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制度模板.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846341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38.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制度模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制度模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制度模板.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制度模板.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制度模板.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湖南省小额贷款企业试点登记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企业试点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小额贷款企业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44号)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小额贷款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置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第三条小额贷款企业设置、变更、注销,应该依据本措施要求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小额贷款企业登记,申请人应该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小额贷款企业须经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同意,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

2、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未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以小额贷款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小额贷款企业不得跨试点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范围经营。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企业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股份登记和本辖区内小额贷款企业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企业登记。 第三章名称预先核准 第七条小额贷款企业应该在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审批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小额贷款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二)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企业所

3、在县(市)行政区划名称。小额贷款企业设置在市辖区,其行政区划应该由市行政区划名称和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 (三)小额贷款企业不得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和直接冠市、州行政区划名称。 第四章注册资本 第八条小额贷款企业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一)小额贷款企业设置为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万元。设置为股份,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企业注册资本上限为2亿元。 (二)小额贷款企业设置1年后,经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审核同意,可增资扩股。 第五章股东及股权 第九条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其它经济组织

4、能够向小额贷款企业投资入股。 (一)小额贷款企业股东人数应符合企业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二)股东条件应该符合湖南省小额贷款企业试点实施意见要求相关条件。 (三)小额贷款企业主提议人为1人,主提议人及其关联股东累计持股不得超出注册资本总额30%。 (四)小额贷款企业主提议人为2人,主提议人及其关联股东累计持股不得超出注册资本总额40%。 (五)其它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及关联方累计持股百分比不得超出注册资本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持股百分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1%。 第六章设置登记 第十条 设置小额贷款企业应该根据湖南省小额贷款企业试点实施意见要求,办理审批

5、手续。符合条件小额贷款企业凭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同意设置审批文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设置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企业应该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任职资格、人数、任期等应该符合企业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小额贷款企业,应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设置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实; (三)全体股东签署企业章程; (四)股东主体资格证实或自然人身份证实复印件; (五)依法设置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汇报; (六)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实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实复印件;

6、 (八)住所使用证实;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同意设置审批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应该提交其它文件。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企业章程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内容,企业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做对应修改。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企业不得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第七章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该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签署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实;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应该提交其它文件。 包含

7、具体登记事项变更,应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要求同时提交对应变更登记材料。 办理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或企业董事、监事、经理立案及股权出质登记,须提交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审批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包含修改企业章程,应该提交修改章程决议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修改后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企业修改章程未包含登记事项,应该将修改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报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 第八章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企业解散,依法应该清算,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组员、清算组责任人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小额贷款企业应该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

8、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清算组责任人签署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签署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实; (三)清算组组员立案通知书; (四)依据企业法做出决议或人民法院解散、破产裁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企业登记决定; (五)经确定清算汇报; (六)发表注销公告报纸报样; (七)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应该提交其它文件。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该依法办理年度检验。年检时应该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汇报及企业年度检验措施要求年检材料。 第十九条 被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公室取消试点资格,或被政府责令关闭小额贷款企业,由原企业

9、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依据企业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处罚。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企业违反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管理要求,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私自开展小额贷款经营活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措施查处。 第二十二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小额贷款企业监督管理措施(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企业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经营,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依据中国企业法、相关小额贷款企业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和湖南省小额贷款企业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44号)要求,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小额贷款企业,是指由自然人、企

10、业法人和其它组织出资并经同意在本省境内设置,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第三条 小额贷款企业是独立企业法人,享受法人财产权,依法享受民事权利,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负担民事责任。企业股东依法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议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第四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核准营业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第五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自觉接收省及市州、试点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市区开展小额贷款企业试点,需含有试点资格。未列入试点范围县市区,不得组织开展试点。第七条 小额贷款企业日常监管

11、和风险处理,关键由市州及试点县市区两级政府负责负担。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小额贷款企业风险防范和处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工商、公安、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小额贷款企业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第八条 开展小额贷款企业试点县市区政府,需出具愿意负担风险防范、处理及监督管理责任承诺书,指定熟悉金融业务和财务管理政府部门负担小额贷款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第九条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审批小额贷款企业筹建及开业申请,审查核准小额贷款企业股权转让、增资扩股、高管层任职和其它重大变更事项,组织小额贷款企业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

12、和处理等专门培训,组织实施和推进试点工作。第十条 小额贷款企业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遵照市场标准由企业自行负担。第十一条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企业经营范围及服务对象限于注册所在地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得跨区域经营和设置分支机构。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试点县市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第十三条 设置小额贷款企业应含有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要求企业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主提议人。(

13、三)股东含有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要求要求。(四)小额贷款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企业注册资本上限不超出2亿元(含增资扩股)。(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含有对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工作人员。(七)有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方法和和业务相关其它设施。 (九)审批机关要求其它条件。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企业主提议人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根据“审慎经营、防范风险”标准择优选择,通常不得超出2个。试点县市区选择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企业主提议人,需经

14、市州政府金融办同意同意。第十五条 主提议人为企业法人,应含有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试点县市区所属市州境内。(二)企业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为雄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统计。(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且累计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第十六条 主提议人为自然人,应含有以下条件:(一)拥有试点县市区常住户口。(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犯罪或不良信用统计。(三)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机关及金融机构在职人员。(四)个人权属清楚且无异议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抵押、担保类资产)。第

15、十七条 小额贷款企业其它企业法人股东,应含有以下条件:(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含有法人资格。(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统计。(三)企业财务情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企业其它组织类型股东,应含有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设置或经同意成立。(二)含有对外投资资格。(三)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责任人无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统计。(四)财务情况良好,含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企业其它自然人股东,应含有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无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统计。(三)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第二

16、十条 小额贷款企业全部股东出资,均需按要求接收股东资格及资金起源审查。第二十一条 设置小额贷款企业,分筹建申请、开业申请及挂牌营业三个阶段。筹建申请、开业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小额贷款企业主提议人负责申报,经试点县市区政府和市州政府金融办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复。第二十二条 筹建申请需提供筹建申请书、筹建方案、可行性汇报、股东出资协议书、股东基础情况及证实材料、股东责任承诺书、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等相关资料,并附试点县市区及市州政府相关批复文件和试点县市区政府指定监管部门制订监管意见及风险防范处理预案。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企业申请开业需提供开业申请书、企业章程及管理制度、企业组织

17、架构图及职责分工、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企业基础帐户开户情况、验资汇报、和中介机构签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协议书、拟任高管层组员基础情况及任职资格审批表、营业场所证实文件等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 申请设置小额贷款企业,主提议人财务审计汇报(或资产评定汇报)和拟设小额贷款企业股东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验资汇报,需由省统一认可中介机构出具。第二十五条 拟任小额贷款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其人选除应符合中国企业法要求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统计;(二)拟任董事长应含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

18、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机构责任人应含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其它董事、监事应含有和其推行职责相适应知识、经验及能力。第二十六条 获准开业小额贷款企业,凭省政府金融办批复原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要求期限内完成税务登记、申领贷款卡及向所属公安、财政、银监、人民银行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等工作后,实现挂牌营业并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第二十七条 获准开业小额贷款企业,应自批复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挂牌营业。在要求期限无法挂牌营业,需在期限日满前10日内向审批机关说明情况并呈报延期开业申请。第二十八条 试点期间,经同意设置小额贷

19、款企业经营业务仅限为:(一)发放小额贷款;(二)提供财务咨询。第三章 股权设置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合理设置股权结构,股东人数需符合相关要求。主提议人为1人,主提议人及关联股东累计持股不得超出注册资本30%;主提议人为2人,主提议人及关联股东累计持股不得超出注册资本40%;其它单个股东及关联股东累计持股不得超出注册资本10%;单一股东持股百分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1%。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企业股东出资,须确保资金起源真实正当且全部为自有资金并出具股东责任承诺。在办理注册登记或股权变更时,由出资人以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得虚假出资或分次缴纳,不得以银行贷款、融入资金、社会集资、借款或委托理

20、财等方法吸收资金入股。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企业股东一旦出资,不得抽逃出资。第三十二条 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补充资本金小额贷款企业,经审批机关核准,设置满十二个月后可增资扩股。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企业不得接收本企业股份作为质押权标。小额贷款企业主提议人所持股份自企业设置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它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所持股份,任职期间不得转让。第四章 资金利用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企业运行资金起源仅限为股东缴纳资本金、捐赠资金和经营利润,和来自不超出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小额贷款企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

21、出资本净额50%。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企业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相关要求认真审查,并将融资情况立即报银监部门立案。小额贷款企业违反相关要求,不得进行融资。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企业发放贷款,坚持按“小额、分散”和市场化标准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其中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出小额贷款企业注册资本5%,向同一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不得超出小额贷款企业注册资本1%。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企业在向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必需遵照公平公正、平等自愿标准,签署经双方协商同意法律借款协议。借款协议须就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贷方法、担保形式及违约责任作明确要求。第三十八条 激励小额贷款企业

22、面向涉农领域和微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用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严格实施国家利率政策及要求,发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出即期人民银行公布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下限不得低于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0.9倍。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企业不得向企业股东和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层等高管人员发放贷款。第五章 合规经营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按企业法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之间权责关系,制订稳健有效议事规则和决议程序,提升企业治理有效性。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坚持审慎经营标准,建立科学规范信贷管理制度、授权授信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验业务

23、步骤和操作规范,加强贷款管理,规避市场风险。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建立审慎规范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正确进行资产分类,充足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一直保持在100%以上,全方面覆盖风险。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统计和全方面反应其经营和财务活动;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查和审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不按协议约定归还贷款,小额贷款企业应经过正当路径依法追偿债务或经过司法手段申请强制实施,不得采取暴力或胁迫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借款人人身安全非法手段进行债务追偿。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

24、用法律顾问负责协调处理相关法律事宜。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在试点县市区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基础存款帐户,委托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不得多头开户。贷款发放及收回应关键经过转账等电子结算渠道进行,降低现金交易。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企业股东、捐赠机构、提供融资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主管部门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变更事项、诉讼事项等信息。审批机关、市州及试点县市区政府有权要求小额贷款企业以合适方法,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或全部内容。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包含不参与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

25、活动及违法犯罪活动等相关承诺内容通告牌。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建立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和合理薪酬制度,按要求立即缴纳职员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医疗保险。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和工商登记制度,坚持依法纳税、按要求进行工商年审年检。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 对小额贷款企业,根据“谁试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标准,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上下联动、依法管理”监督管理机制。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企业包含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股东、注册资本、营业地址、企业类型和修改企业章程、实施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均应经试点县市区政府及市州金融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

26、办核准同意。第五十四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按相关要求,立即向省、市、县相关部门报送财务运行、现金流动及经营情况,确保报送信息真实、正确、完整。试点县市区政府指定监管部门负责逐月向市州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企业经营情况,各市州金融办负责逐月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辖内小额贷款企业经营情况。第五十五条 试点县市区政府指定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企业定时组织开展现场检验和非现场检验,立即掌握其财务、经营及融资信息,派员列席企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了解相关情况,对小额贷款企业实施连续、动态监管。同时建立举报制度,接收对小额贷款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第五十六条 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行为小额贷款企业,试点县市区政府

27、及审批机关可委托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基础依据。第五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湘政办发44号文件要求,负责小额贷款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注销、年检等工作。第五十八条 公安、财政、人民银行、银监及处理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湘政办发44号文件要求,结合职责要求分别对小额贷款企业推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第五十九条 小额贷款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由市州及试点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由试点县市区政府责令更正;情节严重,对小额贷款企业及其责任人员给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一)未经同意设置小额贷款企业。(

28、二)未经同意变更。(三)资金起源及利用违反相关要求。(四)采取“帐外帐”等形式发放小额贷款或从事其它未经同意业务。(五)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六)从事其它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等非法经营活动。(七)拒绝或妨碍主管部门检验监督。(八)不按要求向监管部门及审批机关提供经营等相关情况或提供情况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其它情况。第六十条 经查实小额贷款企业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违法犯罪活动,审批机关可向试点县市区政府下发督办函或直接责令小额贷款企业暂停发放小额贷款。情节严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六十一

29、条 小额贷款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统计、经营效益很好,可在股东自愿基础上,按相关要求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第七章 解散及终止第六十二条 小额贷款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包含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企业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企业章程要求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解散。第六十三条 小额贷款企业须解散,按中国企业法、中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审批机关立案。第六十四条 小额贷款企业宣告破产,依法实施破产清算。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五条

30、 本措施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专题词:金融 试点 管理 通知抄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小额贷款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员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8月18日印发红网株洲12月29日讯(通讯员 青琪 傅心力)“我宣告,株洲市天元区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企业开业!”12月29日早晨,伴随湖南株洲市委书记陈君文话音落下,株洲市首家小额贷款企业天元区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企业开业,长久困扰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难问题,有望得到缓解。“在这里贷款比到银行要快很多,我只用一个礼拜就办完了全部手续,拿到了40万块钱。”陈红兴是湘潭建设工程总企业株洲分企业经理,因为急需一笔购

31、置设备资金,她选择小额贷款企业办理贷款业务,“这40万完全能够处理我燃眉之急,企业运作也通畅了。”依据协议,陈红兴还贷利率为10.62,是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倍。株洲市副市长季恩远说,小额贷款企业将根据小额、分散、市场化标准,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充足发挥数额小、周期短、审批快显著特点和优势,满足民众和中小企业需求。”依据要求,借款人可取得单笔最高不超出40万元、累计不超出200万元贷款,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即期贷款基准利率14倍。作为第一批试点市州,株洲市此次共争得4个试点名额,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和攸县分别得到一个试点权。现在除天元区银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企业已开业外,其它3家正在筹建审批中,估计上六个月陆续开业。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