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人不设董事会企业章程示范文本
上海 企业章程
(试行稿)
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由 出资,设置 (以下简称“企业”),并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 企业
第二条 企业住所: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
(包含行政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要求在登记前须经同意项目标,应该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相关部门同意。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
出资方法:
出资时间:股东在企业登记前应该一次足额缴纳企业章程要求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需经依法设置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实。企业成立后,应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
第五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实施董事、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 审查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四) 审查同意监事汇报;
(五) 审查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查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 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
(十) 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对企业对外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署名后置备于企业。
第八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名,任期三年(注:三年以下),由股东任免。实施董事任期届满,能够连任。
第九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汇报工作;
(二) 实施股东决定;
(三) 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七) 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八)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 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 决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对前款所列事项实施董事作出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实施董事署名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条 企业设经理一名,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经理对实施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实施董事决定;
(二)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 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 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实施董事授予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届满,能够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立即任免,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新任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推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验企业财务;
(二) 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 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法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监事作出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署名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三条 监事能够对实施董事作出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提议。监事发觉企业经营情况异常,能够进行调查;必需时,能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帮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六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担任(注:可由实施董事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 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企业经理、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企业资金;
(二)将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
(三)违反企业章程要求,私自将企业资金借贷给她人或以企业财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企业章程要求或未经股东同意,和本企业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属于企业商业机会,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所任职企业同类业务;
(六)接收她人和企业交易佣金归为己有;
(七)私自披露企业秘密;
(八)违反对企业忠实义务其它行为。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委托国家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汇报,并应于 前送交股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聘用、解聘承接企业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一)企业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企业营业期限届满时,能够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要求解散时,应依《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二十八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企业留存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注:企业设监事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可改为:
第十条 企业设监事会,其组员为 人(注:三人以上),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能够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造成监事会组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推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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