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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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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冀安监管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通知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措施(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措施(冀安监管7号)同时废止。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措施(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

2、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升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安全素质为目标教育培训活动。接收安全培训主体人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

3、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它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是指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厂长、经理、矿长、站长、投资人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原国家局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工作意见(安监管人字124号)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其它从业人员是指除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全部些人员,包含其它责任人、其它管理

4、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老师、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负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第五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统一计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标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安监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第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需取得对应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一级、二级培训资质证书,由国家安监总局审批、

5、颁发。三级、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第七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负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总企业、总厂或集团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负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老师培训工作。第八条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负担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驻冀中央企业分企业、子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

6、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关键责任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药品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老师培训和复审培训工作。煤矿二级培训机构负担全省煤矿企业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责任人(总工程师)资格培训和复审培训工作。第九条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负担高危行业以外市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市属企业及市属以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单位除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

7、企业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和复审培训工作。第十条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负担高危行业以外县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复审培训工作。能够负担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和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培训和复审培训工作。第十一条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能够负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工作。第十二条 申请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依据原国家安监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措施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实施。第十三条 申请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创办费5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三)有健全机构章程、管

8、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8名以上含有本科以上学历专职或兼职老师,其中最少有5名含有中级职称以上,而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评合格专职老师。每个特种作业工种必需有本专业理论、实际操作指导老师,每个专职老师兼教课目不得超出两门;(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其它条件。第十四条 申请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创办费30万元以上;(二)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三)有健全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四)有5名以上含有本科以上学历专职或兼职老师,其中最少有3名含有中级职称以上,而且经省安监局培

9、训考评合格专职老师。每个专职老师兼教课目不得超出两门;(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训需要其它条件。第十五条 申请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该提交材料目录:(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二)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三)申请单位基础情况介绍,内容包含:机构章程、办学条件(教室、电教设备、试验室、安全教育室、计算机室等教学设施及专(兼)职老师配置百分比、学历、职称、专业实践等师资力量)、教学组织(机构设置、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教员管理等)和后勤服务(住宿、就餐、交通、文体活动设施、办学环境等后勤设

10、施及后勤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等);(四)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安全培训专职管理人员、机构各部门责任人等任职文件复印件;(五)安全培训机构老师情况汇总表、记录表;(六)老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参与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七)办公场地证实文件(联合办学,必需提供合作协议原件)、注册资金或创办费证实文件;(八)申请延期、变更机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从事安全培训业绩。申请材料应真实、正确并装订成册。(一)、(三)、(五)、(八)项要提交电子版。第十六条 申请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根据下列程序办理:(一)含有资质条件申请单位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根据本细则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

11、内容报送市安监局。(二)市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符合条件报省安监局审批;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个工作日)内组织教授完成对申报单位资质条件评定。评定合格由省安监局颁发对应资质证书,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证书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业务范围;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并许可申请单位进行一次整改,经整改达标后可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仍不合格者,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申请。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核定培训种类及范围办班、培训。已取得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培训机构需

12、新增培训工种项目时,按程序提出申请,报经省安监局审批后,方可进行新增工种项目标培训。第十八条安全培训机构应负担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严格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确保教学质量;(三)严格实施老师培训考评制度,组织教职员参与和职业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评合格,并取得对应岗位任职资格方可上岗;(四)培训教学机构应该为学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理论学习和实习操作场所、教学设施和培训安全防护方法;(五)培训教学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规章制度、档案、事故应急预案和教学保障体系,定时进行教学质量、培训设施安全等检验。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对应

13、管理制度,包含:(一)内部工作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二)教学管理制度;(三)教学设备、设施管理及实操场所、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四)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五)培训老师岗位责任制度;(六)学员管理制度;(七)档案管理制度;(八)特种作业培训实习安全操作规程;(九)财务管理制度。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机构聘用专职老师,必需签署聘用协议,协议期标准上不少于3年。安全培训机构对已聘用专职老师因故解除聘用协议,应立即报原资质审批部门立案。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它机构或个人。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使用期为3年。在使用期内,省安监局对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实施年度审查,经审查合格单位,在资质

14、证书上加印年审合格标志。对于年审不合格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达标取消培训资格。每十二个月对年审情况进行评选排队,并向社会公布。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使用期需要延期,应该于资质证书使用期满前30日内按程序向省安监局办理延期手续,复审合格后换发新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由省安监局在使用期满后注销其资质证书,取消培训资格。第二十二条持有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按程序向原认定核发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分立或合并;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它原因终止业务;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专职老师变更; (四)设置分支机构。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

15、二十三条 安全培训应该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或省安监局统一制订安全培训纲领进行。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编写、发放工作。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必需坚持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与,培训机构接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依法、有序开展培训业务标准。第二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于每期培训班开班7个工作日前向对应省、市专职从事培训考评工作部门(以下称“省考试中心”、“市考评部门”)上报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评申请表(附件一),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培训。从事专职考评工作人员不得到培训机构兼课、任课。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对象和工作分工:(一) 省安监局安全生产

16、监察员和中央企业总企业、总厂、集团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按原国家安监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措施实施。(二) 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二级培训机构负担培训工作和全省煤矿企业矿长、省属煤矿副矿长和技术责任人(总工程师)培训工作。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安委会委托组织开展各类专题培训。(三)市安监局指导本市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三级培训机构负担培训工作和地方煤矿副矿长、技术责任人(总工程师)培训工作。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各类

17、专题培训。(四)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四级培训机构负担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各类专题培训。(五)生产经营单位负责除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其它从业人员上岗前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相关从业人员重新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工作。第二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该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制订培训纲领要求课时组织教学。安

18、全生产监察员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80课时,年度轮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特殊培训时间为16课时,三年复审一次,复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高危行业以外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次安全培训不少于32课时,每十二个月复审培训不少于12课时。非煤矿山关键责任人资格培训不少于52课时,每十二个月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不少于56课时,每十二个月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关键责任人资格培训不少于48课时,每十二个月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不少于56课时,每十二个月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烟花爆竹生产

19、企业关键责任人资格培训不少于48课时,每十二个月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不少于56课时,每十二个月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不少于36课时,每十二个月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12课时。安全培训机构老师、安全评价评定、安全检测、检验人员首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8课时,每十二个月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上述人员更换资格(合格)证书审核培训时间,根据资格培训时间和复审培训时间相加除2时间掌握。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低压电工运行维修不少于148课时,高压电工运行维修不少于180课时,矿山电工不少于184课时,其它工种不

20、少于100课时,其中实际操作时间为40课时,两年复审培训1次,复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煤矿矿长资格培训不少于120课时,复审培训不少于60课时;副矿长、技术责任人(总工程师)资格培训不少于60课时,复审培训不少于40课时。生产经营单位其它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24课时,每十二个月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4课时,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它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48课时,新上岗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72课时,每十二个月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第二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教学档案内容是指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评申请表、教案审批表、教学计划实施表、学员名册、教员教学质量反馈表、学员

21、培训质量反馈表、培训班总结等,教学档案应为一期一档。学员档案内容是指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取证申请表(附件二)、理论考评试卷、发证及补考统计等资料;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含有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实复印件、健康体检表、实际操作考评评分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保留期通常为6年,6年内学员继续申请培训,其档案保留期可再延长6年,其它人员为3年。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所需经费根据河北省在职职员教育条例要求,教育培训经费按职职员资总额1.5%标准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确保有足够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培训。第四章安全培训考评第三十条 安全培训考评实施统一标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教考分离标准。省考试中心、市考评部

22、门分级负责安全培训考评工作。省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范围内培训考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安全培训考评对象和工作分工:(一)省考试中心负责二级培训机构负担培训人员(不含注册安全工程师);煤矿企业矿长、省属煤矿副矿长和技术责任人(总工程师);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和复审考评。(二)市考评部门负责三级培训机构负担培训人员(其中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工作需受省局委托);地方煤矿副矿长和技术责任人(总工程师);县属以下高危行业以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评和复审考评。(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除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其它从业人员考评。受市考评部

23、门委托可组织、参与相关人员考评。第三十二条 根据省、市安监局安全培训考评职能范围,省考试中心、市考评部门应从省、市安监局认定理论知识试题库、实际操作考评项目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内容。 第三十三条负责考评部门要认真做好监考、巡考、阅卷、登分、统计、建档等工作,建立安全培训考评管理制度和档案。负责考评部门受理考评工作后,应认真审查资料,确定考评时间,部署考场,备好实际操作设备和仪器,安排2名以上人员组织考评,考评过程中严格根据监考人职员作程序(附件三)组织考评工作,考评结束,监考人员填写考场统计(附件四)一式两份,一份连同答题卡一起封入试卷袋,送对应考评部门。负责考评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并

24、公布结果。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考评,资格培训采取闭卷笔试方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卷满分100分,70分合格;年度轮训、特殊培训采取提交学习心得或论文方法对其进行考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评,通常采取理论知识考试方法,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试卷满分100分,60分及格。特种作业人员、各类安全评价评定、安全检测、检验人员等考评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评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实际操作考评可采取个人操作、影像答疑、计算机模拟等方法进行,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实际操作考评合格后,方可参与

25、理论知识考试,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评均合格者,方确定为合格。考评不合格学员,由培训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评部门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须重新培训。第五章 安全培训发证第三十五条 根据“谁考评,谁发证,谁负责”要求,对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评合格人员,考评发证部门核发对应证书。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评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评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评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安全培训机构老师经考评合格后,颁发老师培训合格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评合格后,颁发上岗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

26、单位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和生产企业中从事药品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经考评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和上岗证采取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要求式样。老师培训合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由省安监局统一要求格式印制。第三十八条 证书验印材料、签发程序、发证时间要求:(一)证书验印要求提供材料:1、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取证申请表; 2、安全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验印审批表(附件五)、河北省安全培训考评发证统计表(附件六)和制证软

27、盘;3、特种作业人员身份证实、学历证实、健康证实及相关工作简历证实材料,由安全培训机构初审,经市考评部门审核后放入学员档案,证书验印时不上报省考试中心。(二)证书签发程序:1、二级培训机构培训人员(不含注册工程师)证书签发;煤矿企业矿长、省属煤矿副矿长和技术责任人(总工程师)资格证书签发,由培训机构将申请验印两个材料送省考试中心初审后,报省安监局审核,经省安监局领导签字后,资格证书上加盖“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件专用章”后发放。2、市属及以下高危行业以外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市属及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资格证(培训合格证)和地方煤矿副矿长和技术责任人(总工程师)

28、资格证书签发,由培训机构将申请验印两个材料送所在市考评部门初审后,报市安监局审核,经市安监局领导签字后,资格证书上加盖市安监局证件专用章后发放。3、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签发。理论考试结束后,省考试中心将成绩反馈给市考评部门,申请验印材料经市安监局领导签字后,报送省安监局,经省安监局领导签字后,市安监局领取加盖“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方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证书(含IC卡)由各市安监局制作发放。4、其它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由培训单位考评、发放。安全培训证书验印发证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合格证使用期为3年,每十二个月复审培训一次,复审培训考

29、评合格者,由考评部门加盖复审培训合格章,十二个月内未参与复审培训和十二个月内两次复审培训不合格者,须重新参与培训取证。上述证件需要延期,应于期满前2个月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使用期为6年,每2年由发证部门复审1次。经复审合格,由发证部门在资格证上加贴复审标签,证书复审前应参与复训和考评。上述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由申请人填写补证、换证申请表(附件七)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证书遗失由持证人登报申明作废,经原发证机关审查认可后,原发证机关给予补发新证。第四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审内容包含: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情况检验;责任事故、违法违章作业统计检验;参与安全生产新知识培

30、训和事故案例培训;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复审考评。复审不合格,由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复审机关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不合格,须重新参与培训。复审到期1个月前进行复审,不按要求办理复审,按无效证件处理。证书使用期满1个月前必需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和省安监局考评颁发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市安监局考评颁发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其它从业人员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措施和本细则要求,强化安全培训管理职能,

3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体系,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各市考评部门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对所在地域培训计划、考评验印审批、各类人员安全培训持证信息统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认证登记、教学和学员档案管理等信息统计进行统一规范,严格实施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信息统计工作,每三个月第30天5日,将培训情况报送省安监局人事培训处。每十二个月12月底前将整年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工作总结报送省安监局人事培训处。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违法违纪行为,全部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或举报。受理举报部门要立

32、即调查处理。第四十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该根据分级属地管理标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关键内容包含:(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二)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情况;(三)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其它需要检验内容。第七章 处理和奖励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处理:(一)违反要求颁发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或同意复审合格;(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四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原国家安监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措施第三十

33、六条处理:(一)未根据统一培训纲领组织教学培训; (二)专职老师未经考评,或考评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它机构或个人或未取得资质证书私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第四十八条安全培训机构评定检验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根据原国家安监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措施第三十七条处理。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正,并根据原国家安监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措施第三十八条处理:(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确保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负担安全

34、培训费用。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第三十条处理:(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要求经考评合格;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根据本要求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通知从业人员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根据要求经专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五)煤矿矿长、副矿长、技术责任人(总工程师)未按本要求参与资格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第三十一条处理: (一) 编造安全培训统计、档案; (二)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十二条 省安监局对开展安全培训做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2月1日起施行。附件列表:1:考场统计.doc2:监考人职员作程序.doc3: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取证申请表.doc4: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评申请表.doc5:河北省安全培训考评发证统计表.doc6: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验印审批表.doc7:补证、换证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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