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工程
PPP项目合同
G市B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年 月
3
目录
前言 6
第一章总则 7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7
第二条特许经营权 13
第三条声明与承诺 14
第四条合同生效条件 17
第二章合同主体 18
第五条主体信息 18
第六条各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9
第三章合作内容 23
第七条合作内容 23
第四章前期工作 26
第八条前期工作 26
第五章项目公司 26
第九条项目公司 26
第六章风险分配机制 27
第十条风险分配机制 27
第七章投资计划、融资方案、强制保险及回报机制 32
第十一条项目总投资及融资方案、回报机制 32
第十二条强制保险 34
第八章履约担保..........................................34
第九章项目建设 35
第十三条建设要求 35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 40
第十五条设计 41
第十六条项目工程 42
第十七条甲方要求的变更 44
第十八条乙方要求的变更 46
第十九条完工确认与验收 47
第二十条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 49
第十章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51
第二十一条运营和维护要求 51
第十一章项目付费机制 55
第二十二条产出说明 55
第二十三条付费机制 55
第十二章项目移交 43
第二十四条项目移交 43
第十三章违约和终止 61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61
第二十六条违约及赔偿 63
第二十七条终止和终止补偿 64
第十四章协调和争议的解决 69
第二十八条项目协调委员会 69
第二十九条争议的解决 70
第十五章合同的转让与修订 71
第三十条合同的转让与修订 71
第十六章其它 72
第三十一条解释规则 72
第三十二条保密 73
第三十三条其他条款 74
前言
鉴于:
1. G市B区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决定采用PPP模式实施B区云峰大道、B中路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G市B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
2.G市B区发展和改革局已批复本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3.G市B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通过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的采购方式,选择贵州万合至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
为此: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及《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贵州省关于推进PPP项目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
指由甲乙双方签署的B区云峰大道、B中路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工程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指B区云峰大道、B中路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工程PPP项目。
甲方
指G市B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乙方
即社会资本方,为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经营、移交本项目之目的,经公开招标确认的企业法人。
项目公司
社会资本方出资成立项目公司。
法定代表人
系指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 本合同及附件;
(2)PPP项目融资文件;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
指与本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围墙、绿化作物等;
(2)实施本项目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围墙、绿化作物等;
(3)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4)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5)运营资料、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县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经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
特许经营权
政府授予乙方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合同所指特许经营权是指乙方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经营及移交本项目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特许经营期
40年。
建设期
指自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预计共3年。
完工确认
指在本项目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所有(或主体)建设内容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结束确认函》,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即为通过完工确认。
开始运营日
指本项目完工确认通过次日。
运营期
指本项目开始运营日起40年的期间。
谨慎工程和
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合同第二十九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法律变更
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合同签署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可控的法律变更
在PPP项目中,某些法律变更事件可能是由作为PPP项目合同签约主体的政府方直接实施或者在政府方职权范围内发生的,例如由该政府方、或其内设政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所颁行的法律。对于此类法律变更,可认定为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
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七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七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指本合同第4.2款约定的生效日期。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运营和维护
指本项目完工确认后,即进入运营期,运营和维护是指为保证本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能正常运转而采取的日常维护、大中小修措施。
1.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一)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二)“元”指人民币元;
(三)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四)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五)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六)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七)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八)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九)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条特许经营权
2.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一)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包括: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经营、移交本项目;
(二)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
(三)甲方就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事宜出具正式批文(内容包含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期限、权利范围等事宜)。
(四)项目特许经营期自项目完工确认次日起至40年满。
(五)在特许经营期内新制定或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2特许经营期的延长
(一)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特许经营期可适当延长:
1.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延误履行其义务;
2.因发生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导致乙方延误履行其义务;
3.其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延误履行其义务的情形。
(二)乙方在2.2(一)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要求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10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特许经营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延长特许经营期的申请后10天内未给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
(三)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期需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
2.3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的处理
(一)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乙方无偿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移交给甲方。
(二)乙方应保证在特许经营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特许经营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声明与承诺
3.1甲方声明
(一)甲方作为合同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
(二)本合同签署时,甲方确保本项目系合法立项并经过B区人民政府批准的。
(三)本合同签署时,本项目PPP实施方案已经B区人民政府批准。
3.2甲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合同,保证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二)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其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适宜性负责。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3乙方声明
(一)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已充分理解本合同背景和目的。
(二)乙方已取得签署本合同的必要授权。
(三)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本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四)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3.4乙方承诺
(一)乙方承诺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合同,保证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二)乙方承诺合法融资,其全力完成本合同项下的融资义务,融资金额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到位。
(三)乙方应对本项目办理相关保险。
(四)乙方应在G市B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在G市B区交纳相关税费。
(五)乙方承诺中标社会资本方承担本项目融资责任。社会资本方通过合法渠道所融资金仅限于本项目建设维护运营使用,超出使用范围内融资资金,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第四条合同生效条件
4.1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之生效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本合同经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本合同经B区人民政府批准;
4.2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生效起始日期为:全部满足4.1条合同生效条件之日。
第二章 合同主体
5.1(甲方)
单位名称:G市B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G市B区健康路15号
联系人:古永荣
电话:0851-84830493
传真:0851-84831024
电子信箱:
5.2社会资本方(乙方)
单位名称:贵州万合至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哲浩
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3356396237U
联系地址:贵州省G市B区同心西路56号1栋1层23号
联系人:钟哲浩
电话:13595177799
传真:/
电子信箱:
第六条各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基本权利
1.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根据B区政府授权,对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公司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经营、移交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在本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对项目涉及范围内的维修、维护、经营等工作进行管理;协助组织项目验收;如发现与本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力及责任让乙方予以纠正;
2.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联合B区审计局对本项目进行决算审计;
4.确定本项目最终运营维护范围及内容;
5.拥有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合同的监督检查权;
6.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置项目设施、设备的;
(2)违反获得特许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7.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基本义务
1.协助办理项目投资建设的各项行政许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居民与单位的动迁及安置、旧房拆除、补偿等工作,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2.负责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等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乙方指定地点,计入项目总投资;
3.协助乙方完成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关联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迁改工作,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建设有关,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变道、封闭施工等有关工作及与有关单位的关系;
5.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在项目建设期内,由于甲方要求、法律变更造成乙方对项目的投资增加,增加部分应计入项目总投资;
6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6.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基本权利:
1.享有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经营、移交以及获得由此带来的收益的权利;
2.拥有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资产的经营权;
3.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或自然灾害、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约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调整项目进度计划及相对应的成果要求。
4.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使用;
5.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基本义务:
1.负责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经营、移交等的一系列工作,承担相应风险,并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建手续;
2.乙方不得对项目特许经营权进行转让。
3.接受甲方及其依法聘请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在建设期进行监督,由此产生的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4.前期已发生与项目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
5.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6.负责进行前期已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变更及办理后续各项审批手续,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
7.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承包商支付工程建设相关费用;
8.乙方组织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9.在运营期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10.工程完工后,及时向B区审计局提报工程结算评审资料;
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B区审计局;
12.接受政府依法组织的工程各环节监督检查以及审计等行政管理行为;
13.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极端环境下,积极做好项目范围内及相关范围的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
第三章 合作内容
第七条合作内容
(一)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地点:贵州省G市B区云峰大道与B中路交汇处。
项目建设范围:建设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北侧与轨道交通2号线云峰路站出入口相接,南侧连接B南路地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东西向长约145米,南北向长约340米;总建筑面积:14649.8㎡;通道建筑面积:7411.42㎡;商业建设面积:6325.8㎡;设备及管理用房建筑面积:912.58㎡(具体以G市城乡规划局审定的数据为准)。
主要工程内容:
1.项目建设
本项目将在G市B区云峰大道与B中路交汇处建设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北侧与轨道交通2号线云峰路站出入口相接,南侧连接B南路地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1)用地情况
用地东西向长约145米,南北向长约340米;
总建筑面积:14649.8㎡;
通道建筑面积:7411.42㎡;
商业建设面积:发改立项批复为6325.8㎡;
设备及管理用房建筑面积:912.58㎡。
(2)人行过街主通道
在云峰大道、B中路交汇处设置1号人行过街主通道。
在B中路文化宫前广场处设置2号人行过街主通道。
结合尖山路道路规划红线、片区改造以及文化宫地块开发,设置远期3号人行过街主通道。
(3)出入口数量
1号人行过街主通道,该通道为“口”字形过街通道,交叉口4个象限均设置出入口,轻轨连接出入口设2个,共9个出入口。
2号人行过街主通道。于该道路两侧共设置5个出入口。
远期3号人行过街主通道接驳B南路地下人防工程,远期设2个出入口。以上共16个出入口。
(4)防火分区数量
将商业区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八个主要防火分区(面积小于地下商业防火分区规范2000 平方米)。
(5)自动扶梯数量:10台
主通道出入口单侧总宽度不小于7.2m的,设置上下扶梯。
(6)垂直电梯数量:3台
在1号主通道设置3台无障碍电梯,分别位于东方广场处、B大厦及温州商城前方。
(7)其他建设内容,包括通风、给水、排水、消防、供配电、照明、监控等建设内容按项目可研、设计方案确定。
2.运营期内的运营维护管理
乙方或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对本项目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
(二)项目估算投资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21269.76万元(含建设期利息)。资本结构:本测算假定项目资本金占投资额20%,债务融资比例为80%,建设期利息计入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数据来源为B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前期工作
8.1前期工作
各项前期工作约定如下:
1.甲方负责完成本项目的立项、可研、社会资本招标等前期工作;
2.甲方协调完成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到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的道路、通水、通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3.乙方负责完成本项目的测绘勘察、初步设计编制与报批、施工图设计及报批,及设计勘察、施工、主要设备供货商、运营商等单位的选聘工作;
4.甲方协助乙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8.2前期工作费用
前期工作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五章 项目公司
第九条项目公司
9.1项目公司组建
社会资本方出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按总投资20%设定。
9.2股权转让限制
本项目自PPP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进入运营期届满日,在受让方满足本项目社会资本资格条件、采购文件及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及要求时,乙方可将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并按照PPP项目合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批准后,方可转让。
第六章 风险分配机制
第十条风险分配机制
风险分配表
风险类型
具体风险
表现形式
风险分配
风险防范
项目审批风险
规划、立项、可研、环评、土地等手续是否顺利批复,征收工作是否按工期要求顺利完成。
因项目前期手续影响工程开工建设、更改建设方案、更改项目选址等,影响项目推进。
由政府方承担。
该项目规划、立项、可研、土地等相关手续的审批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审批,区政府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促进项目尽快落地。
组织结构风险
组织机构方案不完善,人员履职不到位。
项目开展不顺,工期受阻。
各自承担。
区政府成立领导小组。
设计风险
设计缺项、概算不全、技术不成熟、不合理。
造成质量问题,工期延误,更改方案等风险。
由项目公司承担。
委托具有专业设计经验的综合设计最高等级的资质单位进行设计。
建设风险
安全、施工质量、材料质量、人工成本、管理成本、缺陷、发现文物、劳务争端、变更、分包商违约等。
施工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未按时完工,材料人工上涨,文物发现处理,劳动争端影响项目推进分包商违约造成损失,交通基础设施是否能够达到相关标准预期。
由项目公司承担。
1.可要求购买有关商业保险、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等;
2.政府方通过项目管理单位、审查设计/施工单位(如需)的遴选文件等方式加强过程监督;
3.项目公司应根据一般审慎原则运营项目,保证工程质量。
投融资及财务风险
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项目资本金不能及时到位,融资失败、融资成本较高、财务管理不善
由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承担
在采购环节资格条件设置中选择具备较强财务能力和筹资能力的社会资本为合作伙伴;项目公司加强财务制度的建设完善财务的管理机制。
政策/法律变更风险
国家和地方政策法律变化。
如政策/法律、技术标准发生变更,导致项目投资或成本增加等。
由政府方承担。
加强法制意识,合理设计应对机制,减小该风险对本项目造成的影响。
不可抗力风险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带来的风险,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应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项目的进度、建设、使用造成的损失。
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共同分担。
加强预防和建立应急机制。
运营分险
市场化收入低、维护成本超支、付费延迟、设备质量问题等。
经营质量不高,招商开发吸引力不足,维修维护不到位影响正常使用,养护不到位,维修不及时。
项目公司承担。
在采购环节要求社会资本方具有较强的运营经验和运营能力。
第七章 投资计划、融资方案、强制保险及回报机制
第十一条项目总投资及融资方案、回报机制
11.1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包括项目工程成本及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根据B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估算 21269.76万元。
11.2项目总成本费用
项目总成本费用包括经营成本、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及摊销等。
11.3融资方案
(一)项目资本金金额及比例
根据《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通知》(国发〔2015〕51号)规定,本项目资本金按总投资的20%设定,且设定项目资本金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本项目总投资概算21269.76万元,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资金按总投资的20%设定。
(二)融资金额及比例
本项目融资金额17269.76万元,占总投资额的80%。
(三) 融资方式
项目公司可采用向金融机构融资或乙方股东借款等方式,解决项目投资总额和资本金之间的差额资金的筹集。
如果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则由社会资本方通过合法途径采用股东借款、担保、质押等方式融资解决,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及时到位。
11.4回报机制
本项目采用使用者付费的回报机制。使用者付费主要来源于项目商业部分的综合运营。
第十二条强制保险
乙方在充分评估本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责成购买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保险险种。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其购买保险后,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一)本项目强制保险内容主要有:
1. 建设期应投保险种:(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2)第三者责任险;
2.运营期应投保险种:(1)财产一切险;(2)第三者责任险;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强制投保的险种和数额不得随意变更。
除本条所述强制险种外,乙方应根据谨慎运营惯例购买相应的险种。如货物运输保险、施工机具综合险、雇主责任险等。
(二)以上各种险种的保险均必须足额投保。
(三)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乙方或指定方应购买上述约定的保险,并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始终使保险单保持有效。如果并非乙方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而无法投保某种特别险种,不视为乙方违约。
(四)乙方应责成保险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书以证实其已获得上述所列保险单及附加条款。
(五)乙方应向甲方及时通报保险人的报告通知(如危险整改通知)并提交相应的副本,如果乙方未及时提供通知而造成保险单失效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履约担保
一 履约保函定义
本项目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单位需提交履约保函,履约担保金为本项目投资概算的5%。
二 履约保函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递交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网银转账
第九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要求
13.1建设责任
乙方应自行承担本项目建设的所有费用和因自身原因导致的风险,由于不可抗力产生风险由双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共同承担;因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的约定执行。按以下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工程:
(一)双方确认本项目投资确认与调整适用以下办法:
1.计价方式
(1)工程建安费预、决算执行现行的贵州省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预、决算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采用政策性调整,其中材料价格按照工程建设同期的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版的《造价信息》执行,《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结合市场情况,由业主、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予以确定作为中期计价依据,最终价格以B区审计局审核的结果为准。
(2)定额中的缺项价格,由施工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乙方按程序进行审核,所审定的价格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最终价格以B区审计局审核的结果为准。
(3)施工图评审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按施工阶段分期报B区住建备案。
(4)清单单价变更原则
施工过程中新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乙方、监理人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报B区住建局备案。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乙方、监理人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报B区住建局备案。
④需编制价格的新增清单项目,单价的组价按预算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编制原则组价,乙方负责编制,由监理人复核、复核后报B区住建局备案。
⑤本项目勘察设计取费标准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进行计算,并按照实际计费结果进行结算。
2.项目竣工决算须由B区审计局进行评审,以此确定项目最终投资额。
(一)甲方必须全力协助乙方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计入项目总投资。
(二)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
1.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本项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应当按照本项目约定的工期进行施工并定期提交工程进度报告;本项目适用现行的贵州省工程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最终工程量及结算以B区审计局评审的结果为准;
2.本合同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
(三)乙方及乙方委托的承包人应当在本项目建设期与运营期内对项目现场人员、项目工程设施、场地及项目场地周边范围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与环保措施;甲方应当协助乙方维持项目场地范围内的周边治安。
13.2建设期
本项目建设期自本项目开工日至完工确认通过之日止,预计共3年。
(一)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本项目建设期可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3.因政策调整导致的延期;
4.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5.其他不可归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当13.2(一)项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建设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种类;
2.预计延误的日期;
3.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4.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三)乙方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月度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地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13.3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一)本项目的施工、监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
乙方应当聘请监理机构对项目工程进行监理,并报甲方备案。
(二)乙方应依法选择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货商等单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三)的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若已经通过招标程序选定的乙方社会资本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则可由乙方社会资本方直接承接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确保本项目实施规模及工艺的合理化,承担勘察设计风险;直接承担项目施工,承担本项目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超工期、超预算及施工质量风险。本项目设计方、施工方不得将本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三)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本项目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
(四)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导致的投资增加或节约应调整项目总投资。乙方应当出具书面回复,对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适用本合同第二十九条争议解决程序;乙方同意变更的,甲方应当对乙方变更所需的审批、许可进行积极配合。乙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的,参照前述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
14.1场地范围
甲方应依法提供本项目工程区红线范围图,并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
14.2土地使用权
本项目土地按相关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取得,甲方负责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14.3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
1.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
2.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
3.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
第十五条设计
15.1设计工作
1. 乙方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及经验的设计单位负责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所有的专项设计和技术论证,并将本项目的设计提交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进行评审和批准,并对设计中存在的缺陷承担责任。若乙方社会资本方 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由乙方社会资本方直接承接本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工作,确保本项目实施规模及工艺的合理化,承担设计风险。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书面设计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审核通过乙方的设计方案。
15.2设计文件的变更
在不改变本合同体系约定的产出说明的原则下,乙方可以对设计文件提出变更,但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报经审核和批准。
15.3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核和批准
1.乙方应向甲方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其设计变更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证明文件,从而使甲方能够合理的出具书面意见。
2.在未得到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同意及适用法律要求的对设计文件的变更文件的批准前,乙方不得将此变更文件用于本项目施工。
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书面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乙方的设计变更方案。
15.4根据适用法律的批准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将设计文件提交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和备案。
在区政府主管部门审阅设计文件期间,乙方应对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疑问进行澄清和解释。
区政府主管部门应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如适用法律无相关规定,则甲方应促使区政府主管部门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上述审核、审批和备案。经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不可变更(工程地质原因和政府方原因需要的变更除外)。
第十六条项目工程
16.1工程质量
乙方应保证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达到适用法律及本项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在工程开始施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以及承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6.2工程进度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时间进行施工,于每月结束后 日前向甲方提交月度工程进度报告。
16.3工程延误
(一)如果乙方合理预计工程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要求的进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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