3 . 2 许 可 原 则 3 . 2 . 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 . 2 . 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

13、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 . 2 . 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 层改造 。 3 . 3 既 有 住 宅 3 . 3 . 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 需要继 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 行处理 。 3 . 3 . 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 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 抗震的要求。 4 外 部 环 境 4 . 1 相 邻 关 系 4 . 1 . 1 住宅间距, 应以满足日 照要求为基础, 综合考虑采光、 通风、 消防、防 灾、管线埋设、 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 照 标准

14、应符合表 4 . 1 . 1 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 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 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 应低于大寒 日日照 l h的标准。 表 4 . 1 . 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 气候 区划 工 、 ll、 m, M气候 区n 气 候区 v ,候 of,L k lx-大城市中小城 市大 城市中小城 市 日照标 准 日大 寒 日冬 至 日 日 照时 数 ( h ) 2)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 ( h ) ( 当地真太阳时) 8- 1 6 9 - 1 5 日照时 间计算起 点底 层 窗台 面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

15、地坪。9 m高的外墙位置。 4 . 1 . 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 . 1 . 2 的规定。 表4 . 1 . 2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 ( m) 赢m 9 m 住 宅面 向道路 无 出人口 高层235 多层 233 有 出人 口 2 . 55 续表4 . 12 泵 儡 一迎咒 9 们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1 . 524 多层1 . 5 2 2 注:1 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 表中 “ 一”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 m的道路开设出人口。 4 . 1 . 3 住宅 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 安全, 并应防 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16、。 4 . 2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4 . 2 . 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配套公建)应包括: 教育、医疗卫 生、文化、 体育、商 业服 务、 金融邮电、 社区服务、市 政公用和 行政管理等9 类设 施。 4 . 2 . 2 酉 己 套公建的项 目与规模 ,必须与居住人 口规模相对应 ,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 步建设、同 期交付。 4 . 3 道 路 交 通 4 . 3 . 1 每 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人口 可以通达机动车。 4 . 3 . 2 道路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 m ; 宅前路的 路面宽度 不应小于2 . 5 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

17、度大于 1 2 0 m 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 于 1 2 m X 1 2 m的回车场地; 3 4 4 . 3 . 3 1 当主要道路坡度 较大时, 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在抗震设防地区, 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 救灾的 要求。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坡道的 坡度应符合表4 . 3 . 3 的 规定。 7 表 4 . 3 . 3 坡道的坡度 高度 m) 坡度毛 1:2 0 1 . 0 0 提 1,1 6 0 . 7 5 蕊 1;1 2 2 人行道在交叉路 口、街坊路 口、广场人I 1 处应设缘石坡 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 1: 2 0 ,坡宽应大 于1

18、. 2 m ,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 . 5 m 4 . 3 . 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 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 停 车库 。 4 . 4 室 外 环 境 4 . 4 . 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 3 0 % 4 . 4 . 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 1 .2 / 人。 4 . 4 . 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 来水。无护栏水体的 近岸 2 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 2 m 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 0 . 5 m. 4 . 4 . 4 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 . 5竖向 4 . 5 . 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 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 地面排水坡

19、度不应小于。 . 2 %a 4 . 5 . 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 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 地间高差大于 1 . 5 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 . 5 的护坡顶 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 0 . 5 ; 3 高度大于 2 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 L 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 不应小于 3 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 m, 5 建筑 5 . 1 套 内 空 间 5 . 1 . 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 () 丁)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 空间。 5 . 1 . 2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 案台、排油烟机等

20、设施或预 留位置。 5 . 1 . 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 ( 厅) 、 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 . 1 . 4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 洗浴器、 洗面 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 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 . 1 . 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 . 9 0 m时,应有防护 设施。 六层及六层以 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 . 0 5 m , 七 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 . l o m,阳台栏杆应 有防护措施。 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 l l m 5 . 1 . 6 臣 卜

21、 室、起居室 ( 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 . 4 0 m,局部 净高不应低于 2 . 1 0 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 / 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 ( 厅)时,其 1 / 2 使用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 . 1 0 m, 5 . 1 . 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 . 2 公 共 部 分 5 . 2 . 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 . 2 0 m,局部净高 不应低于 2 . 0 0 m, 5 . 2 . 2 外廊、 内天井及 卜 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 层以下不应低于 1 . 0 5 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1 .

22、l o m。栏杆 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 . l l m 5 . 2 . 3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 . l o 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 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 . O O 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 于。 . 2 6 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 . 1 7 5 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 . 9 0 m 。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 5 0 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 小于 1 . 0 5 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 . l l m。楼梯井 净宽大于。 . l l 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 . 2 . 4 住宅与附 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23、。住宅的公共 出 人口 位于阳台、 外廊及开敞 楼梯平台的下部时, 应采取防 止物 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 . 2 . 5 七层以 及七层以上的 住宅或住户入口 层楼面距室外设计 地面的高度超过 1 6 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 . 2 . 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 生 间。 5 . 3 无 障 碍 要 求 5 . 3 . 1 1 2 3 4 5 5 . 3 . 2 1 2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 建筑人口; 入口平台; 候梯厅; 公共走道; 无障碍住房 建筑人日及人日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人口设台阶时,应设轮

24、椅坡道和扶手;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 5 . 3 . 2的规定; 表5 . 3 . 2 坡道的坡度 高 度 C m ) 坡 度 1 . 0 0 蕊 1 ;1 60. 76- 1 : 12州 0.60G l l洲0.K5 1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 . 8 0 m;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 1曰q 应留有不小于。 . 5 0 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 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 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 。 . 3 5 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 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 5 m m, 并应以斜 坡过渡 5 . 3 . 3 七层及七层以上

25、住宅建筑人口 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 . O O m 5 . 3 . 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 . 2 0 m 5 . 4 地下室 5 . 4 . 1 住宅的 卧室、 起居室 ( 厅) 、 厨房不 应布置在地下室。当 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口照、防潮、排水及 安全防护措施。 5 . 4 . 2 住宅地下机动车 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 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 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 2 . 2 0 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 2 . O O m 4 库内 直通住宅单元的楼 ( 电) 梯

26、间应设门, 严禁利用楼 ( 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口 5 . 4 . 3 住宅地下 自 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 2 . O O ma 5 . 4 . 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1 1 6 结构 6 . 1一般 规定 6 . 1 . 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 0 年,其安全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 6 . 1 . 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 卜 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 震设计 ,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6 . 1 . 3 住宅结构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 地段 ,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 造住宅建筑。 6 . 1 . 4 住宅结构

27、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 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 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 . 1 . 5 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6 . 1 . 6 邻近住宅的 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 影响的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6 . 2材料 6 . 2 . 1 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 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6 . 2 . 2 住宅结构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 9 5 %的保证 率;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其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6 . 2 . 3 住宅结构用混凝

28、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 2 0 6 . 2 . 4 住宅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 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 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6 . 2 . 5 住宅结构中承重砌体材料的 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 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 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 U 1 0 ; 混凝土 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 U 7 . 5 ; 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 5 ; 非 ,3 抗震设计时,对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 M2 . 5 ,对不低于五层 的 住宅不应低于M 5 ; 4砌块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

29、低于 Mb 7 . 5 ;非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 Mb 5 a 6 . 2 . 6木结构住宅中,承重木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T C1 1 ( 针叶树种) 或T B l l( 阔叶树种) ,其设 计指标应考虑含水率的 不利影响;承重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 和横纹抗拉强度。 6 . 3 地 基 基 础 6 . 3 . 1 住宅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 综合考虑主 体结构 类型、 地域特点、 抗震设防烈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地基基础设 计 6 . 3 . 2 住宅的 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 地基变形 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6 . 3 . 3 基坑开挖及其支护

30、应保证其自 身及其 周边环境的安全。 6 . 3 . 4林基础 和0朴理 后的铺甚F IV 讲行承载 为拾验 _ 6 . 4 上 部 结 构 6 . 4 . 1 住宅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 稳定性。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6 . 4 . 2 抗震设防地区的 住宅, 应进行结构、 结构构件的抗震验 算, 并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 抗震设防烈度、 场地类别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6 . 4 . 3 住宅结构中, 刚度和承载力有突变的部位, 应采取可靠 的加强措施。9 度抗震设防的住宅,不得采用错层结构、连体结 构和带转换层的结构。

31、 6 . 4 . 4 住宅的 砌体结构, 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整体性; 在 抗震设防地区尚应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6 . 4 . 5 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住宅中, 结构转换层的 托墙梁、 楼板以及紧邻转换层的竖向 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 在 抗震设防地区,底部框架不应超过 2 层,并应设置剪力墙。 6 . 4 . 6 住宅中的 混凝土结构构件, 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 构造应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6 . 4 . 7 住宅的普通钢结构、轻型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 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6 . 4 . 8 住宅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 防虫 措施。 6 . 4

32、. , 依附于 住宅结构的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 应采取与主 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 措施, 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 1 4 7 室 内 环 境 7 . 1 噪 声 和 隔声 7 . 1 . 1 住宅应在平面 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 噪声措施。卧 室、 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 天允许噪声级为5 0 d B ( A声级) ,夜间 允许噪声级为4 0 d B ( A声级) 。 7 . 1 . 2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 7 5 d Bo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7 . 1 . 3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楼板不 应小于4 0 d B( 分隔住宅和非 居住用途空间的楼

33、板不应小于5 5 d B ) ,分户墙不应小于4 o d B , 外窗不应小于3 o d B ,户门不应小于2 5 d B o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 分户墙、 外窗、户门的空气声隔 声性能。 7 . 1 . 4 水、 暖、电、 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 孔洞周边应采 取密封隔声措施。 7 . 1 . 5 电梯不应与卧 室、起居室紧邻布置。 受条件限制需要紧 邻布置时, 必须 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7 . 1 . 6 管道井、 水泵房、 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水泵、 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7 . 2 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风 7 . 2 . 1 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

34、 照条件,每套住宅至 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 . 2 . 2 卧室、起居室 ( 厅) 、厨房应设置外窗,窗 地面 积比不应 小于 1 / 7 , 7 . 2 . 3 套内空间应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套 外的门厅、电梯前厅、走廊、楼梯的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使用功能 要求。 7 . 2 . 4 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 地面面积的5 %。 7 . 3防潮 7 . 3 . 1 住宅的屋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 人室内。 7 . 3 . 2 住宅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 应出现结露。 7 . 4 空 气 污 染 7 .

35、 4 . 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 7 . 4 . 1 的规 定 。 表 7 . 4 . 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 物名 称活度 、浓度 限值 氧簇2 0 0 B q / m 游离 甲醛 镇 。0 8 m g / m 3 苯镇 0 . 0 9 . g / m , 氨 镇。2 m g i m 总挥发 性有机 化合 物 ( C V O C ) , 禁止使用冲水量 大于等于9 工 _ 的坐便器。 本条对此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8 . 2 . 7 为防止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有害气体串至厨房内, 对居住者卫生健康造成影响,当厨房与卫生间相邻布置时,不应 共用一根排水立管,而应

36、在厨房内和卫生间内分别设立管。 为避免排水管道漏水、噪声或结露产生凝结水影响居住者卫 生健康,损坏财产,排水管道 ( 包括排水立管和横管)均不得穿 越卧室。排水立管采用普通塑料排水管时,不应布置在靠近与卧 室相邻的内 墙;当 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 墙时, 应采用橡胶密 封圈柔性接口机制的排水铸铁管、双臂芯层发泡塑料排水管、内 螺旋消音塑料排水管等有消声措施的管材 8 . 2 . 8 住宅内除在设淋浴器、洗衣机的部位设置地漏外,卫生 间和厨房的地面可不设置地漏。地漏、存水弯的水封深度必须满 足一定的要求,这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安全卫生的重要保证。考 虑到水封蒸发损失、自虹吸损失以及管道内气压变化

37、等因素,国 外规范均规定卫生器具存水弯水封深度为5 0. 1 0 0 m m 。水封深 度不 得小于5 0 m m, 对应于污水、 废水、通气的重力流排水管道 系 统排水时内压波动不致于破坏存水弯水封的要求。 在住宅卫生 间地面如设置地漏,应采用密闭地漏。洗衣机部位应采用能防止 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 8 . 2 . , 本条的目的 是为了确保当室外排水管道满流或发生堵塞 时,不造成倒灌 ,以免污染室内环境,影响住户使用。地下室、 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低于室外地面,故不应与上 部排水管道连接,而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单独排出。 8 . 2 . 1 0 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住宅, 是指

38、水量较大且集中, 就地 处理利用并能取得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的工程。雨水利用是指针 对因建设屋顶、地面铺装等地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的情 况,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人渗、储存、利用等措施。 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的具体规模应按所在地 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国家无统一的要求。例如,北京市 “ 关于 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中规定:建筑面积 5 万 m 2 以 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 1 5 0 m3 / d的居住区必须建设中水设施” ; “ 关于 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中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含各类建筑物、 广场、 停车场、

39、道路、桥梁和其他构筑物等建设工程设施,以下 统称为建设工程)均应进行雨水利用工程设计和建设。 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中水设施 和雨水利用工程的实施办法。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应以 建设工程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 准。雨水利用设施应因地制宜,采用就地人渗与储存利用等方 式。 8 . 2 . 1 1 为确保住宅中水工程的使用、维修,防止误饮、误用, 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这是中水工程设计中应重点考虑 的问题,也是中水在住宅中能否成功应用的关键。 8 . 3 采暖、通风与空调 8 . 3 . 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40、G B 5 0 0 1 9 一 2 0 0 3 第4 . 9 . 1 条制定。 集中采暖系 统节能除应采用 合理的系统制式外,还应使房间温度可调节,即应采取分室 ( 户)温度调节措施。 按户进行用热量计量和收费是推进建筑节 能工作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本条要求设置分户 ( 单元)计量装 置;当目前设置有困难时,应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 . 3 . 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 G B 5 0 0 9 6 一 1 9 9 9 ( 2 0 0 3 年版)第6 . 2 . 2 条制定, 适用于所有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 住宅。考虑到居住者夜间衣着较少,卫生间采用与卧室相同的标 准。 8 . 3

41、 . 3 以热水为采暖热媒,在节能、温度均匀、卫生和安全等 方面,均较为合理。 “ 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非常重要。 长期以 来,热水采暖系 统的水质没有相关规定,系统中管道、阀门、散热器经常出现被 腐蚀、结垢或堵塞的现象,造成暖气 不热,影响系统 正常运 辛 于 8 . 3 . 4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 B 5 0 0 1 9 一 2 0 0 3 第4 . 3 . 1 1 条、 第 4 . 8 . 1 7 条制定。当采暖系统 设在可能 冻结的场所,如不采暖的楼梯间时, 应采取防冻结措 施。对采暖系统的管道,应考虑由于热媒温度变化而引起的膨 胀,采取补偿措施 8 .

42、3 . 5 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当 前的重要政策 要求。用高品位的电能直接用于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采暖, 热效率低,运行费用高,是不合适的。严寒、寒冷地区全年有 4 6 个月采暖期, 时间长, 采暖能耗高。 近些年来由于空调、 采 暖用电 所占比 例逐年上升, 致使一些省市冬夏季尖峰负荷迅速增 长,电网 运行困 难,电力紧缺。 盲目 推广电 锅炉、电采暖, 将进 一步劣化电力负荷特性,影响民众日常用电。因此,应严格限制 应用直接电热进行集中采暖,但并不限制居住者选择直接电热方 式进行分散形式的采暖。 8 . 3 . 6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 G B 5 0 0 9 6

43、 一 1 9 9 9 ( 2 0 0 3 年版) 第 6 . 4 . 2 条、 第6 . 4 . 3 条制定。 厨房和卫生间往往 是住宅内的污染源,特别是无外窗的卫生间。本条的目的是为 了 改善厨房、无外窗的卫生间的空气品质。住宅建筑中设有竖向通 风道, 利用自 然通风的作用排出 厨房和卫生间的污染气体。 但由 于竖向通风道 自然通风的作用力,主要依靠室内外空气温差形成 的热压,以 及排风帽处的风压作用, 其排风能力受自然条件制 约。为了保证室内卫生要求,需要安装机械排气装置,为此应留 有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8 . 3 . 7 目 前, 厨房中 排油烟机的排气管的排气方式有两种: 一 种是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可节省空间并不会产生互相串烟, 但不同风向时可能倒灌,且对周围环境可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 另一种方式是排人竖向通风道,在多台排油烟机同时运转的条件 下,产生回流和泄漏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两种排出方式,都尚有 待改进。从运行安全和环境质量等方面考虑,当采用竖向通风道 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8 . 3 . 8 水源热泵 ( 包括地表水、 地下水、封闭水环路式水源热 泵)用水作为机组的热源 ( 汇) ,可以采用河水、湖水、海水、 地下水或废水、 污水等。当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 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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