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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分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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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文 本文档为Word版本,可根据需要修订。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分级) 合同书编号: 基金管理人: ____年____月 目 录 · 1 前言............................................................ 2 · 2 声明与承诺...................................................... 3 · 3 基金的基本情况.................................................. 3 · 4 基金份额的分级.................................................. 4 · 5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4 · 6 基金的备案...................................................... 7 · 7 基金存续期内的参与和退出........................................ 7 · 8 基金的托管...................................................... 8 · 9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 · 10 基金的投资.................................................... 12 · 11 基金的财产.................................................... 14 · 12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政策...................................... 15 · 13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16 · 14 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17 · 15 信息披露...................................................... 18 · 16 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20 · 17 清算程序...................................................... 20 · 18 违约责任...................................................... 20 · 19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20 · 20 保密条款...................................................... 21 · 21 释义及其他.................................................... 21 __________基金合同(分级) 合同书编号: 一、前言 1.1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同时,规范本次基金的各项运作活动。 1.2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订立。 1.3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4 特别说明 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合同是规定参与本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将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任何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任何风险。 本私募投资基金的综合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中风险 □高风险 二、声明与承诺 2.1 基金投资人的声明与承诺 基金投资人声明认购本基金的资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其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对该资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投资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及本合同的全部附件,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及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人承诺,基金管理人未对投资本基金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2.2 基金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将基金投资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投资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基金投资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的收益状况,同时也不保证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3.1 基金名称 滨海易安宏业天酬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3.2 基金类别 衍生品基金。 3.3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自成立后至终止始终封闭。除导致本基金终止的情况发生外,不接受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退出。但本基金接受进取级份额持有人以增加基金净值而不增加其持有的进取级份额为目的的追加投资资金的行为。 3.4 基金的投资目标 精选国内各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且具有投资价值的期货交易合约,通过运用投机交易策略或套利交易策略,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3.5 基金的存续期限 除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本基金的情况发生外,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1年。 3.6 基金的最低及最高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8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800万元。本基金的最高募集份额总额为2,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3.7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00元。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4.1 概要 本基金根据合同终止后基金财产的收益分配原则不同,将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分为优先级与进取级两类份额。其中:优先级份额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进取级份额的风险等级为中风险。本基金在初始销售时,两类份额将按一定比例分别募集。 4.2 优先级份额与进取级份额的募集比例 本基金募集时,优先级份额与进取级份额的募集比例应为5:1。原则上,本基金成立时,两类份额的配比误差率不超过5% 。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5.1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5.1.1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间为10天,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 5.1.2 基金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自行销售。 5.1.3 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5.2 基金份额的认购 5.2.1 基金投资人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人的初始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基金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应以现金形式交付。 5.2.2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5.2.2.1优先级份额的认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认购优先级份额的投资人按其认购份额资金总额的0.1%收取认购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c1 = a-a1; a1 = a/(1 + 认购费率)。 c1为优先级份额的认购费用; a为认购优先级份额的资金总额; a1为优先级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5.2.2.2 进取级份额的认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认购进取级份额的投资人不收取认购费用。进取级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即为认购进取级份额的资金总额,计算公式如下: c2 = b - b1; b1 = b /(1 + 认购费率)。 c2为进取份额的认购费用; b为认购进取级份额的资金总额; b1为进取级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5.2.2.3 认购费用的用途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投资人认购份额 =  a1或b1  / 份额初始面值。 a1为优先级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b1为进取级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5.4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00元。 5.5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将在本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人一次性发放。基金投资人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指定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如募集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以基金投资人实际到款日时适用的利率为准),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投资人的募集期利息 = a1或b1 × 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 / 365 × 实际存放天数 a1为优先级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b1为进取级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实际存放天数:是指自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到达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资金账户后一日起计算至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前一日终止计算。 示例:假设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于1月1日到达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资金账户,基金于1月20日成立。则实际存放天数为18天,自1月2日开始计算至1月19日终止计算。 5.6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基金投资人需到基金管理人的经营场所办理认购。办理认购时,基金投资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并配合基金管理人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风险揭示及反洗钱教育等事项。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7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受理基金投资人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确认,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基金投资人的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及有效认购份额应以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成立时出具的确认函为准。 在本基金初始销售结束后,若募集金额或投资人总数超过上限的,则将按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依次进行确认,其余基金投资人的认购资金予以返还。 5.8 初始销售期间基金投资人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投资人的资金存入专门银行结算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六、基金的备案 6.1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最低不少于1,800万份,最高不超过2,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最低不少于1,8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基金投资人人数最低不少于5人,最高不超过10人(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之日起的20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资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基金业协会的书面确认之日起,本合同生效。否则,本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业协会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次日对本合同的生效事宜及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予以公告。 6.2  基金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合同“§6.1基金备案的条件”中约定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确认基金销售失败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基金投资人不得向基金管理人求取任何投资回报。 七、基金存续期内的参与、退出和转让 7.1 基金存续期内的参与 本基金因采用封闭式操作的运作模式,故存续期内不开放参与。但基金管理人接受进取级份额持有人以增加基金净值而不增加其持有的进取级份额为目的的追加投资资金的行为。 7.2 基金存续期内的退出 本基金存续期内,除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基金的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退出。 7.3 基金份额的转让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八、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无第三方机构托管。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9.1 基金份额持有人 9.1.1概要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其在本合同上书面签字或盖章为必要条件。 持有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9.1.2 基金投资人的信息 以下为个人投资者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银行结算账户: 以下为机构投资者填写: 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结算账号: 9.1.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9.1.3.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9.1.3.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本基金; 9.1.3.3 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义务的情况; 9.1.3.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本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9.1.3.5 对基金管理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1.3.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9.1.4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9.1.4.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 9.1.4.2 了解所投资的基金产品,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9.1.4.3 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风险揭示及反洗钱教育等事项; 9.1.4.4 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认购款项; 9.1.4.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费、业绩报酬以及因本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1.4.6 根据实际持有基金的份额,对基金的亏损或终止承担有限责任; 9.1.4.7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1.4.8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投资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9.1.4.9 关注基金的信息披露; 9.1.4.10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1.4.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9.2 基金管理人 9.2.1 基金管理人的信息 公司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9.2.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9.2.2.1 依法募集基金; 9.2.2.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和管理基金财产; 9.2.2.3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或报酬; 9.2.2.4制定和调整本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独立销售基金份额; 9.2.2.5 依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的约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2.2.6 行使因投资本基金财产所衍生的各项权利; 9.2.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2.2.8 选择、更换有关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9.2.2.9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配合基金运作过程的相关业务规则; 9.2.2.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9.2.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2.3.1 依法募集基金并及时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9.2.3.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的财产; 9.2.3.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本基金的财产; 9.2.3.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本基金的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9.2.3.5 除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自身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9.2.3.6 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监督; 9.2.3.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的价格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 9.2.3.8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9.2.3.9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编制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送本基金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9.2.3.10 对本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9.2.3.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9.2.3.12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9.2.3.13 保存本基金业务活动产生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9.2.3.14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本基金有关的信息资料; 9.2.3.15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财产的清算工作; 9.2.3.1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9.2.3.17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9.2.3.1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的投资 10.1 投资目标 精选国内各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且具有投资价值的期货交易合约,通过运用投机交易策略或套利交易策略,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10.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商品期货、股指期货、期权合约及未来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新增许可的其他金融衍生品。 10.3 投资策略 本计划采用完全量化的方式投资于前述投资范围内的投资品种。通过多策略、多品种投资有效降低下跌风险,追求风险收益比的最优回报。 从投资标的持有期限的长短看来,本计划的期货投资策略分为日内策略、短期策略。日内策略日清日结,目标在于捕捉不同市场不同品种间的日内波动性机会,该策略风险较小,收益稳定;短期策略的持有期限在一周以内,由于这类策略要承担较短时期的日间持仓风险,因此风险水平较高。但是由于持有期限增加后能够跟踪更长的短期趋势,因此潜在收益也较高。 不同策略间的动态调用和资金分配由本计划使用的量化投资管理系统根据不同市场环境下的风险收益状况自动选择实施,目的在于配置最优的策略组合,为投资人实现最合理的风险收益比。 10.4 投资限制 10.4.1 投资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财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投资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占基金财产净值的比例为0-65%。资产管理人将具体投资比例分为日内策略投资比例与短期策略投资比例两类,两类策略的投资限制如下: 基金份额净值m 交易时段投资比例限额 非交易时段投资比例限额 m > 1.1000 65% 45% 1.0800 < m ≤ 1.1000 60% 40% 1.0800 < m ≤ 1.1000 55% 35% 1.0600 < m ≤ 1.0800 50% 30% 1.0300 < m ≤ 1.0600 45% 25% 1.0000 < m ≤ 1.0300 40% 20% 0.9900 < m ≤ 1.0000 35% 15% 0.9800 < m ≤ 0.9900 30% 10% 交易时段在本合同中特指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交易所开盘交易的时间段。具体交易时间以各交易所公告为准。 非交易时段在本合同中特指除前述“交易时段”之外的任何时间段。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时段终止交易前的10分钟内,以本合同约定的“非交易时段投资比例限额”标准,对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10.4.2 预警线、止损线 10.4.2.1 预警线 在本基金运作期间内,当某一自然日(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估值结果等于或低于0.9800元时,则本基金触及预警线。估值结果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当本基金触及预警线时,基金管理人向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发出提示指令。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可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提示指令后的t日及t+1日内按基金管理人的要求追加投资资金,进取级份额持有人追加的投资资金不计入其持有份额,直接归入基金财产净值。如进取级份额持有人未在t日及t+1日内追加或未按基金管理人要求追加投资资金的,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基金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10.4.2.2 止损线 在本基金运作期间内,当某一日然日(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估值结果等于或低于0.9700元时,则本基金触及止损线。估值结果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当本基金触及止损线时,基金管理人向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发出提示指令。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可在收到基金管理人提示指令后的t日内按基金管理人的要求追加投资资金,进取级份额持有人追加的投资资金不计入其持有份额,直接归入基金财产净值。如进取级份额持有人未在t日内追加或未按基金管理人要求追加投资资金的,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基金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不可逆变现后操作后,本基金财产将全部转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直至本合同期限届满为止。 10.4.2.3 预警指令及止损指令的发出及送达 基金管理人将同时通过电话及短信的方式向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发出预警指令或止损指令。 电话送达:基金管理人通过拨打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在本合同中预留的联络电话,向其告知相应的提示指令。电话接通即视为送达完成。 短信送达:基金管理人通过向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发送短信息告知其相应的提示指令。短消息的送达端以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在本合同中预留的联络电话为准。短信息的发出即视为送达完成。 前述两种送达方式满足其中一种即视为资产管理人履行了送达义务。 10.4.2.4 进取级追加资金的提取条件 十一、基金的财产 11.1 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财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1.2 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1.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的账户包括: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为本基金开立的资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本基金的各类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11.4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财产,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处分情况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自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的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券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政策 12.1 基金财产的估值 12.1.1 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12.1.2 估值时间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会计期末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12.1.3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内通行做法处理。 12.1.4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银行存款、期货合约等资产及负债。 12.1.5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财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财产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12.2 基金的会计政策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本合同生效日至12月31日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会计年度。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十三、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13.1 基金费用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3.1.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3.1.2 销售服务费,即基金投资人缴纳的认购费用; 13.1.3 基金财产账户的开户及交易费用; 13.1.4 本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13.1.5 本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仲裁费等费用; 13.1.6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3.2 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3.2.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3.2.1.1 优先级份额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不向优先级份额收取基金管理费。 13.2.1.2 进取级份额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向进取级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资产管理费的年费率为xx%,计算方法如下:   进取级份额需缴纳的管理费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计提,具体计提方法如下: 计提次数 计提时间 计提公式 1 本基金成立日的当日 h × 0.5 2 本基金成立的第180日 h × 0.5 h为进取级份额需缴纳的管理费。 13.2.2 销售服务费(参见本合同§5.2.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的相关约定) 13.2.3 前述13.1.3-13.1.6所列示的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13.2.4 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3.2.4.1 基金管理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13.2.4.2 基金管理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13.2.4.3 本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13.2.4.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其他费用。 13.2.5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且与基金投资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基金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 13.2.6 相关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投资人必须自行缴纳相关税款,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的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14.1优先级份额的收益分配规则 优先级份额仅享有基准收益。本基金优先级份额的基准收益率为年化收益率xx%,优先级份额的基准收益不做复利计算。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与基准收益率之积,即为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基准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基准收益 =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财产 × 基准收益率 × 持有天数 / 365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财产 = 本基金终止时优先级份额的单位净值 ×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 原则上,本基金优先级份额的面值始终为人民币1.0000元。 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基准收益由进取级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成立后按月从基金财产中计提,按季度向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支付。 14.2 进取级份额的收益分配规则 本基金终止时,本基金的净资产扣除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基准收益、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费、及本基金其他可列支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进取级份额的收益。 14.3 优先级份额的保护机制 本基金终止时,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基准收益享有优先分配权。如本基金终止后,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基准收益,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必须另行追加资金以补足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和基准收益。 十五、信息披露 15.1 概要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更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5.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用中文文本,以非公开的形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披露的信息资料。 15.3 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 15.3.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5.3.2 对本基金的未来运作业绩进行预测; 15.3.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5.3.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结构; 15.3.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15.3.6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15.4 信息披露的内容 15.4.1 基金合同的文本及其附件; 15.4.2 基金合同的生效公告; 15.4.3 基金财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分级); 15.4.4 基金运作的定期报告或不定期报告; 15.4.5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15.5 信息披露的对象 信息披露义务人仅对本基金的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 15.6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送达 基金管理人通过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短信息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短消息的送达端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合同中预留的联络电话为准。短信息的发出即视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6.1 基金合同的变更 除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更而导致本合同需要配合变更的情形发生外,本合同不得变更。 16.2 基金合同的终止 16.2.1 基金合同的提前终止 16.2.1.1 经全体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时,本基金可提前终止; 16.2.1.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6.2.1.3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2.2 基金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十七、清算程序 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理、确认、评估和变现等事宜。基金管理人清算完毕后,需向全体基金投资人发布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基金管理人将在全体基金投资人确认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投资人支付清算财产。 十八、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影响除外),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方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影响除外),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十九、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保密条款 本合同签署后,合同各方皆有义务对本合同的文本及因本合同衍生出的各类文本进行保密,除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二十一、释义及其他 21.1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21.1.3 投资人:是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允许投资本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的合称。 21.1.4 个人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允许投资本基金的自然人。 21.1.5 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允许投资本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是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 21.1.7 基金管理人: 21.1.8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依据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1.9 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队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由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法律)。 21.1.10 监管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21.1.11 基金业协会:是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1.1.12 基金账户:是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1.1.13 基金合同生效日:是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1.1.14 基金合同终止日:是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的日期。 21.1.15 基金募集期:是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21.1.16 存续期:是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1.1.17 元:是指人民币元。 21.1.18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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