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影视作品演员聘用合同(总导演)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享有影视剧制作资质的法人单位,拟单独或联合其他出品方组织摄制 作品 (暂定名,最终名称以 许可证上的标注为准,以下简称“本片”),希望聘请导演参与本片创作。 2、 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企业,对乙方导演 (以下简称“导演”)享有经纪权或代理权。乙方已经过了导演的合法授权,能全权代表导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就本合同约定之事项提前征询了导演意见,获得了导演的认可。 3、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及导演已就本片的基本剧情、本片的创作构想及艺术风格、甲方对导演的需求、导演对本片摄制的基本要求等共同进行了必要沟通,双方确认彼
2、此具备本片摄制的各个条件,且导演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拍摄需要完成相关义务。 4、 乙方及导演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受到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命令、合同、聘书、条文等可能影响或禁止乙方及导演履行本合同的限制;在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及导演不会从事影响导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对本片、导演个人有负面社会评价的行为、事件及活动。 5、 本合同的签署不构成甲方与导演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属于合同法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导演是受甲方委托参与本片创作的众多聘用人员之一。 6、 甲方是代表本片的全体出品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片的出品方、投资方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和导演的工作任务;甲方或代表甲
3、方的制片人、监制等,负责安排和落实导演在拍摄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署本合同。 一、 词语解释 1.1 双方:“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仅单指甲方,或仅单指乙方及导演;“另一方”指除“一方”以外的本合同其他方;“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2 本合同:指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签署给另一方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之总和,包括且不限于已签署或后续可能签署的:影视作品导演聘用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附件一)、导演签署的授权确认书(附件二)、本片摄制备案证明(附件三)、本片摄制计划(附件四)、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 1.3 章、条、款、
4、项:本合同中以序号“一”、“二”、“三”等注明的内容称为“章”,以序号“1.1”、“3.2”、“5.4”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条”,以序号“2.1.1”、“5.3.1”、“8.1.1”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款”,以序号“”、“”、“”等标注的内容称为“项”;“章”包含“条、款、项”,“条”包含“款、项”,款包含“项”。 1.4 影视作品:即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本合同中即指“本片”。 1.5 出品方:指根据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对本片享有所有权(著作权),并依法享有本片相关商业收益的自然人、法人、社
5、会组织。在本合同中即指“甲方”,或“甲方与现在及将来可能存在的本片投资人”。 1.6 剧本:指为本片摄制需要而编定的包含一系列角色语言(对话、独白、旁白等)、场景画面描述、镜头画面描述等内容的文字作品,包括文学剧本、摄影剧本、分镜剧本、分景剧本、脚本等。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7 剧组(摄制组): 指由制片方(出品方)或其授权的代表指定的导演、演员、制片主任、摄影师、美工师、剧务等人员为拍摄本合同约定的影视剧而组成的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团队。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
6、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8 往返交通费:“往”指导演从出发时所在地的机场(车站)前往工作地,“返”指导演完成甲方或剧组安排的全部或阶段性工作任务,从工作地的机场(车站)到导演的其他与履行本合同义务无关的目的地。往返交通费包括因“往”、“返”、“导演在工作地市内的交通”、“导演跟随剧组在工作地之间的转场”而产生的机票、机场建设税费、行李托运费、燃油费、火车票、汽车票、租车费、停车费、路桥费、司机劳务报酬。 1.9 完整著作权:根据本合同签署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同时享有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表明作
7、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复制权(以印刷
8、/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10 开机:指甲方已与影视作品的主创人员(制片人、编剧、导演、监制、主演、摄像师)签署聘用合同,且已完成影
9、视作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摄制备案公示,并正式开始拍摄(以“举办开机仪式”、“开始拍摄剧情”等为标志)。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11 杀青:指影视作品已完成拍摄工作(不包括影视作品的后期制作,以及后期制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补充拍摄的少量内容)。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12 续集:指在已有作品基础上,不对已有作品进行直接修改或改编,而是对已有作品未呈现的情节进行的
10、延续性创作,包括且不限于前传、后传等。“集”又可称“辑”或“季”。本合同中的“已有作品”特指“本片”。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二、 导演的工作内容 2.1 本片基本信息 2.1.1 片名暂定为 ,剧情梗概为 ,属于以下第 项;目前剧本 ,甲方对该剧本享有 。 根据 的原著小说 由编剧 改编而成。 由编剧 创作而成。 2.1.2 本片集数或总时长为第 项: 电视剧:暂定共 集,每集净时长(不含片头和片尾字幕的每集时长)拟不少于 分钟;若最终制作完成的或公开播映的本片的总集数或每集
11、净时长与前述约定不一致,则由甲方与导演协商确定,且 有最终的单方决定权;若前述变化使导演的工作内容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的,则甲方应按每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标准另行向乙方支付额外增加的导演工作量的报酬。 电影:净时长(不含片头序幕和片尾序幕的每集时长)拟不少于 分钟;若最终制作完成的或公开播映的本片的净时长与前述约定不一致,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且 方有最终的单方决定权;若前述变化使导演的工作量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的,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报酬标准另行向乙方支付额外增加的导演工作量的报酬。 2.1.3 本片总投资金额(本合同所涉货币均为“人民币”)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用于影视
12、作品摄制的费用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 元)。 2.1.4 总体制作周期:本片在 年 月 日前开始筹备,筹备期不超过连续 个自然日;本片在筹备期满后的 个自然日内开机,拍摄期累计约 个自然日;本片后期制作期累计约 个自然日。本片摄制的总体制作周期自开机之日起至完成全部摄制任务之日(不包括因影视主管部门的审查要求而修改本片内容的期间)不超过连续 个自然日。 2.2 导演的主要工作内容 2.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影视行业的通行标准,对本片摄制的艺术风格、摄制技术、人物与故事等实施全面和整体的设计、创作、指导、决策,以实现甲方与导演协商预设的本片最终艺术呈现效果。 2.2.2 在筹备期的重点工
13、作包括-研究剧本或协助甲方修改、完善剧本;配合甲方组建创作团队,创作完成分镜头剧本;制作摄制计划和本片的艺术创作方案,统一创作思路;确定本片的外景地;陪同甲方筛选并确定本片的主演,向甲方推荐演员,对已确定参演的演员就其相应角色给予训练或指导;与剧组的相关团队配合绘制布景气氛草图和平面草图;对剧组的制景、化妆、服装、道具等团队的设计和制作给予指导和审定;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片的宣传或采访活动;组织试镜、试拍;其他按照行业惯例所需要的筹备期工作。 2.2.3 在拍摄期的重点工作包括-根据实际需要对筹备期涉及的各项工作进行调整或完善;完成本片的各类场景(包括且限于内景、外景、特技镜头等)、预告片或花絮
14、、片头序幕的拍摄;完成本片的相关角色对白的录音;拍摄剧照和工作照;对拍摄内容进行剪辑;收集插曲、主题曲、背景音乐等音响资料;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片的宣传或采访活动;指导制作或收集画面镜头资料、特效画面;其他按照行业惯例所需要的拍摄期工作。 2.2.4 在后期制作期的重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对拍摄期涉及的各项工作进行调整或完善(含补拍);完成本片后期剪辑、合成;完成本片的配音、混合录音;完成本片涉及的所有音乐的录制工作; 完成本片特效镜头的制作;完成本片的最后校正拷贝片;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片的宣传或采访活动;其他按照行业惯例所需要的拍摄期工作。 2.2.5 -在本片送审期的重点工作-按照影视作品主管
15、机关的要求及反馈意见,协助甲方及时修改和调整本片的制作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再次补拍、剪辑等),直至甲方获得本片可以公开播映的相关许可时止;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片的宣传或采访活动;其他按照行业惯例所需要的送审期的工作。 2.2.6 在本片宣传和发行期的重点工作-按本合同约定参与本片的宣传或采访活动;若本片在中国(含港澳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行,需要对本片重新进行剪辑或后期制作的, ;其他按照行业惯例所需要的宣传和发行期的工作。 2.3 导演的主要权责 为完成本合同第 2.2 条之工作内容,导演还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2.3.1 本合同第 2.2.条之工作内容应由导演亲自完成,除甲方同意外,不
16、得转委托或分包给他人完成。 2.3.2 导演有权根据剧本进行导演再创作,全权负责本片的思想、艺术创作、技术质量等,有权指导、要求、变更、审定主创团队及剧组各部门按其创作思路从事与本片艺术创作直接相关的各项摄制行为,包括且不限于镜头拍摄手法、叙事方法、场景构图、角色的台词或动作或表情、特性设计、布景、人物造型、服装道具、镜头剪辑等。 2.3.3 甲方与导演就第 2.3.2 款涉及的具体事务意见不一致的,甲方与导演应以获得更好的艺术表现及商业价值为宗旨,结合相关事项对本片摄制的重要程度、时间周期、剧组经费承受力等因素,友好协商确定,但导演对于以下第 项有最终的单方决定权,甲方对于以下第 项及导演不
17、享有决定权的其他事项有最终的单方决定权。 本片如何剪辑,包括甲方是否可以找第三方剪辑本片。 对剧本、本片主要内容(包括故事整体性、重要场景、故事结局等)、本片主要人物角色的特点或定位进行实质性变更。 对主演、本片主要编剧、本片艺术主创团队各部门首席的摄像、美术、录音等人员的选定和更换。 对制景、服装、道具、摄制设备、特效制作团队等的选定及采购价格限制。 2.3.4 协助制片人、制作主任或剧组其他部门做好摄制规划、人员安排、物品使用与保管、安全保护等剧组管理工作,遵守剧组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配合甲方提高摄制效率和进度,节约摄制过程中的各项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项目和开支。 2.3.5 尊重甲方
18、与第三方所签订的有关本剧的各类协议,配合甲方根据其他商业合作协议的约定,将相关商品、服务或信息尽量以合理方式(包括且不限于以道具、台词、背景、剧情等方式呈现)植入本片中。 2.3.6 在本片拍摄期和后期制作期,甲方有权随时观看毛片、粗剪片以及其后的全部剪辑片;在前述周期内,若经“有最终的单方决定权的一方”确定本片需要补拍或重拍、增删场景或音轨、重新剪辑或制作其他语言版本等,则导演应当配合完成,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或导演额外支付报酬。 2.3.7 在本片送审期、宣传和发行期,若经“有最终的单方决定权的一方”确定本片需要补拍或重拍、增删场景或音轨、重新剪辑或制作其他语言版本等,则导演 配合完成,双方
19、按第 项的约定执行: 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或导演额外支付报酬。 甲方应按每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标准另行向乙方另行支付额外增加工作量的报酬。 2.4 导演的宣传工作 2.4.1 在本片筹备期、拍摄期、后期制作期,乙方及导演应按第 项的约定参与本片宣传工作: 乙方及导演均无需配合甲方从事本片宣传工作。 在不占用导演的必要休息时间情况下,导演应配合甲方安排的相关宣传活动及记者采访等;在不影响乙方日常经营事务或显著增加乙方经营成本的情况下,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如通过乙方的官方微博发布宣传信息等)。 在三个工作阶段合计范围内不超过 次、每次现场时间不超过 分钟的情况下,导演应参加甲方
20、安排的本片宣传活动或记者采访;在不影响乙方日常经营事务或显著增加乙方经营成本的情况下(如通过乙方的官方微博发布宣传信息等),乙方根据甲方安排进行相关宣传不少于 次。 2.4.2 本片在 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 地区的宣传和发行阶段,导演应参加不少于 次的宣传推广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为本片举办或联络的新闻发布会、观众见面会、媒体看片会、点映场、频道试播、综艺节目宣传等),甲方有权要求导演参加除前述活动外的不少于 次的新闻采访。甲方应在每次活动日或采访日的 个自然日前通知乙方。 2.4.3 本片在 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 地区的首轮播映阶段(本片为电影的,指在电影荧幕院线公映的期间;本片
21、为电视剧的,指全剧首次在卫视频道或信息网络视频平台播放的期间),导演应参加不少于 次的宣传推广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为本片举办或联络的新闻发布会、观众见面会、首映礼、综艺节目宣传等),甲方有权要求导演参加除前述活动外的不少于 次的新闻采访。甲方应在每次活动日或采访日的 个自然日前通知乙方。 2.4.4 若本片参加国内外影视节、影视展、影视奖项评选,且主办方希望主创人员到现场参加活动的,导演 参加,甲方 提前通知乙方。 2.4.5 为宣传本片之目的,甲方有权无偿使用导演姓名(包括艺名、别名、昵称等)、本片摄制过程中形成的导演的肖像或视听资料、导演在宣传活动中的形象或视听资料,且双方应遵守
22、以下约定: 甲方应确保不会将导演的剧照、肖像、声音、片断等素材作为第三方产品、服务、品牌的宣传素材使用,也不会安排导演参加任何使公众误解为导演是第三方产品、服务、品牌的形象代言人的活动。 乙方应将导演在本合同签订时至本片首轮放映结束时的商业代言产品、服务、品牌的基本信息主动告知甲方,以便甲方为本片开展商业合作(如品牌植入、冠名赞助等)时尽量避免与导演已有的商业合作产生实质性冲突;若确实存在实质性商业冲突,则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协调各自的商业合作方豁免、降低该商业冲突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导演的工作时间 3.1 工作期间 3.1.1 除导演的宣传工作外,导演在以下第 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本合同第二章约
23、定的各项义务: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片获得影视主管部门的公映许可(电影)或发行许可(电视剧)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 个自然月。 3.1.2 除导演的宣传工作外,以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超出第 3.1.1 款约定之时间要求导演继续按本合同等二章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的,则双方按第 项的约定执行: 乙方有权拒绝,或与甲方另行协商延长工作期限的相关事宜。 导演应予配合,但甲方应按每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标准向乙方另行支付延长导演工作期间的报酬。 3.1.3 因甲方的原因(例如:摄制经费不足、甲方与第三方发生争议等)致使导演未在第 3.1.1
24、条约定的工作期间内完成各项工作的,导演的工作期限不自动延长;因乙方或导演的原因(例如:导演因私事生病或受伤,导演从事其他工作致使本片无法按期完成等)致使导演未在第 3.1.1 条约定的工作期间内完成各项工作的,导演的工作期间按其延误的时间段自动延长,且甲方无需另行支付报酬。 3.1.4 如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本片拍摄时间需要延长且会延长导演工作时间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双方本着促进本片摄制完成的目标协商处理。 3.2 日常工作时间 3.2.1 导演在本片筹备期、拍摄期、后期制作期、送审期的每个阶段的具体工作日期,由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协商确定(甲方有最终的单方决定权),但导演应
25、以努力尽责之态度,积极配合甲方提高摄制效率和进度。 3.2.2 导演每日的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个小时( 用餐时间、午休时间、转移工作场所的时间)、每日休息及睡眠时间不少于连续 个小时。 3.2.3 因影视摄制工作的特殊性,甲方或剧组需要导演延长单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导演应给予理解和配合,但每周延长单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的次数不应超过 次,且若当日延长工作时间达到 个小时或以上的,甲方应按人民币 元/时(大写:每小时人民币 圆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整个延长工作时间段的加班酬金,该酬金由甲方在按本合同第 4.1.1 款之约定的时间点支付下一笔酬金时,一起支付给乙方。 3.3 休假制度 在本片 筹备期、
26、送审期、宣传和发行期 的各个阶段里,在不影响本片相关进度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导演可以休假;在本片的 拍摄期、后期制作期 的各个阶段里,除在不影响本片制作进度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按以下第 款执行导演休假制度: 3.3.1 导演累计享有 天的休假,在休假时间内导演可离开本片的制作场所并自行安排;乙方或导演应提前 个自然日向甲方或剧组申请;导演休假的时间不计算在其工作时间内;除约定的休假外,导演在工作期间不享受其他休息日、节假日。 3.3.2 导演有权在春节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导演的母亲生日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离开本片的制作场所并自行安排;导演休假的时间不计
27、算在其工作时间内;除约定的休假外,导演在工作期间不享受其他休息日、节假日。 3.3.3 除甲方向乙方或导演发出的各类工作通知所确定的工作时间外,其他时间段内导演可离开本片的制作场所并自行安排;导演休假的时间不计算在其工作时间内。 四、工作报酬与相关待遇 4.1 报酬总额与支付方式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以下第 款的约定计算和支付报酬: 4.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及导演履行本合同之各项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报酬合计金额为(本合同所涉货币均为“人民币”)人民币(大写) (¥ 元);导演的各项工作内容按本合同约定正常完成的情况下,“导演实际工作天数低于约定的天数”或者“本片在集数或总时长上的变动
28、”不影响报酬总金额的变动;乙方与导演之间就报酬收益分配、所得税缴纳等内部事项的约定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甲方按以下各项的约定分阶段向乙方支付报酬: 甲方支付第一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个自然日内。 甲方支付第二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导演首次参与本片筹备工作后的 个自然日内。 甲方支付第三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本片开机之日后的 个自然日内。 甲方支付第四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本片杀青后导演首次参与本
29、片后期制作工作的 个自然日内。 甲方支付第五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本片获得影视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日起的 个自然日内。 甲方支付剩余尾款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乙方及导演完成本合同第 2.4 条约定之全部宣传义务后的 个自然日内。 4.1.2 甲方根据本片最终播映后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支付导演的报酬分红,具体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按以下各款约定为准: 报酬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 报酬金额的支付时间为 。 4.2 税费与收款凭证 4.2.1 甲方应通过 转账 方式将约定款项支付至乙方
30、指定的如下收款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号码: 4.2.2 第 4.1 条约定之报酬为 金额,乙方应缴纳之 税款,按第 项执行: 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从每次应付乙方之款项中扣除(即乙方每次收到的款项金额为合同约定金额扣除税款后的金额);甲方应在每次付款后的 60 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交该次付款的完税凭证,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代扣代缴事项。 由甲方承担并代为缴纳;甲方应在每次付款后的 60 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交完税凭证,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代扣代缴事项。 由乙方在每次收款后的 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开具实收含税款项对应之金额的 增值税发票。 甲方每次支付的实际款项金额应为
31、“当次应付款金额(1+适用税率)”,乙方在每次收款后的 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开具前述实收金额的 增值税发票。 4.2.3 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而产生的金融机构收取的转账费用由 方承担。 4.3 交通与食宿 4.3.1 甲方承担导演及其 名助理人员每次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工作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的往返交通费(甲方不承担导演在其日常生活居住地 市范围内的往返交通费)。甲方不承担导演或其助理人员因私人事务而离开工作场所及返回工作场所的往返交通费。 两行政市间的交通工具等级为导演乘 飞机头等舱或高铁(动车)商务(一等)座,助理人员乘同一交通工具的飞机经济舱或高铁(动车)二等座;行政市范围内的交通
32、工具等级为 别克七人座商务车或不低于该等级的 汽车并配 司机一名,每日用车时间段为 。 4.3.2 双方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执行食宿标准: 甲方需合理安排导演及其 名助理人员在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工作期间的住宿和饮食,相关食宿费、酒店上网费、酒店服务费由甲方承担(甲方不承担导演在其自己的或乙方自己的办公场所,及导演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市范围内的食宿费)。甲方应根据导演的食宿习惯保证其获得的食宿待遇为剧组所有成员中的最高标准,助理人员的食宿待遇以便利导演为原则遵照剧组固定成员的一般食宿标准执行。 甲方需合理安排导演及其 名助理人员在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工作期间的住宿和饮食,相关食宿费、酒店上网费、酒店服务费
33、由甲方承担(甲方不承担导演在其自己的或乙方自己的办公场所,及导演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市范围内的食宿费)。导演住工作地附近的五星级酒店套房 1 间,助理人员住同一家酒店大床房或两人标准间;甲方按剧组最高待遇为导演提供充足、营养、健康的饮食,助理人员的饮食遵照剧组固定成员的平均饮食标准执行。 4.3.3 本条所涉交通与食宿费用由甲方或剧组直接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或人员,经甲方同意由乙方先行垫付的,甲方或剧组在乙方交付相关票据后的 个自然日内报销给乙方。在发生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甲方将基于客观情况对导演及其助理人员的交通或食宿标准进行调整,并尽力使其恢复至约定标准,乙方对此理解和接受。 4.3.
34、4 因海外拍摄、参加国际影展或宣传等情形而产生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4 安全与保险 4.4.1 导演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工作期间,甲方应保证导演及其助理人员的人身及财物安全,但因导演或其助理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或甲方已尽到通常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甲方不承担或减轻承担导演及其助理人员的损失。 4.4.2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安排导演出席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宴请、聚会、谈话。 4.4.3 导演在外景场地、观众见面会等非私密性场所进行拍摄、宣传工作时,甲方应主动或根据乙方要求为导演提供保安人员以保护导演的人身及财物安全。工作现场发现混乱或导演人身安全可能
35、受到威胁时,甲方应保障导演及其随行人员能立即撤离现场。 4.4.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者乙方、导演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外,导演因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而受伤或生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或甲方承担。 4.4.5 甲方应为导演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各项工作的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承保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 元),被保险人为导演,受益人由被保险人自行指定。导演的助理人员的保险标准按剧组统一的保险安排执行。 4.4.6 甲方应于本片开始筹备工作后的 个自然日内将导演的保险单交付乙方;乙方可在甲方未按约定给导演购买保险,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垫付款项给导演
36、购买上述保险,乙方垫付的保险费在向甲方交付保险购买凭证后的 个自然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五、著作权、肖像权、署名权、荣誉权 5.1 本片著作权 5.1.1 本片及导演为本片所完成的各项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各版本完成片、毛片、粗剪片、各版本剪辑片、预告片、拍摄素材、阶段性作品、任何文字、图案作品、草稿等)的完整著作权由出品方享有,本片宣传、发行、播映过程中所制作的宣传片、宣传资料、剧集介绍、照片等音视频、图片、文字资料和拍摄素材的完整著作权亦由出品方享有;出品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前述作品进行使用和开发经营(含衍生产品),前述作品相关具体权利的行使与收益分配,由甲方或全体出品方自行协商确定。
37、5.1.2 乙方及导演可基于自身业绩介绍或宣传的需要而无偿使用已公开播映的本片或甲方对外公开的本片相关宣传材料、拍摄素材等,但不得为其他商业目的违法使用本片或相关宣传材料。 5.1.3 甲方有权但无义务使用导演的工作成果,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决定不使用导演的工作成果,不影响本合同有关导演报酬的约定。 5.2 导演肖像使用 甲方在制作、播映、公开本片及其宣传物品、资料等作品时,可根据需要使用、编辑“乙方或导演向甲方提供的肖像照”、 “甲方从互联网等媒介上搜寻的导演肖像”、“导演在本片摄制过程中的肖像”、“导演在本片客串角色(指在本片中无偿表演非主要角色的、戏份较少的角色)的肖像”等,且无需向
38、乙方及导演支付肖像使用许可费,但甲方不得将导演的肖像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5.3 导演署名 5.3.1 导演享有在本片中表明自己身份的署名权,导演在本片的署名为 ,甲方应在本片中标注导演担任的职务为 。 5.3.2 甲方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编排导演的上述署名信息: 甲方根据本片的呈现效果需要自行确定导演署名信息的出现顺序、在画面中的存续时长、在画面中的位置及字体大小等。 导演的上述署名信息应分别呈现在片头和片尾的字幕中,且出现顺序为 ,在片头画面中的存续时长为 ,字体及其在片头画面中处于 位置。 5.3.3 对于本片的宣传材料(包括且不限于宣传海报、视频花絮、宣传文字等)或音像制品的包装(如 D
39、VD 等),甲方均应在宣传材料中表明导演的上述署名信息,且具体排序、署名位置、字体大小等应与第 5.3.2 款所体现的导演地位一致。 5.4 本片获奖归属 5.4.1 因涉及本片而需要参加或申请国内外各类影视作品展览、评奖的,必须以甲方或本片出品方的名义进行,乙方或导演不得单独参加或申请;但相关组织机构或评审机构无需任何流程或手续,直接给导演评奖的除外。 5.4.2 涉及参加或申请国内外各类影视作品展览、评奖中的“导演个人奖项”的,甲方应听取乙方及导演的建议,但甲方享有最终决定权;除前述奖项外的其他奖项申报,由甲方自行决定,并可根据申报需要,合理使用导演的相关信息。 5.4.3 若导演因饰演本
40、片而获得国内外各类影视作品展览、评奖中的“导演个人奖项”的,相关奖杯、奖状、证书的原件归 所有,原件所有人应给予另一方一份复制品,奖金归 所有;除前述奖项外的涉及本片的其他奖项的奖品物归属,与乙方无关。 六、履行中止 6.1 意外事件 6.1.1 本合同履行中所涉“意外事件”是指当事人未预见到的或未避免、克服掉的,因当事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本合同无法按计划正常履行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停电、停水、起火、堵车、飞机延误、主创人员(导演、演员、摄像师等)生病或受伤、物品倒塌、设备损坏、群众围观或场地管理方干扰正常活动等。 6.1.2 导演因生病或意外受伤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双方按以下各
41、项约定执行: 导演生病的,应至甲方事先认可的医院或当地三级医院(甲等或乙等)进行诊断,并以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和“病假单” 作为导演生病及停工修养时长的依据。 导演在工作现场意外受伤的,由甲方先行垫付全部医疗、交通、误工、护理、营养等费用;意外受伤事件的责任主体明确后,由甲方向直接责任者追偿或要求其赔偿甲方的损失。 导演停工修养期间无劳务报酬,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相应期间的对应金额,或要求按其停工修养时间的1.5 倍要求延长导演的工作期间;但因甲方过度延长导演每日工作时间或过度增加导演每日工作强度而导致导演疲劳生病的,或因甲方过错导致导演意外受伤的,不得扣除停工修养期间的报酬。
42、除“导演故意、重大过失、仅因导演个人原因导致”以外,甲方不得因导演生病或意外受伤引起的甲方拍摄成本增加或有其他损失,向乙方或导演主张赔偿。 双方应本着互帮互谅、努力降低彼此损失的原则,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友好协商减少因导演生病或意外受伤而给本片相关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6.1.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意外事件导致本片中止摄制,或本合同的其他义务不能按原计划正常履行的,按以下各项约定执行: 中止摄制的持续时间在 个自然日以内的,或中止宣传活动的持续时间在 个小时以内的,导演应在现场或驻地酒店内等候恢复;中止时间预计在前述约定的时间之上的,导演有权离开现场或驻地酒店,自行安排相关活动;导致中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