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行政事业单位收入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控制制度。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行政单位从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和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一律列为单位收入进行核算监督,不得在往来款项挂账,不得账外设账,私
2、设“小金库”。第三条 不作为单位的收入但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具有代收性质的非税收入也属于收入控制范围。下列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取得的收入。(五)彩票公益金;(六)罚没收入;(七)以政府或单位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九)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行政单位收入业务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
3、有:(一)收入业务相关岗位设置不合理,岗位职责不清,不相容岗位未实行相互分离,导致错误或舞弊的风险。(二)未按收费许可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可能导致收费不规范或乱收费现象发生。(三)收入收款业务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缺乏统一管理和监控,导致收入金额不实、应收未收或者私设“小金库”的情形发生。(四)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截留、挪用、私分应缴财政的资金,导致私设“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五)票据、印章管理松散,存在收入资金流失的风险。第五条 单位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第六条 单位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其在收入
4、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岗位执行。(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各业务部门的收费项目,及时办理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的立项、报批、年检、票据领购等手续。(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收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收取和管理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等有关材料,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四)对收支业务进行分析和对账,对收支业务进行会计监督。第七条 单位财会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收入管理相关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收入不相容岗位包括: 票据的保管与领用、开票与收款、收款与会计核算等。第八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项目和标
5、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一)非税收入集中汇缴方式1、业务部门收款开票的,应当在业务部门设置收款岗位,出纳人员应当核对收款报告、收费票据、收取款项,保证票款一致。并向业务部门收款人员出具交款凭证;出纳人员直接收款开票的,应当符合收款开票有关管控措施;已开具相关票据由票据专管员定期审核收回。2、出纳人员应当及时办理缴款手续,取得缴库联、记账联、银行回单等缴款凭证。3、出纳人员应当及时编制相关辅助记账凭证,由业务会计、稽核人员审核后,由收入记账人员登记非税收入备查账簿。 (二)非税收入直接缴
6、库方式由财会部门或业务部门开票人员开具缴款通知书,由指定银行代收并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取得银行回单,由开票人员核对后,交由业务会计及时编制辅助记账凭证,由稽核人员审核后,由收入记账人员登记非税收入备查账簿。第九条 单位出租场地、房屋、设备等,应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国资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方可出租。收取出租收入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所得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上缴国库。第十条 单位应加强各项收入管理,保证收入及时确认和记录,不得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不得虚列和隐瞒收入。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作好票
7、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二)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三)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加强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作到人走柜锁。(四)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第十二条 单位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或具有审计职能的归口部门,负责单位各项收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单位财会部门负责接待和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对单位收费工作的检查,其他相关部门须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第十四条 收入业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收入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存在
8、一人兼任不相容职务。(二)各项收入是否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入账,是否隐瞒收入。(三)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和相关收入收取上缴情况,是否按照授权履行审批程序,合同履行是否到位。(四)财政票据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管理,票据核对是否及时、准确。(五)非税收入上缴是否全面、及时,财务与票据管理核对是否正确。第十五条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收入业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第十六条 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列为收入,专款专用,按款项分别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
9、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XXX行政事业单位支出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支出业务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党的有关法规规定,以及州上制定的相关费用管理办法,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支出业务控制的主要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支出业务相关岗位设置不合理、岗位职责不清,或支出申请、审批、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导致错误或舞弊的风险。(二
10、)支出未经适当授权的事前申请、审核和审批,重大支出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支出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可能导致预算执行不力,甚至发生支出业务违法违规的风险。(三)支出不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规定,可能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四)采用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票据报销,可能导致单位支出违法、违规的风险。(五)支出申请不符合预算管理要求,支出范围和标准不符规定,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相互挤占,导致预算失控或经费控制目标难以实现的风险。(六)各项支出缺乏定期分析和监控,对重大问题缺乏应对措施,支出效益低下,资金浪费,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
11、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支出资金的来源包括当年取得的各项收入,以及以往年度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第五条 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进行核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六条 财会部门对支出业务实施归口管理。单位所有的支出由财会部门统一办理。其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一)制定支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各业务部门的支出项目,办理支出手续。(三)审核支出业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四)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支出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五)对支出业务进行分析和对账。(六)对支出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单位应建立财务支出审批制
12、度。应严格执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一支笔”审签制度。第八条 财务支出的审批基本程序是:先由经办人员、业务部门(科室)负责人签字,经单位会计对原始凭证及附件进行初审,实行会计监督,由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和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核签字,经主管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后,由出纳进行报支。第九条 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为:(一)1 万元以下的日常业务开支,由主管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批;(二)下列支出,须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联席会议集体研究予以审批。1、1万元以上的日常业务大额资金的使用;2、大宗设备的采购,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书
13、刊印刷等项目的开支。3、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初始支出和追加支出;4、重大外包业务支出;5、对外投资和融资业务;6、重要资产处置;7、信息化建设;8、1万元以上的其他专项资金支出第十条 财务审批相关人员应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第十一条 报销票据管理制度(一)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
14、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二)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三)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四)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
15、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五)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第十二条 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单位各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2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应当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一)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二)持卡人在发生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时,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地方,在信用卡授信额度内,优先用公务卡支付结算,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
16、事前审批的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三)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支出报销程序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第十三条 预借款管理制度单位因公支出需预先支付款项的,优先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因公务卡受理环境影响使用不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借款:(一)本单位业务部门(科室)借用现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业务部门(科室)负责人审签,由财会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借用现金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二)办理现金借款时,借款
17、人应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提出借款数额,借款数额限定在外出、参会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之内。(三)借用现金应在一个月内报销结账。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财会机构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会机构通知其所在部门(科室),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四)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财会负责人审核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会议费支出管理制度根据XXX州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单位发生会议费支出时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和标准执行:(一)单位召开会议按会议分类须
18、经同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党组(党委或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并严格遵守有关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会议天数、会议规模等规定。1、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食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印刷费、公杂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2、会议费开支标准。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一类会议综合定额450元/人/天,二类会议370元/人/天,三类会议340元/人/天。在定点饭店召开培训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协议价执行。3、工作人员控制。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超过150
19、人,工作人员限定在会议代表队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超过80人,工作人员限定在会议代表队人数的10%以内。会议所在地代表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培训主办单位不得对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发放任何会议补助。4、会议参加人员和开支标准要从严掌握,会前必须填报会议审批单,细化开支预算,并按程序核批。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会议预算和举办地点安排,对超过预算标准的费用或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财会机构一律不予支付。5、会议费采取一会一结的办法,有关业务部门应于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单、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所费、伙食费、其他费用
20、等分项数额)、会议费结算清单、会议培训人员签到表,并附会议通知原件和会议安排等资料。第十五条 培训费管理制度根据XXX州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单位发生培训费支出时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和标准执行:单位及业务科室举办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初任培训等,实行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和单位统一管理。(一)单位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培训人数、培训预算及经费来源等),经本级党委、政府审批或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或办公会议)审批后组织进行。(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
21、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及授课老师交通、食宿支出。(三)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300元/人/天。其中:食宿费15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合计50元/人/天,定额标准是开支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协议价执行。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执行。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按照定额标准的80%执行,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综合定额标准的7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离开合计不得超过1天。(四)
22、培训工作人员控制。培训参加人员要从严控制,组织培训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人。培训所在地代表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培训主办单位不得对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发放任何会议补助。(五)培训预算和定点控制。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会议培训预算和举办地点安排,对超过预算标准、定额标准的费用或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财会机构一律不予支付。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办公用固定资产、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六)培训费报销票据控制。单位应于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报销时应提供培训审批单、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所费、
23、伙食费、讲课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培训费结算清单、培训人员签到表,并附培训通知原件和培训安排等资料。第十六条 差旅费管理制度根据XXX州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单位发生差旅费支出时应按以下程序、要求和标准执行:(一)职工因公出差前要填写出差审批单,附相关培训或出差通知文件,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加注意见,经主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作为借款和报销的依据,并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报销差旅费时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二)差旅费中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要严格按照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核定标准范围内执行。1、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应按规定等级选乘交通工具,地厅级及相当
24、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地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相关往返专线客车、机场快轨费用、意外保险、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可据实报销。2、住宿费。住宿费标准分城市按州级机关和事
25、业单位核定标准执行。其中:省内兰州市厅局级(单间或标准间)470元/天,其他人员330元/天,省内其他城市厅局级450元/天,其他人员在市州所在地的区(市)出差的310元/天;省外按对应出差城市核定标准执行。3、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120元/天/人,其他城市100元/天,州内各县市50元/天。4、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州内出差的20元/天/人,省内40元/天/人,省外80元/天/人。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免费提供或自带交通工具的,实际使用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5、工作人员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差旅费,要附举办单位的正式会议培训通知或主管领导同意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的批示;领
26、取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帮助工作等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要提供出差审批单。6、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进行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费用管理制度(一)因公出国(境)经费须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出访任务要与经费性质一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发生的计划外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经费来源,且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外事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二)需要预拨出国(境)费用时应提供以下文件:组团单位出国任务通知书、国外邀请函、活动日程安排、费用预算明细、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交款通知和局领导批示件。以上手续齐全后,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预付款。(三)不需
27、预付款的,在报销时提供上述文件。回国后应凭正式票据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管理制度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按省州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登记管理、单车核算制度。(一)单位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综合科)归口管理,实行单车核算。(二)公务外出,应由业务科室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主管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持公务用车审批单,由办公室派车。(三)完成公务后,公务用车运行费应按实际使用用途与相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报销一同进行,分别列报。(四)单位车辆归口管理部门应设置公务用车运行费用辅助账,分车核算车辆运行的用途、里程、油耗、油费、修理、保险以及其他等费用。第二十
28、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公务接待应按中央、省州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执行,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公务接待应有派出单位发出的接待公函。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二)公务接待应由相关业务科室报告主管领导,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三)公务活动结束后,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附接待公函,由业务科室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审签后列支。第二十一条 支出业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支出业务相
29、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存在一人兼任不相容职务。(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相关审核审批控制是否有效实施,内容是否完整,金额是否准确。(三)原始凭证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相符,反映是否完整、准确。(三)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支出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按款项分别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