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概念教育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由 一人出资设置新概念教育,特于 年 月 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新概念教育(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 企业住所: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通常经营项目: 。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
企业降低注册资本,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 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1次。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五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以下:
(身份证号: )
第五章股东出资方法和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法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以下:
,出资总额: 万元,出资方法:货币。货币出资额占出资额100%,出资时间: 年 月 日
股东出资额为 万元,占注册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100%。
第七条 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出资证实书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成立日期;
(三)企业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名称、已经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实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实书由企业盖
章。
第八条 企业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出资额;
(三)出资证实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实施董事、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所列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条 企业不设置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名、由股东任命产生。实施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实施董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改任,在改任出实施董事就任前,原实施董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推行实施董事职务。实施董事向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股东决定
(二)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六)制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八)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九)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 企业设经理一名,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
经理对实施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实施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实施董事授予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企业不设置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任期届满
未立即改任,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任监事就任前,愿监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推行监事职务。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发觉企业经营情况异常,能够进行调查;必需时,能够聘用会事务所等帮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负担。监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七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权利和义务
股东享受以下权利:
(1)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2)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转让股份;
(3)取得红利。不过,股东决定不取红利除外。
(四)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下财产。
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
(2)按期缴纳出资;
(3)依其出资额负担企业债务;
(4)企业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八条 企业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企业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任职除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搜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企业、企业实施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企业、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来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企业违反前款要求任令,委派实施董事、监事或聘用高级管理人员,该任命、委派或聘用无效.
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歹列情形,企业应该解除其职务。
(二)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三)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企业资金;
2.将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
3.违反企业章程要求,未经股东同意,将企业资金借贷给她人或以企业财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4.违反企业章程要求或未经股东同意,和本企业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属于企业商业机会,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所任职企业同类业务;
6.接收她人和企业交易佣金归为已经有;
7.私自披露企业秘密;
8.违反对企业忠实义务其它行为。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要求所得收入应该归企业全部。
(四)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五)股东要求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列席并接收股东质询。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如实向监事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六)实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第四款要求情形,企业股东能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对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损害股东利益,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正当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 企业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一)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二)企业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汇报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制作,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三)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能够不再提取。
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依据前款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固定决定,还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或实施董事违反前款要求,在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必需将违反要求分配利润退还企业。
(四)企业公积企用予填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企业资本。不过,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填补企业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
(五)企业聘用、解聘承接企业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企业股东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该许可会计师事务所陈说意见。
(六)企业应该向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汇报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七)企业除法定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
(八)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一)企业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营韭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1.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三)企业自上述第1、2、4项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四)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7.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五)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该说明债权相关事项,并提供证实材料。清算组应该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七)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定。
企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剩下财产,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按前歉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八)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觉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九)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十)清算组组员应该忠于职守,依法推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组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清算组组员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十一)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依据相关企业破产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企业章程必需经股东经过。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签订, 自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股东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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