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字作品许可使用合同 甲方(著作权人): 乙方(使用人): 鉴于: 甲方是文字作品之著作权人,许可乙方按本合同之约定使用文字作品;乙方欲在获得甲方许可后,将文字作品进行改编并摄制成影视作品。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署本合同。 一、 词语解释 1.1 双方:“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仅单指甲方,或仅单指乙方;“另一方”指除“一方”以外的本合同其他方;“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2 本合同:指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签署给另一方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之总和,包括且不限于已签署或后续可能签署的: 文字作品(影视改编与拍摄)许可使用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附
2、件一)、完整的文字作品(附件二)、著作权人的权属证明(附件三)、许可使用授权书(附件四)、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 1.3 章、条、款、项:本合同中以序号“一”、“二”、“三”等注明的内容称为“章”,以序号“1.1”、“3.2”、“5.4”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条”,以序号“2.1.1”、“5.3.1”、“8.1.1”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款”,以序号“”、“”、“”等标注的内容称为“项”;“章”包含“条、款、项”,“条”包含“款、项”,款包含“项”。 1.4 文字作品:仅指本合同第二章第 2.1 条约定之作品;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 1.5 改编作品:指在
3、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本合同特指将文字作品改编为本合同第 3.2.1 款之作品。 1.6 影视作品:在本合同中泛指视听作品,即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甲方许可乙方拍摄的视听作品类型,详见本合同第 3.2.1 款。 1.7 著作权人:指根据本合同签署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对文学作品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甲方对文学作品享有的权利详见本合同第二章第 2.2 条。 1.8 完整著作权:根据本合同签署时的中华人民共和
4、国著作权法之规定,同时享有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
5、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9 独占性许可:在著作权人许可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只有
6、被许可使用人可以行使著作权人授予的某项权利,著作权人(许可人本人)和其他方均不得行使该权利。 1.10 排他性许可:在著作权人许可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只有著作权人(许可人本人)和被许可使用人可以行使著作权人授予的某项权利,其他方不得行使该权利。 1.11 一般性许可:在著作权人许可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使用人可以行使著作权人授予的某项权利,但著作权人(许可人本人)和著作权人许可的其他方也可行使该权利。 1.12 开机:指乙方已与影视作品的主创人员(制片人、编剧、导演、监制、主演、摄像师)签署聘用合同,且已完成影视作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摄制备案公示,并正式开始拍摄(举办开机仪式、开始拍摄剧情等
7、)。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13 杀青:指影视作品已完成拍摄工作(不包括影视作品的后期制作,以及后期制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补充拍摄的少量内容)。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14 续集:指在已有作品基础上,不对已有作品进行直接修改或改编,而是对已有作品未呈现的情节进行的延续性创作,包括且不限于前传、后传等。“集”又可称“辑”或“季”。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地区新出台的
8、“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15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等),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征收行为等)。 二、 文字作品及其权属 2.1 文字作品基本信息 2.1.1 作品名称为 ,又名 ,约 字,共 章,系 ,主要描述了 。 2.1.2 作品由 于 年 月创作完成,发表情况为第 项: 尚未公开发表。 于 年 月 日以 为署名在 首次公开发表。 2.1.3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以前,将完整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本和乙方签字确认的纸质版
9、本,分别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双方电子邮箱和联系地址提交甲方,此系附件二。 2.2 权属承诺(详见附件三) 2.2.1 甲方承诺对文字作品独占性的享有第 项所列之权利: 甲方对文字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该权利系甲方单独创作完成而取得的原始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甲方向乙方如实告知:完整的著作权中除 以外的权利,均由甲方享有;前述不属于甲方享有之权利,归第三方 享有,系第三方通过 方式而取得。 2.2.2 甲方承诺:文字作品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且甲方拥有的著作权权利,不存在被转让、被质押、被赠与、被限制等任何影响文字作品被许可使用的情形。 三、许可使用 3.1 文字作品许可状态(详见附件三)甲方
10、承诺,截止至本合同签署前,文字作品许可状态为第 款: 3.1.1 甲方未对文字作品行使过影视作品相关的改编权、摄制权、表演权等著作权权利,也未许可任何第三人对文字作品进行影视作品相关的改编、摄制、表演。 3.1.2 甲方曾许可第三方对文字作品进行影视作品相关的改编、摄制、表演,但该许可既非独占性许可,也非排他性许可。 3.1.3 甲方曾许可第三方对文字作品进行影视作品相关的改编、摄制、表演,但该许可已在本合同签署前到期。 3.2 许可内容和性质 3.2.1 甲方许可乙方对文字作品行使下列第 项权利: 许可乙方为摄制电影而享有甲方完整著作权中的 ,甲方可根据行业通行惯例将文字作品改编成文学剧本、
11、摄制成电影、聘用第三方表演等。 许可乙方为摄制电视剧而享有甲方完整著作权中的 ,甲方可根据行业通行惯例将文字作品改编成文学剧本、摄制成电视剧、聘用第三方表演等。 许可乙方为摄制 而享有甲方完整著作权中的 ,甲方可根据行业通行惯例将文字作品改编成文学剧本、摄制成 、聘用第三方表演等。 3.2.2 乙方行使第 3.2.1 款约定之权利,属于 性许可。 3.3 地域、期限、次数 3.3.1 乙方可在 范围内行使第 3.2 条约定之权利,包括乙方在该地域范围内传播经乙方改编的剧本、摄制的影视作品。 3.3.2 乙方可按以下第 项的期限范围内行使第 3.2 条约定之权利: 永久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2、至中国现行及将来的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字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保护期到期之日时止;在前述期间内,乙方可自主行使第 3.2 条约定之权利。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年,在该期间内,只要乙方开始实施改编、摄制等行为,乙方被许可的各项权利即不会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乙方被许可的各项权利自动延续至影视作品杀青时终止;乙方可自行决定影视作品杀青后的剩余后期制作、补拍少量内容、宣传、发行、放映等行为的实施内容和时间,且无需甲方许可授权。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年,该期间届满,乙方被许可的各项权利自动终止;若前述期间内乙方完成了文字作品的改编且未开机摄制影视作品,则乙方在前述期间届满后不得
13、摄制影视作品,但乙方可对已改编完成的剧本享有除摄制权外的其他完整著作权权利;若前述期间内乙方已开机摄制影视作品,但未杀青,则乙方可行使的摄制权自动延续至杀青时终止,乙方可自行决定影视作品杀青后的剩余后期制作、补拍少量内容、宣传、发行、放映等行为的实施内容和时间,且无需甲方许可授权。 若乙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年内未完成文字作品改编的,则乙方被许可的各项权利自动终止;若乙方在前述改编期间内完成了改编,则乙方可在改编作品完成之日(以中国地区合法的著作权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起的 年内(此处每年按 365 个自然日计算)摄制影视作品;若乙方在前述摄制期间内未开机摄制影视作品,则乙方在
14、前述摄制期间届满后不得摄制影视作品,但乙方可对已改编完成的剧本享有除摄制权外的其他完整著作权权利;若前述摄制期间内乙方已开机摄制影视作品,但未杀青,则乙方可行使的摄制权自动延续至杀青时终止,乙方可自行决定影视作品杀青后的剩余后期制作、补拍少量内容、宣传、发行、放映等行为的实施内容和时间,且无需甲方许可授权。 3.3.3 在第 3.3.2 款约定的时间范围内,乙方可改编完成 次数的改编作品(以在中国地区合法的著作权登记机构备案的内容或根据行业惯例可认定改编已完成的内容,作为完成一次改编的证明),根据每个已完成改编的改编作品,乙方可摄制完成 部数的影视作品。 3.4 权利转让与转授权: 3.4.1
15、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 将其依第 3.2 条被许可之权利直接转让给第三方行使。 3.4.2 乙方可为改编、摄制、发行、播映之需要,按行业通行惯例将其依第 3.2 条被许可之权利转授权(再许可)第三方行使。例如:聘请编剧创作改编作品、与第三方合作摄制(出品)影视作品等。 四、报酬与支付 4.1 报酬金额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许可使用费用为第 款: 4.1.1 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该费用系乙方享有本合同第三章约定的权利而支付给甲方的全部报酬。 4.1.2 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该费用系乙方享有本合同第三章约定的权利(超出许可期限杀青的部分除外)而支付给甲方的全部报酬;若
16、乙方在许可期限内开机且在许可期限届满后杀青的,则乙方应就届满之日至杀青之日的延长期间,额外支付许可使用报酬(公式:前述合计金额许可年数365延长天数)。 4.2 支付方式 4.2.1 乙方应按以下第 项之约定支付许可使用费: 本合同生效且甲方将全部附件材料交付给乙方后的 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支付第 4.1 条约定之合计金额。 乙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第 4.1 条约定之合计金额:本合同生效后的 个自然日内,支付第一笔报酬人民币(大写) (¥ 元);甲方将全部附件材料交付给乙方后的 个自然日内,支付第二笔报酬人民币(大写) (¥ 元);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尾款报酬人民币(大写) (¥ 元)
17、。 4.2.2 乙方应通过 转账 方式将约定款项支付至如下收款账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号码: 4.3 税费与收款凭证 4.3.1 第 4.1 条约定之报酬为 金额,甲方应缴纳之 税款,按第 项执行: 由甲方承担,由乙方从每次应付甲方之款项中扣除(即甲方每次收到的款项金额为合同约定金额扣除税款后的金额);乙方应在支付完全部款项后的 60 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提交完税凭证,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代扣代缴事项。 由乙方承担并代为缴纳;乙方应在支付完全部款项后的 60 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提交完税凭证,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代扣代缴事项。 由甲方在每次收款后的 个自然日内向乙方开
18、具实收含税款项对应之金额的 增值税发票。 乙方每次支付的实际款项金额应为“当次应付款金额(1+适用税率)”,甲方在每次收款后的 个自然日内向乙方开具前述实收金额的 增值税发票。 4.3.2 乙方向甲方支付报酬而产生的金融机构收取的转账费用由 方承担。 五、其他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 甲方拥有在改编作品和影视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表述方式为“根据 的 改编”),具体署名顺序、位置、字号等由乙方决定;但因甲方声明放弃或国家审批部门不予通过、影视剧播放平台自身剪辑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署名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5.1.2 甲方应在许可使用期限内担任乙方的顾问,根据乙方改编、摄制的需
19、要,就文字作品相关的内容为乙方提供指导;甲方担任顾问不收取服务费用,但因提供顾问服务而产生的差旅费(住宿、交通、餐饮等)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将其改编、摄制的内容,提供给甲方备存,甲方有权提出修改建议,除乙方侵犯甲方之合法权利外,是否接受甲方的建议,由乙方自主决定。 5.1.3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或在乙方被许可使用的权利终止后,将其授予给甲方的权利许可给第三方享有。 5.1.4 甲方 配合乙方提出的对改编作品、影视作品进行必要宣传的工作,因此产生的差旅费(住宿、交通、餐饮等)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对文字作品进行改编所取得的改编作品(剧本
20、),以及乙方根据文字作品或改编作品而摄制的影视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乙方行使前述著作权无需再获得甲方许可,也无需再向甲方支付报酬。 5.2.2 乙方可自主决定对文字作品进行改编的内容和尺度,但须尊重文字作品的创作特色和艺术风格,与文字作品的精神内容相一致,合理调整人物设定和故事结构。 5.2.3 乙方可自主决定其摄制的影视作品之片(剧)名,可与文字作品的名称相同,也可改名;乙方为摄制、播映影视作品或其衍生产品进行宣传时,若使用乙方真实的姓名、肖像、履历信息等内容, ,且甲方不得将其用于相关作品宣传以外之目的。 5.2.4 乙方使用改编作品、影视作品时,不应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若乙方将其改编作品
2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第三方,乙方应要求该第三方不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或要求该第三方遵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 5.2.5 乙方可自主决定将改编作品和影视作品申报参加国内外相关文学艺术评奖活动,参加评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参加评奖所获荣誉和相关物品原件(奖杯、奖状等)归 所有,物质奖励归 所有。 5.3 续集、优先权 5.3.1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对改编作品、影视作品的完整著作权后,乙方 未经甲方同意自主决定在前述改编作品、影视作品的基础上,创作前述作品的续集并获取各类商业利益,乙方 为此另行向甲方支付许可费用。 5.3.2 甲方同意在以下第 项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比
22、第三方优先的合作权利: 甲方欲在本合同期满后的壹年内将原授权给乙方的权利许可给第三方,而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前的 180 日内向甲方提出延长许可使用期限的。 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欲将未授权给乙方的文字作品的其他权利许可给第三方,甲方应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 30 日内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合作方案的。 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欲将甲方的其他作品的权利许可给第三方,甲方应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 30 日内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合作方案的。 六、 合同终止和解除6.1 合同终止 6.1.1 乙方获得的许可使用期间届满且双方不续约的,本合同终止。 6.1.2 甲方不幸亡故产生继承等事宜,不影响
2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继续享有被许可的权利;乙方因解散、破产、注销等丧失法定主体资格,本合同终止,甲方无需退还报酬。 6.1.3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对其已合法获得之改编作品、摄制作品仍享有著作权,但乙方不得再行使本合同约定之各项许可使用权利。 6.2 合同解除 6.2.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法律规定之情形或双方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本合同。 6.2.2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连续达 180 个自然日的,另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除甲方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外,甲方应退还本合同解除后剩余被许可期间占总许可期间的对应比例之报酬。 6.2.3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对其已
24、合法获得之改编作品、摄制作品仍享有著作权,但乙方不得再行使本合同约定之各项许可使用权利。 七、 违约责任 7.1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各项承诺或约定,使乙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行使权利的(包括且不限于甲方对文字作品不享有著作权、第三方对文字作品主张著作权或独占性改编权等): 7.1.1 乙方被许可使用的终止期限,按乙方无法行使相关权利之期间的两倍时间自动延长。例如:终止期限为 1999 年 1 月 10 日,乙方权利被限制的期间为 5 天,则终止期限延长为 1999 年 1 月 20 日。 7.1.2 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主动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乙方正常行使权利之因素。甲方承担本款之违约
25、责任,不影响乙方同时享有第 7.1.1 款之权利。 7.1.3 甲方未能在 个自然日内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退还报酬,且乙方可要求解除本合同。 7.1.4 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照“乙方的直接损失”加“乙方的间接损失(含乙方的可期待收益损失)” 之和的 1.3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不应低于第 4.1 条约定之报酬总金额的 30 %。 7.2 乙方的违约责任 7.2.1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4.1 条、第 4.2 条之约定支付报酬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 %加付逾期付款利息;乙方逾期付款连续超过 个自然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
26、方已收取的报酬 退还。 7.2.2 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地域、期限、次数)行使被许可之权利的,应按第 4.1 条约定之报酬总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且乙方应立即停止在许可范围外行使相关权利;乙方未在甲方通知后的 个自然日内“与甲方签署新的许可使用协议”或“停止在许可范围外行使相关权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已收取的报酬 退还。 7.2.3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而行使甲方享有的未授权给乙方的权利,乙方可依法要求甲方承担侵权责任;或选择按照“甲方的直接损失”加“甲方的间接损失(含甲方的可期待收益损失)”之和的 1.3 倍,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不应低于第 4.1 条约定之报
27、酬总金额的 30 %。 7.3 其他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改正;违约方收到另一方的改正通知后的 个自然日未予改正的,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违约方完成改正义务时止。 八、 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合同及其相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第 条执行: 8.1 向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受理费等维权成本由败诉方承担。 8.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受理费等维权成本由失败方承担。 九、 其他约定 9.1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定情形外,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合同内容披露给第三方。 9.2 位于合同首页的双方联系方式,系双方沟通联络、发送通知的指定信息送达方式;涉及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同时以电子邮件通知方式和邮寄纸质版通知方式送达,方为有效送达。 9.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双方的身份证明附件二:完整的文字作品 附件三:著作权人的权属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出版书号、其他证明材料)附件四:许可使用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为落款处) 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