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切实保护融资融券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法规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其派出地方机构)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履行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义务,加强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使该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第三条 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遵循“强化制度、注重实效、加强合作”的原则。各分支机构应把融资融券
2、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与日常业务流程结合,与客户服务工作结合,与营销活动结合;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鼓励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内容、形式等方面的创新。第二章 组织保障第四条 在公司既定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参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基础上,增加推荐人作为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的计划者、实施者及联系人。第五条 分公司与营业部负责人为该分支机构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第一责任人,推荐人为分支机构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计划者、实施人和联系人,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信息上传下达,负责投资者教育的具体工作。客户服务董事及其客户服务部人员(或职责
3、相当岗位)配合推荐人做好融资融券客户服务工作。第三章 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内容及形式第六条 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应遵循时效性、实用性的原则,应把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与日常的常规投资者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做到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细心规划、精心设计,切实做到引导融资融券客户树立理性投资的理念。第七条 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要注重制度建设,明确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资格主体,即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的投资者教育职责。第八条 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必须制定融资融券客户风险教育详细方案,明确内容、形式、开展频度、责任人、考核方式,以确保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落到实处。
4、第九条 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类内容:(一)融资融券业务基本常识;(二)融资融券客户必须识别的基本风险;(三)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四)各种关于融资融券的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五)市场研判及投资策略;(六)警示性内容;(七)提示性内容;(八)融资融券客户咨询及投诉。分支机构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活动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第十条 分支机构进行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可采用以下形式:(一)营业场所内及分支机构网站上开辟投资者教育园地;(二)利用营业场所股民学校集中授课;(三)利用融资融券交易委托系统,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提示;(四)利用短信、微信、邮件等发送信息;(五)设立咨询及
5、投诉电话;(六)举办各种投资类报告会或培训会;(七)营业场所内制作与张贴警示性标语、宣传画;(八)设计制作投资者教育手册,产品推荐资料;(九)与监管单位、协会、媒体合作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等。第十一条 加强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采取形式多样措施的同时,应突出投资者教育工作特点。(一)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初期,加大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的覆盖面。分支机构要通过集中培训、网络培训()、互动交流等手段,对重要的融资融券客户进行强化培训,使其熟知融资融券业务各个环节及相关业务流程、业务规则,充分了解该项业务的风险,使这些投资者成为潜在的培训师,成为该类投资者信赖的“传帮带”。(二)注重实效,深入了解融资融券
6、客户需求,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的机会与风险。(三)加强与媒体合作,利用公司营业网点、网络、报纸等渠道普及融资融券业务知识,加强投资者教育:1、加强与媒体合作,可通过开辟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知识专栏、有奖知识竞赛等方式向投资者介绍融资融券业务知识和应注意的操作风险;2、在公司网站和各分支机构网站开辟“融资融券”专栏,介绍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知识。对于特殊要求的客户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宣传资料送达客户,让客户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知识、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3、通过公司营业网点向客户散发各种宣传资料。印发融资融券业务知识宣传手册,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客户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交易账户的条件、手续、须提供的资料、业务风
7、险等相关知识。印发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流程宣传手册;4、在公司营业网点开辟专门的“融资融券”园地,张贴统一制作的宣传画等资料;5、在公司营业网点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向客户宣传、解答相关问题。(四)细化业务流程及客户服务流程,把投资者教育工作融入到业务开展及客户服务流程中: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及风险揭示要嵌入业务操作流程中。在客户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需参加风险认知测评,对测评结果签字确认;在融资融券客户开户时,推荐人必须通过规定的方式,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规定,以书面方式向客户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各类风险,并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合同条款,明
8、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分支机构要以规定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并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服务制度的要求进行留痕。客户服务流程中,要求客服人员及时提供投资建议和风险揭示;定期保持与客户的沟通,了解客户动态;建立客户回访制度等。分支机构在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投资者教育的同时,认真做好各个投资者接触点信息传递的合规性,要确保及时、准确地送达提示性、警示性内容。(六)建立分级服务制度和流程,在征信基础上确定客户不同风险级别并揭示不同内容:1、分级别定期向客户信箱发送风险评估报告;2、分级别为融资融券客户配备专门客户经理,实现真正一对一服务;3、
9、开发不同级别短信产品,建立融资融券客户短信群库;4、丰富交易终端,强化交易系统风险及时提醒功能;5、开辟95521融资融券业务专线等。(七)调整投资者教育各渠道的内容,重点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揭示。调整营业场所宣传画、投资者教育园地、网站投资者教育专栏、短信、邮件等渠道内容,阶段性重点突出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风险揭示。第十二条 客户必须经过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知识及风险认知测评后,方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一)由零售业务部及融资融券部建立题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更新;(二)个人客户本人及机构客户的代理人或证券投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第四章 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第
10、十三条 公司对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实行逐级问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可量化的原则。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列入各单位整体考核指标,考核权重在年初制定各单位考核时由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提交至考核指标制定小组。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纳入各单位的绩效考核指标。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列入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及联系人的GS考核指标。第十六条 由零售业务部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不符合监管机构及公司要求的,责令要求整改,并追究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未按要求开展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或者对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违规行为等隐瞒不报,受到监管机构勒令整改、警示、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严肃追究相关分支机构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对因为该项工作不到位,扣公司评级分的,采取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措施。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费用归并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专项费用中,根据需要调配使用。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总裁办公室。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