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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3732-2023 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程(辽宁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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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21辽辽宁宁省省地地方方标标准准DB21/T 37322023JXXXXX-20232023-05-30 发布2023-06-30 实施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程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程Specification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of buildings辽 宁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联合发布辽 宁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ICS 91.140.99CCS P76前言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5G 产业发展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928 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 5G 通信网络投资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013 号)要求,为加快辽宁省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简称“5G”)的发展,加快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与公共基础设施融合,规范建筑物室内外移动通信基站、分布系统所需基础设施建设,预留所需的必备资源,提升全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编制组结合辽宁省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辽宁省地方工作特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移动通信机房、屋面设施和中间层设施、通信电源、通信管道与通道、防雷与接地、施工与验收等。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负责管理,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下深沟 858-7 号,邮政编码:110180;电子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规程参编单位:辽宁省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冯立新 刘艳军 姜日敏 孙强 李晨 宋享谦 毕健有张立武 常鹤 马威 赵鑫 孙胜进 周志广 王晓东张世龙 郭飒 万龙 车忠仕 孙开宇 梁浩 迟海齐舒扬本规程主要审查人:郭

4、晓岩 曹卫东 于尧 李云江 于永彬 王占飞 刘芳I目目次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54 移动通信机房.84.1 一般规定.84.2 基站机房.94.3 室分机房.104.4 机房消防.115 屋面设施和中间层设施.125.1 一般规定.125.2 屋面设施.125.3 中间层设施.136 通信电源.147 通信管道与通道.158 防雷与接地.179 施工与验收.189.1 一般规定.189.2 移动通信机房.189.3 屋面设施和中间层设施.199.4 通信电源.209.5 通信管道与通道.219.6 防雷与接地.21本规程用词说明.22引用标准名录.23附:条文说明.25IIC

5、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 requirement.54 Mobile communication room.84.1 General requirements.84.2 Base station room.94.3 Indoor distribution system room.104.4 Mobile communication room fire protection.115 Roofing and middle floor facilities.125.1 General requirements.125.2 Roofin

6、g facilities.125.3 Middle floor facilities.136 Communication power supply.147 Communication conduit and passage.158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earthing.179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189.1 General requirements.189.2 Mobile communication room.189.3 Roof and middle floor facilities.199.4 Communication

7、power supply.209.5 Communication conduit and passage.219.6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grounding.21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22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33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5511 总则1.0.1为适应城乡规划建设,促进信息通信的发展,规范辽宁省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用户对移动通信业务需求以及相应建设需求,推动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实现资源共享、绿色节能,制定本规

8、程。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用地红线内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的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本规程执行。1.0.3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1.0.4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满足无线通信网络规划和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需求,遵循共建共享原则,统筹考虑建设方案。1.0.5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的规定。22 术语2.0.1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 5th generation mobile technology简称 5G,是第五代蜂

9、窝移动通信技术,具有高速率、大连接和低时延等特点。2.0.2移动通信基础设施mobile communication infrastructure由移动通信基站基础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基础设施两部分组成。移动通信基站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基站机房、屋面设施、中间层设施、通信电源、通信管线及防雷与接地装置等。室内分布系统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室分机房、通信电源、通信管线及防雷与接地装置等。2.0.3电信业务经营者 communication business operator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公司。2.0.4移动通信机房mobile communication room用于

10、安装移动通信设备的房间,包括基站机房和室分机房。2.0.5基站机房base station room用于安装移动通信基站无线收发信设备、电源设备、传输设备、空调等室内设备的房间。2.0.6室内分布系统 indoor distributed system将无线网络信号均匀分布在建筑物各个区域,以保证室内移动通信信号的覆盖质量。包括基带处理单元、射频单元(远端设备)、分布设备器件、传输设备、天线及连接线缆等。2.0.7室分机房indoor distribution system room用于安装室分系统所需信号源设备、多系统合路平台(Point Of Interface,以下简称 POI)设备以及

11、配套设备的房间,包括室分中心机房和室分设备间。其中,室分设备间设备数量相比室分中心机房少,以壁挂设备为主。2.0.8屋面设施roofing facilities在建筑屋面,为安装部分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屋面抱杆、屋面美化天线罩、附墙美化天线罩、附墙抱杆、一体化机舱等)而设置的结构构件。32.0.9中间层设施middle floor facilities在高层建筑中间楼层,为安装部分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抱杆、美化天线罩等)而设置的结构构件。2.0.10一体化机舱integrated cabinet集成开关电源、温控设备、交直流配电及站点智能管理,并能安装蓄电池、通信系统设备及其它配套设施的室外综合机

12、柜。2.0.11天线antenna无线电收发系统中,向空间辐射或从空间接收电磁波的装置。2.0.12抱杆pole建筑屋面、女儿墙、外墙或通信塔桅上用于支撑、固定天线的钢制构件。2.0.13美化天线 beautification antenna在保证无线覆盖前提下,为满足与周边协调的效果,通过多种方式对外露天线、馈线、抱杆进行隐蔽和修饰的结构。2.0.14馈线feeder把电磁波以尽量小的损耗从发射机传到天线或从天线传到接收机所用的连接线。2.0.15馈线洞feeder hole移动通信机房墙面上具有一定尺寸要求的孔洞,是机房内馈线缆进出的通道。2.0.16通信电源 communication

13、power supply由电源、电力线路和电气装置组成,为通信设施提供的专用电源。2.0.17通信管道与通道 communication conduit and passage为连接通信设备器件的线缆提供敷设支撑、固定或保护的管道、桥架、线槽、导管等设施。2.0.18地下通信管道underground communication duct通信线缆的一种地下敷设通道,由管道、人(手)孔、室外引上管和建筑引入管等组成。2.0.19桥架cable tray4梯架、托盘及线槽的统称。2.0.20防雷与接地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grounding由防雷和接地装置组成,用于保

14、障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工作。53 基本规定3.0.1新建建筑物在规划报建、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时,建筑设计单位应与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使用单位沟通,共同完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布设方案。3.0.2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明确建设目标、建设需求及设置原则,遵循资源共享、合理布局、绿色节能的原则,移动通信基站站址的选取应能满足各家基础电信企业无线通信网络规划要求;建筑方案设计应充分考虑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3.0.3在同等可选站址条件下,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应优先建设在公共场地或建筑设施上,同时应满足城市市容以及环保相关要求。3.0.4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绿地、路灯杆及监控杆等公共设施,应根据通信规划需要

15、满足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设置。3.0.5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由建筑物的建设单位负责,其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包括基站机房、屋面或中间层设施、通信电源、通信管道与通道及以上设施的防雷与接地装置;2 室内分布系统基础设施包括室分机房、通信电源、通信管道与通道及以上设施的防雷与接地装置,外引天线时还需要屋面或中间层设施。3.0.6按照建设用地面积每 40000m2配套设置 1 处室外基站。3.0.7以下建筑物应配套建设室内分布系统设施:1 海陆空交通枢纽、大型体育场馆;2 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 5000m2的教育、卫生、商业、文化建筑;3 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00m2的其他民用建

16、筑及有信息化需求的工业建筑;4 人员经常活动的地下场所和电梯井。3.0.8移动通信基站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1 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62 应有较好的卫生环境,不宜选择在生产过程中散发有害气体、较多烟雾、粉尘、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附近;3 应考虑邻近的高压电站、高压输电线铁塔、交流电气化铁道、广播电视台、雷达站、无线电台及磁悬浮列车输变电系统等干扰源的影响,并应有良好的电磁环境。安全距离按相关规范确定;4 应符合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5 宜规避幼儿园、中小学等敏感区域,以及医院门诊、急诊、住院和医技等建筑或场所;6

17、在机场附近,站址高度应符合机场净空限高要求;7 不应设在低洼积水区域。3.0.9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应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美观化的建设方案,可通过美化天线罩等方式,在高度、色彩、风格等方面与建筑物和周边建成环境相协调。3.0.10配建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安全等级、环境类别应与主体建筑物相同。3.0.11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消防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3.0.12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和共享建筑物本体设施。3.0.13工程建设中宜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采用各种能源循环利用系统,合理利用

18、可再生能源,控制碳排放,为实现双碳目标做出贡献。3.0.14设计、施工、维护等阶段应采用绿色技术措施和产品。3.0.15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危害,应注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好自然和城市景观。3.0.16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同时不应影响周边建筑及环境的日照水平。3.0.17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时的环境噪声应符合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7GB 12523、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标准GB/T 51391 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3.0.18移动通信设备产生的

19、电磁辐射致公众曝露环境场量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 的有关规定。3.0.19本规程涉及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未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及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84 移动通信机房4.1 一般规定4.1.1移动通信机房应与建筑物同步建设,耐火等级应与建筑主体一致且不低于二级。4.1.2移动通信机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基站机房宜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屋面,室分机房宜设置在单体建筑几何中心或底层;2 移动通信机房不应设置在卫生间、浴室、厨房或其它蓄水、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临,如贴临则相应上层或隔墙应做防渗透、防结露等防水

20、处理。如机房上方的房间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顶应采取防水措施。位于室外地坪下的线缆进、出口和线缆保护管应采取防水措施;3 移动通信机房内严禁穿越与移动通信设施无关的线路及管路,不应设水供暖系统;4 移动通信机房不应贴近强电磁源及振动源;5 移动通信机房不应跨越建筑伸缩缝或沉降缝。4.1.3移动通信机房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房照度不宜低于 300lx,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照度;2 光源宜选用三基色荧光灯或 LED 灯,显色指数不应小于 80,灯具吸顶安装,分列控制;3 照明电源应为从交流配电箱内引出的独立回路。4.1.4移动通信机房电源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房内插座均为

21、检修插座,宜在机房四周墙壁距地 300mm 安装;2 插座电源线路应采用 0.45/0.75kV 铜芯绝缘阻燃导线穿管敷设。4.1.5移动通信机房消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基站机房内应纳入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范围;92 机房内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严禁接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6机房的防火、防盗、保温隔热、隔声、耐久、防水等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4.1.7移动通信机房除机房门、馈线洞、空调洞及线缆孔洞外,墙体不应开设其他门窗孔洞。4.1.8移动通信机房孔洞下沿要求内高外低,孔洞下沿向外倾斜 510。4.1.9移动通信机房内所有沿

22、墙电缆应套管明敷,套管应采用阻燃防火材料。4.1.10 受屋面条件限制,或者可不设置机房的建筑,可以采用一体化机舱。4.1.11 屋面安装卫星导航天线,应保持卫星导航天线安装位置处的屋面开阔无遮挡,无强电磁干扰,且在避雷针保护范围内,机房至屋面安装位置的路由长度应小于 150m。4.1.12移动通信设备预留安装位置不应设置在穿墙孔洞、空调下方等可能出现渗漏的位置。4.1.13移动通信机房还应满足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移动通信基站工程技术标准GB/T 51431 以及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 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4.2 基站机房4.2.1基站机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23、 基站机房宜与建筑电梯机房、楼梯间、设备间等同类功能附属用房贴建。当建筑无上述附属用房时,宜临近弱电间(井);2 基站机房宜设置在有屋面塔桅设施的建筑内;3 基站机房应与屋面设施就近设置;4.2.2基站机房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 机房平面形状宜采用矩形;2 机房净面积不应小于 15m2,短边净宽不应小于 3m,净高不应低于 2.8m;3 机房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 6 kN/m2,机房墙体应能满足单点不小于50kg 设备壁挂安装荷载要求;104 机房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耐磨、光洁、不起灰、环保的材料。机房内不应设吊顶。4.2.3基站机房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机房隔墙宜采用非粘土实心

24、砖墙或混凝土墙;2 机房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门洞净宽不应小于 0.9m,净高不应小于 2m,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与室外环境直接相接时,机房门应具备防盗功能;3 机房屋面应满足防渗漏、保温、隔热、耐久等要求。4.2.4机房应具备安装独立空调的条件,并应考虑空调室外机的放置和空调冷凝水的排放。水平距离:空调室外机与室内机之间不应超过 15m,垂直距离:悬挂式空调器不应超过 3m,2P 及以上柜式空调不应超过 5m。4.2.5基站机房外墙在实际通信施工时,面向屋面便于操作区域需要开凿一处馈线孔洞,馈线洞宽度和高度不宜小于 400mm400mm,洞底距地面视机房净高不小于 2400mm。4.3 室分机

25、房4.3.1室分机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室分中心机房应单独设立或与通信固网接入机房合建,机房与各楼层、建筑外的通信管道之间应有配线管网;室分设备间宜与建筑弱电间贴建或合建。4.3.2室分机房数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建筑内每 50000 m2应至少设置 1 个室分中心机房;2 建筑单层面积小于 3000m2时,各层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按每 3000m2设置 1个室分设备间;建筑单层面积大于 3000m2时,每增加 3000m2增设 1 个室分设备间,超出不足 3000m2的部分按照 3000m2计。4.3.3室分机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 室分中心机房的基本要求参照本规程 4.2.2 条;112

26、 室分设备间净面积不宜小于 6m2;机房净宽不宜小于 2m,应至少有一面墙体为非粘土实心砖墙或混凝土墙,且此墙长度不应小于 3m;机房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 6kN/m2;其它基本要求参照本规程 4.2.2 条。4.3.4室分机房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室分中心机房建筑构造标准参照本规程 4.2.3 条;2 室分设备间建筑构造标准与建筑主体一致。4.4 机房消防4.4.1机房的消防设计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

27、5037 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4.4.2机房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 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4.4.3桥架或线槽等穿越楼板、隔墙等处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贯穿口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125 屋面设施和中间层设施5.1 一般规定5.1.1新建建筑应在屋面预留屋面设施。5.1.2高度在 45m 以上的居住建筑,除预留屋面设施外,应竖向自下而上每隔102 层、水平向每隔 255m 在正、背立面外

28、墙处预留中间层设施。5.1.3建筑预留屋面和中间层设施应满足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安装空间和荷载要求。5.2 屋面设施5.2.1平屋面屋顶应在四角预留屋面设施,每个屋角预留 4 个,布置在屋角两边5m 范围内;建筑长度超过 60m 时,沿长度方向每隔 2530m 两边各预留 4 个屋面设施。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前应无遮挡物。5.2.2在女儿墙上安装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时,女儿墙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根据天线风荷载经过结构计算并采用受力合理的构造;2 净高不应小于 0.6m;3 预留操作空间不宜小于 2m2m;4 女儿墙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并采用双面配筋。5.2.3平屋面屋顶无女儿墙或不满足本规程 5.2.2

29、 条要求时,应预留钢筋混凝土墩并满足下列要求:1 钢筋混凝土墩可设置在框架柱、抗震墙等结构构件顶部;2 钢筋混凝土墩顶面应超出屋面面层 200mm;3 主体结构设计应考虑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安装和使用荷载;4 预留操作维护空间不宜小于 2m2m。5.2.4当设置一体化机舱时,屋面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 预留区域应为矩形,面积不应小于 12m2,短边尺寸不应小于 3m;2 预留区域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 6kN/m2;133 预留钢筋混凝土墩应就近考虑竖向承重构件,如剪力墙、柱子,钢筋混凝土墩顶面应超出屋面面层 500mm。预留钢筋混凝土墩数量应不少于 4 个,成矩形布置,间距不宜超过 3m。5.2

30、.5设置屋面设施的屋面应有楼梯或爬梯到达,当屋面采用爬梯时,上人孔的净尺寸不应小于 1000mm1000mm。5.2.6屋面设施应和屋面保温、防水等工程整体设计、施工,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5.3 中间层设施5.3.1高层居住建筑按需预留中间层设施时应就近预留线缆管槽和接地设施。5.3.2中间层设施应与建筑立面设计相协调,应与空调室外机、建筑外立面造型等综合考虑,但不得有金属遮挡物覆盖。5.3.3中间层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2 主体结构设计应考虑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安装和使用荷载;3 预留位置需具有可操作空间及施工可行性。5.3.4中间层设施应和建筑主体工程整体设计、施工

31、,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146 通信电源6.0.1机房应与建筑的最高用电负荷级别相同且不宜低于三类市电标准,机房交流电源标称电压为 220V/380V,额定频率为 50Hz,采用 TN-S 或 TN-C-S 系统。6.0.2基站机房和室分中心机房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从建筑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室分设备间可采用专用供电回路从分区或楼层配电间以放射式配电。6.0.3移动通信机房用电负荷见下表:表表 6.0.3 用电负荷需求表用电负荷需求表机房类型用电负荷(kVA)基站机房30室分中心机房20室分设备间5基站+室分共用机房456.0.4供电线路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6.0.5移动通信机房内用电

32、应单独计量,电表设置在机房内。6.0.6电力电缆不宜设置中间接头。6.0.7沿地槽敷设的电源线路,宜采用电缆,电缆不应直接与地面接触。6.0.8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与建筑物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6.0.9机房内的导线选择及敷设应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GB 51194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57 通信管道与通道7.0.1建筑用地红线内移动通信机房之间、移动通信机房与移动通信工程其他设备设施之间,应有连通的通信管道。7.0.2建筑物通信管道出入口应设于施工、维护方便的位置,应避开建筑物

33、主入口、货物堆场和低洼积水处、地基不稳定处以及电力、消防、燃气、给排水等管道集中的地方。7.0.3建筑物内的通信管道应与建筑物外红线内通信管道连通,并与市政综合通信管道或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管道的人(手)孔连通。7.0.4地下通信管道的容量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外红线内地下通信管道与红线外通信管道的对接管孔数量不应少于4 孔,内径不宜小于 100mm;2 建筑内移动通信机房引出的专用管道管孔数量不应少于 3 孔,内径不宜小于 100mm;3 建筑用地红线内公共绿地、路灯杆、监控杆等公共设施作为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使用时,应有通信专用管孔与移动通信机房相通,连接到机房的通信管道管孔不应少于

34、2 孔,内径不宜小于 100mm。7.0.5建筑内用于通信缆线敷设的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移动通信机房设置在非屋面楼层时,应确保机房至屋面有短而畅通的穿线通道;2 移动通信机房如未与建筑弱电竖井贴建,与建筑弱电竖井之间应有专用缆线桥架或槽道连通,宽度不应小于 200 mm,高度不应小于 100 mm;3 弱电间(井)内应预留专用弱电桥架或槽道,宽度不应小于 200mm,高度不应小于 100mm;当与其他弱电系统共用桥架或槽道时,应在桥架或槽道内预留移动通信线缆敷设专用位置,预留截面宽度不应小于 200mm,高度不应小于 100mm;4 弱电间(井)应在各楼层设置出口,其内的弱电桥架或槽道应可

35、通达各个楼层,并在各楼层设置出口;165 当建筑物内强、弱电共用井道时,应进行强电、弱电的布线综合设计,强电和弱电桥架或槽道应分别设置在井道的两侧;6 电梯机房至每个电梯井道应设置 1 处移动通信工程专用孔洞,孔洞内径不应小于 50mm;7 电梯井道内应为室内覆盖系统天线预留安装空间,电梯轿厢后背与井道间距不宜小于 150mm;8 地下层人防区域应设置不少于 2 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 50mm。7.0.6通道穿越楼板、隔墙等处应在穿越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做好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不低于 1.00h。7.0.7通信管道的设计应满足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GB

36、50373、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05 以及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51158 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78 防雷与接地8.0.1机房的功能接地、保护接地等宜与建筑物供配电系统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按系统中最小值确定。8.0.2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8.0.3接地线引入线应采用 40mm4mm 热镀锌扁钢或线芯截面面积不小于95mm的多股铜芯绝缘导线连接。8.0.4以下位置应预留局部接地引出点或等电位端子板:1 基站机房内及馈线洞外侧,室外避雷装置的地线不应引入机房;2 室分中心机房内;3 室分

37、设备间内;4 室分设备处;5 一体化机舱处;6 室外天线处。8.0.5建筑物防雷引下线不应穿越机房。8.0.6进、出机房的电线电缆应安装适配的浪涌保护器,光缆内的金属加强芯及金属护层均应良好接地。8.0.7电涌保护器安装线路上应设置过电流保护器件,该过电流保护器件应具备如下能力:1 分断 SPD 安装线路的预期短路电流;2 耐受通过 SPD 的电涌电流不断开;3 分断 SPD 内置热保护所不能断开的工频电流。8.0.8机房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 等相关标准、

38、规范的规定。189 施工与验收9.1 一般规定9.1.1移动通信机房、屋面及中间层设施、通信电源、通信管道与通道、防雷与接地等施工应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9.1.2施工中所涉及的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等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9.1.3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降低环境污染和危害。9.1.4施工中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制度进行,并遵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YD 5201 等相关标准、规范,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培训、现场施工安全以及应急措施等环节须完备。9.1.5在施工过程中和移交前(或工程竣工后),应做好设备、材料

39、、装置以及成品的保护,不得污染和损坏。9.1.6室内隐蔽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在下道工序施工前进行。隐蔽工程应在检验合格后进行封闭施工,并应有现场施工记录或相应数据记录。验收时,应交付下列技术文件:1 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和材料代用正面文件);2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或材料复验报告;3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4 防雷装置检查记录。9.1.7移动通信基础设施验收应纳入建筑物中相应主体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标准进行验收。9.1.8工程验收的结论判定与处理:1工程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2符合设计与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各项文件齐全有效,且所有分项验收均合格,则该项目验收结论

4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193工程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不得通过工程验收。9.1.9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移动通信基站安全防护技术暂行规定YD/T 5202 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9.2 移动通信机房9.2.1移动通信机房数量、定位及空间应符合设计要求。9.2.2移动通信机房门、馈线洞及其他孔洞的数量、尺寸、位置及防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9.2.3移动通信机房的主体及地面、墙面、屋面、门等验收标准均同主体建筑,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相关标准

41、、规范的规定。9.2.4移动通信机房接地端子的数量、位置、规格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9.2.5移动通信机房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通信局(站)机房环境条件要求与检测方法YD/T 1821、通信机房防火封堵安全技术要求YD/T 2199 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9.3 屋面设施和中间层设施9.3.1屋面设施和中间层设施的位置、尺寸、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9.3.2采用钢筋混凝土墩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9.3.3相关的爬梯、上人孔应符合设计要求。9.3.4防水、防漏、保温隔热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9.3.5屋面设施和中间层设施施工质量的验收应符合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42、验收规范GB2020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等现行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209.4 通信电源9.4.1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和导线敷设环境应满足正常工作需要,符合安全生产运行要求。9.4.2移动通信设施用电负荷等级、供电电压等级、用电负荷容量及配电箱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9.4.3电涌保护器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9.4.4配电线缆线间和线对地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9.4.5配电箱应有可靠的防电击保护;箱内应设置接地端子排,并可靠接地,接地导体最小截面积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的规定。9.4.6供电线

43、路配备有备用电源的,应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且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主电源断电时,备用电源应当自动投入供电;当主电源恢复时,系统应能自动切换为主电源供电;在主、备电源切换过程中,系统应能正常工作,自动投入和自动切换的时间应满足设计要求;2 在任何情况下,主、备电源严禁同时为用电设备供电;3 备用电源的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即满足供电系统在最大负荷工况下可靠连续运行的要求。9.4.7加电前应进行安全送电检查,经建筑物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具有应急处理措施。9.4.8对涉及在线扩容、割接和带电作业的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与相关部门商定实施方案,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工程顺利进行。9.4

44、.9移动通信机房的通信电源安装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GB 51199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19.5 通信管道与通道9.5.1地下通信管道场地的施工条件、安全设施等应符合当地市政、消防等部门的规定。9.5.2通信管道的材料、数量、规格、位置及路由应符合设计要求。9.5.3通信管道使用的槽盒、桥架、导管等材料、质量、规格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9.5.4进出建筑物、跨越防护分区及穿越防火隔墙的通信管道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9.5.5金属管槽的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9.5.6通信管道的施工和

45、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T50374、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 51171 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9.6 防雷与接地9.6.1接地装置连接应牢固,金属表面涂镀层有损伤处和焊接处应做好防腐处理。9.6.2出入机房的各类线缆宜采用地埋引入。无金属外护层的电缆宜穿钢管引入,且钢管两端应做接地处理。9.6.3接地线与设备及接地排连接时必须加装铜接线端子,并必须压(焊)接牢固。9.6.4室内的走线架及各类金属构件必须接地,各段走线架之间必须采用电气连接。9.6.5接地装置的材料、规格、数量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9.6.6防雷接地验收标准应符合

46、现行国家规范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标准GB51120 的有关规定。22本规程用词说明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47、”。23引用标准名录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GB50373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

48、T5037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标准GB51120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GB 51194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GB 51199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移动通信基站工程技术标准GB/T 51431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05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5115824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5117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

49、作规范YD 5201移动通信基站安全防护技术暂行规定YD/T 5202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标准GB/T 51391通信局(站)机房环境条件要求与检测方法YD/T 1821通信机房防火封堵安全技术要求YD/T 2199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建 筑 物 移 动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规 程DB21/T 37322023附:条文说明目目次次1 总则.272 术语.283 基本规定.304 移动通信机房.335 屋面设施和中间层设施.356 通信电源.3

50、87 通信管道与通道.398 防雷与接地.419 施工与验收.42271 总则1.0.1移动通信网络是数字经济战略实施的先导领域,是助力经济高速发展,支撑城市高效率运行,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尤其 5G 技术对于行业应用具有重大意义,有信息化需求的各个行业、各项产业都能够借助 5G技术来实现预期的智慧化、智能化目标。移动通信网络设施建设是新基建的重中之重,为推进我省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规范建设和共建共享,制订本规程。1.0.2本规程涉及的民用建筑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的规定,附建在工业厂房的办公、科研用房等非工业部分建筑,以及工业厂区、农业园区中的办公楼、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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