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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保育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教育部颁布《幼稚园管理条例》;《幼稚园工作规程》及《幼稚园教育指导纲要》,明确保育院发展方向,强化保育院管理,做到依法办院,促进幼儿教育发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校址
第二条 单位名称:甘肃省保育院
第三条 单位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86号
第三章 办院形式 办院单位及类别
第四条 办学形式:独立办学
第五条 办学单位:甘肃省保育院
第六条 单位类别:甘肃省一类幼稚园
第七条 单位层次及学制:县级建制,学制三年。
第四章 办院指导思想和标准
第八条 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教育方针,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幼稚园幼稚园条例》、《幼稚园工作规程》和《幼稚园教育指导纲要》为指针,认真做好幼教工作。
第九条 标准: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全方面推进素质教育,改善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依法治教,依法办院,促进幼教改革顺利进行;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按需要定发展提升教育质量和办院条件,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统一。
第五章 办院目标和宗旨
第十条 办院目标:保持甘肃省内一流水平,进入中国名园行列。一流教学设施,一流师资队伍,一流管理体系,一流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办院宗旨:“一切为了孩子。”
第七章 院徽、院旗、院训
第十二条 院徽
第十三条 院旗
第十四条 院训:爱心养正 关心启蒙
第六章 办院规模和招生区域
第十五条 办学规模:保育院现有15个教学班,其中大班6个;中班5个;小班4个。550余名在院幼儿。
第十六条 招生范围及对象:省级一级厅局及相关单位儿女。幼儿年纪为3.5—6.5 岁。
第七章 招生措施
第十七条 保育院每十二个月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第十八条 凡属招生范围适龄幼儿需入托者,须持家长单位证实,提前5个月到保育院院优点登记,并按要求分配指标。入院前,须按卫生部门制订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验,保育院复检合格者方可入院。
第八章 校舍 设备 经费起源及管理使用方法
第十九条 校舍:甘肃省保育院始建于1949年,占地面积11060平方米,其中新建综合教学楼面积8190平方米。院内设有幼儿寝室、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教具室、陈列室、图书资料室、保健室、隔离室、厨房、锅炉房、洗衣洗衣房、职员办公室、家长接待室及教职员值班室等。并设有和其相适应户外活动场地,配有必需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拥有沙池和种植园,为幼儿提供了优良硬件条件。
第二十条 设备:教学楼安装了电视双向点播系统、电脑监控系统 、电话交换系统,设置了电脑语音室、科普试验、图书阅览室、多功效厅、游戏厅、美术厅和舞蹈厅等,教学管理自成体系。成套幼儿生活用房及用具,为幼儿提供了舒适生活娱乐环境。
第二十一条 经费起源:国家财政拨款。
第二十二条 经费管理及使用方法:保育院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并接收省教育厅和上级审计部门监督和审计。保育院对财产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租赁校舍需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文书。
第九章 内部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保育院隶属省教育厅。
第二十五条 保育院实施党支部领导下院长负责制。院长职责、权限按国家教委《幼稚园管理工作法规》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六条 保育院本着“精简、效能”标准,设置两科三室,即保教科、总务科、办公室、教研室、医务室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对保育院实施科学化管理。院长定时召开院长例会(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包含全院关键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章 人员聘用条件及方法
第二十七条 人员聘用条件:
(一)幼稚园工作人员应努力学习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珍惜幼儿,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二)老师含有幼儿师范学校(包含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稚园老师专业合格证书者。另外,还应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保育员含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 聘用方法:院方依据实际情况,于每十二个月底填报主管部门下发人员需求计划,明年赴相关院校经面试、做课等考评后择优聘用。
第十一章 教职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权利:
(一)教职员享受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利、取得劳动酬劳权利、休息休假权利、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接收职业技能培训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利和法律要求其它劳动权利。
(二)教职员有权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
(三)教职员有权经过职员大会、职员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就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和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三十条 教职员义务:教职员应该完成劳动任务,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章 法定代表人职权范围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职权范围:
(一)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聘用、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验和评定老师和其它工作人员工作,并给奖惩。
(四)加强工作人员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她们政治、文化和业务进修发明必需条件。
(五)关心和改善工作人员生活和工作条件,维护她们正当权益。
(六)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第十三章 终止办学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终止办学条件:举行幼稚园单位必需含有进行保育、教育和维修或扩建、改建幼稚园园舍和设施经费起源。不然,将终止办学。
第三十三条 终止办学程序:幼稚园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四章 章程修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由保育院组织,提出议案,经院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后,报主办部门同意实施。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甘肃省保育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制订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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