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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视野下《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困境及对策探寻_李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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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摘要由中国知网数据库及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检索结果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实施的系列探讨大都集中于某一或少数领域,缺乏系统、全面的剖判与发掘。通过对家庭责任、国家支持、学校职守、社会协同、法律定位维度的类型化分析,综合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之困境及疑难问题出现的缘由,提出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以及政策的实效性实施与保障等对策,进一步增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推行效果,从而达到促进我国家庭教育事业良善发展及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预期。关键词大数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社区协同;法律定位中图分类号 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2

2、3)5-0164-05李 欣1,许 筱2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 年 5 月 第 5 期基金项目:湖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依法带娃 以 家庭教育促进法 在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实施为例”(项目编号:X202210517267)作者简介:李欣(2002-),男,湖北利川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行政法;许筱(2002-),女,广西南宁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城乡规划。大数据视野下 家庭教育促进法 实施困境及对策探寻(1.湖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2.湖北民族大学 林学园艺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新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 家促法)象征着

3、家庭教育由昔日的传统“家事”,上升为如今的重要“国事”。该法虽颁布时间不长,但其相关的研究文献却是层出叠见。笔者以研究方向将其综合后大致分为以下几类:家庭责任类、国家支持类、学校职守类、社会协同类、法律定位类。以上分类虽有交叉研究,例如,家庭责任与学校职守、社会协同相结合,但其鲜有系统、全面的剖判和发掘。基于此,本文以大数据分析为研究视域,将“家庭教育促进法”附加“实施”作为主题,通过中国知网数据库与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共检索 129 份文献,除去报道、评论、会议以及无关联文献 87篇,剩余 42 篇。在对剩余文献进行整理、综合后,可得出以下初步结果(见附表 1)。本研究力求通过梳理 家促法

4、实施困境并剖析缘由,有针对性地探求该法更好施行之周详对策及建议。一、大数据映射下 家促法 实施困境(一)家庭维度1.生而不养,养而不教。其概念为父母在生下子女后却不尽法定抚养义务,对家庭教育责任怠于落实或拒绝履行。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双方无法相互配合地教育子女之情况比比皆是。譬如,在离异家庭中,一方扮演“甩手掌柜”一走了之的情况并不少见,子女成为父母离婚的直接且最大受害者;又比如,因种种原因父母被迫将未成年子女送入“半托”“全托”式托管机构以及将教育责任转嫁给父辈的隔代监护之情况。或许父母会借助互联网等信息辅助设备实现亲子教育,但其效果却很难保证。刘红升等对西部地区家庭教育的研究表明,留守家庭祖

5、辈是敦促未成年人求学和参与家校沟通比例最高的教育主体,侧面证明父辈家庭教育的失责1。由 家促法 第二十条可知,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应当相互合作,不排斥、不怠于尽职。但以上情况无不显示着父母在孩子成长路上的缺席。2.教而无道。道亦指方法,教而无道即监护人的教育方法,观念不正确、科学。新冠疫情爆发并迅速波及各地后,父母对家庭教育的忧愁变得愈发彰显。在居家学习的背景下,父母想开学的迫切心情与不知如何管教子女的现状无疑是家庭教育功能严重缺略的鲜明显露。首先,监护人教育子女能力匮乏,在培养子女行为习惯、教育等方面明显持心有余而力不足之态度;其次,“重视物质轻视精神、品德教育”等观念根深蒂固,过分溺爱,凡事包

6、办,揠苗助长的行为司空见惯;最后,重视子女教育而轻视自身学习,忽视家庭、家风、家教的现象屡见不鲜。3.家庭“私领域”难以规制。从时间、空间维度分析家庭教育实施具体路径不难发现其过程具有“私密领域”“任意内容”的特点。一方面,监护人教育方法存在纰谬,若家庭内部不主动表露,外界便很难察觉,就算发现,相关的监督也只是流于形式,缺乏质效;另一方面,若国家公权力予以介入,到底其上限与下限在哪里,相关议题仍然在探索与完善之中。(二)学校层面家校合作有待加强。由 家促法 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三条可见,学校应当通过多方面途径与家庭协作育人,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如“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发现学生

7、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应当及164DOI:10.16227/ki.tycs.2023.0271时管教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2。现实状况下,家长家校合作育人理念贫乏且滞后,与学校合作的认识仅停留在知识学习与作业辅导上,认为家庭只需配合就好,其他问题重视程度较低;家校合作中双方功能含混,学校要求家长批改作业,家长将教育子女的责任完全转移给学校就是很好例证。家促法 规定了国家、公共资源对家校合作的支持,但这一制度保障过于“宽柔”,即多为倡导性条款,落实效果将会大打折扣3。受地域差异限制,家校协作体系参差不齐,广大农村地区家校合作流于形式、不求实效的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连基本形式与过场都无。家庭结

8、构的转变加大家校合作难度,“三独时代”的来临势必会因各自成长背景与价值观念不同而产生无法避开的矛盾交锋4。“80 后”“90”后家长观念多样化,教育需求个性化的现状对学校解决路径带来更多考验;教师认知及能力不足也是其中的关键因素,由于教师是家校合作直接执行者,倘若不能在支持者、被监督者、引导者、配合者等多重角色中按需切换,不仅无法成为家校关系的推动者,反而会变成家校冲突的导火线。(三)国家位面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需要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是指为实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功能必需的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系统,并包含与其既相互联系又不可分割的体制、机制5。在 42 份案例文献中,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为研

9、究方向出现频次最多。通过分析 家促法 也可得知,对该体系建设的规定分散在各个章节的多个不同条款中,同时,也存在着众多需要解决的疑问。首先,主管部门的设置是否真正合理。该法第 6 条对教育行政部门及妇联的关键地位作出了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两组织的“权威性”“执行约束性”“资源调动能力”等方面差异明显,且两者职能区域各异,在实际落实中自行其是导致效率低下之现象不在少数。其次,工作联动机制是否能进一步健全。因为落实主体涉及教育等 16 个机关部门以及妇联等 6 个群团组织,其间应当创建起高效快捷的联通体制;再者,工作视域是否有待拓展。该体系的建立与健全不应当只限定于达到“三全育人”的目标6,而应该

10、与既是发展趋势也是时代要求的“终身学习型”“人工智能信息化型”等社会建设相并轨。此外,服务内容是否能进一步系统综合并具针对性。其内容虽涵盖宽泛,但过于零散,同时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的家长所需的服务及个性化需求也不尽相同,比如地域差距显著,发展失衡、短缺的矛盾又该如何处理。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和农村基层,服务体系的发展存在着较多“白板化”现象,如何改善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公众对服务体系的建设参与度不高,部分家长认为无需成为像 家促法 中规定的“理想父母”。最后,相关制度也有待完善,如家庭教育领域的专业人才培养制度不够健全,市场准入门槛低、混乱等现象;政策保障的成效需进一步提高,在 关于指导推进

11、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 年)中明确指出推动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但实际上在很多地区仅停留在政策倡导上,并没有落到实处。(四)社会层次氛围不浓,意识不足。注重家庭教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促法 第一条也表明立法目的为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教育。但社会支持与联结“三家建设”的氛围仍未形成,并且社会对其认识普遍淡漠;如何带娃是家长自己的事情,无需社会干涉的传统思想积重难返,更甚者会对外界力量的协助产生抵触情绪。(五)法律定位1.家庭教育内容、职责有待填补。家促法 第十六条通过列举式立法技术对家庭教育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但中国传统文化教育、适龄性教育等诸如此类的未成年人

12、应然接受的教育内容暂未提及。家促法 虽规定了各种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行使家庭教育职能的行为准则,但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中的职责范围却仍待明晰2。2.主观公权力规定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 教育法)除对国家及教育机构履职进行规范外,还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 家促法 的法律条款中却并不存在公民主观公权利的诉求,所留余步只是强调公共机关履行职能。这也显明 家促法 具有“促进型法律”特点。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该法权义内容交织失衡特特征。3.法律规制与处罚办法模糊。家促法 在法律责任章对家庭教

13、育不当行为的处理仅规定为“予以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方面,在现实处理中,泛泛而为缺乏指向性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法院纷纷以颁布 家庭教育令 的形式来规范家庭教育失当行为,但该令的运用本身就处在探索阶段,尚未成熟7。4.校社责任区分杂糅。家促法 把学校责任和社会责任作为社会协同章进行归并,未顾及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差异性,也不利厘清多方主体分别在家庭教育中的法律义务8。5.与 教育法 不一致问题。教育法 第十五条第 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有学者认为,家庭教育工作的负责主体理应与教育法典其他篇章的规定保持

14、一致9。但 家促法 之规定则不然,即存在着违反法典规范一致性原则的情况。二、家促法 实施困境之缘由剖析“生不养”“养不教”是因为父母“他人兜底”意识强烈。即父母笃定祖辈一代能替代自身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现实生活中,尽管祖辈会有拒绝代为“兜底”的言辞与行动,但是,当自己亲身遭遇之际,隔代监护是其迫不得已的唯一选择。父母有这样的意识不仅仅是基于法律义务与生活所逼,还有受祖辈教育观念与行为影响而导致他们“他人兜底”的观念根深蒂固。由于祖辈一代的教育观念本就如此,在“代际效应”的持续影响下,“他人兜底”的行为在父辈看来是性价比最高的抉择。在短期内,该效应的源头可追溯至祖辈生活之时代背景。他们生活的时代背

15、景下,所面临最严峻的问题是怎样才能存活下165来,是如何吃饱、穿暖等基本生存问题。父辈“兜底”意识还体现在将自身教育职责转托相关机构。因为工作诸如此类之现实缘故,花时间、精力于子女教育已然成为奢望。这是改革开放后经济迅猛发展所带来的不可避免之难题。作为时代变迁的产物,对于分身乏术的父母来说只能在逐步适应的基础上另谋良策。此外,受教育程度差异是第二个原因。社会学研究证实,父母重视子女教育的高低与他们受教育程度成正比关系。一方面,受教育程度高意味着能够接触到更多社会资源与机遇,另一方面,受教育水平越低意味着思维与眼界越狭窄,在教育子女时很容易走向片面化、绝对化的路途。资源短缺,体系待完善。家庭教育

16、指导资源贫乏及体系需要完善是监护人“教无术”的重要缘由。第一,近年来由于家庭教育失衡涌现出诸多普遍且尖锐的社会问题。因此,完善家庭教育相关资源建设逐渐成为大众焦点。第二,民众重视不足造成“政策推动力”贫弱的连锁反应。父母之所以会面临“管不听”“不知如何管”的难题,很大程度上与自身长期所持的教育方法、理念有关。本文将家庭教育的实际过程抽象为“问题方法效果”链式循环。“问题”指监护人及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所浮现出需改正的地方;“方法”指解决双方不足之处的手段;“效果”为教育实施结果的评价标准。例如,监护人初期发现未成年子女有不良行为习惯时,倘若一贯以听之任之的方法处理,虽此时“效果”链条不会被

17、完全切断,但必定会成为今后再次教育的祸果。长此以往,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认识的提升,在其有更多独立思考的基础上,监护人再课以长期保持的错误方法实施教育,“效果”这一环节就会被彻底切断,无法形成良好家庭教育的持续循环。换言之,“不会管”的日积月累会造成“无法管”的量变,最终导致子女教育问题的质变。传统思想根深叶茂。追根溯源,受我国超大的经济体之实然状态影响,“自私自利”“封闭守旧”的传统观念在此根柢上生根发芽并影响至今。子女出生后谁当监护人、如何教育子女、有无养育之必要。在部分家长看来,结果的好坏仅是自身事情,与家庭以外人员无关。作为关乎民族振兴、国家富强之大事,部分监护人却持自私自利的狭隘心态

18、。此外,社会大众对家庭教育建设的整体认识不足也深受这一历史观念影响。凡是没有涉及自身切实利益之事,自然也就不会有过于深刻的认知。再加上封闭守旧的传统思维惯性之影响,加大了家庭教育建设相关举措落实的难度。家促法 施行至今未满一年,配套体制机制与政策保障处于正在探索与建设过程中合情合理。但除此因素外,存在着更加现实且难以改变的原因。对于政府在家庭教育有关工作中视域狭窄、重视不足、理念陈旧等现象,本文认为,此状况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过去很长时期内甚至在当今阶段,各级各类职权部门将家庭教育这一系统工程的建设过于“边缘化”,即迫于众多现实要求将主要精力集中于某一或少数几方面的建设而导致对该系统工程投入力度

19、不足。片面强调经济建设就是“现实要求”之典例。在家校合作中,出现双方功能含混,认识不深刻、彻底等局面之根源也在于此。但此类种种困境都是经济不断向前发展而必须经历的阶段。此外,该体系的建设与政策的制定、执行及保障有着绝对的联系。在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切工作。在推进家庭教育建设等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各级党委领导班子若执政能力与水平低下,无法形成坚强、有力且正确的领导核心,则会延缓我国家庭教育发展进程。总的来说,家促法 施行困境并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国家、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及历史传统的鲜明映射。问题之根源在经济发展程度,提升该法适用效果的根本也在经济。因此,在当前阶段,应以经济高质量建设为

20、中心任务,协同推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在共同发展进程中应绝对避免将其“边缘化”。三、家促法 施行之完善对策(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增加“兜底性”惩罚条款。家促法 实施后,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发出 家庭教育指导令 对失责家长予以训诫。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强制性约束措施。因此,当监护人能够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却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之际,应当设置双层补救屏障,即在对家长失职行为再教育的基础上增设明确且强制的惩罚条款。例如,由教育部门给予一定数额罚款,并将上缴费用用于购买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如此,既符合该法“促进型”立法初衷,也能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强制性约束获得更佳实效;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

21、、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面临“迫于工作没有时间教育子女”类似困境时,应在法律层面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亦或是在每周或每月固定休假,为亲子陪伴创造更多时间与空间。将党的教育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及时上升为国家意志,在此基础上,企业等社会相关单位应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从而促进“家庭-国家-社会”协同育人局面的良善发展。2.国家公权力的介入需确定畛域。在制度层面应明确公权力介入边界。界限的标尺在于家庭教育实施现状的情节与性质差异,在实践过程中,应视现实情况而具体剖判。若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过分放任或过于严格,超过家庭的一般方式,且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则应引入国家公

22、权力予以适当调整。因为家庭教育的良善发展不仅关乎每个家庭,而且是民族复兴与国家强盛的重要人力支撑。此外,若家庭教育以“缺位”“失衡”的路径发展,“问题子女”不仅仅会变成下一代“问题家长”,也可能会变成“问题人员”,即导致违法犯罪行为。部分省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近半数涉案未成年人脱离家庭监护,约 80%的案件存在监护人放任、体罚等家庭教育方式不当问题。3.明确边界,扩充内容。家促法 社会协同章规定了学校职责仅是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与协助,家校双方具体责任范围的界定并未明晰。一方面,可以在该法修订之际明确规定其范围以填补空白;另一方面,可在各地区自行颁布的 家促法 实施条例或细则中予以

23、限定,亦或是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说明,尽可能减少家校双方越界履职或失职现象的发生。家促法 家庭责任章对父母如何带娃作出了引导性的规定,如第十七条第六项166“平等交流,予以理解、鼓励”,但并未对该内容作出具体化介绍。田野调查反映,监护人与孩子通话内容仅局限于子女学习状况询问与日常嘘寒问暖10。教育方式具体化。比如,规定监护人在假期陪同子女参观红色文化展馆,亦或者是陪同子女观看动画片,以系列活动的开展为契机,在交流中帮助子女塑造正确“三观”。最后,应在法律责任章增添对应的民事责任引致性条款。(二)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1.以家校合作为纽带,通过家访、亲子游戏、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定期了解父母所面临的

24、教育难题与未成年子女的内心想法;对于无法正常实施家庭教育等特殊情况予以特殊对待,如针对家庭现状的个体差异分别登记造册,在后期持续跟进过程中着重关注此类家庭,必要时,可借助相关社会力量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情况极为特殊的可移送有关司法与行政部门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完全封闭的家庭教育模式;作为家校沟通的桥梁,教师自身素质与能力的提升是家校协同育人的关键,在职教师应主动了解与家庭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理论知识;学校可成立专班,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相关奖金激励制度、监督评价制度等;与此同时,学校可与高校、科研单位协商,定期组织家庭教育知识讲座,对责任教师进行知识技能培训

25、。2.推进家庭教育学科化、规范化建设。各地区应视自身实际情况,组织人员编写家庭教育指导教材,便于机构的指导及家长自身的学习;在人员资格准入上,可将其纳入教师资格考试评价体系;高校应逐步增设家庭教育专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建立试点并将其经验推广,同时,高校教师可积极申报课题,以此方式推动当地家庭教育事业良善发展;在指导服务机构市场准入上,第一,完善制度规定及时填补空,第二,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通过网络新媒体平台,发挥群众舆论监督效能,利用家庭教育协会等社会力量监督,促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规范化建设。3.构建全方位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格局。发挥政府行政推动力量,推广专业软件。打造家庭、政府、学校、社区等

26、多方协同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利用网络新媒体技术,根据用户不同家庭情况提供个性化指导与服务,例如,针对祖辈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是电视之现状11,可制作家庭教育指导专栏并将其投放到电视中。用户也可根据自身情况主动提出不同需求的服务,当然该平台具体功能还应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完善;通过学校与家长委员会协作的方式,向监护人发放家庭教育测试问卷并量化打分,对监护人带娃方法进行摸底性排查,将分数与评价标准直观展现出来,结果不合格者,可主动对其提供教育指导并持续跟进;与社区、家长委员会联合,充分利用符合条件的退休干部与教师、大学生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系统培训及专业人员的带领下通过逐户走访的方式提供教育指导;在社区或

27、村委会设置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提供问题咨询服务,同时定期邀请高校教育工作者及家庭教育科研人员开展知识讲座,在实施条件不完备的地区,充分利用社会公益力量,提供定期流动的指导服务;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技术,录制线上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并在多方平台予以推送;在监护人使用频率较高的微信、抖音等平台发表家庭教育实施方法及技巧短视频,达到利用零散时间提高监护人教育水平与能力的预期。(三)政策的实施与保障1.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家庭教育工作。政府应加大对资金的投入力度,逐步将其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各级各类职能部门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家庭教育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并在其中明确限定各类责任主体的职权范围;在推行过程

28、中,应当发挥模范引领作用,通过抓典型的方式将样板经验及时推广;在政策扶持上,可向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相关社会组织与机构倾斜,如对此类业务的审批开通绿色通道,缩短办理周期等,同时鼓励合法合格企业提供有偿指导与服务;针对地区差异导致家庭教育发展显失公平的难题,短期来看,一方面需加大对该地区的资金倾斜力度,另一方面需鼓励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奉献,如在人员晋升上,对有偏远地区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对主动参与该地区工作的公益力量给予通报奖励并大力宣传其相关事迹;面对 16 个机关部门与 6 个群团组织协同参与的现状,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调度与安排,开发专用软件,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例

29、如,将工作进度与落实现状从头至尾的对内公开;此外,通过此平台实现工作资源共享,譬如,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涉及家庭教育缺位、失衡案件时,除可视具体情况课以具有“司法力”“行政力”的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外,还可形成专门的指导与服务报告,并将之信息上传至软件实现资源共享,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效率、促进部门协同机制发展的目标。2.推动宣传工作实效性发展。“教无术”“家校合作意义不大”“家庭教育无关紧要”等观念在外化为行动后对 家促法 的施行带来较多阻碍。提升社会群众整体认知水平,宣传正确、科学家庭教育理念,引导错误认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多方力量的相互配合下,通过生硬法条与鲜活案例结合,深入浅出的将家庭

30、教育困惑与迷茫融入宣讲中,最大化实现国家意志与民众需求的有机结合;在开诚布公的交流中让人们意识到家庭教育缺位、失衡的严重性、纠正错误理念的必要性以及国家持续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坚定性,从而达到进一步提升群众认识深度,凝聚社会共识、纠正错误观念的实效。四、余论家促法的颁布与施行使我国家庭教育事业建设与发展面貌焕然一新。首先,新在要求。2021 年 3 月教育部公布的统计结果显示:2020 年,初中与高中阶段的毛入学率分别是 102.5%、91.2%,已达同期中上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如今,我国正在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转变的康庄大道上阔步前行,这一历史阶段意味着当前教育的发展应从以往的“增数量”变为

31、现今的“提质量”。因此,对家长家庭教育综合素养的提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例如,不能只重智商而轻视情商培养;同时也对国家、社会提出了新要求,譬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设需要除家庭内部外各界力量的协同与联动。其次,新在格局。家庭教育已从私领域逐步向公领域过渡,167?由传统的家书、家训等形式迭代升级为法治赋能与引导、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遵循的新格局。最后,新在理念。“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习近平总书记对家庭教育的重视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家庭教育的良善发展不仅仅在于每个小家的和谐,更是民族复兴、社会进步、国家富强的人力支撑。任何一项制度从建立、完善再到发

32、展、成熟都是一个动态过程,每个阶段都会面临某些不可避免的矛盾,不可能一蹴而就,也无法一劳永逸。在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根本任务与基础的前提条件下协同推进,避免将其“边缘化”是促进我国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不二法门。注释:全国妇联、教育部等 11 部门印发 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 年)滚动新闻中国政府网(),访问时间:2022 年 8 月 9 日。“三家建设”即“家庭建设”“家风建设”“家教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访问时间:2022 年 8 月9 日。指以提倡和促进某项事业发展为基本宗旨的专门立法形式。具有遵循公私合作、自我规制、

33、柔性引导的价值取向。“政策推动力”指由于公众面临与自身密切相关的困境而积极推动政策提上议程的现象。(基于美国学者约翰 金登创立的多源流理论而提出)实然状态意指我国历史中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等四类案件必须评估家庭教育情况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nwc-),访问时间:2022 年 8 月 20 日。2020 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主要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访问时间:2022年 8 月 22 日。习近平在二一五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金句求是网(),访问时间:2022 年 8 月 22 日。参考文献:1刘红升,靳小怡.西部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主体研究J.教育

34、评论,2017(11):50-54.2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N.人民日报,2021-10-25(13).3唐冬平.家国关系在教育法秩序中的规范化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切入J.新文科教育研究,2022(1):93-109.4盛天和.“三独时代”话家校合作J.中国德育,2013(1):31-33.5边玉芳,鞠佳雯,孙水香.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区域推进:基本特征、现实困境与实施路径J.中国电化教育,2022(1):59-65.6魏士强.深化“三全育人”改革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J.中国高等教育,2020(10):4-6.7谭佐财.“依法带娃”:家庭教育令的法律实现J/OL.兰州学刊:1-112022-08-10.http:/ 明确责任协同促进家庭教育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5):8-13.9刘宁,吴思雅.教育法典中 家庭教育促进法 的法典化问题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2(5):100-107.10吴重涵,戚务念.留守儿童家庭结构中的亲代在位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0(6):86-101.11岳坤.父辈为主、祖辈为辅的教养方式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中国城市家庭教养中的祖辈参与状况调查J.少年儿童研究,2018(1):3-20.附表 1 文献分析结果注:括号内表示该关键词出现次数。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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