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指引
为加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管理,规范代销业务流程,明确我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代销业务中的权责关系,在《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及《证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金融产品的引入及推荐
第一条 公司总部负责拟代销金融产品的引入工作,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牵头与销售交易部、资管、期货等签订总对总协议,规定产品推荐条件并确定利益分配机制。分公司、营业部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向总部推荐产品。
第二条 原则上,拟代销的金融产品必须满足我司商务立项标准,未满足我司商务立项标准的产品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将不予立项。
第三条 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产品,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将给予优先立项资格:
3-1 产品的实际管理人在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且管理资产规模较大;
3-2 产品的实际管理人成立未满三年,管理资产规模较小,但全部产品的业绩均远超市场平均水平;
3-3 产品的实际管理人通过业务合作等方式与我司达成战略合作关系,如参与公司PB业务等;
3-4 拟发行产品的公司前期已有产品托管在我司,且托管产品业绩远超市场平均水平;
3-5 产品实际管理人除兑现我司代销产品本身的收益承诺外,还有其它收益安排。
第四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分公司,零售交易业务总部有权暂停该分公司及辖区营业部推荐产品的资格,暂停期限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酌情决定。
4-1 分公司未完成本年代销业务相关指标;
4-2 分公司或辖区营业部前期推荐的金融产品出现违约风险;
4-3 分公司或辖区营业部前期推荐的金融产品收益未如期兑现或实际创造的收益与承诺的预期收益差距较大;
4-4 分公司或辖区营业部前期推荐的金融业绩较差,净值长期低于1。
第五条 对于我司代销且需托管在营业部的金融产品,若产品由总部引入,总部有权根据各分公司、营业部前期代销业务完成情况指定产品托管营业部;分公司、营业部推荐并成立的产品,由该分公司指定产品托管营业部。
第二章 金融产品的预售管理
第六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统筹管理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未经总部允许,任何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销金融产品,严禁各分公司、营业部出现飞单的情况。
第七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将根据市场运行状况和我司产品储备情况,制定近期金融产品预售清单并按月向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公示(预售清单中披露内容详见附件1),预售清单中披露内容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产品策略、预计上架日期、代销范围、认购金额起点、营业部预期收益、拟代销额度、预估产品风险级别、适合客户、目前进度等(详见附件1)。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公司的销售安排做好辖区内的预售组织工作。
第八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统筹管理公募、资管、私募等各类金融产品的预约及客户摸底工作,公司总部其它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不得在未获得零售交易业务总部授权的情况下进行预约及摸底工作。
第九条 我司各分支机构在金融产品营销推广过程中,需高度重视适当性管理工作。向客户推介产品前,首先要了解客户,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价,同时需了解预售的金融产品(包括产品要素、投资策略、风险级别等),要将适合的产品推荐给适合的客户,严禁主动向客户推荐超过客户本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客户适当性管理内容详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客户适当性管理细则》。
第十条 我司各分支机构在金融产品营销推广过程中,需高度重视推介渠道及营销话术的合规性。营销人员行为规范详见公司制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营销行为规范》。
10-1 我司营销人员进行预售营销及客户预约摸底时,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限于预售清单中公示的产品。
10-2 我司未正式开展代销前(总部未下发销售通知前),各分支机构不得在微信公众号、微博、报刊、杂志等公众媒体中对金融产品进行宣传。
10-3 我司营销人员向客户推荐金融产品时,推荐内容限于金融产品预售清单披露内容及产品相关要素(如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预警线、平仓线等),不得以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严禁出现“额度有限,欲购从速”等敏感字样。
第十一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统筹公募基金产品的上架销售工作。我司销售交易部应于每月上旬将次月拟代销产品函告零售交易业务总部。零售交易业务总部根据客户需求及产品特征选取适销产品,拟定次月产品销售计划并组织销售。
第十二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统筹资管产品的上架销售工作。资管应于每月上旬将次月拟代销产品函告零售交易业务总部。零售交易业务总部根据客户需求及产品特征选取适销产品,拟定次月产品销售计划并组织销售。
第十三条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统筹私募类产品的上架销售工作。公司各部门推荐私募类产品,需提前一个月将拟代销产品信息告知零售交易业务总部。零售交易业务总部根据客户需求及产品特征选取适销产品,拟定次月产品销售计划并组织销售。
第十四条 我司拟代销的金融产品若涉及期货业务,原则上,期货业务的经纪商需选择期货。
第十五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向总部推荐公募、资管、私募等各类金融产品,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向零售交易业务总部报备,以便总部统筹规划上架产品种类、数量及上架时间。凡未提前向零售交易业务总部报备并纳入预销售计划的产品,或不适合近期上架销售的产品,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将一律不予安排销售。
第三章 金融产品的净值跟踪及收益兑付
第十六条 凡我司代销的私募类产品,产品发行人或投资顾问需每月下旬以书面形式向我司披露产品信息,应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净值、规 模、分红情况、本年增幅和累计增幅等。
第十七条 凡我司代销的私募类产品,应统一收益兑付的时间。原则上,我司代销的产品应每季度兑付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收入,且兑付日期定于2月、5月、8月和11月末。
第十八条 公司总部引入并成立的金融产品,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负责产品净值跟踪,并按月公布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分公司、营业部推荐并成立的金融产品,由推荐人所在分公司负责产品净值跟踪,并按月向零售交易业务总部报备。
第十九条 分公司、营业部推荐并成立的金融产品,由推荐人负责跟踪产品收益的如期兑现。如产品发生违约,相应责任由产品推荐人负责;如产品收益未如期兑现,扣减产品推荐人当季度该产品的管理费收入。
第二十条 分公司负责统计汇总我司代销且托管在辖区营业部的金融产品的收入、资产及交易量的数据,并按时报送至零售交易业务总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制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解释权归零售交易业务总部。
附件1:证券金融产品预售清单
序号
产品
类型
产品名称
策略
类型
预计上架
日期
代销
范围
认购起点
(万元)
营业部
预期收益
拟销额度
(万元)
预计产品
风险类型
适合客户
目前进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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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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