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 年第 2 期学术研究Academic继承所得著作权行使的 裁判逻辑与规制进路文 /段威 回亚茹摘要:著作权法第 21 条规定著作权人死亡后特定著作权“依法转移”,但继承所得著作权应当如何行使以及部分继承人单独许可是否有效并无明确规定。我国司法实践目前存在两种裁判逻辑:一是基于继承所得著作权价值不确定性与不宜分割性,援引共同共有规则认定单独许可行为无效,将侵权人获得部分继承人许可作为判赔数额酌减因素。二是基于继承所得著作权保护期不确定性与主体变动性,援引合作作品规则认定行为有效,特定情形下判定使用者补偿继承人相应报酬。从效率与秩序价值考量,细化继承著作权条款具有伦理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
2、优化进路在于设置权利行使人制度以增强行权规范性,借鉴合作作品行权规则以填补制度空白,避免因继承人不能协商一致或难以找寻所有继承人等原因阻碍作品正常使用传播。作者简介:段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回亚茹,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参见喻玲:著作权保护期限标准的审视与重构,载法学家2020 年第 3 期,第 158 页。1791 年法国颁布法令规定戏剧作品作者享有排他性表演权,保护期至作者去世后 5 年。2.1910 年大清著作权律第五条:著作权归著作者终身有之;又著作者身故,得由其承继人继续至三十年。第七条著作者身故后,承继人将其遗着发行者,著作权得专有至三十年。
3、3.1928 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归著作人终身有之,并得于著作人亡故后,由承继人继续享有三十年。关键词:继承著作权;许可使用;家庭伦理;作品传播继承著作权制度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十八世纪。1791 年法国出于人文关怀理念,立法规定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特定期间内可从其生前作品中获益1。随后欧洲大部分国家相继效仿,1886 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将这一著作权身后保护模式推广至世界各国。1910 年大清著作权律规定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可继续享受30年版权2,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1928 年南京国民政府著作权法3也有类似规定。199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42023 年第
4、 2 期学术研究Academic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死亡后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法转移至继承人,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 50 年,42010 年与 2021 年两次修订将继承权项范围进一步拓展。在吴湖帆书画集案5、齐白石全集案6、煮画多年 案7、溥仪10年日记 案8等案件中,9,各继承人争相行使著作权,但是不同法院对于部分继承人行权行为效力认定存在不同结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著作权人死亡后作品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12 项权利“依法转移”至继承人,直至作者死亡后第50 年的 12 月 31 日后过渡至公共领域。10此期间内继承人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行使著作权是否需继承人全体一致决或
5、简单多数决?部分继承人行使著作权的行为是否有效?民法典继承编与著作权法并未明确,理论探讨也存在争议。随着媒介多元的大众创作时代到来,适用一般继承法律规范已不能满足文化市场现实需求。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健全运行高效顺畅、价值充分实现的知识产权运用机制。本文通过考察部分继承人单独行权行为司法认定结果,根据继承所得著作权特征检视不同裁判逻辑,探讨规制进路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期为著作权法第 21 条的完善提供一定参考。一、经部分继承人许可后使用的司法认定在我国,由继承人提起的著作权诉讼自 20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 年版)第十九条。5.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
6、第 0101 号民事判决书。6.参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申 24-320 号、(2016)津 01 民终 1273-1594 号、(2015)和知民初字第 482-488 号民事判决书。7.参见齐良末等与江苏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该案例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 年第 9 期,第 45-48 页。8.参见王光辉:著作权的继承性转移辨析从 的著作权纠纷谈起,载中国出版2011 年第 9 期,第 67 页。2009 年王某起诉同心出版社溥仪(19561967)10 年日记一书侵犯其著作权,同心出版社辩称得到了溥仪著作权“继承人”其胞弟溥任的许可授权,但法院根据继承法规则否认
7、了溥任继承人身份。9.其他案件包括邱石冥文集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 1143 号民事判决书、邱石冥书画集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 1141 号民事判决书、白金汉所藏中国铜器图录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 5459 号民事裁定书。1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 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1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世纪 80 年代末开始出现,案例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与四十余年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历程同向而行,彰显了私权意识重启与私权制度运行。与著作权人未逝世自行提起的诉讼相比较,其特殊问题在于作品使用人取得了部分继承人许可后,其
8、使用行为是否侵犯其他继承人著作权?使用人与部分继承人签订的许可协议是否有效?对此存在两种不同司法认定结果。(一)经部分继承人许可后使用不构成侵权在煮画多年案、齐白石全集案、山水类编案、邱石冥书画集案中,法院参考合作作品行权思路,11认定在无法取得所有继承人一致同意时,取得部分继承人许可后使用不构成侵权,但出于公平理念,在一定情况下需补偿继承人相应报酬。例如,齐白石部分继承人分别于 1995 年、1996 年以个人名义授权某出版社出版齐白石全集。之后其他 4 名继承人以出版没有取得授权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起诉。法院判定齐白石全集出版发行促进中华传统文化传承传播。在继承人人数众多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出版
9、社取得了部分继承人许可,该出版行为不妨碍继承人对作品正常使用,不损害其合法利益,判定出版行为不构成侵权。针对后续再印刷行为法院举行公开听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结案出版社补偿原告 80 套书籍价款 50 万元及 30 套齐白石全集并由齐某代表全体后人52023 年第 2 期学术研究Academic保管分配。在另一案中,齐白石部分继承人授权某出版社使用作品,出版社出版煮画多年一书以纪念齐白石去世 50 周年,之后其他 9 名继承人以出版社没有取得授权而起诉。法院认为被告出版行为不会妨碍原告对作品正常使用,判定出版行为不构成侵权,但需补偿原告稿酬5150 元
10、。此种情况也见于其他案例。例如,林散之继承人之一于 2013 年授权某出版社出版山水类编,之后其他 9 名继承人起诉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法院查明继承人人数众多且分散于各地,原告 9 人起诉也未能获得全体继承人授权。如需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能导致其作品在保护期内难以出版,因此判定部分继承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出版社不构成侵权,不予支持原告停止侵权并赔偿 50 万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邱石冥继承人之一于 1982 年与贵州省博物馆达成口头约定,在将画作捐赠同时允许博物馆出版画册,贵州省博物馆在策划组织下由某出版社出版邱石冥书画集,之后其他 3 名继承人起诉博物馆与出版社侵犯其复制权、汇编权及发行权,要求
11、停止侵权并销毁书籍,法院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但应补偿原告报酬 6 万元。(二)经部分继承人许可后使用仍构成侵权在邱石冥文集案、白金汉所藏中国铜器图录案、吴湖帆书画集案中,法院援引共同共有规则,强调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社严格审查义务,12认定部分继承人单独许可行为无效,同时将取得部分继承人许可作为考量侵权人过错程度的依据,进而作为判赔数额酌减因素。例如,吴湖帆继承人之一于 2000 年许可某出版社出版吴湖帆书画集,之后其他 9 名继承人起诉出版社侵权。法院判定吴某作为著作权共有人之一,在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并取12.出版社严格审查义务在我国不同时期政策文件中多有提及,例如 1950 年全国第一次
12、出版工作会议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1953 年原国家出版总署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等。13.【英】尼尔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47 页。得授权情况下,自行以吴湖帆家属代表身份签订出版合同属主体不适格,出版社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因此判定部分继承人许可行为无效,出版社赔偿原告 4 万元。再如邱石冥继承人之一于 2008 年授权陈某在其汇编作品中使用作品,陈某后与某出版社签订载有著作权保证条款的邱石冥文集出版合同,之后其他 6 名继承人起诉曾某、陈某、出版社。法院依据共同共有规制,判决停止复制、发行涉案作品,陈某与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 3
13、.5 万元。类似案件一般会将获得部分继承人许可作为过错程度考量因素与判赔数额酌减因素。例如著名诗人陈梦家去世后其 3 名继承人与中华书局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其后继承人之一又单独授权某出版社在白金汉所藏中国铜器图录中使用作品,中华书局因此起诉出版社侵害专有出版权。法院认为在未与其他继承人协商的情况下,个别继承人单独许可行为效力存在瑕疵,在后出版构成对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侵权,同时考量到出版社从部分继承人处获得授权反映出其侵权主观过错较小,出版过程中亦付出翻译等劳动,使广大读者有机会阅读到陈梦家遗作,二审法院将判赔数额下调至 5 万元。二、基于继承所得著作权特征的裁判逻辑检视上述案件缘起于著作权的可继承
14、性与可授权性,正如麦考密克所言“对待当下案件的方式,也会成为将来对待同样案件的理由”。13类似案件存在两种裁判结果有其内在逻辑,应结合继承所得著作权特征进一步检视。(一)基于价值不确定性与不宜分割性援引共同共有规则与传统继承客体相比,著作权具有商事财62023 年第 2 期学术研究Academic产权属性,其价值实现需要积极行权。14在不同时期继承所得著作权权项范围不断演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继承人可以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以下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继承人可以依照与使用人之间的约定获得相应
15、报酬。作品使用具有非消耗性,继承人通过支配上述“权利束”,可以多次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不限次数地自行开发使用。著作权作为财产权利体系中“上游权利”能够通过后续出版发行或数字时代多元开发模式,为继承人带来不特定物质利益。由于文化市场弹性价格机制,无法根据现行经济规律推算其价值含量是连城之重还是针芥之轻。继承人可以基于内部意思自治对著作权进行分割,但从保护文艺作品完整角度看来,无形财产著作权属于继承制度中的“不宜分割遗产”。著作权人死亡后往往对应多个继承人,智力成果载体作品原件作为有形遗物进行按份析产15尚引起舆论争议,被指责破坏艺术作品完整性。作品著作权作为无财遗产,是包括使用权利、收益权利、救
16、济权利在内的权利集合,行权方式繁多,内容各不相同,价值难以估算,因此不适宜分割,也不适宜依照按份共有多数决原则行权。从这一角度看,继承人无法判断著作权价值,无法拆分份额,不宜享有随时分割请求权,继承人之间只能长期保持一种类似共同共有关系。上述案件法院援引共同共有规则,否定个别继承人私自处分遗产行为有其合理性。(二)基于保护期不确定性与主体变动性援14.刘春田:中国著作权法三十年(19902020),载知识产权2021 年第 3 期,第 24 页。15.刘亚东:画家身后遗作引纠纷,情法博弈带来遗产的烦恼,载艺术市场2010 年第 9 期,第 35 页。在画家陈忠志前妻子女诉其遗孀及女儿遗产继承纠
17、纷案中,法院判定双方当事人采用作品编号方式分割辞世画家作品原件实物,单号作品原件分给其中一方继承人,双号作品原件分给另一方继承人。16.周贺微:“失控”的著作权:作者弱化的著作权自治考察,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21 年第 6 期,第 57 页。17.焦阳:继承所得著作权行使问题研究,天津师范大学 2016 年硕士学位论文,第 25 页。18.参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 1141 号、1143 号民事判决书。引合作作品规则著作权转让制度使得著作权人与作者可能不是同一主体,使得继承所得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问题更为复杂。在保护期为“作者终身+50年”模式下,当著作权人与作者是同一人时,继承
18、人继受取得 50 年著作权。如果著作权人与作者不是同一人时,那么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著作权人死亡早于作者,继承人因著作权人死亡取得著作权,该著作权保护期大于五十年,但具体保护期因作者尚未死亡而不确定;二是如果作者死亡早于著作权人,则著作权人死亡后继承所得著作权保护期小于 50 年。例如作者于著作权转让当年死亡,而著作权人在取得该著作权后第 49 年死亡,由于“作者死亡后 50年”为不可变期间,此时继承人所继承的著作权保护期仅余 1 年。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因继承导致权利主体“一变多”。尽管著作权法第 21 条是以著作权人为本位而非作者本位16,但目前相关案例中多为同一人,原告多为作者遗孀、子女以
19、及因“二次继承”取得著作权的孙辈。生前著作权属作者一人,合作作品著作权属于人数有限的数人,但在其死亡后 50 年保护期内“二次继承”甚至“三次继承”能够使著作权人达到 4 人至32 人。17在数代同堂模式解体的原子化社会,继承者间虽有血缘关系却并不“同居共财”,不具备构成共同共有的前提条件。上述白金汉所藏中国铜器图录案中兄弟姐妹 3 人达成一致意见尚且困难,叔(姑)侄、舅(姨)甥之间关系更加疏离,其所处空间可能遍布全球。根据案件判决书,邱石冥死亡 30 余年后,因“二次继承”著作权人已增至 8 人18。齐白石作品著72023 年第 2 期学术研究Academic作权保护期届满时,因“三次继承”
20、著作权人已多达 200 余人,其中煮画多年案审判时原告之一齐白石曾外孙邓某已 73 岁,数名继承人居住地遍布世界各地。19作品使用者对家庭内部情况较难完全掌握,取得全体一致授权过于理想化,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过高,实施难度大。从这一角度看,著作权继承人关系不能简单等同于有形遗产未分割时临时性共同共有关系。上述案例法院援引合作作品行权规则,承认个别继承人单独许可效力,也有其合理性。三、继承著作权行使制度完善之必要性著作权法第 21 条规定特定著作权利在保护期内“依法转移”,转介条款将调整任务交给继承法律规范20,而后者主要围绕有形财产展开,未对无形财产做专门规定21。缺乏有效衔接使得继承人权利保护
21、与作品使用传播之间存在张力,司法实践认定标准并不统一,继承著作权行使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一)制度缺位影响作品使用效率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等任务。作品得以广泛传播既是被继承人意愿,也是著作权制度目的。经典作品是“讲好中国故事”具象载体,不同形式呈现形成一代人甚至几代人共同文化记忆,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认同与文化自信,与国家文化影响力、竞争力关系密切。同时,在现今文化市场资本充足19.参见齐良末等与江苏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该案例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 年第 9 期,第 45-48页;齐良末等与湖南美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天
22、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申 24-320 号、(2016)津 01 民终 1273-1594 号、(2015)和知民初字第 482-488 号。20.张平华、于惠:如何实现民商合一?,载求是学刊2021 年第 5 期,第 97 页。21.【美】肯尼斯万德威尔德:十九世纪的新财产:现代财产概念的发展,王战强译,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5 年第 1 期,第 37 页。22.滇绣唐卡:创新与版权并重创造作品更大价值https:/ 年 12 月 29 日。23.【美】埃里克希雷:心理学史,郑世彦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162 页。2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
23、)最高法民申 3556 号民事裁定书。与技术赋能背景下作品使用频次剧增,作品影视改编、舞台剧表演、有声音频、网络虚拟体验等多种数字媒介形式,突破点状单一开发模式,不断深度挖掘作品价值,延续作品生命力。作者死亡后 50 年正是作品使用较为频繁的期间,艺术家诞辰、逝世纪念活动、学术史汇编等场合的使用在所难免,而制度缺位导致作品使用缺乏合理信任预期,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足以增加其他制度运行成本,削弱其应有效用之发挥。继承所得著作权具有不宜分割性与权利主体变动性,潜在传播者难以通过现行版权服务获得所有继承人有效线索并征得全部同意,可能会陷入商业合作僵局,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有时还会破坏该领域后续研究的完
24、整性。例如2019 年丽江滇绣唐卡文化艺术公司欲使用摄影照片泸沽湖之恋进行刺绣创作,花费一年半时间才找到在世作者取得授权许可。22该事迹作为遵纪守法典型进行新闻报道,而这等繁琐与著作权法鼓励作品传播立法目的相背离,也体现了目前“重保护,轻效率”的制度不足。(二)制度缺位影响家庭内部伦理根据行为经济学、决策心理学相关研究23,继承人对待著作权财产性收益的态度因时因人而有所不同。例如梁思成之子梁从诫在被问及其父作品出版事宜时并不甚关切,推辞由继母林洙全权做主。再如南怀瑾在论语别裁中写到“我不想我的儿女将来靠我的著作吃饭”,却未能预防其继承人与遗赠人就著作权事项争诉24。上述纠纷通常发生在部分继承人
25、单独授权82023 年第 2 期学术研究Academic使用而未与其他人分享获益之时,本是家庭内部财产纠葛,但其他继承人凭借其著作权起诉使用者,以诉求侵权赔偿方式试图分一杯羹,追求利己最大化。继承著作权制度本是出于人文关怀理念而创制,如今却常常成为家庭不睦的引火索。例如上述邱石冥文集案中继承人出具证据试图证明某一继承人非亲生,以否认其行权效力;吴湖帆书画集案起诉主体甚至包括首次继承著作权人死亡后的遗孀与子女,控诉其亡夫(父)生前单独授权行为侵犯了继承所得著作权。随着大众创作普及化、传播媒介多样化,以及生育政策调整,数字文化市场兴起,继承著作权行使不再是仅面向艺术家群体及其家属的非典型问题,而必
26、将更加普遍与棘手,任何人都有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营利性使用者,随时面对被侵权或被诉侵权风险,导致著作权法领域“全民违法”。制度空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内部和谐,争及财产收益导致家庭伦理道德失范。(三)制度缺位影响文化市场秩序秩序价值要求维护文化市场交易安全,我国目前相关涉案作品通常创作时间较早,创作背景特殊,其中不乏某领域开山之作或后续研究绕不开的经典之作,审判机关有时还需考量改革开放前后文艺领域集体产权到个体权利的演变问题,因此继承著作权行使不仅关涉继承人与传播人,还涉及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衡量,兼具私有财产属性与公共利益属性。25即使著作权人离世后,一些作品在文
27、艺市场中需求量仍相对较大,代替可能性相对较小,足以在细分领域构成“垄断”26。制度缺位情25.孔祥俊:论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性,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21 年第 6 期,第 24 页。26.李斯特:坏声明与好法治社会主义中国文艺法律政策中的权利书写,载学术月刊2018 年第 7 期,第 119页。27.【美】克里斯蒂娜 博翰楠、赫伯特 霍温坎普:创造无羁限:促进创新中的自由与竞争,兰磊译,法律出版社2016 年版,第 15 页。28.初萌:知识产权法的人本主义伦理转向以建构主义的技术观为视角,载科学学研究2022 年第 8 期,第1046 页。况下,司法机关如根据共同共有规则对行权模式作严格要求
28、,否定个别继承者许可行为效力,此时使用者处于被动地位,侵权赔偿的同时还需销毁作品或不能继续使用,甚至牵扯处于产业链下游的文化产品销售者,妨碍文化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有悖市场主体合理期待。美国学者在评价其国著作权制度时指出“过去几十年间立法机关只听取权利人而非使用者声音对侵权认定几乎未作任何损害结果方面的要求。”27“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国家治理现代化核心在于具体制度完善,设定明晰高效的行权规范供相关主体参考,在文化市场中有序行事,尽可能减少诉讼,也可作为事后评判标准。已有研究在宏观层面对著作权制度人本主义伦理转向、公共领域等问题多有探讨,28继承著作权制度规范进路有必要加以承接,尊重文化传播规
29、律,防范法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偏好,保障著作权人死亡后的保护期内,其著作权即便不宜分割使用也能够在文化市场中运行良好、流转顺畅,提高文艺资源管理水平。四、继承著作权行使规制进路及可行性分析著作权法助力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创作与鼓励传播两者不可偏废。当前我国强调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固然是阶段性发展需求,但鉴于作为遗产的著作权具有不可分割性与继承人变动性特征,具体制度设计应便捷授权形式,预防强保护模式对作品传播效率与文化市场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建议增加“权利行使人”制度,同时借鉴合作作品行权规92023 年第 2 期学术研究Academic定,规范继承人与使用者之间外部关系,并对内部利益
30、分配与管理简单指引。具言之,当继承人为多数时,选定其中一人为著作权利行使人;未选定时,应允许个别继承人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继承人。(一)规范可行性著作权法开宗明义将“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确定为立法目的,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著述中指出“目的是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应源于一定目的”。29规制进路应当充分体现“促进发展”意旨30。现行法律并未要求“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应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这为规则构造留有广阔发挥空间。首先,通过一位权利行使人行权是较优方案,在继承股权行使相关域外立法中已普遍采用。31继承人内部通过简单多数同意进
31、行财产管理委托,推选遗产管理人时或其他时间,指定其中一人作为著作权行使人(可以是遗产管理人中的一人),后续发生二次继承时,权利行使人还需取得新继承人的委托授权。作为受托人在一揽子授权范围内统一管理与行使著作权,减少因共同管理导致的权利人利益冲突和意思决定成本。其次,未选定权利行使人时,可以借鉴合作作品行权规定,任何一名继承人均可单独行权,出版社等传播主体所获使用权也不宜一概认定为存在权利瑕疵。我国宪法规定了私有财产权行使时的社会义务,2021 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作者之一可单独授权,看似牺牲了其他权利主体选择权益,但由于作品使用具有非消耗性,不会给其他权利人造成实质损害反而是可以共享
32、收益。32合作作者基于创作原始取得著作权,继承人则均未参29.【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39 页。30.董学智:发展导向下中国式规制国家的法治构造,载北京大学学报2022 年第 3 期,第 124 页。31.樊纪伟:我国继承人共有股权之股东权利行使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 年第 1 期,第 218 页。32.孙山:溯源循理:合作作品权利归属规则的改进之道,载河北法学2022 年第 6 期,第 85 页。33.【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第 45 页。与创作,依照举重以明轻法理,因
33、后者著作财产权的行使与限制,可以等于但不宜优于前者。因此该行权思路可直接借鉴,进一步彰显制度内部逻辑系统融贯33。(二)经济可行性著作权制度在经济学意义属于规制文化创新的制度供给,应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积极兼容文化发展需要,实现经济社会整体效益增长而非个别权利人的超额收益。根据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的观点,在产权形式下,应确保设立的财产权具有充分的可转让性。在高度专业化分工社会中,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是维系文化市场良性运转之必要。规制进路应确保在著作权人去世后,即便权利主体人数增多且人员变动,著作财产权利也能高效顺畅地依法流转,由能够发挥作品价值的不定数量主体采取传统出版或其他技术手段提高作品使用效
34、能,延长文化产业链,提升全社会文化资源增量,使全体人民在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成果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设定权利行使人以及认可部分继承人行权效力是以效率与运用为导向的制度优化。通过对我国近年来由继承人提起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梳理(见表一)可见,涉案作品多为经典之作,其内在艺术价值与潜在使用频度相对较高。设定“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其他继承人行使权利”,这可以避免继承人意见不一致或联系不到所有继承人而无法统一对外授权,是对市场失灵情形的支援,是维持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必要举措。同时明确“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继承人”以保障各方利益平衡,为相关主体提供明确指引,从源头上减少相关争
35、讼,实现社会价值与102023 年第 2 期学术研究Academic经济价值最大化,助力我国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三)伦理可行性在我国,人们历来重视家庭财产的代际传递,源流可上溯至殷周之际,大致经历从兄终弟及到立子立嫡再到诸子均分的过程。34中国文人社会封妻荫子、荫泽后世等传统家庭观念自古有之,作品为自己及近亲属带来物质利益从而可以激励作者辛勤创作。同时,作品得以广泛传播也是大部分被继承人意愿。使用者既已通过支付对价征得其中继承人许可,后续使用行为不具有道德上的可责性与可罚性,因而上述规范进路于伦理角度评判合理且正当。知识积累与文化传承是人类社会生生不息的命脉,作品传承传播价值追求应
36、贯彻著作权制度运行始终。充分关注文化市场现实规律,降低潜在使用者获取成本,防止过度保护继承人利益影响知识正常传播和公民文化需求。35个别继承人普通许可使用既不会导致权利主体变动,也不会限制其他继承人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不应认定为侵权。转让、出质固然会或可能会导致权利主体变动,打破家庭内部34.周飞舟、余朋翰:家中有家:“分家”的理论探源,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22 年第 5 期,第 58 页。35.冯晓青:知识产权制度之效率之维,载现代法学2022 年第 7 期,第 176 页。36.孙昊亮、张倩:作品“宽容使用”引发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载法学杂志2021 年第 9 期,第 122 页。3
37、7.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43 页。权利关系,则需获得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并不“依法转移”,但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属于继承人保护义务范畴。现实中作品使用通常也会涉及小幅度改编作品,授权使用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继承人不能因此控诉使用者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或修改权。36当然,如果继承人与使用人之间或继承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则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如果部分继承人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用人存在重大误解等特殊情况,则足以认定合同可撤销,在立法与司法层面的利益
38、权衡中达致“各得其所应得,各失其所应失”的公平正义实效。五、结语继承著作权制度与作者死亡后五十年保护期制度配合,划定了继承人著作权专有领域与公有领域之间的界线,但目前继承著作权行权问题存在法律漏洞。“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37类案裁决梳理及逻辑检视构成制度完善可供参酌的实践基础。建议表一 由继承人提起的著作权纠纷涉案作品简要汇总作品类型涉案作品名称及作者美术作品董希文开国大典、齐白石齐白石全集、张乐平三毛流浪记漫画形象图、邱石冥邱石冥书画集、刘旦宅金陵十二钗、刘继卣武松打虎、汪鑫福中国戏曲脸谱艺术、吴湖帆吴湖帆书画集、叶浅予维吾尔族舞姿等、金勋圆明园复旧图、华三川月下独
39、酌、任率英连环年画白蛇传、顾廷康眼病图谱、王子淦剪纸作品一唱雄鸡天下白文字作品顾城、谢烨英儿、汪国真热爱生命等、周作人周作人散文等、傅雷傅雷家书、茅盾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溥仪我的后半生、张杰鑫三侠剑、七龄童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绍剧剧本、陈绍栋陈氏太极拳图说、陈嗣庆(作家三毛之父)过去现在未来、陈梦家陈梦家全集、刘杨健瑶药传统应用、南怀瑾生前著述及相关著作、路易乔治亚历山大新概念英语、张克强编译作品格西曲扎藏文辞典、范希衡翻译作品格兰特船长的儿女音乐作品苏越黄土高坡等、刘西林解放区的天、王洛宾达坂城的姑娘等、郑建春摇篮曲112023 年第 2 期学术研究Academic在现行著作权法第 21 条中增加
40、一款作为第2 款,即“继承人为数人的,应选定一名权利行使人行使著作权。未选定权利行使人的,著作权由继承人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继承人。”当然也可以在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时,通过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先行明确。Judicial Application and Theoretical Reflection of Heirs CopyrightAbstract:Article 21 of the Copyright Law stipulates that the lawful tr
41、ansfer of specific copyrights after the death of copyright owner,but there are no clear provisions on how to exercise the copyright obtained from inheritance and whether the separate license of some heirs is valid.There are two kinds of adjudication logic in judicial practice:On the one hand,based o
42、n the uncertainty of value and inseparable rights,common ownership rules is invoked to determine that the separate license is invalid,and the infringers obtaining part of the heirs permission is used as a factor to reduce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On the other hand,based on the uncertainty of the t
43、erm of protection and the variability of the subject,cooperative works rules are invoked to determine that the act is valid,and the user need compensate the heirs for corresponding remuner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amily ethics and market efficiency,regulatory approach is setting up a rights exercisers and drawing on the cooperative works rules,so as to avoid hindering use of works due to reasons such as heirs who cannot reach consensus or find all heirs.Keywords:Heirs Copyright;Permission;Family Ethics;Dissemination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